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影响研究

2024-12-31 00:00:00张亦弛李惠敏罗泓雨王晨奇胡银根
中国土地科学 2024年9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制度

关键词:“三权分置”制度;集体托管;宅基地利用效率

宅基地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改革开放以来,农业人口外流引致乡村人地关系变动,宅基地低效利用与城市建设用地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1],不利于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健康发展[2]。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三权分置”制度,期望构建宅基地流转交易市场,实现宅基地的优化配置与盘活利用[3-4]。2024 年,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旨在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与利用效率,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由此来看,合理配置宅基地并提高利用效率,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落实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近年来,关于盘活闲置宅基地的研究逐渐升温,并取得丰硕成果。总体来看,学界提出使用权流转、农户自营或集体主导等方式。宅基地作为具有人格化特征的财产,本就内生出一定的交易成本[5],加之宅基地闲置呈现碎片化特征[6-7],增加了通过流转实现宅基地再配置与规模利用的难度。若鼓励农户自营,由于缺乏先进技术[8],生产经营活动易陷入“低端锁定”。由此来看,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作用,统一收储闲置宅基地,可实现规模化利用[9],但其本质上仍是使用权的流转。相比于农户与社会主体间的使用权流转,其差异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由“裁判员”转变为“裁判员与运动员”[10]。诚然,作为熟人社会中值得信任的主体,这种方式可有效降低由宅基地人格化特征带来的交易成本,但仍受制于宅基地与房屋部分闲置的困境。纵观已有研究,提高农户的内生动力,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作用,是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充要条件[11],但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割裂而谈。显然,当前宅基地盘活成效之所以不尽人意,根源或许在于此。由此,为融合集体与农户的比较优势,借鉴农业生产托管,宅基地集体托管逐渐受到关注。

发展至今,农业生产托管已较为成熟,其通过整合作业环节以优化生产管理模式,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保护耕地质量[12-13],很好地回答了“谁来种地、地怎样种好”的问题。宅基地与承包地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具有相似性。江西省余江区、永丰县以及浙江省德清县、象山县等地,正尝试通过集体托管盘活闲置宅基地,并已初见成效。虽已有学者关注到集体托管对宅基地盘活的积极意义,并提供了案例支持[14-15],但仍存在一定局限:一是尚未探讨集体托管的形成逻辑,致使实践经验不易上升至理论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验的复制与推广;二是鲜有研究定量分析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影响,尚未形成更普适的结论。因此,梳理集体托管的形成逻辑,厘清其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作用机理,并验证影响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基于浙江省德清县、江西省余江区的农户调查数据,尝试揭示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影响机理,期望提供有益探索。

1 理论分析

1.1 “三权分置”制度下集体托管的形成逻辑

利用宅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分为两个核心环节,即经营操作与统筹管理[11]。其中,经营操作环节又内含前期决策准备(开展何种经营、如何开展、房屋与设备如何配套等)与日常生产经营(招引客户、生产运营、卫生处理等),统筹管理涉及生产经营者的选择、过程监督与绩效把控等。各环节相互关联,共同决定了利用绩效。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农户异质性,主要体现在比较优势上,农户自营陷入“低端锁定”,实质上正是由于比较优势无法覆盖全部环节[16];转入宅基地的社会主体亦是如此。理论上,比较优势可影响交易的选择[17],若允许不同主体在每个生产环节均发挥比较优势,则可促使多元主体通过缔约参与生产经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低端锁定”。这其中暗含着分工与交易的重要性。但实际上,诸如围绕宅基地开展的民宿、养老等生产经营活动,未能实现专业化分工,农户等主体将参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导致比较优势错配。“三权分置”制度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18],为农村产业发展与生产经营技术进步提供了契机,使得生产环节逐渐具有可分性;而多元主体能否参与细分后的生产环节,本质上是生产环节对应的产权能否再配置。这也符合科斯第四定理提出的“迂回交易”[19]。由此,对“三权分置”制度背景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提出了进一步细分的要求;相对应的房屋所有权也需进一步细分,以保持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同频共振”。

