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的民族边疆特色实践研究是对我国宏观统一法治宣传策略的地方化实践探索研究。文章以广西具有民族特色的法治宣传实践为研究对象,具象分析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的民族性运行逻辑,考察民族特色注入法治宣传的路径选择和现实表现,分析广西民族特色法治宣传在宣传形式可传承性、宣传主体可延续性、宣传效果可复制性等方面存在的困境,探讨优化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的路径。
[关键词]法治宣传;民族地区;特色普法;法治意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437(2024)22-0144-05
国家“八五”普法规划指出,要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普法内容,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变,提高普法质量,形成法治需求与普法供给之间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1]。笔者通过对以往有关法治宣传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分析发现,这些研究成果大多为普法工作的总结性报告或对某一群体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研究分析,较少从理论层面对法治宣传进行深入研究,虽有政策层面的法治宣传体系建构,但尚未建构法治宣传教育的理论体系。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虽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但只是以某村为研究对象进行微观研究,或以某地区为研究对象,研究其区域范围内某一群体的法律意识现状,未能对某一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展开全面体系化研究。法治宣传经过“八五”普法的过程性实践,体现出普法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宏观性发展特点。地方普法是法治宣传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域性特色法治宣传体系建构是因地制宜实现高效精准普法的积极探索。本文旨在考察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的特色实践现状,分析普适化法治宣传现实在地方普法实践中的失衡困境,结合广西独具特色的民族法治宣传实践,挖掘深受广西人民群众喜爱的区域性法治文化元素,优化广西民族地区地域性特色法治宣传路径。
一、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的民族特色实践
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民族特色实践的定位在于注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与民族文化传承的有机融合,建设具有广西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广西在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法治文化艺术作品中植入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民歌、地方戏剧等民族文化元素,推动具有广西特点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把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结合起来,利用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法治文化长廊,支持业余民族法治文化演出,扶持民族法治文化作品出版发行,形成具有广西民族特点、符合时代要求的法治文化”[2]。从法社会学理论层面来看,法治文化对于老百姓而言,是外来的文化植入,民族文化则是根植于生活、内化于心的情感认同,法治宣传的实效性应超越单纯的法治文化植入,应将法治文化融合于民族文化,使其获得情感认同可能。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民族特色实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这种可能。
(一)依托民族文化资源传播法律知识
广西民族文化资源因其世居民族的多样性而丰富多彩。例如山歌就是许多少数民族歌唱美好生活、激励劳作、抒发情感的一种民间文艺形式。
1.山歌普法
山歌是群众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经过口头传唱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通俗易懂、风趣幽默、朗朗上口的特点,受到广西各族群众的广泛欢迎和喜爱。山歌普法依托山歌这一传统民间文艺形式,以法律知识为山歌内容,通过对歌的演唱形式,在演唱者之间传递法律知识,感染听众,以通俗易懂的歌曲传唱,实现群众对法律的认知,使群众通过对民族文化的认同实现对法律的认同。
山歌普法以本地山歌腔为主,演唱内容以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法律为主,通过提炼,以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表达出来,使其充满泥土味、原本味和时代味。广西深入挖掘山歌、壮剧、桂剧、彩调剧、牛歌戏、采茶剧等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推动民族传统文化和法治文化有机结合、功能耦合、深度融合[3]。广西基层司法部门组织山歌队定期到各乡镇、村组开展贴近群众的法治宣传,以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的故事为题材,结合农村山林纠纷、家庭纠纷、土地纠纷等发生频率较高的纠纷类型特点,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以生动活泼、通俗易懂且朗朗上口的山歌形式演唱出来,让群众在喜庆、浪漫的氛围中接受普法教育。同时,针对青少年群体,创新法治宣传模式,引导中小学校开展山歌普法探索,将普法山歌引进校园,开设普法山歌特色班等,以颇具民族特色的法治宣传演绎方式提高青少年的学法热情。
