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财会监督法治精神写入新会计法是推进财会监督建设的保障措施,研究其实施机制有重要意义。新会计法在实施中面临社会人假设的管控难点,中华会计文化治理是破解之道。文章以文本分析法归纳了新会计法修正内容的重点,厘清了财会监督、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在演进中的逻辑关系,提出会计监督的新三元论。从法治视角对新会计法以硬机制夯实财会监督进行了阐释,构建了会计人员法治与德治会计监督与会计文化联袂的“他律”和“自律”软约束路径。法律治理和文化治理融合机制的研究,有助于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亦为会计人员以人民的逻辑贯彻新会计法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新会计法; 财会监督; 会计文化; 人本会计; 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 F231.6;F27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5)01-0139-07
一、引言
2023年2月,指导全国财会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将及时推动修订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健全财会监督法律法规制度作为推进财会监督法治建设的保障措施。202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公众征询意见。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新会计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从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已经历1993年第一次修正、1999年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正、2024年第三次修正。
如何通过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的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我国会计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而会计监督又是财会监督的重要维度。本文通过文本分析法,旨在厘清财会监督、会计监督、内部控制等概念在演进进程中的逻辑关系;在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会计工作者要更好理解会计法始终是“善法”的要义,将会计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形成会计新质生产力;并从“资本的逻辑”转变到“人民的逻辑”来思考会计工作,在自律中修己安人,积极推动财会监督和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
二、文献综述
2020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提出财会监督这一名词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展开充分讨论,已经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目前文献既有从理论的视角对财会监督的内涵和属性[1-4]、框架和路径构建[5-7]等的探索,也有财会监督实务实践的总结[8-9]。另外,研究认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是企业财务人员在财会监督工作中的使命与职责[10]。随着《意见》正式出台,财会监督研究开始逐步转向制度建设[11]、协同机制[12-13]等更为具体的实践内容。
本次会计法修订是大势所趋,因为会计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亟须进行修订[14];过去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理论应由内部会计控制代替[15]。新会计法刚刚实施,目前相关研究较少,比较典型的观点是在落地过程中应当重视内部控制以强化财会监督[16]。
本文的可能性贡献主要有:第一,厘清了新会计法下,财会监督、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在演进中的逻辑关系,提出了会计监督新三元论;第二,探讨了会计人员法治与德治会计监督与会计文化联袂的“他律”和“自律”软约束路径,强调了文化治理的重要作用;第三,丰富了财会监督和会计法进行系统研究的视角。
三、新会计法有关财会监督新修正内容的重点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在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以及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财会监督精神写入新会计法,在健全财会监督体系、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针对会计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以及需要在会计工作中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进行了立法规范。体现了《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对新会计法的方针性指导,是对《意见》方针的积极呼应(见表1)。
新会计法明确了党的领导;将内部会计监督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加大了对财务舞弊、会计造假的处罚,强化了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责;着力推动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这些措施,有利于解决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会计监督缺乏抓手,使得查处会计违法案件比较困难,以及根据原会计法等做出的处罚措施力度轻微,难以起到惩戒作用的问题;也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等内部控制不足,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内部审计缺失,财务造假以及涉嫌转移资金等突出问题,以守正创新赋能会计工作质效提升。
四、“两种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及会计监督新三元论
