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支持起诉视角下家庭暴力的综合防治

2024-12-23 00:00:00越祖琨李志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11期

摘 要:检察机关聚焦受家暴妇女维权困境,积极探索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特别程序领域开展支持起诉,全面履行审查职责,准确认定家庭暴力,通过支持起诉办案、司法救助、多渠道济困、社会治理等综合防治手段,让不敢提起民事诉讼的受家暴妇女平等行使诉权,帮助消除家暴复发的可能,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改善弱势女性生活发展环境,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维护 民事支持起诉 综合治理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梁某霞与丈夫宋某峰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宋某云。婚后,梁某霞无业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家中积蓄被宋某峰掌握。宋某峰经常酗酒,酒后多次对梁某霞殴打、谩骂,打砸家中物品。梁某霞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2022年1月11日,梁某霞向法院起诉离婚,宋某峰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酗酒、家暴,梁某霞在亲友劝说下撤回起诉。此后,宋某峰不改恶习,且不愿协议离婚。梁某霞搬离住处与宋某峰分居,临时租住在某小区车库,生活艰苦。宋某峰跟踪、尾随梁某霞到其临时住所、工作地点滋事,致使梁某霞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伊旗检察院”)在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中,与当地妇联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协作机制,发现本案线索。梁某霞认为自身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受到威胁,希望得到法律帮助。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后,2022年11月14日,梁某霞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检察机关认为,宋某峰多次对梁某霞实施的殴打、谩骂等行为系家庭暴力行为,侵害梁某霞身心健康,影响梁某霞正常生活工作,梁某霞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遂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22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宋某峰对梁某霞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宋某峰骚扰、跟踪、接触梁某霞;禁止宋某峰干扰梁某霞的正常生活。[1]

二、家庭暴力案件办理难点及解决

家庭暴力,既损害受害者人身安全和安宁的生活秩序,影响家庭和睦关系,也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规范创设家庭暴力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制度,维护受家暴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从民事、刑事、行政等多层次规定施暴者的法律责任。然而,仍有很多家暴受害者面临各种维权困境。

(一)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的区分

日常生活中,家庭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诸如谩骂、拉扯、推搡等轻微暴力,而家庭暴力是施暴者通过长期反复实施家暴行为,带给受害人肉体或者精神痛苦,强使受害人屈从于施暴者的意志,从而达到施暴者的目的,其本质核心是强制支配和控制。一般来讲,家庭成员之间偶发的、不以实现强制支配和控制目的的暴力行为,即使失手造成受害人严重的人身损伤,亦不应作为家庭暴力予以处置。反之,施暴者通过长期的言语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吃饭治病、经济控制等手段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感从而被施暴者控制,虽未产生明显的身体损伤,也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实践中,无论是受害人本人、知情证人还是执法司法人员往往将二者混淆,导致未及时发现、干预和制止家暴行为。

本案宋某峰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当给予梁某霞必要帮助和支持。一是梁某霞为照顾家庭放弃外出工作,全职照顾老人孩子,家中积蓄均被宋某峰掌握,从经济地位上看,宋某峰处于控制地位。二是宋某峰常酒后滋事打砸家中物品,无端谩骂、指责梁某霞,甚至对梁某霞实施殴打,既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也让梁某霞陷入精神高度紧张和慌恐中。宋某峰以反复实施殴打、谩骂、打砸物品等行为,加之经济控制的地位,迫使梁某霞不得不屈从于宋某峰的意志行事,给梁某霞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造成的严重影响,此二人之间的纠纷已然超出了一般家庭纠纷范畴,应认定为家庭暴力。据此,检察机关明确指出宋某峰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及其危害后果,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层面全面论证阐释支持起诉意见,为法院支持梁某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求打下基础。

(二)检察机关能否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支持起诉

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私密性。受害者多为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在年龄、智力、身体素质、文化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有的基于各种考虑,不愿“家丑外扬”,选择隐忍不发;有的因疾病、行动受限等原因“口不能言”,无法对外求助。亲朋邻里、村(居)委会、妇联、残联、公安机关难以及时发现给予帮助。这些受害人难以清晰表达法律诉求、阐明事实理由,甚至不知管辖法院,仅凭自身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加之,受害人不懂、不会收集保留诸如视听资料、病历资料、保证书、悔过书等客观证据,仅凭自己的陈述证明遭受家暴,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如上所述,家暴受害者在申请启动司法程序、行使程序权利等“诉权”方面存在着诸多障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积极探索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特别程序领域延伸,为家暴妇女撑起‘保护伞’,表明检察机关反对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2]检察机关为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既符合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重要力量的内在要求,又能保障弱势群体平等行使诉权,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优势,有效维护受害者的民事权益。

本案受害人梁某霞文化水平不高,欠缺法律知识,通过亲友规劝、向公安机关报警、向法院起诉离婚,均未能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而证明其遭受家暴的证据散见于公安的接警处警记录、法院的案卷材料以及部分照片和视频中,未形成完整充分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协助梁某霞向公安派出所调取家暴警情接处警记录,协助梁某霞向其之前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调取案卷材料,向居委会、受诉法院了解梁某霞家庭情况以及矛盾调处过程,帮助梁某霞梳理其拍摄的宋某峰家暴的音频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全面还原梁某霞与宋某峰婚姻家庭关系全貌,证实梁某霞面临家暴风险,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家庭暴力易反复问题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第29条、第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法院支持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求,是通过对施暴者的家暴、跟踪、滋扰等行为作出“禁止”式的裁定,让施暴者承担一种消极、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大都以6个月有效期为限,还规定法院应将裁定及时送达有关公安机关和社区居(村)委会以协助执行。而裁定作出后,法院与公安机关、社区居(村)委会怎样协作配合,施暴者能否自觉履行裁定内容,受害人再次遭受家暴该如何维权,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家庭暴力治理效果,亟待各方共同跟进、综合施策。

