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休谟的政治哲学将人性中固有的道德情感与社会中人为构建的法律体系及正义规则相融合,将利益作为内在动力,依托道德情感理论,阐释了公私利益和谐共生的根源及其保障机制。马克思在休谟利益理论的基础上,从社会实践出发揭示了利益问题的实质,诠释了公私利益的辩证关系,强调了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超越狭隘个体利益的前提条件,认为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是整体利益的实现形式。比较休谟和马克思的公私利益关系理论,能够厘清利益理论的发展脉络,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利益的本质,为解决现实利益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马克思;休谟;个人利益;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4)12-0013-05
公私利益关系是政治哲学长期关注的话题之一,马克思与休谟均对公私利益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诠释两者关于公私利益关系的观点,剖析二者的异同,对理解利益的内涵、界定利益的本质、探究公私利益关系,具有很大的助益。
一、休谟的公私利益理论
休谟的政治哲学将人性中的情感要素与社会中人为确立的法律体系及正义规则相融合,从人性情感论的视角出发,基于人性中的自私倾向与同情情感,推导出自爱—仁爱的道德架构基础,并以此为依托,通过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和,将人际间的互助情感视为维系公共政治秩序的资源保留下来,由此从道德情感论转向社会公共政治理论。休谟将利益作为内在动力,描述了人性如何促成社会秩序的生成、正义规则如何得以确立、私利和公利如何在社会框架内实现和谐统一等问题。
(一)道德是感觉的产物
休谟作为一位感觉经验主义者,他主张人与外界的联系在于感觉,惟有感觉方为真实存在,“哲学教我们说,除了影像或知觉而外,什么东西也不能呈现于心中”(1)。同时,休谟亦从感觉论的视角审视道德议题,他说道:“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2)。可见,在休谟的视野里,道德是感觉的产物,道德感蕴含着快乐和痛苦的情绪,即为个体感知事物道德价值的途径,这种体验构成道德的原始基础,并据此构筑起具有普遍性的道德体系。“道德的观念,总是蕴含着某种人类普遍共有的情绪,这种情绪使同一的对象得到普遍的赞美;并且使每个人或大部分的人都同意对这对象的同一的意见或批评。”(3)尽管如此,休谟并未全盘否认理性的价值,而是将理性亦纳入人性探讨的广阔视域,汲取了理性主义的合理内核。他提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4),据此构筑了一个以情感为主、理性为辅的情感道德理论体系。
(二)同情心是自爱与仁爱内在共通的桥梁
休谟视情感为道德之基,实则是将人性作为道德的基石。他将自私视为人性的基本内容:“我们承认人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5)。但休谟认为人类不仅拥有自然本性,亦具备社会本性。他论述道:“人类是宇宙间具有最热烈的社会结合的欲望的动物,并且有最多的有利条件适合于社会的结合”(6)。休谟认为人类向往美德的生活源于一种共通的情感,这种永恒的、普遍的情感即为同情心。“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的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这种倾向使我们经过传达而接受他们的心理倾向和情绪”(7)。
在休谟的哲学视野下,共同情感的萌生一方面归因于联想能力,这种联想能力将个体的感觉印象与经验观念相结合。休谟说:“当任何感情借着同情注入心中时,那种感情最初只是借其结果……这个观念立刻转变为一个印象,……以至变为那个情感自身,并和任何原始的感情一样产生了同等的情绪。”(8)其次,共同情感的存续亦根植于人类普遍的情感共通性。休谟指出:“自然在一切人之间保持了一种很大的类似关系……这种类似关系,对于我们体会别人的情绪而欣然立即加以接受,一定大有帮助……这种类似便促进了同情。”(9)在同情心的作用下,休谟构筑起了自爱与仁爱之间的桥梁,同情心的普遍性与共通性特质,不仅将自爱导向仁爱,亦实现了仁爱向自爱的回归。
(三)利益是道德情感的基础
在休谟哲学中,人性蕴含自私与同情的双重属性。基于人性的自私面向,自爱得以萌生;而同情心的存在,则促成了仁爱情感的发展,由此奠定了道德架构的双重基础:自爱与仁爱。自爱构成了道德的自然基础,而仁爱则构成了道德的社会基础。人类遵循的道德要求与规范在自爱与仁爱这两种本性的指引下逐渐形成。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的仁爱所以成为社会性的德性、构成个人价值之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利他的倾向,即促进人类利益和造福人类社会的趋向”(10),无论是自爱抑或是仁爱,其本质均植根于利益之中——自爱以个体利益为基本原则,而仁爱则以共同利益为导向。
当利益被设定为共同的价值取向时,自爱与仁爱之间的关系便转化为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那么,在自爱与仁爱、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何者更为根本?在休谟看来,“由于这是事物的显而易见的现象,因而它必须受到承认,直到发现某种假设,这种假设通过更深入洞察人类本性而可以证明这些仁爱性的感情不过是自私性的感情的变体而已。”(11)休谟“基于人的生存需要与外界物质条件之间不可克服的矛盾的假定,从人类‘自爱’和‘仁爱’的本性中选取‘自爱’(自私性)作为道德的原始动机”(12)。休谟将自私心与自爱情感视为道德的起点,它们既是仁爱与共同情感的基础,亦是其归宿。休谟视情感为道德的基础,而情感植根于利益,由此,利益奠定了道德情感的基础。
(四)公私利益关系的协调
休谟在对利益的探讨中引出了其正义理论,“正如在社会中各种相互冲突以及利益和自爱上的各种对立强制人类确立了正义的法则”(13)。休谟认为:“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14)。人类的美德以道德情感为基始,而正义的美德则体现为对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关切,在探讨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关联时,休谟曾说:“我们的政治义务的目的虽然是在于执行我们自然的义务,可是这个发明的第一动机,以及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最初动机,都只是私利。”(15)由此可见,休谟视个人利益为更为根本性的要素,他主张个人利益的优先性,并印证了私利的合理性。同时,休谟也为共同利益感预留了空间,他说:“迫于这些事例,我们必须放弃这种用自爱原则来说明一切道德情感的理论。我们必须采纳一种更公共的感情,并承认社会的利益甚至就它们自身而论也不是与我们完全漠不相关的。”(16)社会的存续亦需共同利益的支撑,个人利益不仅是共同利益的前提,亦是共同利益的最终归宿。