新时代财会监督通过对经济业务和财会活动的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构成了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也是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对会计监督具有指导性。梳理会计法实施以来的条款,对会计监督的内涵向来存在不同的看法,在财会监督概念提出后,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误,需要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厘清。
(一)财会监督、会计监督、内部控制之间的关系
财会监督包括会计主体的财务规则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也包括财政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等资源配置规则和财税政策实施等财政信息监督。从监督和被监督的不同视角看,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财会可以是被监督的对象,即监督财会;另一方面也可以是监督的主体,即财会监督。
财会监督通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监督对象更多的是公权力,而公权力在行使中往往伴随着资金活动。因此,财会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是通过资金运动过程的监控来实现,按监督事项来划分,财会监督分为财政监督、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三类。
但是,在财会监督中提出会计监督概念,对理解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会造成困扰。从历次修正结果来看,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是广义上“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包括狭义的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财会监督中的会计监督与新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内涵并不一致。
《意见》中的财会监督内涵写入会计法,从而与新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建立了内在联系,也为会计监督内容的修正提供了依据和方针。本次修正中将内部会计监督纳入了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使得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成为落实财会监督要求的重要措施。
内部会计监督是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之一,也是控制活动的具体手段之一。合规管理则是内部控制最基本的要求,按准则办事,是内部控制的形式,贯穿于参与者的行为与行动过程[17]。内部控制将“关口”移向前端,结合会计数字化转型,将制衡机制、授权审批等规则嵌入到业务流程之中,实现问题早预警、早纠偏,从而使财会监督具备全过程监督和敏捷监督的特点。同时,各单位通过优化流程、明确职责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闭环管理,有助于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财会监督的目标。
财会监督、会计监督、内部控制之间的逻辑关系见图1。
财会监督、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具有清晰的区别,又具有内在的联系。财会监督从资金活动出发,表面上看是在监督“财”,实质是监督“权”。内部会计监督被纳入内部控制,完成了内部控制对会计监督的渗透,很大程度表面上是针对“权”,实质上是针对“钱”。财会监督与会计监督两者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确保公权力或者私权力的行使能以人民为本,在依法治国中体现“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的路线方向性。
(二)会计监督的内涵及新“三元论”
会计监督是基于我国国情,根据会计理论与实务需要而提出的概念。新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应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五条),尽管有学者认为应将会计监督职能改为会计控制职能,且该观点一直存在,但新会计法仍沿袭了过去的规定。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仍被定义为会计的主要职能,只是在本次修正中将内部会计监督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五条),作为对学者呼吁意见的采纳。
新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首先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第二十五条),是狭义的会计监督,此时的“会计”二字,指会计主体及其负责人、会计人员,均来自会计主体内部,是监督主体和监督行为的发出者,对会计信息合法性等进行监督,纳入内部控制制度;其次是社会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财政监督(第三十条)和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为广义会计监督,此时的“会计”二字指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
广义上的会计监督,是以财政部门为主,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金融管理部门等来自会计主体外部的监督主体为辅,对单位财务会计进行的监督,针对的是具体化了的会计人员和其所从事的工作,监督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可以称之为“监督会计”。
因此,需要注意新会计法立法上的会计监督,糅合了“监督会计”和“会计监督”这两种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明显不一样的情形。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纳入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使会计监督在实践中具有了控制职能。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会计监督在原来核算、监督的基础上,与控制功能一起形成新的实践“三元论”。由于财会监督的复合性、多层次性和一体化性的特征,企业在强化内部控制的实践中,需要研究和建构整合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的全面控制体系,而不是单一的内部控制体系[18]。
五、新会计法新修正内容以硬机制夯实财会监督的阐释
