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推进互联网平台治理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顺应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则设计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互联网平台公法私法治理逻辑、数字技术规制理念及立法价值取向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以加强互联网平台自律监管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数字技术风险的立法规制路径,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互联网平台立法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互联网平台;法治;德治;网络空间;数字技术规制
[作者简介] 姚志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胡锦浩,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 本文系2 0 1 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网络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之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 1 8 VH J 0 1 1)的阶段性成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逻辑,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具体表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既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其中,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开端环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首要阶段。实际上,立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契合的价值意蕴和功能定位。以法律为表现形式的立法本身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体现着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以德治国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层面的高度提炼。二者都承担着规范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2],也体现着指引国家建设、社会治理和个人行为的共同目标。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并引领立法,是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命题。在互联网平台立法领域亦是同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具有时代必然性和现实可行性。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发展互联网、治理互联网,深入推进网络强国战略,统筹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3]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也被列入立法规划。早在2 0 1 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明确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2 0 1 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绘制了明确的路线图。可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十四五”时期立法修法规划的内在要求。在此背景下,完善互联网信息领域立法也是实现该立法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立法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法律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高质量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对何为互联网平台尚未有统一界定,也尚未针对互联网平台法律制定一部专门的部门法。因此,首先要明确相关定义及其范畴。关于何谓互联网平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给出了相关定义:“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在此基础上,互联网平台立法则是指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运营、管理、监督等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的健康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及用户权益,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以及保障数字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公平竞争权利。所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并指导互联网平台法律的立法工作。据统计,截至2 0 2 4年6月,我国已制定并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 5 0余部,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构建了我国网络法治的“四梁八柱”,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4]然而,我国当前的立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耦合的导向性、操作性和保障性等方面还有所欠缺。[ 5]对此,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价值意义,即有助于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深化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及提升互联网平台立法设计的规范性。
1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有助于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空间
《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2 0 2 2年发布的《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上文化建设,互联网日益成为文化繁荣的新载体、亿万民众精神生活的新家园,成为凝聚共识的新空间、汇聚正能量的新场域。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可见,打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是我国在网络治理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从治理路径来看,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需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的价值引领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柔性道德规范引导用户文明上网,以立法中的刚性法律规范惩治网络违法现象,针对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分别从事实层面和价值层面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宣示和教育指引功能。
一方面,在事实层面,当下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网络空间是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的重点领域。当前网络上“色、丑、怪、假、俗、赌”等违法违规乱象仍频,这些违法违规内容不仅极大地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有损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还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触犯刑法。根据中央网信办官网于2 0 2 4年1 0月公布的数据,自2 0 2 4年7月开展“清朗·2 0 2 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来,针对直播、短视频、社交、电商等重点环节,集中力量整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期间累计清理拦截涉未成年人违法不良信息4 3 0万余条,处置账号1 3万余个,关闭下架网站平台2 0 0 0余个。[ 6]对于此类网络空间违法乱象,应以“文明”“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导向,重点整治网络空间中损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不良内容,守住互联网平台内容质量底线。
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层面三部分内容,而网络空间的违规现象既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引导网民遵守和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规范,也与其在社会层面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且不符合其在国家层面所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价值之间的关系而言,立法文本不仅是纸面上的规范,还具有深刻的价值导向性。每部法律法规都蕴含着立法价值,也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求。离开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引,互联网平台立法将从源头上失去运行的价值驱动力,网络空间治理也难以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可见,无论是在事实层面还是在价值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都是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的应有之义。