正义原则与政府的存在确保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和谐统一。鉴于个体的自私本性与自爱需求,人们缔结了关于仁爱及社会本性的“约定”。休谟认为,“如果约定是指一种对共同利益的感觉……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起源于人类的约定。”(17)为了维护共同利益感的确立,休谟提议政府应作为中介角色,由于“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18),因此,人们自发组成社会以满足向自然求生的需求,而政府的诞生则是人们向自身求生的需要。政府的存在旨在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保护人们实行他们所缔结的互利的协议”(19)。“人离开了社会便不能生存,离开了政府便不能结合”(20),所以,维护正义规则既是政府存在的理由也是其工作目标。政府的权力由共同约定赋予,为实现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政府必须将利益置于道德之上,尊重并保障每个人的利益与财产权利——正义的具体体现。“正义是社会的维系力量”(21),而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个人层面的正义,均以利益为基础。
二、马克思的公私利益理论
利益问题是马克思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他深入剖析了利益范畴的二元意蕴,阐释了公私利益的辩证关系,并得出了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超越狭隘个人利益的根本条件、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是整体利益实现的具体形态等一系列科学论断。
(一)马克思利益内涵的双重性
马克思在界定利益范畴时,秉持了一般与特殊的辩证统一原则,他既揭示了利益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内涵,又探讨了其在现代市民社会结构中的特定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方面,马克思揭示了利益的基本内涵。利益是关乎人的利益,具体而言,那些与人类存续息息相关的利益,构成了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人类通过有意识的生产活动获取生活资料,此举标志着人与动物之间的本质区别。动物仅能消极适应自然,人类则能主动改造自然。生产活动,作为人类所独有的实践方式,不仅确保了人类的生存利益,更推动了人类从动物性向社会性的转变,成就其作为“人”的真正意义。马克思曾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22)。由此可见,满足“吃喝住穿”等基本生活需求,为人类最首要的利益,亦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马克思探讨了利益的特殊内涵。利益的特殊内涵体现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利益概念原本局限于维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生活条件,但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分工及私有制的兴起,社会关系经历了深刻变革,利益在阶级社会中逐渐演变为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对社会形式进行了三种划分:第一大形式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的依赖关系”(23);第二大形式则转变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24),资本主义的扩张导致了对人的依赖被对物的依赖所取代,在市民社会框架内,利益以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态显现;第三个阶段预示着人与人之间实现全面自由的关系,个体超越了人与物的依赖,迈向自由全面的发展。
马克思界定的利益特殊内涵,特指在现代市民社会背景下,利益展现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前文所述的第二大阶段。在这一社会结构中,“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25)金钱是衡量万物价值的尺度,物转化为一种虚假且抽象的商品关系。劳动产品不再单纯地为了满足生活需求,而是用于交换。商品的出现使利益颠倒为特定的社会关系——商品关系。换言之,在商品关系中,利益呈现为一种颠倒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利益是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
现实利益问题是马克思发现和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契机。利益是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逻辑起点和重要内容。
1.人类追求物质利益的生产实践,构成了人类历史的起点。马克思明确表示,“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26)。这意味着人类历史本质上是一部劳动发展史,记载着人类满足需求、追寻利益的轨迹。正如马克思所言,“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27)。当人类为获取生存必需的物质资料而投身劳动时,不仅标志着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亦拉开了人类历史的序幕。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中心而展开的生产活动奠定了人类历史的起点。
2.对利益问题的深入剖析,是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契机。马克思早年深受黑格尔理性主义的熏陶。然而,当他“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28)时,他洞察到黑格尔哲学在解决社会历史问题上的偏颇与局限。因此,马克思着手对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进行批判性审视,并转向对经济利益关系的分析。他揭示了莱茵省议会背后各阶层的利益动因,以及国家与法律是维护阶级利益的工具。他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律关系的论断,并意识到唯有从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视角出发,方能揭开人类历史发展的深层逻辑,从而开辟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