首先,分离出“资格权”的使用权不再承载身份属性。在农户行为能力不足、宅基地资源配置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依据生产经营的核心环节将宅基地使用权细分出宅基地经营权及管理权等。在保证农户对宅基地在位控制权的基础上,将生产经营过程的不同环节配置给具有比较优势的主体。其次,将房屋所有权细分出房屋使用权,推动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并将使用权进一步赋予至房屋内的各个生产空间(房间),缓解“房闲而地不闲”的困境;细分出的房屋使用权,同样可进一步细分出房屋经营权及管理权等,与宅基地一同配置给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为主体。这样一来,降低了由产权整体交易带来的交易成本,便于实现生产环节与比较优势主体的最优匹配,拓宽了产权交易的可选择空间。不可忽略的是,交易主体数量的增多,无疑会提高交易成本,且多元主体进入乡村易异化为“大农吃小农”“大户主导”的形态,导致农户被边缘化[20],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此时需依赖专业化组织予以协调。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具有法律赋予的主体地位①,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并负有服务农民的职责,其不仅可以对接社会服务主体、集成先进技术、带动农户生产经营,还可以防止资本主导所引致的侵占集体收益、危害农民的合法权益[21]。因此,在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使用权进一步细分的情况下,农户可先将产权整体或细分出的宅基地经营权、管理权与房屋经营权、管理权等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配置,由此形成宅基地的集体托管(图1)。

1.2 宅基地集体托管的内涵

相比于农业生产托管,宅基地集体托管的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晚,目前学界鲜有对其内涵的权威界定。结合上述,集体托管的概念可初步界定为:第一,集体托管是在利用宅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协助农户生产经营,也包括协助农户将部分生产环节流转给更具有比较优势的主体。第二,集体托管不改变宅基地资格权、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细分后,农户既可选择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使用权整体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选择流转宅基地与房屋的经营权、管理权等部分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统筹利用,或是流转给社会主体。第三,“房”“地”两个维度的产权细分,衍生出“全部房屋— 全过程”、“部分房屋— 全过程”、“全部房屋— 部分环节”及“部分房屋— 部分环节”4 种托管模式①。由此来看,宅基地集体托管在农户自营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间,形成了一条“迂回路径”。

在宅基地盘活的过程中,如何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早已得到关注。已有试点地区探索了集体收储模式[22]。尽管集体托管与集体收储均倡导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但仍存在一定差异,有必要进一步明确:(1)集体收储内含宅基地使用权或资格权退出、使用权流转等多种交易方式[22],更倾向于产权的整体交易,以便于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利用;相比而言,集体托管既接受产权的整体交易,也可以是细分出的部分产权的交易,更注重集体与农户的协作。(2)集体收储是集体经济组织完全替代农户的过程,农户流转或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或资格权,并享受固定租金;而集体托管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发挥“替代”或“帮助”多重作用,农户可依据自身需求与能力,请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生产经营或协助生产经营,二者共同分享增值收益。(3)集体收储更倾向于土地规模化,集体托管更倾向于服务规模化,二者并无优劣之分,考虑到产权整体交易可能存在困难,集体托管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集体收储的一种补充。

1.3 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影响机理

1.3.1 集体托管影响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总效应

宅基地集体托管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经营方式,融合了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的比较优势,因此与传统方式相比,在实现规模利用、加快技术与信息流动、优化生产要素投入及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等方面更有优势。由此来看,集体托管通过规模经济效应、技术与信息传递效应、要素替代效应及风险规避效应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1)规模经济效应。生产经营的规模经济效益来源于“双规模”的经营方式,即自然规模与服务规模[23]。置于本文,自然规模应为宅基地与房屋规模。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农户托管的宅基地或房屋后,统筹利用或流转至社会主体,通过扩大“服务规模”缓解“自然规模”的不足,体现在:首先,弱化了农户面临的规模束缚,避免资产专用性与不可分性带来的要素投入过剩,降低要素成本;其次,随着服务规模的扩大,集体经济组织大规模采购生产经营物资,能够有效提高市场议价能力,降低购买成本;再次,服务规模化的形成有助于吸引能力较强的社会主体参与生产经营,不仅能够促进生产要素的集聚与优化配置,还可以显著提高要素的产出能力[21];最后,服务规模扩大促使分工深化,在托管服务中围绕各生产环节形成的不同个体,可专注于某个或某几个生产环节,提高技能熟练化与标准化程度,提升劳动生产率[23]。

(2)技术与信息传递效应。首先,集体经济组织在托管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引导与帮扶作用,既可以作为先进技术的传送者,为农户输送先进的技术,也可以将先进技术直接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24],以改善传统经营方式,从而提高生产要素的产出,提升宅基地利用效率;其次,集体托管中应用的技术可以在邻里间传递,发挥示范效应,实现技术传递的规模效应;最后,相比于单个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并可通过集体托管传达给农户,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3)要素替代效应。首先,集体经济组织可将有意愿在村务工的农民培育成一批专业化的服务队伍,通过缔约的形式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24],简化了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了老龄化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门槛;其次,针对劳动力需求较高且具有季节性的生产经营环节,集体经济组织可及时调配相应具有比较优势的个体,解决淡旺季劳动力错配的问题[25],降低要素投入成本;最后,可促进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实现对劳动力的替代。

