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中小学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

2024-12-19 00:00:00尹雅丽钟莹邓同豪
留学 2024年24期

在现代教育制度中,学校和家庭作为儿童青少年发展的“微系统”,对学生行为习得具有直接影响。教育惩戒作为学校管理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手段,其实施过程凝聚双方合力,成为实现育人目标和矫正学生失范行为的新思路。德国中小学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形成了系统化的体制机制,有效促进了家校在预防违纪、制定惩戒、落实惩戒等环节的协同配合。

家校合作的职责划分

自20世纪50年代起,德国积极推动中小学教育惩戒中的家校合作。德国《基本法》明确父母和国家对教育子女负有共同责任,奠定了学校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尊重家长意见的法理基础。此后,德国中小学相关政策文件不断强调家校合作在学生行为管理中的重要性,如201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教育体系报告》指出,德国各州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以提出决议等形式参与合作,并享有对学生惩戒事务发表意见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德国各州《学校法》进一步阐明了家校合作实施学校事务管理的法定范畴,如2023年修订的德国黑森林州《学校法》明确规定家长委员会参与包括学生惩戒措施在内的多项决策,使家校合作实施惩戒在法律层面得到有力保障。

学校:惩戒监管权与执行权的有机统一。德国中小学在各州教育决议机构的领导下实施教育惩戒的各项程序,并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听取监护人意见。首先,德国中小学惩戒决议受家长监督,学校在实施惩戒前必须听取学生监护人意见,并针对部分条款征求专家意见,在程序上强调对学生监护人意见的听取和采纳,切实保证惩戒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其次,根据不同惩戒情形,德国中小学对包括监护人在内的多个主体和机构履行惩戒告知义务。例如,当学生出现犯罪行为时,学校除了需要告知学生家长,还应当在原则上告知警察局等第三方机构,在情节严重时应当引入教育干预和司法干预,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合力。最后,德国中小学实施教育惩戒的措施受各级机构决议指导。例如,德国巴伐利亚州中小学参照各层级机构意见开展惩戒措施,情节较轻的惩戒由班级教师提出决议,对于限制学生教学活动、休学等较重情节的惩戒措施,则采取分级决策原则,由校长及教育监管部门、州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批准。

教师:惩戒裁量权与决策权的有效兼顾。德国各州教育部门充分保障教师在惩戒中的自主性,并鼓励教师在教育惩戒中从学生纪律的管控者转变为学生积极行为的引导者。首先,德国教师在惩戒的法律框架内行使裁量权。德国各州《学校法》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如口头批评、记录在册等。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须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在法治框架内履行惩戒职责。其次,德国法律赋予教师在教育惩戒中充足的自主裁量权,教师可根据课堂教学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惩戒方式,如书面警告、暂停参与课堂活动和课后活动等,在惩戒形式上体现教育性和针对性。最后,德国教师大会作为教师代表群体,有权提出部分惩戒决议,且受家长委员会和上级教育部门监督。若学生行为产生严重危害,教师大会可对学生行为定性并做出休学、开除等决议,但当家长委员会多数成员质疑其决定时,教师大会须寻求上级教育部门意见,接受多方监督,防止惩戒裁量权滥用。

家长:教育监护权与参与惩戒权的平衡衔接。德国各州政府推动家长充分参与学生教育,并保障家长在学生惩戒中的知情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首先,德国学生家长作为学生法定监护人,享有天然的教育监护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家长与教育机构在学生教育中各司其职,二者形成相互平行的关系。因而从法理的角度看,德国家长享有对子女的教育权和惩戒权,且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在原则上互不侵犯。其次,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家长在子女教育惩戒中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德国法律框架下,学校事务隶属于各州自主管辖的事务范畴,各州可细化规定父母参与教育惩戒的权利和义务,如惩戒告知、申诉等,为家长行使教育监护权提供制度保障。最后,德国学生家长承担学生侵权的连带责任,必然导向家长教育监护权与参与惩戒权的内在衔接。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应当在子女事务中承担相应责任及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这就要求家长及时了解学生违纪情况,在学生受到惩戒时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形成家校合力。

学生:法治框架下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德国的教育惩戒制度建立在尊重和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首先,德国政府在宪法层面明确划定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范畴,为教育惩戒设定法治边界。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为保护学生权利提供了最高层面的法律依据,也为学生在惩戒中受到相应尊重和保护提供了根本保障。其次,德国各州的教育法对学生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学校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言论自由、信息自由、集会自由等权利,且这些学生权利应当在包括惩戒在内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切实保障,为防止惩戒侵犯学生基本权利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再次,德国中小学的教育惩戒实践,注重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保护。德国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在实施惩戒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人感受和心理需求,避免采取有损学生尊严的惩戒措施。例如,明令禁止公开羞辱或者过度批评等做法,教师应当更多地采用私下谈话、积极引导等方式来纠正学生的不当行为,以维护学生的尊严和自尊。最后,德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强调保障学生的参与权。在制定和实施惩戒措施的过程中,学生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决策过程。许多德国学校设有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可以参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包括惩戒规则及相应程序等,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体现教育民主。

