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可以为权利人提供全新的融资渠道。研究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可质押性,为相关法律修订提供参考,以期解决现实中“有技术、无资金”的种业企业困境。【方法】采用文献研究法,对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可质押性肯定说和否定说进行归纳总结,从质押客体要件视角进行分析。【结果】由于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且符合质押客体要件,因此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具有可质押性。【结论】应当根据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特性,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细化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质押路径。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质押;流转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4" "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11-0116-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11.022
Study on the Pledgeability of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Object of Pledge Element
LI Linqi LI Qi'ang
(Law Schoo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Xinxiang" 453000, China)
Abstract: [Purposes] As an independent right, the right to apply for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can provide a new financing channel for the right holder, and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revision of relevant laws, so as to solve the dilemma of seed industry enterprises with \"technology but no capital\" in reality. [Methods] Through literature research, the affirmation and negation of the pledgeablity of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we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object of pledge. [Findings] Because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has the corresponding economic value and conforms to the object of pledge element,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has the pledgeability. [Conclusion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the pledging path of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should be refined under the existing laws.
Keywords: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financing mo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turnover value;
0 引言
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特别是育种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的背景下,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作为一种新兴的质押融资客体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值得注意的是,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与植物新品种权有所不同。后者是在前者成立的基础之上由农业农村部以颁布权利证书的形式确认其权利;而前者是在植物新品种权未被赋予前,所有人将所培育的植物申请为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其本身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依法享有对侵害者追偿的权利。然而,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以及有关理论研究的缺失,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在实践中所用甚少,并且在操作中面临风险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难以在种业企业融资中大规模推广等问题。本研究从学界对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是否可质押的争议入手,通过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性质、特点与传统的权利质权客体要求进行比较,研究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是否具有可质押性,以期能够填补立法空白,解决种业企业“有技术、没资金”的融资难问题。
1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可质押理论争议及述评
权利的取得通常需要具有正当性。在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申请权是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前提条件。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其权利的取得势必要经过权利人向有关登记部门提出申请才能实现。因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具有承担权利担保的能力,讨论其质押的可行性十分必要。
1.1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可质押性争议
支持者中有学者认为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符合权利质押的实质要件,具有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的权能[1];也有学者认为,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质押的标的,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性权利[2]。反对者中有学者认为,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是一种临时性权利,权利本身蕴含着不确定性;也有学者认为,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属于一种期待性权利,若允许该项权利设质,会加剧质权人的风险[3]。从成本与收益看,不确认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的效力较为合理。
1.2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争议述评
从肯定说的理论出发,可以发现学者虽都认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能够作为质押标的,但仍然存在理论分歧,对申请权能否成为质押标的的理由未能达成统一意见。从否定说的角度出发,其理论共性在于均认定申请权是一项期待性、临时性权利,这种权利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操作性不强都会加剧质权人的风险。
综上,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主要分歧在于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权利属性、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是否满足权利质权要件,以及如何对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进行登记等,这也是本研究旨在讨论的问题。
2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符合可质押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客体需要满足的要件。本节从法律条文本身的基本要求出发,分析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融资的正当性。为使知识产权质押范围得以扩充,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等非传统知识产权纳入质押融资的范围,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让更多享有知识产权的种业企业及相关主体享受红利。
2.1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符合质押财产性要件
无体物理论是知识产权最为重要的学理基础之一。盖尤斯认为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而仅由法律所拟制的物(即权利)。无体物理论将权利概括为人们所拟制的物,其具有某种利益且能用金钱评价[4]。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财产的形式多样,权利差异大,但其共性在于权利人皆可控制财产,排斥他人侵害且可处分其财产,转移给他人使用。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可人为控制。针对有体物之外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债权等,我国民法理论借鉴德国采用“准占有说”来解决权利控制问题[5]。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均具有价值。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在对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利之前,申请人对未经其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该授权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享有追偿权。这也承认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是有价值的[6]。在实践中,截至2021年10月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为3.9万件,总授权量为1.5万件[7]。从中可以发现,植物新品种的申请量较多,且法律也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价值。
