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并积极主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作为国家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关涉党的前途命运、国家长治久安。伴随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空间所具有的信息传播速度快、自由程度高、虚拟性强和难以溯源等特点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挑战和冲击与日俱增。为占领互联网这一意识形态的“主战场”和“最前沿阵地”,我国凭借先进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为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提供实践路径。
从国家层面确定治理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实施手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网络空间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效果的最终实现。其一,健全网信工作体系。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中央、省、市三级网信管理工作体系,将网信工作体系向县、乡(镇)、村不断推进,逐步完善全国一盘棋的网信工作体系,进而提升我国网络生态治理能力。其二,完善网络治理制度。严格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多方主体积极参与的网络意识形态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运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互联网运行机制,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成效。其三,构建多元主体治理格局。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平台自觉、社会协同、民众自律的多元治理格局,聚集各主体的治理力量,形成治理合力。发挥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统一领导作用,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督促互联网企业和平台自律,提升广大网民的媒介素养,推动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进程。
增强多元主体协同合作,完善法律保障。其一,推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做到网络治理有法可依,增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前瞻性、可操作性与现实针对性,抓紧制定与完善立法规划,使治理工作适应互联网发展。坚持网络治理有法必依,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强化执法主体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违法必究。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平台散播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言论,坚决反对任何抹黑党和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想与行为,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健康运行。其二,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制度化、常态化、常规化。严格化推动各大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实名注册制度,显化网络发言定位功能与不良信息举报、反馈选项,保护广大网民个人及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为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实现良法善治,保障网络空间意识形态风清气正、健康发展。
掌握自主的先进的网络技术,紧紧牵住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不断突破网络治理所需的关键核心技术,构建我国安全可控的网络治理体系,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科学化、智能化和创新化。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补齐核心技术“短板”,强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硬实力。加强网络虚拟技术的使用和规制。避免因算法技术与算法智能异化而产生的“信息茧房”现象。加强对虚拟技术的使用和规制,制定及时有效的监测与反馈机制,避免“信任衰退危机”效应,营造风清气正、生态良好的网络治理平台。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思想引领,不断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软实力。其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文化中的引领地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文明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涵养向上向善的网络道德,增强网络文化吸引力,有效发挥其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功能。其二,构建主流话语体系,完善中国特色叙事模式。打通政治话语、学术话语和大众话语,增强我国柔性叙事能力和话语阐释力。其三,创新传播方式。完善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机制和宣传手段,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纵深融合发展。综合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融合“网络文化+科技”,创新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方式,积极推动“说教式”单向度传播向“体验式”双向度对话传播转变,使网络意识形态在传播互动中实现共振、共鸣、共情、共行。
采取一元主导与多元共治、主流引导与兼容并包的方法。一方面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主导权和话语权,加大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力度,确保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一元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在坚持辩证法的前提下,处理好一元主导与百花齐放的关系,毫不动摇坚持一元思想的指导地位,用马克思主义引领多元多样的社会思潮。采取全方位和立体性的措施,对多元化的网络非主流意识形态进行有效引导,使其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发展,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
我国正处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面临严峻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挑战与难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筑牢网络空间意识形态防线,力争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