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党内法规关系是指党内法规在调整和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党的组织和党员及其相互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政治关系。党内法规关系既是对这种政治关系的事实和经验的直观反映与抽象,也是对这种政治关系的理想和目标的前瞻性规划与建构。党内法规关系的主体包括党员、党组织和其他行为者;党内法规关系的内容体现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党员义务和权利、党内权力和责任等方面,它们都是受党内法规调整的确定性关系对象;党内法规关系的客体重在厘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人、物和行为。以党内法规关系为切口,分析党内法规制度建构和运行的内在机理,有利于深入把握党内法规知识体系的基本范畴、深刻理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原则要求和实践路径、积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
党内法规关系; 党内法规调整;党内法规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4)06-0003-10
关系是呈现人类生活中不同主体和事物之间相互关联的一种结构形态。关系在制度形式上的体现就是制度关系。对于政党组织来说,关系呈现的是组织结构与其成员之间、组织与其环境之间围绕特定活动和行为的相互联系。党内法规关系是对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所涉及的政治关系进行确认、调整和建构的基础性范畴。明确界定党内法规关系的概念、深入分析党内法规关系的特征与构成要素、科学把握党内法规关系研究的价值,是建构党内法规学的理论体系、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党内法规关系:内涵与特征
中国共产党党内不同的行为主体、不同的活动方式、不同的观念认知存在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如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关系,党员与党组织的关系,党内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党内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等。对这些关系的观念认知和理论思考,是研究党内法规,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具有重要意义。
(一)何谓党内法规关系
1.中国共产党是由各种各类关系结构组成的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在政党组织内,不同组织之间、党员之间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形成了在纵向层次上、横向结构上的规范化或非规范化的相互联系。党内这种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就是党内关系。党内关系是随着党的建立和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其实质是围绕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中心任务而产生的相互关联的交往模式。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意味着置身于党内关系之中,成为党内关系的一个环节。党内关系既有同志关系,即党员个体之间的关系,健康的党内同志关系是清清爽爽、规规矩矩的;有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关系,党的领导为党的建设指明方向和路径,党的建设为党的领导提供强大支撑;也有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关系、党内权力与责任关系等;还有具体工作中的党务关系,如党员的发展、管理与教育、党内监督等。党内行为主体、活动、权利、责任等各种关系的维护和运转,主要是依靠党内法规来规范和调整的。
2.党内法规调整是党内法规对于相关主体的规范、控制和调节。党内法规功能的发挥主要是以其对党内关系的调整为前提的。党内法规调整,是指党基于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需要,运用党内法规对相关主体施加规范、控制和调节的制度活动,是对党内关系有目的的规范调整,进而确认、维护和完善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关系与秩序。“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通常只能是党内关系。无论是党政关系、政党关系,还是党社关系(或党群关系),都不是而且也不宜成为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1]如党内法规关于“党的领导”的规范和调整,因为涉及党与非党之间的关系,所以事实上就会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形成直接的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党内法规调整发挥作用的结果,不是直接调整的结果。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是规范性的,能够发挥引导、预期、规范和约束功能。党内法规调整有利于准确理解和实施党内法规,正确认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律,提升管党治党的实效,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3.党内法规关系是基于党内法规调整形成的政治关系。党内法规关系主要是指党内法规在调整和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UXknDrYFickH5ZgZhtEUPg==设活动,党的组织、党员及其相互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政治关系,在内容上涵盖了党内各领域各方面各层次的关系。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历程中关于制度建设的观念认知、实践探索和未来趋势的规范呈现。从形式看,党内法规是文本的、概括的和原则的;从实践看,党内法规是鲜活的、具体的和实际的。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关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产物。党内关系只有受党内法规调整之后,具有了党内法规的形式,才成为党内法规关系。
(二)党内法规关系的特征
1.党内法规关系是根据党内法规确立起来的政治关系。作为一种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实践活动和价值追求,具有极强的政治属性。党内法规调整的主要是党内不同行为主体的行为与活动之间的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根本性的区别。“被党内法规调整的党内关系称之为党内法规关系;被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称之为法律关系。党内法规关系与法律关系是不同领域的两个问题。”[2]党内法规关系不同于法律关系。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党的价值取向和意志要求。
2.党内法规关系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统领性。党内关系是复杂的、多样的,经党内法规调整的党内关系可以概括为三个维度。一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这是党内法规内涵的核心要素。二是党内各类行为主体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关系。三是党内各类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关系。党内法规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党内义务和权利、党内的权力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范。这些规定和要求在实践中的实施,构成了党内法规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一种规范化、明确化和可预期的联系。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法规秩序存在的表现形态,是党内法规价值规范的实现形式。
3.党内法规关系既是对党内法规事实的直观反映,也是对党内法规理想的建构。一方面,党内法规关系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的事实性关系,如关于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的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3](P512),就是对事实性关系的规范;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关系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想目标,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4](P5),就是一种理想的高标准要求。
(三)理解党内法规关系的意义