(4)风险规避效应。首先,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户与外界交流的重要中介,在获取信息方面更具优势;其次,集体托管可将有限的风险分散到更多的参与者身上,从而降低单个农户因市场波动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损失[24]。在要素投入成本不变甚至成本更低的情况下,集体托管带来的风险规避作用,都将反映于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提升中。

由此,本文提出假说H1:集体托管可以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1.3.2 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异质性影响

需提前说明的是,由于宅基地以居住保障为先,生产经营功能是在满足居住需求后的扩展功能,因此,无法比较托管全部与部分房屋的优劣。故本文只讨论农户在确定托管部分或全部房屋时,选择全过程托管还是部分环节托管更为合适。

农户托管全部房屋,表面上意味着其较少或不在农村生活,更深层次则代表农户的比较优势已不在宅基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若托管部分生产环节,不仅会造成农户比较优势的再次错配,还降低了生产环节的粘合性与协调度。相对而言,全过程托管的纵向分工程度可以进一步深化,集体经济组织既可自己经营,也可将全部或部分环节配置给具有比较优势的主体[25],不仅有利于资源的统一调配,还可以精确考核和度量服务质量[26],更有效地明确生产责任归属与收益分成,激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主体对最终产出负责,约束其非经济行为[27],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农户托管部分房屋,意味着宅基地仍具有居住保障功能,此时宅基地更类似于“居业协同体”[28]。如江西省余江区宋家村,借助红色文化发展相关产业,农户可将部分闲置房屋托管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民宿,既保障自身居住,还可盘活闲置宅基地与房屋。在这个过程中,集体托管降低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门槛,农户可参与部分生产环节。相比于全过程托管,尽管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生产环节的粘合性与协调性,但可以发挥农户的比较优势,降低服务购买费用,也便于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及时沟通,并对工作予以监管,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还降低了考核难度,有利于提高经济产出(图2)。

由此,本文提出假说:

H2:对于托管部分房屋的农户而言,采纳部分环节托管更有利于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提升。

H3:对于托管全部房屋的农户而言,采纳全过程托管更有利于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提升。

2 数据来源、变量界定与方法选取

2.1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22 年1 月与2024 年1 月在浙江省德清县、江西省余江区开展的农户抽样调查,主要原因为:一是德清县地处我国东部沿海,紧靠上海与杭州,交通便捷,外出务工交通成本较低,余江区地处我国中部,传统农区较多,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因此两个地区宅基地与房屋季节性闲置与常年闲置的情况相对较为普遍;二是德清县和余江区均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热土,德清县在“一轮宅改”就探索了包括集体托管在内的宅基地盘活方式,经验较为成熟,余江区在“二轮宅改”积极探索集体托管,经验相对成熟。

调研采用分层逐级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宅基地情况、村庄经济发展水平、宅基地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等因素,每个县选取7 — 8 个乡镇,每个乡镇选取8 — 10 个村,每个村选择12 — 15 个农户进行问卷访谈。问卷内容包括户主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宅基地及房屋特征、宅基地利用情况等方面,共发放问卷990 份,回收959 份,问卷有效率96.86%。考虑到本文的研究内容,进一步筛选出利用宅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样本456 份,德清县278 份,余江区178 份,分别有152 份、106 份样本选择集体托管。选择“全部房屋—全过程”“ 部分房屋—全过程”“ 全部房屋—部分环节”“ 部分房屋—部分环节”的样本数量分别为80 份、39 份、48 份及91 份。本文采用极值法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

2.2 变量界定

(1)被解释变量:宅基地利用效率。运用BCC 模型测算效率时,往往会出现多个DEA 有效的决策单元,无法反映有效单元间的效率差异[29]。因此,本文采用超效率DEA 模型测度农户的宅基地利用效率。具体变量选取如下:①投入变量。参考相关研究[30-31],选取宅基地、劳动力和资金3 类投入变量。以宅基地面积与房屋面积反映土地要素的投入;实际参与生产经营的劳动力数量反映劳动力投入;选取购买托管服务费用、购买生产经营资产费用、修缮装修费用、年均用电费用、年均用水费用与年均燃料费作为资金投入指标①。②产出变量。以利用宅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表征(表1)。