新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形成了人类会计文明的重要成果,具有中国特色。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新会计法彰显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我国经济宏观背景对会计工作的客观要求,构建了财会监督加强党的领导、推动信息化建设,以及用重典、正风气的硬机制,夯实财会监督的基础。
首先,新修正内容增加了会计工作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突出会计工作的政治导向作用的要求,有助于党组织在决策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功能,在党建写入公司章程后,以会计职能提升基层党组织对公司治理的有效参与的实施效果,增强党组织在企业内部监督、公司内部治理等方面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影响,从而有效抑制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
其次,新修正内容提出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单位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开展会计工作。会计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将推动会计职能的拓展[19],有利于各单位以数字化转型的牵引与支撑,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业财融合将更加深入,监督手段走向智能化,便于财会监督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建立各类监督体系贯通协同的网络化工作模式,提升财会监督效益。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会计监督职能进一步下沉,通过内控体系在流程中的嵌入,内部控制前移并落到实处。
最后,新修正内容体现了会计工作“依法治国”的思想,明显加大了违法成本,聚焦权力规范运行,传递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会计造假和财务舞弊案件,强化对单位负责人等责任人追责问责的决心。
一是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将罚款额提高到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额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第四十条)。
二是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可以达到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对相关人员的罚款,修正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罚款区间提高到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第四十一条)。
三是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可并处罚款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时,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财会违法违规行为会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对市场诚信基础、市场信心、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也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新会计法构建科学的源于单位自身的自律性动机和源于市场环境的他律性会计行为内外结合约束机制,并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提升对当前财经问题的回应性。显著强化了财经纪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刚性约束,发挥会计监督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权力约束机制,夯实了财会监督基础,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促进会计事业为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六、新会计法的社会人假设管控难点及中华会计文化人文特色
新会计法有关财会监督新修正内容建立了硬机制,从压力、机会的监管视角,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舞弊行为的“不敢腐”和“不能腐”的治理问题。但是,也要认识到硬机制可能面临社会人假设形成的管控难点,因此,不能忽视会计监督需要的“软约束”。需正视“合理化”借口和亲组织行为动机,并深刻理解新会计法的“善法”特性和亲信引领的中国会计文化人文特色,从以人为本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精神出发,把握会计正义,坚持并发挥中国会计文化的柔性治理功能。
(一)会计监督应关注合理化和亲组织动机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尽管有“硬机制”管控,为什么还会有人在进行财务舞弊时表现得“心安理得”。舞弊三角理论认为压力、机会和合理化是行为人产生舞弊的三要素。不同于压力与机会,合理化作为一项心理特质因素,不容易用外力进行捕捉和控制,更不易被度量,难以通过强制性进行会计监督,容易造成财会监督手段的缺失。因此,需要加强道德的“软约束”,更好促进“不想腐”的实现。
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工作的重要目的在于取得报酬,这也是需要“硬机制”管控的重要原因。但是,人还有社会人的复杂性,往往会顾全自己所在的群体利益,尽管这个群体可能只代表了小团队的利益。股东财富最大化、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以股东为中心的管理会计思想,长期以来影响着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决策心理。因此,当存在管理层指使、集体决策、团队利益等情境时,人们会认为舞弊是实现公司价值的会计政策选择,从而给自己的行为赋予合理性,即可能认为虽不合法但合理,从而产生舞弊倾向。
同样,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会计监督环节的外部监督,被赋予了审计监督与咨询等职能,既是服务机构又是指导监督机构。但是中介机构也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法人,面对同行竞争压力,甚至行业内的恶意竞争,利润也是衡量其价值的标准,在“集体利益”的幌子下,同样面临“一边吃饭,一边砸锅”的两难困境,也会把参与舞弊的动机予以错误合理化,从而使中介的监督作用失效。
财务舞弊屡禁不止的诱因有很多,其中会计人员和管理层的“合理化”借口与中介机构以同样“心照不宣”的配合尤为重要。集体舞弊会导致个体参与者的责任分散,从而会以道德辩护来合理化自我的不道德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即个人并没有自利性的亲组织舞弊行为,即盲目选择了对组织的“忠”,却舍弃了对国家和社会更大的“义”,在所谓“忠义难两全”的文化困境进行了舞弊。
