以法为基完善综合治理体系

2025-01-22 00:00:00黄小明
检察风云 2025年1期
关键词:预付费预付款预付

以法律法规为基石完善预付式消费综合治理体系,不仅有利于贯彻实施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增强政府公信力、国家市场治理能力,提高民生满意度,也是助推“诚信中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智举。

消保法首部配套法规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预付式消费是《条例》的规制重点之一,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同时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二是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还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明确退款金额。

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消费者尚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须明确:在这个过程中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过错,也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成本。

四是规定“重大经营风险”的特别义务。这主要在于防范经营者“跑路”。实践中,经营者往往不顾可能发生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在预收款项之时就已经明知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抱有“赌一把”的心理。一旦无法继续运营,经营者就可能采取“跑路”的方式规避责任,从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基于此,《条例》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之规定。如果初始阶段就存在这种风险(例如服务的售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则不得预先收取消费者款项。如果经营者放任不良结果出现,那么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另外,“重大经营风险”的特别义务延伸至服务机构相关公司的股东,以及负责公司运营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明知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仍然违法收取预付款,导致消费者(债权人)权益受损,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当承担个人过错责任。当相关机构资不抵债时,应当由上述人员承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的责任。股东不得以公司破产为由逃避责任,损害消费者权益。

立法建议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类投诉多发的领域,也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重灾区。《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作出了多方面的新规定,已有相当大的进步,但仍然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预付式消费的维权难、退费难问题。接下来国家和地方层面应针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专门立法,对经营者预收的资金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以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更加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对销售会员卡获得的资金适时实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以健身卡为例。多地针对这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制定了管理办法,建立了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例如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要求,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的40%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收资金余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在此基础上,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资金的管理,给出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会员卡内资金全部实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是针对会员卡出台年限限制。

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没有适用于预付费会员卡期限的规定,企业出售“超长年限”预付费会员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建议有关管理机构通过立法,对预付费会员卡规定年限。同时要防止相关机构采取对策,变相销售“长期卡”。

三是对相关机构实行星级诚信管理。

近年来,随着大众意识和观念的发展变化,美容、健身、培训等预付式消费服务机构蓬勃发展,竞争也日益激烈,仅靠销售推广往往难以维持营利。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关机构实行星级诚信管理,对每个机构的诚信等级予以公示,并定期公布投诉榜单,促使企业优化经营模式,调整市场定位,在满足普惠性需求的基础上诚信发展。同时让广大消费者及时了解各个机构的信用情况,方便做出最佳选择。

通过数字化再造预付式消费流程,有望实现事前资金统一监管、事中交易多环节服务和事后联动处置,即信息互联共享的全链条监管。

运用数字技术完善综合治理体系

以法律法规条例为基础进一步完善预付式消费综合治理体系,建议重点在以下两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可追溯、可验证特性,结合大数据分析、智能管理、人工智能预测等多种新技术,聚焦预付式消费乱象拿出整体解决方案。构建预付式消费监管闭环,打造政府主管、行业联管、银行提供服务、惠民利企的数字监管模式,全面监管全国全行业的预付式消费。这样既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督促商家合法经营,又能够方便商家合法便利融资,促进市场持续繁荣,助力就业和经济发展。

其次,针对预付式消费多部门监管、层级较多、“管钱难”等“痛点”,建议在国家市场监管联合机制的统一推动下,由部委所属市场监管大数据机构指导,由开发运行平台经验丰富的国企牵头,开发建设预付式消费交易监管一体化平台。通过数字化再造预付式消费流程,实现事前资金统一监管、事中交易多环节服务和事后联动处置,即信息互联共享的全链条监管。这方面的工作具体要实现以下五项目标。

一是实现全链条闭环监管。规定开展预付费类经营活动的商家要通过全国预付消费平台进行备案。开设资金公共仓,由银行进行统一存管。当消费者完成单笔消费后,相应资金自动划入商家账户。实现对预付费卡的备案、支付、兑付、售后等环节的全闭环监管。

二是实现多部门联动监管。借助平台数字化技术手段,市场监管部门横向协同商务、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等多部门,推动预付费卡管理、商家运营管理、消费投诉维权、监管执法处置、行业统计分析等流程一体化,通过平台实现信息线索的共享共查。

三是实现分类预警监管。根据水电燃气信息、投诉举报、资金异动、交易失信、违法犯罪等各类数据,设置经营异常、信用异常等不同的预警类型。根据预警类型将商家异常情况通过平台推送给主管部门,前置风险预警,有效规避预付资金风险,并根据预警信息同步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四是实现利用平台数据促进消费。针对消费者设置订单、卡包、核销提醒、注销退卡、消费评价等功能,丰富消费服务场景。利用平台数据,动态推送热门商家、热门商圈、热门活动,并定期公布流量排名,加强消费者与商家的互动,升级消费体验,增加消费选择,提高消费者黏性。

五是实现利用资金池扶持诚信企业发展。针对信用良好、运营健康的企业,联合银行建立优质企业“白名单”,为预付式消费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同时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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