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在中华文化中是一个极重要的美学范畴,它包括审美主体在审美活动中所体验的“和”以及客观对象内涵的“和”。前者与审美主体所获得的美感相关,后者则与审美对象有关。“诗”作为审美客体,蕴含了能引起美感的构成因子;同时,“诗”在先秦时期的内涵演变,会使审美主体的身份发生变化。本文主要通过对先秦时期“诗”的内涵变迁,进一步探讨其背后的以“和”为美的审美心态。
一、先秦“诗”的内涵变迁
“诗”字晚出,在甲骨文、金文中未见记载。在先秦时期,“诗”字最早出现在《尚书》《诗经》中。郑玄依托《尚书》中“诗言志”的记载,认为“诗”大概起源于虞舜时期。但根据目前学术界的普遍认识,记录这段“虞廷礼乐”的《尚书》为后人伪作。此外,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诗”作为“诗言志”的理论主体,其出现必然早于“诗言志”这一文学观念的生成。于是,《诗经》所载的诗成为最可靠、最古老的诗了。而我们所要探讨的并非某一既定诗篇,而是先秦时期“诗”这一普遍概念的具体内涵。
“诗”在《诗经》当中也只出现三次:
寺人孟子,作为此诗。凡百君子,敬而听之。(《小雅·巷伯》)
矢诗不多,维以遂歌。(《大雅·卷阿》)
吉甫作诵,其诗孔硕,其风肆好,以赠申伯。(《大雅·崧高》)
以上三例中,诗、歌、诵交替出现,如“凡百君子,敬而听之”“矢诗不多,维以遂歌”,可见诗是用来听,用来唱的,从这可以看出早期诗与歌结合的特征。除此之外,从著名的“诗言志”理论,也能看出这一特点。虽然记录“诗言志”文学观念的《尚书》被证伪,但依据目前学术界普遍的观点来看,“诗言志”观念的产生大致在西周早中期,与《诗经》成书年代大致相同。《尚书·舜典》记载了舜命夔典乐:“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咏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于!予击石附石,百兽率舞。’”“诗”在此时并不是后来所认为的一种文学体裁,而是诗、乐、舞三者紧密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态。同样,在《诗经》中,诗总是与歌、诵同时出现,说明诗、乐还未分家,诗和乐结合在一起来抒情达意。可见至少在周代的时候,“诗”体现出诗、乐、舞三位一体的特性。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诗与乐逐渐分离。春秋时期的“诗”,多与“赋诗”等活动相关。人们在外交场合中赋诗,常体现出断章取义、迎合己意的特点。例如,子太叔赋写男女私情的《野有蔓草》,截取其中符合自己心意的“邂逅相遇,适我愿兮”来表达对赵孟的欢迎。可见在赋诗活动中,赋诗人大多不管诗的原意,而只取诗的字面意义。虽然赋诗活动中也会合乐,但显然人们更关注的是“诗”中的语辞文字意义,通过字面意义理解,截取符合自己心意的“诗”。这种情境下的“诗”,虽然合乐,但实际上已经与乐、舞相分离。前者作为权威范本用于贵族教育与礼乐学习,而后者则用于交际。
孔子时,《诗经》已经基本定型。《论语》中孔子及其弟子提及“诗”共十四次,其中仅一处不指《诗经》,即“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许多重要信息:一是“诗”大致等同于定型的《诗经》;二是诗、乐分家,原本诗所包含的音乐性被剥离开。孔子所说“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尧曰》),而非“不学诗,无以吟/唱/咏”,以及“《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论语·阳货》),而未提及与听觉感官有关的功能。所以,此时“诗”所指涉的是剥离了乐、舞的,已基本定型的《诗经》文字篇籍。
孔子之后,尤其是进入战国时期之后,“诗”的内涵继续扩充。除了《诗》与“逸诗”之外,逐渐出现将自己的作品称为“诗”的现象,如屈原《九歌》中的“展诗兮会舞,应律兮合节”,以及《九章》中的“介眇志之所惑兮,窃赋诗之所明”。显然,屈原这里所指的“诗”与《诗经》无甚关联。
