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记者注意到,法院二审裁定,案涉银行因未落实“双录”要求,且违规承诺预期收益,应承担王某九成损失,赔偿其本金加利息约159万元。
判决书显示,60后投资者王某具有二级市场股票、银行理财产品等投资经验,2021年6月,其在某银行认购了一只基金代码为012XXX的“XX产业前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产品,认购金额558万元,成交价格1元,成交净值为1元。认购当天该银行未进行“双录”(录音录像)。
7个月后,当王某想赎回产品时,客户经理称现在赎回要亏70余万元,告知不能赎回并承诺会保本保息,“支行会用另外的形式补给你,保证年化利率不低于4.5%”。2022年9月客户经理再次告知王某“一定要等我消息再赎回”。同月26日,为了偿还自身债务,王某选择赎回基金份额418.5万份,成交净值0.721元,赎回金额300.98万元。交易后,其仍剩余139.58万份未赎回。王某称,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也基于银行一再明确的要求,她没有赎回全部产品。
随后,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王某投诉该银行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2023年6月21日,监管出具的一份《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答复书》显示:“某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应双录(录音录像)未双录情况,且客户经理违规承诺预期收益。已责令某银行进行整改,并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违规责任追究。”截至该日,王某的投资本金损失约为163.8万元。
此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该银行,要求赔偿自己的投资损失,并提供了录音证据以证明销售人员曾作出收益承诺。
法院判决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员工承诺保本保息等违规行为,导致王某投资损失,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资过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应当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当有一定认识和理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后,法院认定王某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176.25万元,由该银行按照90%责任比例赔偿王某158.63万元。
而王某及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前不久,上海金融法院进行了二审裁决,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摘自《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