1.有利于更好观察党内法规现象。截至2024年6月底,现行党内法规共3916部。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七种形式。党内法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透过一系列纷繁复杂的党内法规事实,发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需要一种具有抽象意义的基本范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5](P591)党内法规关系是经过反复适用的共同规则的形成,以及对这种共同规则进行调整的制度化机制。政党要建构起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秩序。对秩序的寻求,就是对党内关系加以法规调整或由现成党内法规将其转化成党内法规关系加以调整的不同社会控制方式的塑造过程。党内法规关系将特定党内关系转化为体现强制性和自觉性的政治关系,有利于人们在观察党内法规现象时从特殊性中抽象出一般性,从复杂事实中提炼普遍逻辑。
2.有利于更好理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现代政党政治在制度规范建设上存在两套体系,一套是公法体系即宪法法律体系,另一套是自治体系即政党自身的制度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重要保障。因为涉及政党与国家关系、政党与社会关系、政党内部成员与组织关系,所以在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如何界定党内法规,如何认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如何以规范的形式协调党内、党外关系,既影响着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也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路径。“党内法规关系是由党内法规在规范党内各类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所形成的一种党内关系。”[2]党内法规关系是法规制度具体化的工具,经验事实的系统化、类型化和抽象化,党内法规的内在价值才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认识党内法规的“义务本位”“权力基础”“责任形式”,对于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的关系,正确理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增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理论自觉性具有重要的价值。
3.有利于更好推动党内法规的实践探索。“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P199)党内法规源于政党制度规范的政治事实。党内法规制度,既体现了对于过去经验的抽象,也包括对于未来发展的预期。党内法规制定解决的是“有规可依”的问题,是党内法规运行的基础和起点,为党内法规实施提供了依据,是构建党内法规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前提。党内法规的实施,是指通过对党内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使党内法规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的活动,是把纸面上的党内法规变成实践中的党内法规,推动党内法规具体化的过程。党内法规关系,是制度规范与实践机制之间的理论桥梁,对于理解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理解党内法规的可能性走向现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解党内法规关系的多维结构
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法规对党的组织与成员、成员与成员、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调整。党内法规关系主要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反映了党内关系中的主体、对象和各种活动与行为的联系。
(一)主体维度的党内法规关系
党内法规关系的主体是党内法规关系的参加者,是党内法规关系中各种行为和活动的主要角色。党内法规关系的主体既是权力行使者和责任履行者,也是义务承担者和权利享有者。
1.党员是党的组织细胞,是党内法规关系最基本的主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7](P13)
“两个先锋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既可以是阶级中的先进分子,也可以是不同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作为先进分子,党员的行为标准和纪律要求都必然要高于和严于普通公民。从信仰上讲,党员必须有崇高的理想和信念,一旦理想信念丧失或动摇,缺乏革命意志或不履行党员义务,那么就会被开除出党;从组织上讲,每个党员都必须在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也会被开除出党。自行脱党,或开除出党,都意味着丧失了作为党内法规关系主体的资格。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是党内法规关系的关键主体。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么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要么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但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是可以变动或解除的。
2.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是党内法规关系的重要主体。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组织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从组织层级看,主要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党的中央组织,是党的中央一级的组织,作为首脑机关领导全党的工作。党中央是大脑和中枢,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决定权在党中央。党的地方组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党的组织,是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党的地方组织是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组织载体。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立的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从工作职能看,主要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中央工作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重在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纪委履行职责的根本遵循是党章,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监督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为处分依据。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从领导方式看,主要指党组。党组是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可以建立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具体体现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3.非党员和非党组织是党内法规关系的关键主体。党内法规是调整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员的活动与行为的专门规章制度。原则上讲,非党员、非党组织不是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自然也不是党内法规关系的参加主体。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在“党的领导法规”调整的关系中,就涉及非党员和非党组织。《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8](P5)这里的机构编制工作不仅仅是党的机关的编制工作,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的编制工作同样适用该条例。而当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时,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实践中,常有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行文的文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党政联合行文中的主体,既涉及党组织、党员,也包括政府组织及相关行为者。因为联合发文的制度形式,这些主体也是党内法规关系的参与者。此外,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涉及的参与主体也是一种类型。
(二)内容维度的党内法规关系
党内法规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党员义务与权利、党内权力与责任。党内法规关系内容的多维呈现,体现在党内法规的规范之中,体现在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之中。