在对先秦各时期“诗”的内涵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诗”与《诗经》密切相关,但“诗”却不完全等同于《诗经》,其演变路径大致可以总结为:从范围上来说,“诗”的内涵不断扩大,慢慢跳脱出《诗经》体系,逐渐涵盖文体意义上的“诗”;从表现形式上来说,由诗、乐、舞结合的艺术综合体脱离出来,逐渐偏向文字篇章和语辞意义。而“诗”作为审美客体,其具体内涵及表现形式对主体的审美感受与心态有着重要影响。
二、“诗”与“乐”互动中的“和”
人类初期的审美活动与观能感受密切相关,因此,审美对象的状态如何,对人的审美感受以及整个审美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诗”原属于“乐”的范畴,这是有迹可循的。《吕氏春秋》中有载:“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一曰载民,二曰玄鸟,三曰遂草木,四曰奋五谷,五曰敬天常,六曰达帝功,七曰依地德,八曰总万物之极。”其中原始先民所歌的“八阕”之歌词,便有可能是当时之“诗”。这就体现了上古时期诗、乐、舞一体的原始状态。朱光潜在论述人类诗歌的起源时,从人类学与社会学的角度切入,也得出“诗歌与音乐、舞蹈是同源的”这一结论。从《尚书》中所记载的“诗言志,歌咏言,声依永,律和声”(《诗论》)来看,在“诗言志”观念产生的时代,这种诗、乐、舞三位一体的形态依旧保持着。但需要注意到的是,虽然此时诗乐一体,且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但乐应当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舜命夔典乐,这个“乐”的系统当中就囊括了“诗、歌、声、律”,它们各自所承担的功能有所不同。“诗”大概就属于乐章,依附于乐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取向。因此,在先秦诗、乐、舞还未分家时,将“诗”作为审美客体,实际上就是将“乐”作为审美对象。
从舜命夔典乐的目的来看,最终是要达到“八音克谐”的目的。其中“克”“谐”与五行、八卦密不可分。五行讲求相生相克,八卦又有阴阳之分。尤其是阴阳二气,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国语·周语》中记载伶州鸠所说的话:“气无滞阴,亦无散阳,阴阳序次,风雨时至,嘉生繁祉,人民和利,物备而乐成。”说明阴阳本身有着其内在秩序,双方和谐统一的时候,大自然就是和谐的。《国语·周语》中还记载伯阳父所说:“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若过其序,民乱之也。”若是阴阳失序,则社会自然都会陷入混乱。可见当时的人已经认识到了,天地自然的和谐正是自己所追求的理想生存状态。
通过宗教祭祀等活动来祈求上天泽被,实现“神人以和”,而“乐”与宗教祭祀密切相关。音乐作为调和阴阳、天人的中介,人们对于“和”的追求亦同样体现在“乐”上。《国语·周语》记载,周景王追求编钟的极致音高,单穆公言:“夫乐不过以听耳,而美不过以观目。若听乐而震,观美而眩,患莫甚焉。夫耳目,心之枢机也,故必听和而视正。听和则聪,视正则明。”单穆公此语便是为了说明,美感的产生须达到“听和”与“目正”。“乐”作为审美对象,只有达到了“和”才能使审美主体获得良好的审美体验。当“诗”还未与“乐”分离,只作为“乐”的一部分而存在时,“和”必然成了“诗”的内在要求。
“诗”与“乐”的分流在春秋时期就可见端倪。到孔子时,“诗”基本指涉《诗经》的文字篇籍。上博简《孔子诗论》当中对《诗经》中的一些具体篇章进行论析。第十简中,孔子以一字论诗:“《关雎》之怡,《樛木》之时,《汉广》之智,《鹊巢》之归,《甘棠》之报,《绿衣》之思,《燕燕》之情,曷?”可见,孔子大多是以“情”作为讨论《诗经》的出发点。以《关雎》为例,《孔子诗论》中是这样进行论述的:“《关雎》以色喻于礼”—《关雎》是用爱情来说明礼义;“情爱也”—《关雎》是一首爱情诗;“《关雎》之怡,则其思益矣”—《关雎》书写和谐,主要是通过它是如何表达思念之情的;《关雎》如何以色喻礼?在这里,孔子承认了《关雎》爱情诗的性质,并以“怡”一字为其定性,用以表达婚姻的和谐。《关雎》为何“怡”,原因则是“终而皆贤于其初者也”,则说明前面是不太和谐的。最初,对淑女的思念十分强烈,然而求之不得,故而不和谐(失落);而后以琴瑟、钟鼓来礼敬淑女,合乎社会规范,则愉矣。前面是“发乎情”,后面则是“止乎礼义”,即“终而皆贤于其初者”。可见孔子论诗,讲求“感性”与“理性”的中和,以“情”发微,而后考察作品之情感是否合乎礼义,在充分肯定个体情感体验的同时,也关注“义”对情的约束。这种情不单纯是指原始的情感体验,而是经过了理性涤清的情感。