此外,一些村级人民调解组织探索普法新模式,将山歌引入普法与人民调解当中。人民调解者采用民族地区人们抒情达意的交流形式——山歌,与听众在优美的旋律与随性创作的法治歌词中互相感染、交流,化解语言交流苍白无力的问题,通过歌曲引发听众的情感认同,缓解冲突双方的愤怒情绪,在一个山歌构筑的轻松环境中,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老百姓对法律的认知,并在山歌的情感表达中实现老百姓对法律的认同。
2.讲款普法
讲款是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目前依然保留的侗族文化传播活动。侗族人民为了维护本民族社会秩序、抵御内忧外患,在村寨内部和村寨之间逐步形成了一种自治联防组织——款组织,以实现自治联防的目的。为了维护内部秩序,款组织制定了规范款组织内民众行为的“习惯法”——款约,款组织内的民众必须以款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由于款约的内容一般都比较严肃且枯燥,拥有讲款特权并享有崇高威望的寨老、款首或款师,为了让听众能熟记那些枯燥的规定,便在讲款过程中有意识地使用生动形象、诙谐有趣、通俗易懂的侗族语言,以富有韵律的唱腔形式来完成口头普法。三江侗族自治县采取“耶歌”“月也”“百家宴”等形式,在侗乡苗寨广泛开展普法活动;通过芦笙踩堂、侗族琵琶歌、笛子歌、侗族大歌、侗戏等通俗易懂的方式让法治宣传更生动具体、贴近生活、贴近农村、贴近百姓,使群众与法律的关系更为密切;由退休职工、群众自发组建成立的鼓楼芦笙队等十余支侗乡法治宣传文艺队,将法律知识编成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节目,利用下乡巡演之机,见缝插针,做到遇节必宣,将法治宣传融入当地少数民族文艺形式中,让百姓在欢度节日中寓教于乐,不知不觉地学法知法[4]。
3.传统民族活动普法
少数民族均保留有本民族的传统节日和长期流传下来的民俗风情,通过开展传统民族活动的形式延续本民族的文化传递、风俗习惯等。传统民族活动具有民族性、群体性,能够凝聚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共识,是族群意识的体现。普法以传统民族活动为资源平台,挖掘少数民族民俗文化中的法治元素,在民俗节庆活动及圩日等重要节点,如“壮族三月三”歌圩、苗族坡会、“二月二”侗族大歌节等,开展贴近群众、吸引群众参与的融合式法治宣传。
如果说山歌具有个人抒情达意的特点,那么,传统民俗活动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的活动形式,则更具群体性和社会性。广西的传统民俗活动可以成为区域范围内少数民族群体法治宣传的有效载体。较之平时组织法治宣传员“送法下乡”、召集群众参与、开展法律咨询、发放资料等专门的法治宣传,利用传统民族节日普法无须刻意召集群众,群众自觉从四面八方聚集到活动现场,观看融入法治内容的节目,并主动参加设立于活动现场的法律知识互动有奖问答、普法宣传材料发放、法律咨询等法治宣传活动,更能体现法治宣传活力。
(二)运用富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公共空间诠释法治精神
民族文化特色法治公共空间的建构较之依托民族文化资源传播法律知识而言,具有立体化、常态化的法治宣传环境构建优势。民族文化在法治公共空间中的植入增强了民族地区群众的文化认同感,民族文化特色法治公共空间既为民族文化宣传提供了发展空间,也为群众构建了法治生活空间。从社会学层面来看,融入民族文化的法治公共空间可以潜移默化地塑造人的法律意识,使法律以生活化的姿态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逐渐融入人们的意识、行为,增强法治宣传的空间感染力。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红岭社区的法治文化园,结合武鸣区作为“中国壮乡”所特有的壮族文化特点,将法治文化、民族文化及社区文化相融合,以雕塑形式将“壮族三月三”歌圩文化与法治理念相融合,以“法润壮乡”为主题搭建法治文艺演出舞台,组织演出团队,以山歌形式唱法治、演法治,融入群众日常文化生活,实现法律法规直观化效果,增强了法治宣传感染力。为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园的集聚效应,相关部门还在法治文化园集中建设户外LED显示屏、灯杆宣传牌、法治宣传栏等系列设施,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活泼地宣传各类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法律知识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
二、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的现实困境
自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一五”普法规划以来,法治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治宣传经历了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向下推行和自下而上特色探索的转变过程,成为筑牢群众法治意识的最佳途径。但是,法治宣传的统一性设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面临地域性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困境。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在经历了“八五”普法的实践积累后,通过民族特色法治宣传激活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但也在宣传形式可传承性、宣传主体可延续性、宣传效果可复制性等方面面临困境。
(一)宣传形式的可传承性困境
广西民族法治宣传依托山歌等民族文化资源,以传统民俗活动为平台,以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面对面普法,同时运用富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公共空间诠释法治精神,为群众营造了全方位的法治环境。但是,无论是壮族的山歌,还是侗族的讲款,都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难以打破语言、形式、认同等方面的民族性壁垒。广西的山歌一般用壮语演唱,而壮语也有南壮、北壮的区别,壮式普法山歌只能在特定的壮族群众中传唱,受众范围受限。传统民族节日是广西民族特色法治宣传的常用时间节点,一般会在“壮族三月三”期间开展各种大型的普法活动,容易出现节日火热、节后冷清的局面,法治宣传的常态化不足。在一些乡村和城区的公共空间会建设富有民族特色的法治宣传广场和长廊,对当地的法治宣传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静态的物质环境缺乏动态激活群众精神世界的媒介,这些公共空间的法治特色会逐渐退化,久而久之,广场会退化成为仅供群众休闲娱乐的场所。民族特色法治宣传形式面临碎片化、主体和受众依附性、形式固定化等问题,缺乏可传承性。