3.利益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基础范畴,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勾勒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轨迹,强调“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29),系指在特定生产关系中参与生产劳动的个人。这些现实个体为满足生存需求,投身物质生产,形成特定的社会劳动力,并催生相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关系的体现,而生产力的进步必然引起与之相匹配的生产关系调整,二者之间的矛盾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中最基本的内在矛盾。生产关系作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于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矛盾运动便应运而生。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正是在这两对基本矛盾的辩证运动中不断前进的,而这两对基本矛盾的根源则在于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之中。可见,社会矛盾运动的展开以及社会历史的发展,都能从人们为获取物质利益而展开的生产实践活动中寻找根源。
(三)公私利益关系的辩证探究
马克思阐明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共同利益)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他认为“‘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30)。在阶级社会的背景下,整个社会似乎“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31),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2),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在此,人的本质发生异化,人沦为了利益的奴隶。个体利益表现为特殊利益,整体利益则变成狭隘的阶级利益,两者间呈现出对立状态。马克思进一步论断,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超越狭隘个体利益的前提条件,而构建一个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则是实现整体利益的理想形式。
1.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超越狭隘个体利益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马克思阐明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阶段。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原始阶段,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直接的依赖关系。进入第二阶段,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显著提升,直接的依赖关系转变为以物为基础的间接关系。马克思在解释这一阶段特征时提到:“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统治必须采取物的形式,通过某种第三者,即通过货币。”(33)此时,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成为主导,商品与货币作为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媒介,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形态是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使个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由,但也陷入了对物的依赖关系中,金钱至上成为社会运行的法则。唯有超越对物的依赖,从必然王国迈向自由王国,人类方能摆脱异化状态,实现真正的自由,这恰是马克思所描绘的第三阶段。达到这一阶段目标的条件就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所有人的需求均能得到满足,私有制失去存在的基础,人们摆脱了对利益的争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对立根源得以消除,二者回归和谐统一,实现了对狭隘个体利益的超越。
2.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是整体利益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曾指出:“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34)无论社会形态如何变迁,人们为追求利益会自发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体理应反映成员的共同利益追求,但在阶级社会中,代表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虚幻共同体无法代表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甚至可能会侵害个体利益,引发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马克思认为,唯有在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框架内,整体利益方能得以实现,同时个体利益能得到妥善保护。这一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即共产主义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言,“只要人们还处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就是说,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35)。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的需求均能得到充分满足,个人利益被有机融入到社会整体利益之中,从而实现真正的和谐统一。
三、马克思对休谟公私利益理论的超越与批判性重构
休谟的公私利益理论虽蕴含一定的积极价值,但也存在局限性。相较而言,马克思则深入到现实的社会关系层面,致力于揭示利益的深层机制,从而对公私利益关系作出科学的阐释。