三、“诗”与审美主体身份的演变探索
上文我们从“诗”的表现形式,对主体的审美心态进行了讨论。而在“诗”内涵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审美主体的身份也在不断改变。当“诗”的内涵未跳出《诗经》之体系,审美主体主要包括了用《诗》者与学《诗》者。
《诗》如何用?这主要与我国由来已久的“诗教”传统有关。“诗教”一词最早出于《礼记·经解》:“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孔颖达《礼记正义》对此解释:“《诗》依违讽谏,不指切事情,故云温柔敦厚是诗教也。”《诗经》中的诗大多不出于讽颂目的,但无论讽颂与否,均以献诗的这样委婉含蓄的方式劝诫君王。“温柔敦厚”大致就是指的这种风度。
实际上,诗教传统大致可以追溯到周代。从舜命夔典乐的材料来看,“乐”的目的是“教”,“教”的对象是“胄子”,“教”的内容是“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即培养“胄子”的理想性格,这种性格便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温柔敦厚的“和”的理想状态。
孔子用《诗》也体现在将《诗》作为教育的范本。“诗教”是孔子文学思想的核心。从《阳货》篇中的“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来看,孔子认为,“诗教”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对国家政治的理想建构,这与西周时期是一脉相承的。要达到这个目的,首先要注重对社会中个体的培养,即修身,将个体的内在修养转化为内在的道德实践,即“迩之事父,远之事君”,然后进入到群体性的社会伦理道德层面,以至于最终达到重建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孔子这里,“诗教”与个体修身成为君子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诗教”,使一个自然人成为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人,即“文质彬彬”“和而不同”的君子,这与典乐教胄子是一样的。
当“诗”的涵盖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涵盖《诗经》体系之外的文体之“诗”,其审美主体除了用《诗》者、学《诗》者之外,还将诗歌的创作者涵盖在内。《诗经》中虽未言及创作者,但有关于诗歌创作的地方共有十二处,可见当时的人们已经萌发了诗歌创作的意识,只是创作者还未真正走到台前,隐匿在群体之中。《诗经》创作的表现手法我们称之为“赋、比、兴”,按朱自清的说法来看“比兴”是诗论上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之一。郑玄注《周礼·大师》:“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实际正是《诗》教“和”的内在蕴含。郑玄在《毛诗正义》中释比兴,“比者,比方于物”,“兴者,托事于物”。胡寅《斐然集》中记载李仲蒙语:“索物以托情,谓之‘比’,触物以起情,谓之‘兴’。”当时的诗歌创作,已经十分关注物与我之间的关联。在这里,物(自然)与人之间并不是对立起来的,反而是和谐共生的。只有当外界与我达到和谐的状态,才能以物来观照内心世界。
战国后期,文体意义上的“诗”出现,创作者走到台前,诗歌创作变得私人化。屈原以兰花香草喻己,作诗表达一己之情,这种以物观我的表现手法一直延续,并影响后世的诗歌创作。可见在先秦时期,先民们早已具备了天人合一、物我相照的“和”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