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既重视做大“蛋糕”,又强调分好“蛋糕”,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方面的政策要求。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探究如何深化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改革,强化收入公平分配,这是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必由之路。文章运用202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分析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结果表明:个税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但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后,降低了个税的累进性,并在整体上产生了一定的逆效应,且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收益更倾向于高收入群体。故此,提出适度调整适用税率、扩大综合征收范围、拓宽专项附加扣除和完善个税改革配套措施等建议。
【关键词】 共同富裕; 个人所得税; 收入再分配; 专项附加扣除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5)02-0108-07
一、引言
伴随新旧生产力动能的不断转化,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03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一直处于国际警戒线0.40以上,至2022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高达0.467,这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财富分配不均,阻碍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如何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个人财富积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议题。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等要求,为促进收入和财富公平分配、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指明了方向。
税收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安排,一般认为,税收的再分配效应主要来源于税收的累进性。个税作为典型的直接税,在我国始于1980年,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升适时进行了修订与完善。2018年修订时建立了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课征模式,并将免征额升至每月5 000元、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个税具有征收模式的特殊性、征税范围的广泛性、适用税率的累进性和税收优惠的普适性等特征,故其凭借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分配合理分好“蛋糕”,并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居民的个税负担,助力做大“蛋糕”,进而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和比较分析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改革前后个税产生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提出完善我国个税制度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是国内外学界研究的重要议题。国外学者对个税再分配效应测度和实证分析等方面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在测度分析方面:如Musgrave等[ 1 ]运用基尼系数和MT指数对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了测量;Kakwani[ 2-3 ]提出K指数概念,由于收入再分配效应受平均税率和累进指数的影响,将MT指数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部分,揭示了平均税率、累进性和再分配效应三者间的关系;Shorrocks[ 4 ]运用信息熵和泰尔指数分解测算不同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等。实证分析方面:Verbist[ 5 ]认为,设置个税累进税率的国家,个税对收入再分配具有积极效应;Urban[ 6 ]认为,扣除、津贴、税率级次设置都会对个税的累进性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此外,也有部分学者持相反的意见。如Duncan等[ 7 ]认为,个税累进性会减轻名义总收入的不平等,但对实际收入不平等的减轻效果非常微弱;Foellmi等[ 8 ]认为,累进制税不仅不会减轻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相反还会加剧分配不公、扩大收入差距;Taro等[ 9 ]认为,日本所得税的抵扣制度对个税再分配效应起到了负面影响,即群体收入越高,抵扣产生的个税负效应越多,不利于促进公平分配等。
国内学者对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有较丰富的研究。一是对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因素分析。如万莹[ 10 ]、岳希明等[ 11 ]和胡芳[ 12 ]均提出累进性和平均税率是影响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两大因素,其中平均税率过低是制约个税发挥收入调节功能的主要因素,累进性是次要因素;蔡秀云等[ 13 ]、庞淑芬[ 14 ]等通过构建收入分配效应和税收累进性测量模型测算得出个税具有一定的收入分配效应,但其效应和累进性都有进一步上升空间;胡显莉等[ 15 ]、张玄等[ 16 ]、李晶等[ 17 ]运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微观数据模拟分析得出综合课税制有助于提升个税累进水平;张玄等[ 16 ]认为综合课征有利于提高个税的平均税率和再分配效应,其中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专项附加扣除和改变税率结构等方面的影响下,2018年个税改革从整体上提高了税收的累进性,但也导致个税的平均税率和收入再分配指数降低50%以上。二是对个税收入再分配的实证分析。如周亚等[ 18 ]基于征税行为对征税前后基尼系数的影响分析,得出税后基尼系数大于税前基尼系数时,个税才能实现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柯青等[ 19 ]基于1989—2013年城镇居民个税征收前后的基尼系数分析,得出个税对收入分配差距具有反向调节作用,但调节力度不明显。三是对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微观模拟分析。如张世伟等[ 20 ]基于吉林省城镇居民数据对个税收入分配效应的模拟分析后认为,个税制度设计基本可满足居民和地区之间的税负公平,且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增长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个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能力将持续增强;杨晓妹等[ 21 ]基于2008年和2011年个税改革背景,运用微观模拟分析方法,得出个税累进性高于平均税率的矛盾是导致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较弱的重要原因;雷根强等[ 22 ]运用2012年CFPS微观数据模拟分析,得出差别扣除有助于增强个税的收入调节职能,且能够缩小高收入群体及相对家庭生活负担较重适龄群体收入差距;王晓佳等[ 23 ]运用CFPS微观数据模拟分析后认为,引入家庭申报单位有助于增强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赵海利等[ 24 ]运用2019年CFPS微观数据测算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提出专项附加扣除降低了个税平均税率,进而影响税负纵向公平、弱化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其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会随之增强。
