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遏制财务造假的三大要点及三大措施

2025-01-01 00:00:00胡明霞
会计之友 2025年1期

【摘 要】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新修改的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次修改要点,文章从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突出强调内部控制、完善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三方面探讨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的作用机理。贯彻实施会计法是发挥会计工作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也是打击会计违法行为,落实对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的重要法治保障。为贯彻实施好新会计法,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提出以下对策:注重会计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适用,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氛围;提高会计制度实施效能,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服务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新会计法; 财会监督; 财务造假;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F233;D92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5)01-0136-03

一、引言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的会计法,是自1985年会计法首次通过并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正。1993年进行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适应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会计行业的发展;1999年进行修订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时期后对会计法结构、内容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完善;2017年第二次修正主要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等方面的更新。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财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会计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偏轻等问题愈发凸显,国家出台多项政策要求严厉打击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打击财务造假行为,迫切需要修正会计法,完善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强化财会监督。

为进一步明确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新修正的会计法在第二条第一款新增“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强调了会计工作的责任使命,加强了新时代会计工作的政治导向和服务功能。新会计法在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从会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完善了会计制度;从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协作、信用记录制度等方面强化了会计监督;与证券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完善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大幅提升罚款数额,增加处罚种类,区分处罚梯度等。

二、新会计法遏制财务造假三大要点解读

(一)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支撑会计监督职能扩展

会计信息化是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必要举措。新会计法第八条第三款首次将会计信息化写入会计法,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此次修正凸显出会计信息化的理念,将进一步促进会计工作朝着数字化方向转型升级,持续提升会计工作的质效,同时,也为会计职能的深度拓展构筑了制度基础。新会计法提出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提升会计工作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将大力推动会计事业创新改革发展。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有助于提升财会监督效能。例如,近年来,财务造假的手段呈现愈发隐蔽的趋势,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呈现高发、频发态势,传统的舞弊识别方法难以有效应对,加大了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对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合理运用,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功能,能够增强重大复杂线索的发现能力,提升识别效率。[1]

让会计信息化为穿透式监管赋能,有力遏制财务造假,需要持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程度。一是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结合司法、财税、工商、行政处罚、制裁、黑名单等内外部大数据,构建客商风险监控体系,为司库系统的数据质量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的建设提供支撑。二是建立财务舞弊风险预警机制,开发财务舞弊智能识别工具,不断提升智能化预警水平,以数智化赋能财会监督方式的优化完善和转型升级。三是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强会计专业人员的信息处理能力,提升信息系统控制水平,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测,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四是为保障会计信息数据的安全可靠,规避基于信息系统问题而产生的舞弊风险。应强化业务信息系统关键节点控制,对系统开展内控穿行测试,全面排查流程设定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内控缺陷。[2]

(二)突出强调内部控制,持续强化会计监督

从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效能角度,此次修正将内部控制制度写入会计法。新会计法在原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之后增加规定“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这是首次将“内部控制”写入会计法,有助于促使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单位治理的内生约束。[3]

从增强政府监督合力的角度,此次修正明确强调部门间的监督检查协作。与原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相比,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一是将“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变更为“金融管理”,涵盖了更广泛的金融市场监管组织,可应对监管机构职能的变化,扩大了会计法的适用性;二是明确强调部门之间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例如,2024年6月,《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4号)明确强调要“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监管部门要“提升协同打击力度”。财务造假的识别和惩治涉及到多方监管部门合作,应当做好执法分工协作,打造综合性的惩防体系,形成全方位各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合力,以应对越来越复杂隐蔽化的会计违法行为。[4]

从增强社会监督效能角度,新会计法首次规定因违反会计法受到处罚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为促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会计法在第四十七条增加规定“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此举将会对相关违法主体未来生活产生影响,如不能再办理信用卡、影响个人出行和消费、无法再申请贷款等,进一步加大造假的违法成本。该项举措将受到处罚的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曝光,充分发挥会计领域的社会监督作用,这对构建诚信教育机制,强化会计诚信教育,维护诚实守信的会计职业操守和社会风尚,降低舞弊机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加大财务造假打击力度

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监管部门持续增强对造假者的打击力度。为了强化对财务造假的法律追责力度,此前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升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提升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上限。此次新会计法对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作出修正,大幅提升了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规定新的处罚方式,区分不同情节合理设置了处罚梯度,对促进会计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适用,完善财务造假全方位立体化追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5]