为防止家庭暴力“死灰复燃”,伊旗检察院持续跟进《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和当事人婚姻家庭情况,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巩固案件办理效果。联合旗妇联、公安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召开训诫会,共同向宋某峰释法说理,指出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告诫其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禁止再对梁某霞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制定回访计划,与民警、妇联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以及亲友一同监督宋某峰纠正不良生活习惯,确保宋某峰不再实施家暴行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梁某霞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缓解生活压力,改善生活条件。通过妇联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免费为梁某霞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家暴带来的心理阴影,修复心理创伤。引导梁某霞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课程,提升自身工作技能,鼓励其走出家庭参加工作,实现精神和物质上的独立自主。此后,梁某霞与宋某峰婚姻家庭关系得到缓和,生活工作逐渐回到正轨。

此外,伊旗检察院与红十字会联合设立“伊检关爱”司法救助专项基金,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与妇联会签文件建立协作机制,及时为生活困难妇女给予救助和帮扶。开展专项调研,分析辖区内13个公安派出所300余条涉及家暴警情处置现状,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改进家暴警情处置工作,加强内部业务培训,规范《家庭暴力告诫书》开具程序,发挥家暴防治应有作用。

三、家庭暴力类案办理思路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检察机关主动更新监督理念,围绕弱势群体维权难点,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优势,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促进诉权平等,弘扬法治精神,传递司法温情,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基本价值追求,让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结合本案的办理,如何更加有效的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在全面调查核实基础上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准确认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与一般家庭纠纷存在着本质差异。要开展全面调查核实还原案件事实,注重从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和控制支配的实质上厘清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防止检察权过度干预一般偶发性家庭纠纷。要关注收养、单亲、寄养、同性等多元家庭形态[4]中成员之间家庭暴力认定,以及“冷暴力”“性暴力”、自残自杀、宣扬隐私等非典型性家暴行为认定问题,从符合立法原意和社会发展趋势的积极司法实践中,将更多受家暴迫害的群众,纳入被关注被支持的对象,让难于“喧诸于口”的家暴之痛,终于依法履职的司法利剑之下,让公平正义的法治底色为群众可感、可触、可见。

(二)尊重当事人权利处分,秉持有限介入原则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要找准民事支持起诉定位,严防“大包大揽”“越俎代庖”式过度介入民事纠纷。支持起诉的目的,是补强弱势群体诉权,而诉权归于公民自身。[5]要关注当事人实质诉求,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开展支持起诉,选择适当的履职方式。如本案家暴受害人梁某霞顾虑未成年孩子的就学成长,欲通过法律途径制止家暴行为,督促丈夫改正生活恶习,其本质诉求并非结束婚姻关系,引导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权益更为恰当。积极协助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其收集出警记录、伤情照片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解决举证难题。充分发挥调查核实职能,立足家庭纠纷案件事实本身,开展矛盾调处和化解工作,着力修复社会关系,消弭对抗戾气,回归理性平和,审慎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三)持续关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跟踪问效消除家暴复发可能

要联合法院、公安、妇联部门加强对施暴者的批评教育,阐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告诫其改正家暴恶习。要严厉打击惩治违反生效裁定的行为,给予经济惩戒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形成有力震慑之势。要借助工会、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以定期家访、上门帮教、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施暴者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治,消解不良行为背后的心理症结,修复家庭婚姻关系。对于难以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要适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引,引导其采取和平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处理子女抚养事宜,并视案情确有必要,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建议法院裁判离婚纠纷时对家暴受害人予以合理倾斜,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四)依法履职解决深层次社会问题,推动形成反家暴共治格局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多向发力、协同共治作用,与妇联、公安、法院、司法等单位共同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协作机制,强化家暴案件的线索移送、案情通报、会商研判、联合调处、综合救助帮扶,形成合力联动之势解决“单兵作战”难题,堵塞管理缺位错位漏洞,以“我管”促“都管”,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一是利用妇联心理帮助中心以及民政婚姻家庭辅导室作用,开展心理疏导、宣传教育、调处纠纷,推动建立良好婚姻家庭关系。二是推动公安机关规范警情处置程序,做好家庭纠纷警情的调查核实和矛盾调解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力制止家暴行为。三是与法院构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件移送、立案、审理“绿色通道”,以赋予强制执行力的生效裁定,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四是督促学校、医疗机构等部门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主体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给多的关注和保护,及时报告家暴线索。五是协同民政、残联、妇联、综治部门开展家庭矛盾纠纷专项线索排查,建立预防、调解、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综合干预机制,全面梳理困难群众基础信息,加强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有力物质支撑和法律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五)扎实推进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弱势群体维权意识

要抽调政策理论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组建宣传小组,为特定受众设置不同内容的宣教模式。借助融媒体工作室,拍摄普法小视频、微电影,利用“两微一端”等载体进行普法,切实提升普法实效。要充分利用“妇女节”“七夕”“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送法”活动,通过反家暴法律规范内容解读和典型案例分析,面对面解答群众法律咨询,传授自我保护方法,指明法律维权途径,提高群众防范家暴意识,倡导培育“性别平等、互爱互助、敬老怜幼”良好家风,打通普法“最后一公里”,让法治宣传沉下去、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