协同惩戒的运行机制

学校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惩戒信息透明度。德国学校在家校合作中充分意识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性,采取数字化手段留存学生教学实践及惩戒内容的记录,并及时知会家长,为德国家校合作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首先,德国中小学建立了教育惩戒信息共享数字平台。德国中小学通常会建立具备学校特色的信息共享机制,采用数字平台上传学生学校表现的相关信息,家校实时交流合作、学生行为管理和惩戒预警等关键信息。例如,部分德国中学使用数字学生档案系统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表现以及行为记录,为家长实时查看并了解学生信息提供渠道,并推动家庭和学校及时沟通和采取针对性惩戒措施。其次,德国中小学及时详细记录学生问题行为和惩戒过程,为加强家校合作和共同育人提供信息支撑。部分德国学校采用“行为记录簿”形式,即教师详细记录学生的日常行为,包括学生遵纪守法行为和违纪行为;家长需要定期查看这一“记录簿”并签字,以全面掌握学生的行为动态。最后,德国中小学开展多元化家校沟通活动,确保家校交流机制的有效实施。德国学校通常每年举办若干次开放日活动,邀请家长到校参观。在家校协作活动及其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中,家长可直观了解到学生在校的行为表现,并充分知晓学校的管理制度和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

家校共同决策机制: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性。德国中小学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十分注重程序正义和利益平衡,因而推行“民主化”惩戒决策机制。德国部分中小学邀请家长参与讨论学生惩戒决策的程序及方式,共同制定适合学生的惩戒或改进计划。例如,“和解圈”是德国中小学“恢复性”惩戒活动在学校环境中的一种具体应用。当发生冲突或违规行为时,相关各方齐坐一堂,在经培训的调解员引导下进行对话。“和解圈”由学生及双方父母、班主任、中立调解员组成,在调解过程中各方表达自身看法,并由多方共同商议惩戒结果,体现了在惩戒过程中实行民主决策的理念。从价值取向而言,德国中小学在惩戒决策活动中充分尊重家长意见,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德国学校通常每隔几年就会制定或修订学校发展规划,其中包括学生行为管理和惩戒政策的规划等。在此过程中德国学校会广泛征求家长意见,通过问卷调查、讨论会等形式,让家长参与到学校长期政策的制定中,并将家长意见纳入学校惩戒政策。

家校交流互动机制:助力育人实践科学化。德国中小学注重在惩戒活动中引入专业知识和社区资源,为家长科学育人和学生问题行为预防提供了更专业的支持。首先,德国中小学为家长提供专业知识培训,帮助家长更好履行教育职责,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例如,部分德国学校会定期举办“家长学校”活动,邀请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专家为家长提供关于儿童心理、沟通技巧、矛盾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多元化培训活动的举办,旨在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使家庭教育能够与学校教育形成有效互补,共同预防和应对学生问题行为。其次,德国中小学致力于推进家校合作活动机制的改革创新,应用心理学规律,打造学生惩戒和行为矫正的具体方案。例如,行为契约是德国中小学学生、教师和家长之间的一种协议,明确规定了预期行为标准和具体改进的步骤。如黑森州某中学与学生和家长共同制定的行为契约,不仅列出了需要改进的行为,还详细规定了实现目标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学校、家长和学生会定期回顾契约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体现了科学育人的理念。最后,德国中小学鼓励家长参与学校与社区开展的教育活动,拓宽家校社协同育人渠道。例如,在社区服务、环保项目等具体活动中,德国中小学在家、校、社多方参与的实际情境中培养学生责任感、观察学生行为并及时矫正问题行为。

德国中小学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经验为完善各地教育惩戒实施中的家校沟通机制、提供专业化惩戒知识支持、引入创新性惩戒实践路径提供了有益借鉴。首先,在理论提升方面,加强对家庭教育的专业知识培训。家校共育的前提和基础是学生家长教育知识水平的提升,中小学校可通过开展系列家庭教育主题培训项目、开发智能化专家咨询平台、整合各地优质教育资源并组建专业数据库等方式,提升家校惩戒教育合作成效。其次,在技术改进层面,拓展惩戒实践中的家校沟通渠道。德国中小学通过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惩戒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的创新,是对新时代数智技术融入教育实践的一种反映。各地中小学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应当借鉴德国的信息沟通机制,推广数字化学生行为监测与管理系统、构建互动性强的家校沟通数字平台,推进家校合作育人与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最后,引入家校社共育的惩戒实践机制。参考德国的“和解圈”和“行为契约”等举措,推广多方协同的惩戒审议制度和学生行为契约制度;设计多元化的社区服务项目,设立家庭志愿服务日,鼓励家长与孩子共同参与社区服务,并建立多维度的社区服务项目评估体系,规范化协同育人。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红色文化育人研究)2024年度项目“智媒体场域下红色文化资源融入中小学数字教材开发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HSWH24025);江西省基础教育课题重点项目“人工智能技术在中小学新形态教材开发中的应用潜力与风险对策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SZUGSZHZD2024-1214)。

(作者尹雅丽系赣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钟莹、邓同豪系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