上述可见,个税作为调节收入的主要工具之一,常与收入再分配、社会公平相联系,为此国内外学者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其中,国外学者研究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更多与税率累进性、税收抵免和福利机制相结合,侧重于分析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因素;国内学者在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因素、测度方法等方面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多数人认为个税具有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但因国内外个税政策法令的差异,对其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研究虽未达成统一的意见,但其共性为个税制度的完善、居民收入结构的调整等会对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产生影响。故此,本文以2023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调整为契机,测算个税整体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旨在探索共同富裕背景下深化个税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三、数据选择和测算方法
(一)数据选择
为增强个税对共同富裕的推动作用、具体量化个税及其专项附加扣除的再分配效应,本文采用202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分析。CFPS是一项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跟踪调查,基线调查覆盖全国25个省域(省、直辖市和自治区)、16 000户家庭,设计问卷包括个人库、家庭经济库、家庭关系库和少儿代答库,这也是用于测量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重要样本库。
2020年CFPS微观数据的个人库共包括28 590个样本,在选取样本时:一是剔除收入缺失样本;二是因我国对从事“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免征个税而剔除全部农村样本,并根据筛选条件retire和school剔除学生和退休人员样本后,最终得到符合条件的5 026个样本;同时保留个人库的个人编码pid和相对应的家庭样本编码fid20,便于后续匹配家庭关系、经济库和少儿代答库,从而获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的信息。
(二)数据处理
由于2020年CFPS微观数据收录个人收入为税后收入,为契合本文对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匹配并计算出相应的税前收入。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求,结合2023年个税及其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规定,估算2023年个税收入对应的税前收入。
1.测f951d2450d6529ffbfc16afd692801498ef1895a19eda61de3d4139d8ffe63e9算城镇居民税前收入
由于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且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2023年对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因此本文在处理税后收入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增长率约为18.26%。根据这一增速预测2023年税后收入,以此数据沿用2023年个税政策进行税前收入测算。
2.具体专项附加扣除识别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少儿代答库中的编码wc1和school确认孩子的上学状态,并与家庭关系库、个人库进行匹配,由同一家庭编码中收入最高的一方扣除100%,每月扣除2 000元,反之则选择父母双方分别扣除50%。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根据编码qc4确认全日制还是在职学生,对在职学生进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扣除400元。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库编码qc701确定大病医疗自费费用,按照政策规定对超过15 000元部分,在80 000元限额内进行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要依据:一是根据编码ft3和ft301判断是否存在贷款买房;二是根据编码fr1判断是否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选择家庭编码内收入高的一方,每月按照100%扣除1 000元。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主要依据:一是根据编码fp407、fq2判断样本是否存在租房支出;二是根据编码qg301识别工作地点,判断每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如果同时存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着低税负原则选择后者由夫妻收入高的一方扣除。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主要依据:一是根据问题编码alive_a20_f、alive_a20_m以及tb1y_a_f、tb1y_a_m,筛选出符合父母健在且年满60岁的样本;二是根据个人库中的父母样本编码,对应家庭关系库中的孩子数量,判断样本是否为独生子女,如果是则由一人按照每月3 000元扣除,不是则按每月3 000元平均分摊。
(7)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这里主要是根据家庭关系库编码alive_a20_c1-10和tb1y_a_c1-10来判断3岁以下子女数量,由父母收入高的一方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扣除2 000元。数据处理后样本分布如表1所示。
3.税前收入测算
选用2020年CFPS微观数据的个人库中“过去12个月主要工作收入”计算综合所得基数,由于在数据中对其他非综合所得信息不明确,且经营所得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多采用核定征收等方式,测算难度较大,故本文只考虑综合所得部分。参照韩秀兰等[ 25 ]对税前收入的预测方法,根据2023年个税政策,并综合考量上述匹配出的专项附加扣除结果,得到样本综合所得的税前收入。
四、实证分析
个税的群体属性和累进机制决定了其在二次分配中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分析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可量化个税对共同富裕的推动效应。衡量税收收入再分配效应最常用的指标包括欧希玛指数、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MT指数和K指数等。由于MT指数本身包括税前税后的基尼系数,为更好地比较居民税前与税后收入的分配情况,本文从欧希玛指数和MT指数入手,具体释析共同富裕视角下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一)收入差距分析
收入差距分析主要采用欧希玛指数(又称收入不良指数),先将样本按照收入从高至低进行排序。本文将最高收入20%的个体收入总额与最低收入20%的个体收入总额的比率界定为欧希玛指数,该指数越接近于1,说明收入差距越小,反之该指数越接近于0,说明收入差距越大。具体见表2。