(二)宣传主体的可延续性困境
民族特色的宣传主体必须是掌握特色宣传形式的主体。广西山歌普法大多以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具有影响力的“山歌王”来主持推进,他们不仅具有高超的山歌演唱技巧,还掌握编写山歌的知识。壮族山歌的押韵、歌唱内容等都有特殊的规定,没有相关知识、技能的人很难编写歌词。壮族山歌对演唱者的演唱技巧和能力也有一定要求,首先要会壮语,其次要有较好的嗓子和较强的演唱感染力,最难的是还要有即兴编词和演唱的能力。当前,“山歌王”大多为中老年人,多数年轻人因为忙于学习、工作而没时间或没兴趣学习唱山歌。笔者曾与多个山歌协会的“山歌王”接触交流,他们大多表现出对于传承问题的担忧。地方政府、教育部门会邀请他们去学校教授山歌创作知识和演唱技巧,但是山歌的传承需要被教授者的热爱和日常化推广,这些方面的不足会带来宣传主体的可延续性困境。
(三)宣传效果的可复制性困境
民族特色法治宣传在强化少数民族法治认同的同时,会囿于特色而使得宣传效果的辐射范围有限,只能由特定主体在特定群体中进行传播,起到特定范围的宣传效果。而法治宣传中法治精神的普适性传播需要宣传效果具有可复制性,以发挥法治精神的影响力。广西具有民族特色的普法形式,尚不具备超越群体、形式、时空的可复制性特点。在互联网发达的现代社会,宣传效果的提升需要突破表现载体限制,以更为丰富的形式扩大法治宣传的影响力。
三、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的优化路径
2021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黔西县(今黔西市)新仁苗族乡化屋村时点赞苗绣文化,并提出“民族的就是世界的”[5]。广西民族特色法治宣传也应秉持这一民族特色传承性宗旨,优化民族特色法治宣传,实现民族特色法治宣传从讲“广西故事”向讲“中国故事”的转化。
(一)探索多元宣传形式实现可传承性
现有壮族山歌分为壮式山歌和汉式山歌。与传统的壮式山歌相比,汉式山歌是用普通话或西南官话演唱的,受众范围更为广泛。《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使用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6]汉式山歌的语言通用性意味着其内容和形式的可传承性更易获得保障,同时依托山歌的大众化和热闹的场景,在扩大影响范围的同时,也更易于受众接受和传唱。
(二)探索宣传主体的可延续性
传唱主体的老龄化使得山歌的活力和吸引力不足,应结合非遗技艺的商业化传承探索,通过传统“山歌王”培养传承人、山歌进校等形式培养地方山歌继承人,同时高校可组织公益团队学习和开展山歌普法,形成“学校—社会—政府”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要提高“山歌王”的知识文化水平,让他们掌握传授技艺的方法,最重要的是发挥山歌集体现场演唱的作用,由传统“山歌王”带领新的传唱者实地体验山歌魅力,通过体现时代性和传唱性的山歌歌词,提升对传唱主体的吸引力。
(三)探索宣传效果的可复制性
宣传效果的可复制性要求山歌普法不仅在民族地区可现场传播,还可将普法山歌录制成视频或音频,通过乡村和城区的公共大屏幕或大喇叭进行播放,或推送到互联网平台扩大传播面,可以突破时空限制实现普法作品的流传和推广,促进少数民族民众之外的其他民众对普法山歌的了解和喜爱,在提高山歌文化影响力的同时,还可以解决单一性现场山歌普法的碎片化问题,进一步挖掘阐发民族传统文化中具有法治文化价值的内容,让烙印在少数民族群众心中的传统乡俗、传唱在村野田间的动情山歌与印刷在文本书籍里的法律条款、发生在法治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更好地融合起来,最终使法治文化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模式[3]。以此将民族文化认同与法治文化认同有机结合起来,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同时,增强山歌普法宣传效果的可复制性。
四、结语
广西民族地区在法治宣传中注入民族特色文化元素,探索普法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法治宣传创新实践中也面临宣传形式可传承性、宣传主体可延续性、宣传效果可复制性等方面的现实困境。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探讨解决广西民族地区法治宣传面临的现实困境,优化民族特色法治宣传发展路径,实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社会效果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EB/OL].(2021-06-15)[2024-06-25].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6/15/content_5618254.htm.
[2]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EB/OL].(2014-11-17)[2024-06-25].http://cpc.people.com.cn/n/2014/1117/c64387⁃26039260⁃3.html.
[3] 龚成,陈安然.民族普法品牌的创新实践与经验启示:以广西“法治三月三”为例[J].中国司法,2020(4):31-35.
[4] 秦川华,傅永新,杨素娟.三江侗族自治县立足民族特点创新普法特色[EB/OL].(2022-03-03)[2024-06-25].http://mzw.liuzhou.gov.cn/ztzl/cjqgmztjjbsfs/jyjl/202203/t20220303_3023189.shtml.
[5] 王秀芳,宋子节.“民族的就是世界的”" 总书记点赞的苗绣有怎样的魅力?[EB/OL].(2021-07-22)[2024-06-25].http://cpc.people.com.cn/n1/2021/0722/c164113-32166034.html.
[6]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EB/OL].(2021-11-01)[2024-06-25].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Yzc5MzJjZDAx⁃"" N2M5MmJkZjgzNDQ2MmM.
[责任编辑:周侯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