2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有助于推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互联网平台立法是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开端环节,更需要在法律制定之初就融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立法理念,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立法则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立法中的集中体现,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法治建设在社会治理层面的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德治建设在个人规范层面的高度凝练。只有通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双轮驱动,才能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对此, 2 0 1 8年3月1 1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写入宪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定位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也体现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价值导向。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价值引领,也是我国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核心价值枢纽。在互联网平台治理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举。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有利于培育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立法理念,从源头上提升互联网平台立法的价值导向水平。作为一种兼具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思想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主要以立法目的条款的方式来表达其蕴含和宣示的价值理念,这也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立法活动中的重要体现。在立法中确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宣示性条款,有利于准确表达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则的价值取向,并将其具体化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从而确保立法能够合乎国家道德风尚,顺应社会公序良俗。譬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互联网平台立法中的范例是互联网平台自律实践。我国互联网协会早在2 0 0 4年就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指明,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一脉相承。我国近年来对互联网行业诸多领域的立法也已提出了建立健全自律制度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互联网平台自律实践本质上就是法治与德治融合的产物,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和支撑。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对提升我国互联网平台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具有积极意义。
3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则设计的应有之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有助于从总体上提升立法技术和立法效能。在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则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嵌入立法文本,能够确保相关法律规则符合法治与德治的共同要求。其中,法律规则必备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设计中通常作用于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尤其在行为模式上,通过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化配置方式,对其调整对象设定系列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
从我国互联网平台立法现状来看,当前的互联网平台法律法规的诸多条款已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譬如,对于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九不准”情形。《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分别列举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其中正面清单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而负面清单则涵盖十一项被认定为违法信息的情形。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算法治理,我国立法分别针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以及任何使用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规定了其应当遵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行为准则,包括相关算法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传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等。对于互联网用户账号治理及上网场所管理,我国立法分别明确了我国互联网用户在注册和使用账户时禁止从事的八种情形,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禁止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信息的十种情形。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则在立法语言的设计和表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互联网平台立法不应也不能忽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培育、巩固及强化作用,而是应借助其开放的道德语言系统对封闭的法律文本系统予以科学的调整和完善,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立法的顶层设计,增强互联网平台立法的精细性和完备性,从总体上提升互联网平台治理的立法质量。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具有必要性,也是当下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法律体系的重要目标。我们应当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互联网平台立法具有理论层面的先进性和实践层面的科学性,应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互联网平台立法的内在逻辑,充分利用好二者在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治理方式及治理效益方面的共通点,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尤其是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制度优势。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科学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我国互联网平台的公法、私法治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一致性
从法律角度看,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包括公法管理和私法自治两方面的内容。在传统社会治理语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承载着以培育主流价值为基础增强社会认同、以协调价值目标为关键整合社会意识、以构筑文化载体为抓手深化社会治理、以融入日常规约为依托规范社会秩序等社会治理功能。[ 7]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互联网空间治理同样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互联网平台的公法、私法治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以下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
就公法层面而言,互联网平台立法事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人工智能产业治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管理等公法领域的监管逻辑和规制范式。《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互联网平台立法涵盖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及网络社会管理等领域。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是实现其公法治理的必要路径。
就私法层面而言,互联网平台立法事关知识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私法领域的立法理念和救济路径,也决定了我国法律对于互联网企业与平台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价值取向和规范配置。近年来,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出台了《电子商务法》等多部互联网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就我国现行法对于互联网平台的主体分类而言,互联网平台立法主要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包括经营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则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民事立法均旨在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其立法目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一致。