一是在处罚数额方面,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的罚款额度均明显提高,大幅增加了会计违法成本;二是在处罚类型方面有所增加,完善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三是在处罚情节方面,新增规定情节严重时的处罚方式,以此区分一般和严重情节,分别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这样设置梯度能加强对严重会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罚不当责,使处罚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具体而言,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十类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上限,单位由五万元提升至二十万元,个人由二万元提升至五万元,新增警告和通报批评处罚,以及情节严重时可以进一步加大罚款数额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财务造假行为,对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最高十倍的罚款或最高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法规定的罚款上限仅为十万元;对个人的罚款由原来的最高五万元提升至最高五十万元iXsy6zJHqbkR27CDb+Xktwrun7UnDgf1jgxaGQ7SpXs=,情节严重的进一步加大数额;新增规定财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增加警告、通报批评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类型②。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罚款由原来的最高五万元提升至最高一百万元,新增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处罚类型,以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③。

三、新会计法实施后遏制财务造假的三大措施

贯彻实施会计法是发挥会计工作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也是打击会计违法行为,落实对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的重要法治保障。为贯彻实施好新会计法,有力提升财会监督质效,提出以下建议:

(一)注重会计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适用,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新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进行完善,与证券法、刑法等法律的处罚标准相衔接,提升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会计法主要规定财政部门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侧重行政责任;证券法主要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时,证券监管机构对其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如果造成损失的进行赔偿,兼顾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则主要规定会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的刑事责任。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共同构建起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法律责任体系。追究财务造假法律责任,应当区分不同的责任性质,按照各自程序和标准进行证据材料的搜集认定等,注重处罚标准的协调性。同时,还应注重会计法配套制度建设,对配套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或修改,对会计制度进行具体细化的规定,保证会计法能够有效落地实施。

(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营造行业诚信氛围

首先,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守信激励制度,将诚信执业情况纳入选拔考核标准和职称评审条件,同时作为对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次,构建共治共享的会计信用体系。加强会计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依托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会计信用记录,通过以上平台采集的信用信息,推动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与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相互促进和融合。最后,应强化单位内部环境建设,明确和坚守诚信价值观。单位“关键少数”应树立榜样,通过言行传达诚信的重要性。同时,在内部政策、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中,明确诚信的标准和期望,将诚信要求内化到单位内控流程和管理系统的具体环节中。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和培训活动,普及诚信知识,提高员工对诚信的认识和意识。更重要的是,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设立诚信奖项,表彰诚信员工,或将诚信纳入晋升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提升会计制度实施效能,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构建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应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在输入、处理、输出等环节的会计数据标准,健全统一适用、管理协同的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各单位应遵循国家统一会计数据标准,保证会计信息系统各环节的会计数据质量和可用性,夯实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基础,形成可扩展、可聚合、可比对的会计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与分析利用,有效发挥会计数据对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价值创造的作用。其次,加快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建好、用好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不断丰富和完善行业平台分析预警、监督检查、处理处罚、信息公开等功能,利用平台数据分析提升财务舞弊监测能力,以数字化平台为依托夯实财会监督工作的技术基础,强化行业监管能力[6]。再次,强化对会计制度实施的监管工作。提升监管部门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协作能力、法律执行力和威慑力,针对制度实施不到位、有偏差问题,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形成监管合力,使财务造假行为无处遁形。最后,单位应健全内部财务舞弊线索发现机制。合理利用信息化平台,加强内部各部门数据共享,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支撑功能,多渠道识别财务造假线索,依法依规利用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机制,识别异常资金潜在舞弊信号。建立健全常态化线索发现处理机制,提升对潜在造假可能性线索的发现能力,提高风险预警水平,强化舞弊风险排查与应对。

此次会计法修正,对于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全面促进会计诚信水平提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新会计法实施后,应当以其为准绳,坚决贯彻落实各项会计法律制度,持续强化财会监督,严厉打击会计违法行为,实现财务造假“零容忍”,净化市场环境,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世忠,陈晓梅,尹美群.对新一轮《会计法》修订的思考[J].财会月刊,2022(4):3-6.

[2] 杨寅,刘勤.人工智能时代的会计变革:演进逻辑与分析框架[J].会计研究,2024(3):3-20.

[3] 刘斌.公司治理中监督力量的再造与展开[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2):34-48.

[4] 李晓慧,张明祥.会计监管的演进与发展研究[J].会计研究,2019(2):42-48.

[5] 万国华,张崇胜.《会计法》修改为保障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4(7):28-29.

[6] 刘勤,刘情唱.论数智化环境下会计法规的优化与完善[J].财会月刊,2023(22):4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