合理化和亲组织行为对可能舞弊行为的影响程度最深,并在人心深处难被捕捉和化解,持续性也最长,所谓一失足造成千古恨,其危害性更大。若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制度性和法治性将舞弊动机框限于行为人自利性单一视角,忽略舞弊行为潜藏的“合理化”和“亲组织”两个动机,就会产生财会监督的盲点。因此,应在“硬”机制之外,关注新会计法指导下的“软”约束,结合会计文化建设,将德本财末的理念植入人心,将不与虚假信息相牵连印入审计师的脑海中。诚信是几千年来中华文明的财富,要相信中国人具有这个基因,另外,要重视审计行业生态建设,从而更好地发挥财会监督的有效性。
(二)新会计法的善法特质
王安石说“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新会计法强调并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更好地发挥会计法惩恶扬善、维护公平、和谐有序的功效,起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新会计法的善法特质,表现在会计工作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二条);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第六条);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七条),从而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另外增加了对危害后果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等及时改正等法定情形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善法的本质在于“以美启真”。精神或物质奖励的意义不在于使会计人员得到多少回报,而是通过上级组织的认同,排除对会计人员工作的干扰因素,以上级支持形成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层”,从而坚定会计人员依法工作的信心,相信自己所作出的经济行为符合了会计的本质。只有让会计人员看到了会计的“真善美”特性,激发会计人员的道德感召力,认识到“小我”与“大我”背离,是错误的价值偏向,才有可能超越自我合理化和亲近组织,为会计主体搭建有力的制度和环境保障,使会计监督、会计诚信文化得以落实,从而可以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促进会计行为合法合规。另一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会计人员既要业务水平硬,也要道德水平硬,还要职业操守硬。也不要因怕犯错而畏葸不前,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坚持真理是公道,修正错误也是公道。”
任何法律和制度,都不能囊括所有的经济行为,会计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会计估计也是工作中常见的事项,这就要求会计实务工作在遇到重大的问题时,要结合会计法的善法特质,用“人民的逻辑”替代传统的“资本的逻辑”,以“做人何谓正确”来判断和处理大是大非问题。
(三)新会计法引领会计行业树立诚信之风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会计诚信建设是一项关乎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根本要求。《意见》也强调了诚信建设在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方面的作用,各行、各业、各环节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都需要贯穿,并且要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是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次修改首次把信用记录写入了新会计法,增加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第四十七条),为引领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利于会计人员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自我约束,深刻理解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战略的起点是价值观,要避免公司政治。一旦形成公司政治且生态扭曲,高层行事我行我素,中层阿谀奉承,将会对会计专业性与会计信息质量造成沉痛打击。诚以待人、信以立身、毅以处事。诚信是会计人员的最大资本,国务院前总理朱 基同志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视察时,破例题写了“不做假账”四个字。这是每位会计人员应牢记于心的操守,时时提醒自己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地从事会计工作,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用会计新质生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七、会计人员法治与德治的软约束联袂路径
会计行为违法后果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对外是一个会计主体,对内则是三个层面,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三者构成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从现实来看,不管是对于单位领导,还是会计人员,要建立起科学的“自律”机制不能指望一蹴而就,而是以人为本的一个较长期的实现过程。
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的基础上,处于执行地位,是切断财务舞弊中上下串通、内部勾结的关键。一方面法律永远是会计人员最可靠的保护者,另一方面,很多人的违法违纪也存在缺乏会计人员给予及时的红线警示。会计人员要在被动中增加主动性,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律法规,适时适度地传递到单位内部。
儒家文化能够发挥对经济违规的抑制作用[20]。本文基于政府推动单位内部会计约束机制和近两年来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依法治国的决心,构建会计监督与会计文化联袂的DSR路径(见图2),结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探讨会计监督法冶与德治的关系,从而以人为本,将法治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相结合,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也是会计监督硬机制和软约束结合的体现。
