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4-12-31 00:00:00叶爽
河南科技 2024年10期
关键词:独创性异体著作权法

摘 要:【目的】为3D打印相关立法提供建议,为权利人寻求救济提供依据。【方法】通过文献检索,对3D打印著作权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结果】3D打印著作权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3D打印的独创性、打印作品的种类和异体复制等方面。【结论】3D打印的独创性应结合“强与弱”和“有与无”的标准来综合判断;以模型作品来对3D打印的CAD模型文件加以保护最为合适;对于3D打印的异体复制问题,可以参考域外的立法规定,在我国立法上加以明确。

关键词:3D打印;著作权;独创性;异体复制

中图分类号:D923.41"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10-0113-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10.022

Research on Copyright Issues of 3D Printing

YE Shuang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94, China)

Abstract: [Purposes] This paper provides suggestions for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provides a basis for the rights holders to seek relief in the future. [Methods] Through literature search,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3D printing copyright a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Findings] The problems with 3D printing are centered on originality, variety of work, and heterogeneous reproduction. [Conclusions] The originality of 3D printing should be judged by combining \"strong and weak\" and \"yes and no\". It is most appropriate to protect CAD files by 3D printing as model works. The issue of heterogeneous copying can be clarified in the legislation by referring to extra-territorial regulations.

Keywords: 3D printing; copyright; originality; heterogeneous replication

0 引言

3D打印技术又称“增材制造技术”或“增材制造”,与传统“去除”的制造方法截然不同。3D打印是一种自下而上逐层增加的制造技术,其以CAD模型数据为基础,通过材料的逐层叠加,实现小规模生产和个性化定制。2021年,纽约州立大学金展鹏教授和他的团队研发出3D打印机的防伪技术——“热标签”,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帮助[1],未来可能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不过,这项技术主要是实现有效的侵权后跟踪,打击犯罪活动,并不能从源头上控制3D打印侵权行为。

近年来,与3D打印相关的侵权案件在域外频繁发生。虽然目前我国相关的案件较少,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材料和生成制作成本的降低,3D打印机可能会像传统打印机一样普及,相关纠纷也会随之增加。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3D打印侵权行为,因此迫切需要为3D打印制定明确的法律保护措施。

1 问题的提出

通过对中国知网等进行检索得知,学术界有关3D打印著作权问题的研究文献并不多,且存在逐年下降的趋势。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一,3D打印CAD模型文件应适用著作权法还是专利权法;第二,3D打印CAD模型文件的类型如何划分;第三,3D打印异体复制问题。

2 3D打印的独创性

3D打印模型文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主流观点认为,3D打印模型文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认定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构成作品的4个基本要素: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②具有独创性;③能以一定形式表现;④是智力成果。条件①③④简单明了,但是②独创性的确定则较为复杂,缺乏严格的划分标准。根据著作权法,CAD模型文件被视为作品的关键在于其独创性。现有模型文件的情况讨论如下。

2.1 自行设计

第一种是自行设计生成的CAD模型文件。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设计和建模专业技能,通常需要特定的知识,一般人没有经过适当的培训是无法胜任的。如果使用者独立设计和建模的CAD文件有别于现有产品,其自然被视为原创,学术界对这种文件的独创性没有争议。即使生成的设计与现有产品有相似之处,但只要不是故意剽窃,也应被视为具有独创性。

2.2 3D扫描

第二种是通过扫描现有物生成的CAD模型文件。一些学者认为,这些文件是纯机械扫描和格式转换的产物,缺乏人类的创造性投入,等同于没有独创性的纯粹复制品[2]。另一些学者则认为,3D扫描需要专门的技术知识,体现了一种智力传播形式,应当享有该作品的邻接权,这样更有利于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

美国曾有法院承认扫描文件的独创性,并指出美国著作权法并不要求绝对的创新或专利所需的新颖性,只要求作者在没有剽窃的情况下独立创作[3]。

关于CAD模型文件的争论焦点在于独创性的定义:按照“强与弱”的标准还是“有与无”的标准来评估独创性?如果是前者,如何确定独创性的门槛?尤其是在扫描这一机械行为几乎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如果是后者,这类文件的独创性就会非常弱。目前,我国学者倾向于按照强与弱来界定独创性,但强弱的法律标准尚未确立。