2 .我国互联网平台的数字技术规制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一致性
我国互联网平台的数字技术规制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一致性,这是由当下数字技术的实践困境决定的。当前,互联网平台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给社会带来了如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保护等系列伦理道德难题。《数字中国发展报告( 2 0 2 3年)》中指出,我国数字技术治理面临以下数字安全风险:一是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平台垄断、算法滥用等问题频繁出现;二是数字基础设施遭受攻击、大规模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被泄露等各类数字安全威胁风险仍然存在;三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国家级网络攻击的能力有待提升。[ 8]这些难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也从传统互联网时代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延伸至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算法透明度、深度伪造及数字鸿沟等领域,其不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与我国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譬如,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与爱国、富强、法治等价值理念相悖,个人信息权益及内容生态风险与文明、友善、和谐等价值理念相悖,消费者权益侵权风险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与平等、自由、诚信等价值理念相悖。
从风险来源上看,这些风险主要是伴随新技术的革新和发展而产生的,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用户和互联网平台对技术的使用理念和使用目的。这是因为,技术如同硬币和利刃之两面,既具有积极性又具有局限性,其使用效果之优劣由使用者决定。从规制路径来看,如果使用者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技术应用全过程,秉承技术向善的理念,以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社会福祉为目标,以数字立法对新技术进行规制和治理,那么将最大限度地降低互联网平台应用新技术的负面效果和法律风险。因此,我国互联网平台的数字技术规制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
3 .我国互联网平台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一致性
互联网平台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立法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的基本价值理念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穿针引线”,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相融合,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入法、入规、入心、入魂。而互联网平台立法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实施、解释的基本价值导向。
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立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自美国设立避风港制度且风靡全球以来,互联网平台及其产业发展需要兼顾效率和安全,已经成为各国在发展互联网平台产业和推动互联网平台立法的基本共识。其中,避风港制度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相对宽容的免责机制,也为互联网企业的守正创新和安全发展奠定立法根基。而该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富强”“法治”等基本价值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要使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就必须兼顾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安全、创新和效率,使立法能为互联网产业及企业提供健康、宽松、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空间,平衡互联网企业发展与用户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此外,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其他业务领域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提供了相应的价值准则。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保护消费者权益、他人知识产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不得存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发布虚假在线广告等。这些立法上的禁止性规定都与“诚信”“友善”“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相辅相成,也是互联网平台应予遵循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规范。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实践进路
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科学逻辑,以及我国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实践现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应遵循以下实践进路,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足点和出发点,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融入路径,并针对互联网平台治理中的重难点问题予以专门规制。具体而言,一是自上而下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和指引互联网平台法律的立改废释;二是自下而上地以加强互联网平台自律监管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三是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来解决互联网平台治理领域中突出的数字技术风险问题。
1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法律的立改废释
在广义层面,立法是一项涵盖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的专门性活动,贯穿法律制度从产生到消亡的全生命周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着眼于法规的起草和制定环节,还需要从全局上决策,从本质上探究,从时间上追溯,从而覆盖法律的立改废释全过程。
之所以强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的地位决定的。从法源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法律上的一般性的、基础性的法律原则。[ 9]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1 0]作为基础性的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贯穿于各个领域的立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既要深入到互联网平台法律体系的立改废释环节,也要兼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融合过程中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效果。在推动互联网平台立法的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每一部互联网平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
举例而言,《民法典》及互联网平台侵权责任的立法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典范。首先,在“立”的层面,《民法典》第1 1 9 4条至1 1 9 7条规定的网络侵权条款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性作用。例如《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从立法目的上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基本指导地位。[ 1 1]