(2)核心解释变量:集体托管。采用是否采纳集体托管予以表征。

(3)控制变量。参考相关研究[1,24-25],从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宅基地及房屋特征、环境特征及区域虚拟变量5方面设置控制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2.3 方法选取

由于运用超效率DEA 模型计算的决策单元效率值均大于零,属左侧受限的截尾数据,且本文的农户样本为混合截面数据,参考相关研究[32],选用Tobit 模型估计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影响,具体模型构建如下:

式(1)中:Efficiency 为宅基地利用效率;CT为集体托管;Control 为控制变量;Area 为地区固定效应;α0 表示截距项;α1~α3 为待估参数;εit为随机扰动项。

3 结果分析

3.1 宅基地利用效率测算结果及分析

本文利用DEA-SOLVER Pro5 软件测算宅基地利用效率,结果(表3)表明,调研样本农户宅基地利用效率最大值为1.686,最小值为0.220,平均值为0.690。从是否采纳托管来看,与采纳集体托管的农户(0.710)相比,未采纳集体托管农户的宅基地利用效率(0.663)偏低,初步验证假说H1。

3.2 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基准估计结果

利用Stata16.0 进行回归,表4 呈现了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基准估计结果。列(1)的解释变量仅为集体托管,列(2)—列(5)依次加入控制变量。随着控制变量的加入,模型的拟合度逐渐提升,表明本文建立的基准回归模型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可以看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集体托管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集体托管可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相比未采纳集体托管的农户,采纳集体托管农户的宅基地利用效率约高10.4%,验证假说H1。

在规模经济效应方面,约有61.6% 的农户认为采纳集体托管成本较低,间接说明集体托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服务规模化。与此同时,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了服务队伍,实现比较优势与生产环节的良好匹配,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如余江区发展乡村物业,以协助农户为基本准则,建立服务队伍,统一管理民宿产业,推动实现服务规模化。

技术与信息传递效应表现为集体托管提高了农户接受技术与理念的培训次数与应用程度。在培训次数上,余江区托管农户平均接受6.626 次培训,高于未托管农户的2.464 次;在应用程度上,在德清县的莫干山民宿群中,采纳托管农户利用互联网拓宽获客渠道,余江区的部分民宿中加入智能家居,提升吸引力。从调研样本来看,托管农户技术采纳数量约为3.201,高于未托管的1.080,充分表明集体托管可促进先进技术的落地。

要素的替代效应主要体现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购入专用性较强的机械以释放劳动力,降低了劳动力投入的机会成本,且机械等优质要素的投入推动生产经营更加精准化、高效化。调研样本显示,余江区的托管农户在采纳托管前后的劳动力投入由4.565 降至2.122,尤其在余江区渡口村,只需两位老人即可开展生产经营。

风险规避效应主要体现在农户等主体的感知中。调研可知,采纳集体托管农户对生产经营风险的担心程度约为2.231,大部分农户表示“较不担心”;而未采纳集体托管的农户,担心程度约为4.002,大部分表示“一般担心”或“较担心”。当前民宿面临的“市场饱和”“人才薄弱”“竞争力下降”等均是担忧所在。在实际中,德清县莫干山镇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定期研判民宿运营风险,挖掘当地特色,为民宿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帮助农户规避风险,激发民宿群的发展活力①。

3.3 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用更换宅基地利用效率测算方法、更换核心解释变量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表5)。(1)采用传统投入导向的DEA 模型重新测算宅基地利用效率,列(6)展示的回归结果表明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具有促进效应。(2)借鉴已有文献做法[25-26],采用“托管费用占宅基地利用总支出的比重”作为核心解释变量重新估计,估计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估计结果具有稳健性,假说H1得以验证。

3.4 内生性检验

由于集体托管与宅基地利用效率之间可能存在由互为因果与样本选择误差产生的内生性问题,借鉴相关研究[25],采用以下方法予以解决。

首先,选择“所了解的周边农户采纳集体托管的比例”作为工具变量,采用IV-Probit 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以缓解集体托管与宅基地利用效率之间的互为因果问题,依据如下:第一,工具变量具有相关性。由于农户行为具有同群效应,农户对周边农户采纳集体托管的感知会影响其行为,工具变量与内生变量满足相关性条件。第二,工具变量具有外生性。农户对周边农户采纳集体托管的感知与其宅基地利用效率无直接联系,工具变量与结果变量满足外生性条件。结果(表6)显示,第一阶段中,工具变量的Wald F 统计值远高于Stock-Yogo 在10% 水平下的最大工具量检测标准值(16.380),表明不存在弱工具变量的问题,且工具变量对集体托管的正向影响在1% 的水平上显著,满足工具变量的相关性。考虑到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后,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促进作用仍然显著。