2.3 对现有物品建模

第三种是对现有物品建模生成的CAD模型文件。一些学者将其等同于扫描,认为这两种方法都会产生缺乏独创性的复制品[4]。但本文不认同这种观点。对现有物品进行建模需要细致入微地考虑:

①如果建模设计测量精确,且CAD文件是原物的复制品,那么它实际上与扫描模型完全相同,不具备独创性。但是,人工测量本身就容易出错,而且每个人的建模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CAD模型不可能完全复制原物。

②如果原物的尺寸测量准确或近似,CAD文件也基本复制了原物,但由于测量误差或建模习惯造成的细微偏差却很常见。这种CAD模型文件确实具有独创性,尽管这种独创性很弱。

③当建模大致基于现有物品且对某些细节进行改动时,如果改动不大,不足以造成显著差异,则该模型具有较弱的独创性,与第二种情况类似。但如果改动带来了实质性的不同,如新的功能产生,模型就可以被认为是原创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可能涉及报酬),才能将其确定为作品。

2.4 网络下载

第四种是从网络下载的CAD模型文件。随着设计网站的普及,从网上获取各种模型已变得轻而易举。在这种情况下,独创性的判定简单明了。下载的文件如果取自他人的作品且未经改动,显然缺乏独创性。此外,从非法网站下载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综上所述,通过3D扫描形成的CAD模型文件的独创性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是按照“强与弱”还是“有与无”的标准来判断独创性,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具有独创性。本研究认为,即使是作者引入的最小的、细微的创新也应被赋予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不过为了有效保护3D打印作品的知识产权,有必要在立法上给予明确。

3 3D打印作品的类型

对于具有独创性的3D打印作品,可以认定其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著作权法》将受保护的作品分为九类,3D打印模型文件在这一框架下的分类存在争议,这将对异体复制的认定有重大影响。

3.1 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

学者们的普遍观点是将3D打印模型文件归于工程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一类的图形作品或模型作品[5]。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将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统归于一类,但二者还是存在区别的。

CAD文件到底是图形作品还是模型作品,争议焦点在于文件是二维作品还是三维作品。支持图形作品的学者认为,CAD文件虽然可以表示三维物体,但由于是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本质上是二维的,应当将其看作“3D设计图”,可视为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一种[6]。而支持模型作品的学者认为,CAD文件虽然在计算机屏幕上以二维的方式表现出来,实际上却是运用3dmax等三维软件制作的,旨在表现三维视角[7],设计出来的是三维物体。如果我们将计算机中的CAD文件看作二维作品,那么用它打印出来的实物就是三维作品,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制造商仅根据不同材料的使用来主张著作权,这严重侵犯了二维模型作品创作者的权利。

3.2 美术作品与建筑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作了定义,强调其美学意义。然而,美学意义是抽象的,审美价值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缺乏普遍标准。另外,虽然许多CAD文件具有美学意义,但3D打印作品通常还具有实用功能。仅以美术作品或建筑作品来加以保护是不够的,会限制保护范围,迫使权利人放弃许多权利。

3.3 计算机软件

一些国外法院和学者认为CAD文件应归类为计算机软件,因为它们是使用计算机程序设计出来的,且存在于计算机框架中[7]。然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不支持这种观点。根据该条例,“计算机软件”是具有可读性的指令序列和文字资料。而CAD文件是由人类无法读取的二进制代码组成,不具备软件的“可读性”特征。此外,本研究认为,计算机软件应具有特定的功能,并能进行特定的计算机操作,模型文件只是软件创建的输出结果,不具备软件本身的功能,不应被归类为计算机软件。