从表2可看出:样本征税前的欧希玛指数为11.87,按照2023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行扣除后这一指数变为11.33,对比征税前数值有所下降,表明个税整体税制对收入再分配具有积极的调节作用;比较高低收入人群占比发现,在进行专项附加项目扣除后,高收入群体占比相对专项附加扣除前明显降低;进一步比对平均收入水平发现,高收入群体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后平均的收入122 530元相比专项附加扣除前的122 998元下降了468元,低收入群体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平均收入10 810.6元相比专项附加扣除前的10 810.7元基本无变化。结合个税计算方法可知,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直接影响个税计算的税基,甚至在税基边缘会对税率产生较大影响,故此高收入群体可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获益更多,对低收入群体而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二)收入再分配效应
为测算个税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本文采用基尼系数、MT指数和K指数作为衡量指标。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MT1=GX-G1 (1)
MT2=GX-G2 (2)
其中,GX为税前基尼系数,G1为按照2023年个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的税后基尼系数,MT1测度的是进行专项附加政策扣除后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G2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前的税后基尼系数,MT2测度的是在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只扣除基本费用的情况下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MT指数具体含义见表3。
因微观数据样本数量有限,本文对样本进行升序排列后采用定义法进行基尼系数测量。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G为基尼系数,Ei为按照升序排列的样本数值。
为进一步分析MT指数的影响因素,将MT指数分解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利用Kakwani提出的K指数对MT指数进行分解。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y为按照税前收入排序的税后可支配收入集中度,t为平均税率;C■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前按税前收入排序的税收集中度;C■是按照2023年个税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后按税前收入排序的税收集中度;GX为税前基尼系数,将两者做差得到K指数。当K>0时说明税收具有累进性,当K<0时说明税收具有累退性。将MT指数进行分解后,可根据公式中的H和V值判断税收的横向公平效应和纵向公平效应。当H=0时表明税收具有横向公平效应。V值通常用于衡量纵向公平效应,由于V值受平均税率t和累进指数K影响,平均税率t决定了纵向公平的程度,累进指数K决定了税收分配效应作用的方向。当K>0时产生正向的纵向公平效应,反之则意味着税收违背了纵向公平原则,对收入分配公平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推动共同富裕。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得到的结果,如表4所示。
根据表4测算结果可得,进行专项附加政策扣除前后MT指数均大于零,且两次测算的基尼系数均在不同程度上有所缩小,表明个税整体具有收入分配效应,有助于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但通过比较K指数和MT指数可看出,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后,个税的累进性和再分配效应都有所降低,表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倾向于中高收入群体,降低了个税的累进性,且因累进性降低削弱了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这种削弱又被个税税制本身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所抵销。因此,个税基本费用和整体专项扣除政策均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但其分解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收入再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负效应。
五、结论和建议
(一)研究结论
1.个税总体上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欧希玛指数分解测算结果表明,个税总体上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可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但其调节收入差距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个税税负具有“重劳动、轻资本”特征,目前我国个税中对劳动所得实行7档超额累进税率,对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主要采取20%的税率,其税率累进性与劳动所得相比明显不足,降低了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二是个税综合所得税率级距设置不够合理,我国个税综合所得第一和第二级距的税率分别为3%和10%,其征税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者,阻碍了“扩中”目标的实现,导致目前我国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并不明显。
2.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再分配效应
随着2018年个税法的进一步修订,实际的基本费用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将会持续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减轻个人的税负,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符合共同富裕理念中“做大蛋糕”的要求。本文分析欧希玛指数、基尼系数,以及MT指数分解指标等,测算了个税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免征额规定使低收入群体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根据上述欧希玛指数分析,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后,最高收入20%的群体占比下降,最低收入20%的群体占比提升,这表明专项附加政策更有利于高收入群体。其主因是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受其收入水平限制,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所带来的优惠待遇。
第二,部分专项附加项目规定不够严谨而有失税收的公平性。随着2023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调整,在7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扣除占比最大,表明增加这两项专项附加的扣除有利于实现规模更大、覆盖面更广的减税。但以赡养老人扣除项目为例,其部分样本符合扣除资格,但实际收入为0。匹配家庭关系库之后发现,该家庭只有男方1人上班,需要赡养4位老人,这显然无法有效发挥个税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第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具体实施中产生了一定的负效应。专项附加扣除前MT指数和K指数分别为0.0082、0.5230,而其扣除后数值变为0.0081和0.5140,分别下降了1.2%和1.8%。这两项数值的变化均说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产生了负效应,即未实现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且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效果有限。