(一)和而不同:在正视两难困境中构建“他律”
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没有区别,都是众多雇员之一,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会计人员运用财税知识,出谋划策,为企业创造价值。依照会计准则、内部制度等要求,进行审核核算是基本的工作职责,并依次向直接上级负责,最终责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会计人员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是更深层次的利益相关者,在生存和发展中共荣共损。因此,要求会计人员和外部监督人员一样担任会计监督的角色,尤其要求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理论上虽可行,实际上却存在很大的困难。
会计人员的非独立性使会计监督在现实中处于困境,有研究统计了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发生的会计造假事件,没有一件是被单位内部会计人员使用监督职能而引发的,这是现实中的会计人员“视而不见”,也是全球性的难题。在我国,会计人员工作中面临的官本位思想还很严重,在国有单位更甚,大家习惯上以领导是从,具体到如何办理财务事项,常常是按领导说而非会计说。调研中发现只要会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进入管理层,没有相应的决策权,即便是管理层副职也会觉得会计是其下级,可以对会计事项进行决定,会计被有意压低待遇在国有企业也时有发生。
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与雇员身份存在普遍上的冲突,甚至和会计人员本身的利益也存在冲突,其职业上的谨慎也常被人诟病。会计人员在职务任免、薪酬确定等方面,受控于“一把手”或者更多“N把手”,担心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抵制,会受到明里暗里报复的心理也普遍存在,事实上也确实存在。
会计通常是领导信任的人,或者是上级单位信任的人,发现问题,是主动向上级汇报,还是沉默不语,这是很多会计人员会面临的两难选择。会计人员应正视“一面执行、一面报告”所面对的道德上的悖论,正视不管在经济上还是在人事关系上都附属于单位,是被支配和被控制的对象,处于力不从心的监督困境。但是作为会计人,必须深知会计人的职业道德。会计人是掌握公司信息最全面的人,有义务提示风险,防范业务舞弊行为的发生,更不能主动地去配合违法。要坚持会计人员“和而不同”的底色,在沟通中构建全体员工理性求利的制约体系。以“会计法”“公司法”“八项规定”等画出不能逾越的“法治”红线,把责任落实到人。坚信守法是会计人员最可靠的保障,坚信在依法治国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约下,绝大多数人还会敬畏法律,通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他律”的压力让会计监督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修己安人:在中华优秀会计文化中构建“自律”
会计善治是以中华优秀会计文化持续建设单位财会工作的良性秩序,降低外部强制性风险,从而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商业向善是全球共识,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更是如此。德本财末,义为利先,德义和财利不是对立的二元关系,而是转变和成就的关系。义为利纲,义能够生出利,义的统摄性和制约性是产生利并保证利的根本,这是会计善治的文化基础,也是中华会计文化为人类会计文明的贡献,古今中外,凡是出了财务问题的,往往都是求利的过分本能化。
会计工作必须做到取信于人,是国家治理、公司治理的根本。经过几千年来的实践,会计人员的“守法”标签,为会计职业树立了正面形象,这是会计群体的品牌。新时代,新发展,会计人员要积极研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本质,牢记“三坚三守”,即坚持诚信、坚持准则、坚持学习;守法奉公、守责敬业、守正创新。唯有诚于实,方可取信于人。
“修身则道立”(《中庸》),会计人员应以中华传统会计文化将“法治”与“德治”融合。“君子慎独,不欺暗室。卑以自牧,不欺于心”。以“慎独”一以贯之的方法论,彰显以人为本的人性向善的道德转化力,即使在别人看不见、听不见的时候,也要谨慎不苟,不做有违道德之事情,不辜负良知,遵从本心,以诚之心,敬畏法律,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做出会计应有的贡献。
八、结语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孟子·离娄下》)。从被控的角度看,以单位负责人为例,决策时虽然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外部董事等制度对其能施加一定影响,但“一把手”遭遇廉洁风险仍然屡见不鲜。因此,新会计法有关财会监督内容的修正,不回避人性逐利的本能性和冒险性,而是以法制利。同时,财会监督还要寻找人性独有的一面,除经济人假设以外,从超越经济人假设的“他律”和“自律”共同机制中构建新型监督体系。一方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以强化的会计法中法律责任的相应条款,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使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与会计违法行为的动机、危害或后果等相匹配,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的法治“他律”。另一方面,“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论语·学而》)。会计文化作为一种隐性价值规范对违规行为的约束作用具有持久性。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华文化能够显著降低经济违规,以文化人,核心是德。
新会计法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法治是对做坏事进行惩罚,德治是鼓励做好事,一个好的市场环境同样也在鼓励人们做好事,两者结合共同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会计人员要充分相信并利用中华优秀传统会计文化的力量,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纳入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21]。在“慎独”中自律,牢记会计职业道德的“三坚三守”,为会计法治构建道德基础,注入中华人文精神灵魂,使中华会计文化成为世界范围内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特色内容,也是文化自信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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