3.4 立体作品

考虑到《著作权法》的现有规定,将CAD文件归类为模型作品似乎合适,但并不完全恰当。模型作品通常以实物的形状和结构为基础,表明存在一个原始的物理实体。然而,大多数作品都是在软件中设计的,没有预先存在的实体对应物,这就导致了与法定定义的冲突。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曾将分类扩大到十六种,其中删除了模型作品并规定了立体作品。本研究认为,这一概念似乎更适用于CAD文件,与《伯尔尼公约》中使用的“model”一词原意一致[8]。立体作品的概念也解决了缩小模型的非原创性问题,为这些作品提供了更合理、更科学的分类。遗憾的是,2021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并未采纳这一定义。

综上所述,在现有制度下,本研究认为以模型作品来对CAD文件加以保护是最为合适的。随着未来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立体作品这一概念或许会被纳入法律规定,将更有助于CAD模型文件的保护。

4 3D打印的复制问题

4.1 重新定义3D打印背景下的“复制”

如果CAD模型文件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根据这些文件打印物品的行为可被视为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复制”。这种复制与著作权法定义的复制是否相同?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不应被不准确地称为复制,它是将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与日常生活中的“制造”过程合二为一的活动。印刷商使用的作品模型产生的产品,虽然类似于复制,但有别于传统的复制品,应视为包含知识产权的有形物品或财产[9]。

4.2 异体复制

异体复制,是指利用某种方式将平面形式的物品转化成立体形式的物品,或反之。在3D打印出现之前,复制活动被称为同体复制,仅是基于二维与二维之间的复制。1990年《著作权法》曾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但在2001年修订时删除了这一规定,对异体复制未做任何说明,既未肯定,又未否定,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议。

刘春田[10]认为,《著作权法》对复制的定义并不包括异体复制,仅包括狭义的复制权概念。李琛等[11-12]认为,删除该条款意味着复制范围的扩大,可视为也包括从平面作品到立体作品的复制。2012年,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将原文的“等方式”改为“任何方式”,但在2021年的著作权法中又恢复原状。焦和平[13]认为,“等方式”是一个兜底性情形,适用于法律中未列举的复制活动。在《大学生》杂志诉京讯、李翔一案中,通过“等方式”将“数字化复制”纳入使用(当时著作权法还未修订,数字化复制并非法定情况之一,直到2021年“数字化复制”才被正式纳入)。因此,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异体复制情况的增多,法律修订必然会将其纳入。

4.3 域外对异体复制的规定

目前,域外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异体复制的明确法律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英国、俄罗斯为代表的明确型。《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包括对平面作品的立体复制和对立体作品的平面复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复制包括将二维作品制作成一份或更多份三维作品,将三维作品制作成一份或更多份二维作品”。这些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复制包括二维与三维形式之间的转换。第二类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概括型。《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指以临时的或者永久的任何方式和任何数量制作著作复制件的权利”;《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复制权是指以一切方式将作品固定在物质上以便间接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虽然他们没有明确提到立体复制,但其法律规定,可以“任何方式”“一切方式”进行复制。第三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兜底型。《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是指通过印刷、照相、复印、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有形的再制作”。日本的规定与我国较为相似,但“或者其他方法”的表述范围更广,接近于曾被删除的“各种方法”。异体复制作为“有形的再制作”被纳入其规定之中[13]。

无论规定如何,这些国家都为涉及异体复制的案件提供了法律支持。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涉及异体复制作品数量的增加,相关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也在增加。我国目前对此缺乏明确的立法,法律处理处于模糊状态。可以参考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在立法中明确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权利人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5 结论

在数字化时代,3D打印技术为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利益。随着该技术的持续快速发展,其面临的挑战是当前的法律框架无法应对的,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法律框架,来保护且鼓励这一变革性技术的发展。本研究对3D打印的独创性、打印作品的种类以及异体复制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有助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从而为未来3D打印技术的发展予以保障。

参考文献:

[1]纽约大学研发3D打印防伪技术助力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J].中国品牌与防伪,2021(6):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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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永明,郑金晶. 3D打印中CAD文件的定性与复制问题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6(2):14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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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 4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11]李琛.知识产权关键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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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焦和平.“异体复制”的定性与复制权规定的完善: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4):1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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