其次,采用PSM 模型缓解因样本选择偏误和自选择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匹配结果显示,匹配后协变量的标准化偏差均小于10% ①,T 检验结果也表明匹配后的对照组与处理组无系统性差异。基于此,本文分别估计最近邻匹配、半径匹配和核匹配的平均处理效应,结果如表7 所示。

综合来看,在处理内生性问题后,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正向效应依然存在,再次验证假说H1。

3.5 异质性分析

本部分进一步关注不同托管模式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影响(表8)。列(10)— 列(13)的回归结果表明,无论农户采用何种模式,其宅基地利用效率均高于未采纳集体托管的农户,进一步验证假说H1;对于托管全部房屋、部分房屋的农户而言,分别采用全过程托管、部分环节托管可以更有效地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列(14)—列(15)的回归结果表明,若托管全部房屋,全过程托管的提升作用比部分环节托管约高7.9%,若托管部分房屋,部分环节托管的提升作用反而更高,约高5.9%。验证假说H2 与H3。选择“全部房屋— 全过程”托管的农户,其多在城镇生活,若将全部生产经营环节交予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城镇工作的同时获得经营收益,而集体经济组织则专注经营并自我监督,更有利于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选择“部分房屋— 部分环节”托管的农户,其本身拥有劳动能力,可参与部分生产经营环节以降低托管费用,同时对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融合双方优势,同步实现“降本”与“增效”。

在农业生产托管中,全过程托管更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在宅基地中,这一结论并未完全得到验证。这一相异的结论恰恰反映了宅基地与农地的差异。若不考虑由人格化特征带来的禀赋效应,农地具有相对单一的生产属性。而尽管当前宅基地用途管制得以放松,但基本属性仍为居住保障属性,这也是集体托管不可触碰的底线,本文未围绕房屋维度分析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但不禁疑惑的是:农户既然选择了集体托管,就意味着已实现“住有所居”,对于托管部分房屋的农户而言,无论选择何种托管模式,都不影响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实则不然,实地调研发现,农户对宅基地居住保障属性的需求,不单局限于“住有所居”,还囊括“住有优居”,这与已有研究结论相似[33]。调研样本显示,在托管部分房屋的农户样本中,约70.9% 的农户更担心服务人员会干扰其生活习惯。这会引致农户与服务人员产生分歧,从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运行,不利于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本文梳理了集体托管的生成逻辑,并初步界定了集体托管的内涵,探讨了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影响。

(1)集体托管的生成以“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为契机,并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进行细分,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比较优势,有效缓解了宅基地盘活的困境。

(2)本文对德清县、余江区的调研数据分析发现,集体托管可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相比于未采纳集体托管的农户,采纳集体托管农户的宅基地利用效率约高10.4%,这一结论在经过稳健性与内生性检验后依然成立。

(3)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影响呈现异质性,对于托管全部房屋的农户而言,全过程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提升作用比部分环节托管约高7.9%,对于托管部分房屋的农户而言,部分环节托管的提升作用反而约高5.9%。

4.2 建议

(1)针对地方政府。首先,应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契机,推动“三权分置”制度的宣传、认知与落实。一是降低由宅基地人格化特征带来的交易成本,二是逐步放宽对宅基地的用途管制,推动使用权的多维度细分,促进集体托管的形成与发展。其次,应“因村制策”,对于产业相对成熟的村庄,加大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托管模式,促进服务规模扩大与服务能力提升;对于尚未有成熟产业的村庄,可先鼓励村庄依据特色发展相关产业,以产业发展带动农户经营。

(2)针对集体经济组织。首先,集体经济组织应不断提高自身实力,以此为基础,发展创新集体托管模式;其次,引导更多有闲置宅基地与房屋的农户参与集体托管,以农户多样化的需求为目标,优化托管服务能力,吸引更多农户参与,形成循环累积效应;再次,针对宅基地及房屋的闲置情况,提供差异化的托管服务方案,统筹协调好集体与农户的关系,避免因环节衔接不当导致的效率降低;最后,应通过纸面合同做好权责界定,避免服务质量难以有效监督的情况。

集体托管作为宅基地盘活方式的创新,从形成至完善,再至推广,是一个综合、复杂的过程,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研究。本文仅是分析验证了集体托管对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影响,表明集体托管是有意义的探索,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针对不同类型的村庄或不同类型的农户,如何调整集体托管的方式以拓宽适用范围,可能是后续研究重点关注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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