2.2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符合质押可让与性要件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属于可让与的权利。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允许权利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另外,在关于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纠纷案件中,除非双方在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转让人存在明显的恶意,否则该转让合同就依法成立生效,这体现了对于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的保护[8]。也就是说,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存在的最终目的虽然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是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不相互冲突,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可以作为质押客体存在。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转移要件是登记生效主义。有学者认为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避免出现强制登记、加重当事人负担的情况[9]。而本研究根据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自身的特性,认为应该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具体原因是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并非自然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需要仿照植物新品种权质押登记流程,出质人和质权人除须订立书面合同外,还须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并颁发质押证书。
3 建立质押配套措施:加强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可质押性
从否定说的角度出发,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不可以质押融资的关键在于: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是一项期待性、临时性权利,这种权利本身的不确定性和在实践中存在的登记、评估等障碍都会加剧质权人的风险。但是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不确定性是权利本身所决定的,且任何权利在质押时都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该申请权的不确定性不应是其可质押的障碍。这种不确定性一旦被认识到,按照其特性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该权利又会因此变得确定。
3.1 完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登记体系
康德认为,“一个人在主张其享有的某一项知识产权时,对权利的客体所作的具体说明可以采用正式的手续(如登记)。这种说明的结果是通过实际表达形式,产生了一个有着外在形式的实体”[10]。这个论述的意义在于,强调像知识产权这类的无形权利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获得有形性,而这种外在的有形性就是无形权利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这不仅是该无形权利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智力劳动者实现无形权利之财产利益的途径[11]。
首先,明确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登记机构。实践中植物新品种权的质押是由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理论上说,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跟植物新品种权一样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等质押条件;从程序上说,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前置程序,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存在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基于效率原则,选取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为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登记的机构较为适宜。
其次,确立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登记流程。鉴于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价值有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在履行质押程序时要更加谨慎。在质押前,双方当事人要提前知悉其权利所承担的风险,通过约定使其权利在质押前不存在权利归属争议;在质押过程中,如果出现该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没有被授权成为植物新品种权的情况,对于质权人的权利要如何保障也需要进行约定。其中,质押合同的内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内容外,还需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合同中就出现的意外情况、出质人再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等事项所进行的约定[12]。经登记机构审查后,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才能进行登记[13]。一旦申请被驳回,将会直接影响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权的效力。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并建议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该通知义务的履行也一定程度上督促质权人积极维护自身权利,降低质权人权利出质的风险。
3.2 助推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价值评估机制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推广实施需要完善的市场价值评估机制。现今,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质押融资较少。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第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不高;第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交易市场不完善。因此,需要厘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因素,构建统一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价值评估范式,提高企业质押融资积极性。
首先,厘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参照其他权利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发现影响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因素是可以被确定的。一是需要考虑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稳定性和先进性。就稳定性而言,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的对象很大可能是商业银行,而在进行担保贷款时,稳定性是关乎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的关键因素。就先进性而言,可以理解为在评估价值时,应当确定植物新品种自身的优良特性,本身品种优良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更容易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总体来说,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稳定性与先进性其实是影响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能否质押的关键因素,两者相互联系,在考虑权利质押价值时不可或缺。二是确定该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植物新品种特征,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以及以后应诉侵权有着重要的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越精准、详细,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可能性越大,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价值也就越容易显现。
其次,统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价值评估范式。目前我国还未建立统一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评估规范。尽管我国颁布了数个统一实施规则,但由于该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可操作性较弱,因此评估机构在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进行评估时,会根据其自身的显著特性,制定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例如,目前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但是这些方法的使用需要评估机构竭尽所能地了解可能影响植物新品种权质押的一切因素。要想使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质押得以实现,需要制定关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规范,以具体的市场价值进行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担保的作用。在目前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担保机构尚未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植物新品种权的流程,先由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和银行直接“对接”,再由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初评筛选出优秀项目,推荐给相关银行,并协助进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法律状态检索等相应服务,降低权利质押中的技术和市场风险。
4 结语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不断发展,作为种业企业特有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逐渐被发掘。在立法不足及存在实践困境的情况下,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是一种质押客体,如何将技术转换成资金的问题亟待解决。本研究通过梳理理论界对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不同观点,从不同层面详细分析该客体的可质押性,结合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自身的特点,提出不同的实现渠道,以帮助植物新品种质押融资企业顺利融资,金融机构顺利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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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11-2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22FFXB055)。
作者简介:李林启(1970—),男,博士,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通信作者:李启昂(1999—),男,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