其次,在“改”的层面,立法者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对网络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作出适当的调整,以平衡互联网平台发展、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网络风险防范三者之间的关系。立法者在对《民法典》第1 1 9 7条进行释义时指出,在判断网络平台提供者是否“应当知道”侵权时应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这个标准应当寻求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1 2] 1 3 5《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对网络侵权条款的修订,包括增加反通知规则、错误通知规则等,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这种平衡。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发展网络经济、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同时应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治理,防范网络风险,营造有序的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再者,在“废”的层面,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以与时俱进和动态发展的目光对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风险问题予以回应。譬如,面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新的监管难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 0 2 1年颁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 0 1 4年生效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就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并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明确了互联网平台在从事网络交易业务时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法治、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应当注意的是,尽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文本上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但是应当随着社会经济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赋予其新的价值内涵,使之与新兴技术发展及法律风险相匹配,以指导互联网平台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从而不断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
最后,在“释”的层面,立法者在对《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的释义中,多次强调了网络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设计不应该妨碍网络经济的发展,而是应该通过合理的责任设计去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关于第1 1 9 5条第2款的释义指出,对于提供接入和缓存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规定其收到通知后采取删除措施的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如果不进行这样的限制,就可能会妨碍网络产业的正常发展。[ 1 2] 1 2 5 - 1 2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网络侵权相关的司法解释时,同样考虑到了以合适的责任设计来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指出,网络平台提供者“对于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其行为的控制也应当适可而止,防止不适当妨碍技术的发展创新并为相关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留下空间。”[ 1 3]
2 .以加强互联网平台自律监管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立法不是单向作用的静态结果,而是二者循环互动、相辅相成的动态过程。换言之,不能只在立改废释过程中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功能,还要通过合理的规则及制度设计,以确保相关立法在后续的法律实施过程中能够反向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活动中的引领作用。结合互联网平台治理现状看,强化互联网平台自律监管是实现上述制度目的的有效路径。其原因在于,互联网平台治理既离不开法治的强制规范作用,也离不开德治的自律约束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互联网平台积极自律,强化互联网平台的自律监管立法,促进网络空间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已成为当下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共识。具体而言,加强我国互联网平台的自律监管立法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路径。
一方面,鼓励互联网平台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和践行自律理念。譬如,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淘天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 0 2 4年8月签署《网络交易合规经营自律公约》,旨在强化自律监管,以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 1 4]尽管自律文件不属于狭义上的立法文件,但仍属于具有软法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转化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文件,有利于为互联网平台自律监管立法提供重要补充,从而敦促互联网平台企业主动形成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
另一方面,通过授权式(可以)、义务式(应当)或禁止式(不得)的方式为互联网平台设定合理的自律义务,这在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譬如,在消费者保护领域, 2 0 2 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在算法模型领域,我国通过立法为各类算法服务提供者从行为规范层面设立合理的注意义务,促使互联网平台自觉履行相关自律监管义务。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均规定“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并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共性层面的自律监管要求。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从事数据标注活动提出了制定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等义务,这也是通过立法促进企业内部自律的有效实践。
以加强互联网平台自律监管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一方面鼓励行业平台建立健全内部自律制度,另一方面为互联网平台的行为规范设立合理的自律义务,为其自觉开展内部治理和履行自律义务提供合规指引,从而树立正确的互联网平台治理观。
3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数字技术风险的立法规制路径
当前,互联网平台引发的数字技术风险多发生在互联网内容生态、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违法侵权内容屡禁不止、不正当竞争及平台垄断现象突出、个人隐私与消费者权益频受侵犯、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问题涌现等。面对日益严峻的风险难题,应秉持科技向善的立法规制思路,重点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内涵,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加强互联网平台科技伦理立法,针对互联网平台在不同领域可能面临的伦理和法律难题予以化解和规制,形成价值引领、伦理先行、敏捷治理的互联网平台立法格局。
从规制路径来看,应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同价值内涵进行提炼,引领与不同风险类型对应的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制路径。例如,对于互联网内容生态领域的风险,应当重点针对网络空间存在的损害国家安全与民族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九不准”红线的不良网络内容生态内容进行规制。其中,上述网络生态风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文明、和谐、爱国、诚信、友善的基本价值理念密切相关。以法治价值理念为例,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在国家层面实现“依法治国”“良法善治”的总体目标。对于提供网络服务或接受互联网平台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法治价值理念在互联网平台立法中的引领作用在于应倡导此类主体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技术应用理念。具体而言,互联网企业应依照互联网领域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合规义务,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与合规体系,依法履行对互联网不良内容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及事后处理的注意义务,不得从事提供与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的网络服务或互联网平台业务。用户个人在接受网络服务和使用互联网平台应用的过程中,应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不得发表和传播违反网络内容生态红线的非法言论和不良内容,共同维护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同理,在规制此类互联网内容生态风险时,应结合不同风险对应的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要求,在相关立法条款中融入文明、和谐、爱国、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连接点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形成互联网内容生态立法中的治理合力,构建文明和谐、全民守法、诚信友善、秩序井然的互联网内容生态环境。
既往立法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既是我国推进网络强国战略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的“压舱石”。迈入数字经济时代,立法者应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新时代的互联网平台立法工作,坚持在网络空间建设中推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理实践,针对新事物、新技术、新业态引发的互联网法律风险予以科学研判和动态规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互联网平台立法的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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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