(一)休谟公私利益理论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休谟的公私利益理论蕴含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他在合理肯定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为共同利益的实现预留了空间。他通过引入“同情心”和“共同情感”的概念,巧妙地为从自爱转向仁爱,从自私转向同情,由个人利益过渡到共同利益搭建了理论桥梁,也为公私利益的和谐共生议题提供了理论参考。尽管休谟的利益理论存有不足之处,但其在方法论上区别于西方主流政治理论的传统路径——后者往往根植于理性主义土壤,致力于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理论体系。相反,休谟将情感引入道德哲学中,将人性情感与社会建构的法律制度、正义规则相融合,从而将道德情感论拓展至社会公共政治理论的广阔领域。为现代社会如何在规则秩序的制度构建与道德情感的德性建设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在道德情感和规则秩序的双重维度上建设现代政治理论等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
休谟的公私利益理论亦存在局限性。休谟试图从人性论出发论证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及公私利益和谐一致的基础不牢。当休谟将利益作为道德基础时,实则蕴含了利益与人类存在的关系议题,休谟却未能阐明此关联。休谟虽然努力从事实层面给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公私利益的和谐性予以证明,但是仍然缺乏现实的、实践的分析视角,无法对利益范畴予以准确的界定。
(二)马克思对休谟公私利益理论的超越
休谟基于人性自利论证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却忽略了人性的复杂性与社会现实性,在自利个体充斥的社会中,私利往往成为行动的首要考量,而仅凭“同情心”与“共同情感”实现公共利益的理论构想,实则难以企及。利益问题,归根结底是关于人的利益探讨。马克思在剖析个人利益时,首先深入到了人的本质层面,强调对人的理解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人是“现实的人”,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从事着社会活动的人。对个人利益的考量必须嵌入广泛的社会关系之中,人的利益追求及其实现方式均受社会现实的制约。
休谟立足于人性自私对个体利益进行了深入探讨,在道德层面引入了自爱与仁爱、自私和同情心的概念,旨在实现个体内部自爱和仁爱的高度融合,以及公私利益在道德框架下的和谐统一。马克思则从更为宏观的社会整体利益视角来审视个人利益,他认为在高度和谐的利益共同体中,整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共同体的存在服务于个体利益的实现。在那里,每位成员的利益需求均能得到充分满足,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呈现出一种和谐共生、互为促进的关系,个人利益以整体利益为向导,整体利益则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基础。
马克思并未孤立地谈论利益,他立足于现实将利益诠释为人类生存之需,而旨在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则被确立为人类历史进程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意识到利益问题的剖析必须根植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马克思还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利益的特殊性质,揭示了阶级斗争的本质为利益斗争,以全新的阶级分析视角阐明阶级社会中利益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强调社会制度变革对解决利益矛盾的决定作用。高度和谐的共同体是马克思利益理论的价值目标,其为传统的公私利益关系问题研究注入了新的理论活力。
总之,马克思与休谟对公私利益关系的深刻剖析,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利益理论的研究范畴,也为现实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启示。当前,面对如何在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下平衡多元群体利益,如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统筹发展和利益分配,如何在道德情感和规则秩序的双重架构下构建现代政治理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复杂议题,深入挖掘马克思与休谟公私利益理论中的智慧资源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在科学理论的引领下,依托制度保障与道德情感的双重机制,于不同层面与领域内精准界定公私利益的界限与互动关系,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注释:
(1) [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51页。
(2)(4)(5)(6)(7)(8)(9)(14)(15)(18)(19)(20)(21) [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06、449、621、396、348、349、350、532、580、521、574、436、326页。
(3)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74页。
(10)(11)(12)(13)(16)(17) [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150、16、114、70、157页。
(22)(27)(29)(33)(3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8、158、151、184、165页。
(23)(24) 《马克思思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2页。
(25)(3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4、34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5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6页
(32) 《马克思思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54页。
作者简介:王楠,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62。
(责任编辑 木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