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割居民住宅楼接地电线行为的认定

2024-12-23 00:00邱洁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11期

摘 要: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接地线的功能作用及社会属性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审查盗割接地线类案件时,需结合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后果危害综合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盗窃接地线,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处理;若行为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触犯盗窃罪,应根据想象竞合原则,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破坏电力设备 盗割 正在使用中 想象竞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5月,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经事先合谋,利用三人曾经从事弱电工的经历,冒充供电公司检修人员,先后23次至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某小区,采用电缆钳剪、徒手拉拽等破坏性手法,盗割上述小区多幢居民楼内的接地保护电线2400余公斤,后因盗割过程中误剪火线导致部分住户停电而案发。经鉴定,上述被盗割接地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三被告人将上述电线变卖,所得赃款均分。

另查明,案发地为商品房或安置房老小区,所有楼房均已交付使用,人员入住密集。根据现场勘查反映,三被告人所盗割电线均为住宅楼内电线管道中的接地保护线,电线箱柜中其他的火线、零线等电线均完好并处于正常使用中。到案后,三被告人辩称,其作案目标主要为接地保护电线,且大多情况下,所盗接地线均为他人盗割后的残损电线,并非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二、分歧意见

(一)本案仅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成立盗窃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辩解,其盗割接地线时选择的部分接地线系已经被他人剪断过的接地线,属于线路不完整的接地线,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盗割的接地线均在小区内正在使用,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常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被告人剪断接地线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然本案案发系因一次误剪,即将火线误认为接地线而剪断,继而引发停电,但无论被剪断的是火线还是接地线,均仅影响一般生活用电,该导致部分住户停电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无论是完整接地线还是残损的接地线,均应视为“正在使用中”的涉公共电力安全的设备。三名被告人以破坏性手段窃取居民楼内正在使用中的接地线,其行为直接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的法益,同时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根据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时,如何“择一重罪处罚”

三被告人盗割电线价值达12万余元,破坏电力设备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量刑均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种意见认为,若主刑相同,比较附加刑的轻重,盗窃罪需并处罚金,因此盗窃罪相对更重。另一种意见认为,比较两罪的轻重应同时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从准确评价行为社会危害角度出发,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居民小区内的公用电缆线应属于电力设备

通常情况下,居民小区住宅楼内公用电缆线包括火线、零线、接地线,三者缺一不可。其中,火线是电力线路中携带实际电流的导线,负责将电流从供电端输送至电器设备。零线是电力线路中的返回线,它的作用是提供回路供电,将电流从电器设备返回到电源。接地线是用来将电流引入大地的导线,主要起到导流保护的作用。由于接地线本身不带电,犯罪分子盗割接地线后,居民家中一般不会发生跳闸、断电情况,也不会影响电器的使用,因此犯罪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居民小区内的公用电缆线属于电力设施范围。行政法规中的电力设施与刑法中的电力设备从概念外延上看有所区别。从刑法的立法目的来看,重点保护的是维持电力运行所必须的电力设备,而非广义的电力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质上要求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能够危害公共安全,而有些电力设施,主要是一些辅助设施,即使遭到破坏,也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影响。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有必要对接地线的公共安全属性作进一步地分析。

本案中,被盗割的接地线属电力线路中的安全防护线,其主要作用是当电器设备漏电或感应带电时,能够快速将电流引入大地,从而使设备外壳不再带电,防止用电设备表面的静电或漏电对人造成电击伤害。接地线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触电风险,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是维持国家电网正常运行的必要装置。破坏接地线必然会影响到电力设施的安全使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带来现实危险,直接侵害了公共安全的法益。所以,本案涉及的居民小区内接地线不仅属于电力设施,同样也属于电力设备的范畴。

(二)已经交付使用的居民小区内公用电缆线应视为“正在使用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本案中,被告人均辩解其盗割接地线时选择的是已经被他人剪断的接地线,属于线路不完整的接地线,故不能认定为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何谓“正在使用中”,《解释》虽未明确指出,但其实已从电力设备状态层面作出了规定,即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已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状态,进而列举了两种较为典型的使用状态情形。在电力设备投入使用后,常态是正常运行,但也不排除电力设备存在检修、调试、暂时停电、待用、备用等非运行状态。该种“非运行状态”与列举的两种使用状态在本质上无异,应纳入“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状态”,从而做到司法解释条文的周延性。因此,犯罪分子对一些临时检修、因故障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进行盗割时,同样应认定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不应将实际通电运行作为“正在使用中”的判断标准。

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电力部门要求居民楼内火线、零线、接地线三线必须同时安装入户,三者作为一个整体来保障电力运行和用电安全,对于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也应进行整体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盗割接地线行为发生后,火线、零线虽仍能保证住宅小区的照明、供暖等用电需求,但用电保护功能处于缺失状态,直接影响到用电安全。因此,无论本案被告人是盗割完整接地线还是盗割残损的接地线,只要上述电缆设备中的火线、零线都处在运行使用当中,即应当将相应的接地线同样视为“正在使用中”。

另一方面,居民小区内接地线被盗后一般难以被及时发现。本案中,从被告人第一次作案到案发,历时较长,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时已无法判断被告人行为时所盗接地线是处于完整状态还是残损状态。如果以被盗割的接地线是否处于完整状态作为“正在使用中”的证明要求,则会导致破坏电力设备案件的证明难度无端加大,势必使一些本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分子最终只能以盗窃罪处理,不利于厘清法律关系,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

(三)被告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的法益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要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需结合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后危害果等综合判断。通常来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高压输电线路备用线路、用于医疗、交通、抢险等领域的电路,由于极易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一般应认定为危及公共安全;而对于一般生活用电、景观照明等用电线路的判断则要结合电力设备设置的位置、影响范围、危害结果来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多次盗割居民小区楼内接地线,次数多、数量大。虽然盗割电线的行为不直接影响居民生活用电,但每次作案后,给整个小区少则十余户、多则几十户居民家中的用电安全带来重大影响。尤其是遇到雷暴天气或居民家中电器年久老化,在使用电器时极可能出现因短路、过热引发的设备损坏、火灾和触电事故,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接地线的大量缺失不仅对当地居民的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更可能危及居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导致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的后果。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四)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本案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处”原则,比较刑罚的轻重首先应当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确定犯罪行为触犯各罪名所处的法定刑档次[1],再以“先比后定法”[2]对各罪法定刑比较轻重,进而确定哪一罪为“重罪”。具体而言,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符合江苏省“数额巨大”标准,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法定刑的高低作为“从一重”中重罪判断的标准,但在法定刑主刑相当的情况下,仅以是否有附加刑作为重罪的考量因素,明显是欠妥的,还需综合考虑犯罪的行为手段、侵犯法益、危害后果等。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其与盗窃罪的区别不仅在于犯罪数额,还在于作案手法更复杂、危害后果更严重、社会影响更恶劣;且无论犯罪数额多少、是否出现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都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刑法设置来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该类犯罪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罪责无疑更重。本案中,接地线的大量缺失除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外,还对当地居民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威胁公共生活安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便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当,本案还是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全面和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