此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设置未考虑不同区域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实行全国普惠性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利于增强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未对老人是否有固定收入和额度多少等方面进行考虑,以致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未能发挥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税收负担的初衷。
(二)政策建议
1.适度调整适用税率
以服务共同富裕目标持续深化个税改革,适度调整个税适用税率。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调整税率级次。国内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平均税率和累进性是影响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重要因素。如逐步将现行综合所得3%~45%的7档超额累进税率调为5档超额累进税率,扩大税率级距,提高平均税率水平,进而发挥其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税收压力和细化对高收入群体收入的再分配效应,并适时将资本性所得20%的比例税率调整为20%和35%两档超额累进税率,前者适用对500万元(含)以下的资本所得计税,后者适用超过500万元的资本所得计税,发挥其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作用,避免财富过度向小部分群体集中。二是调整不同收入群体的税率水平。按照个税“增低、扩中、调高”的原则,并借鉴世界各国个税的改革思路,适时调整不同收入群体的税率水平。如考虑进一步降低低收入者综合所得第一级距和第二级距的税率水平,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适度提高高收入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水平,增强其累进性和公平性。
2.扩大综合征收范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的政策目标,着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是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从个税视角看,实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重点在于调整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而非工资性收入,对此应适度调整和合理划分综合征收范围。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逐步将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如对经营所得征收应以扣除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逐步推动劳动所得与经营所得之间的税负公平;而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仅为20%,远低于工资性收入的最高边际税率45%,可考虑尽快将其纳入综合所得征收范围,逐步实现不同收入来源的无差别征税。二是注重完善资本所得的征收范围。因资本所得具有流动性强、可隐匿性等特征,加之个税税负的“轻资本、重劳动”倾向,故而既要考虑发挥资本所得优惠政策吸引投资的作用,又要注重资本所得优惠政策过大而引发的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切实发挥个税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作用,增强个税收入再分配效应,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3.拓宽专项附加扣除
为缓解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负效应,新一轮个税改革应进一步优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扩大子女抚养和教育扣除范围。随着“三孩”政策的实施,家庭子女数量将会随之增加,家庭和社会经济压力也会逐步增大,因此应逐步扩大子女抚养和教育扣除范围,如按照子女教育所处阶段适当提高学前、义务、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扣除标准,减轻家庭负担。二是扩大大病医疗及赡养老人专项扣除项目范围。如逐步将患有长期慢性病、失能老人等特殊情况纳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确定以家庭为单位扣除的课征模式,以减轻家庭医疗和养老负担,提升生活品质。三是优化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根据不同地区房价差异制定区域差别化房贷利息扣除政策,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个人房贷支出压力,缩小不同区域个人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的差距。四是探索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的负个税政策。借鉴美国低收入家庭福利优惠EITC制度,探索对低收入群体、经济欠发展地区居民实施负个税政策,即对低于一定收入标准的收入群体按照负个税税率给予补助,特别是注重该政策对农村地区的倾斜,进一步缩小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此外,也应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等差异,弹性设置地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4.完善个税改革配套措施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其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一系列政策法令的推动。个税作为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其他配套改革同样需要统筹兼顾。内容主要表现:一是持续推进个税征管现代化。增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在个税征管领域的应用,注重完善个税APP的涉税服务、纳税申报和信息共享等功能的建设,实现个税应征尽征,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愿、幸福感和满意度。同时应注重加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个税是与纳税个人联系最为密切的税种,也是纳税个人税负痛感较强的税种,因此在新一轮个税改革背景下,应充分征集民意,积极有效回应公众诉求,并及时向公众宣讲最新政策,增强公众的信任、理解与支持。二是完善高收入群体收入标准的划分。我国对高收入群体主要依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和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2016〕99号),前者将高收入群体界定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后者界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结合现实情况可知,两个文件对目前高收入群体划分的指导作用均是有限的,因此探究个税改革的前提应先明确我国高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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