1.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关系是党内法规关系的基本内容。党的领导,是指马克思主义政党对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指引和指导。由于党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所面临的直接任务的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实现党的领导作用的形式和方法也不相同。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工人政党“应该使自己的每一个支部都成为工人协会的中心和核心”[9](P558)。毛泽东认为,无产阶级要“经过它的政党实现对于全国各革命阶级的政治领导”[10](P262)。“党的领导的一元化”、“党是领导一切的”、“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的全面领导”体现了随着时代和实践变化党的领导内涵的变迁。《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就是调整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
党的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指导下进行的完善和提高自身生机与活力的理论和实践活动,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贯穿其中的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内容。党的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同党的建设实践活动的统一。
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指明了方向。
当党内法规规范党的领导活动时,从根本上讲调整的是党与非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当党内法规规范党的建设活动时,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即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党员之间的关系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工作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这就对加强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更高的期待。加强党的建设,根本目的和原则就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在哪个方面、哪个领域、哪个环节缺失了、弱化了,都会削弱党的力量,损害党和人民事业。党建设得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才会得到强大支撑。
2.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党内法规关系的核心维度。党员义务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应尽的责任,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也是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的具体标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自觉履行义务,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是每个党员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的承诺和不可推诿的天职。“入党宣誓”就是作出的承诺或约定。党员权利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当享有的党内各项权利,在性质上主要是指党员在党内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公民不承认以特权形式存在的权利”[11](P156),党内也拒绝特权的存在。《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员应当享有的八项权利。每个党员都有平等、共同管理党的事务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细化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完善了保障措施。正确行使权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条件。党员行使权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发扬党内民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党内法规强调坚持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行使民主权利与坚持党性原则的统一。党员是党内法规关系的主体,党员不仅要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且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章对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党员,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章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体现了党的理论、实践与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条文次序上,党员义务规定在先,权利规定在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规定公民权利先于公民义务。权利本位是宪法、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权利是权力的界限;义务本位是党内法规的基本价值取向,个人对党组织首要的职责是履行义务。党内法规制定明确了义务和权利的内容,党内法规的实施就需要落实这些义务和权利。
3.党内权力与党内责任是党内法规关系的重要维度。 中国共产党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一切权力应当来自人民,“主权的人民”是“一切合法权力的唯一泉源”[12](P695)。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13](P141)。无产阶级政党夺取并掌握国家政权后,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就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党的领导地位通过执政来实现,党的执政地位为党的领导提供强大支撑。中国共产党是掌握国家权力的核心主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行使权力、维护人民的利益。相应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所承赋的权力也必须受到监督。权力缺失,其领导力和执政力就无法实现;责任缺失,权力就会缺乏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
党内责任是党内法规主体因违反党内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是法规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规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义务的不履行会导致责任的产生,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也会导致责任的产生。“问责”,即对责任的认定、核查和追究过程。问责主要针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是不可分离的,倘若权力行使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就要受到追究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问责既是责任的重要组成,又是责任实现的核心构成要件与结果呈现形式,缺少问责,责任就可能形同虚设。党内问责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追究在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与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活动过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范了对于党内问责的主体、对象、结果运用等内容。
权力和责任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权力意味着责任,有权力必然有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渐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基本共识。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组织的信任和法规的授予,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必须要理解、把握、处理好权力与职责的关系,以向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谨慎地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党内问责是权责一致、有责必究的具象化表达,是确保党员干部规范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担当作为的重要保障。
(三)客体维度的党内法规关系
党内法规关系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关系主体之间的领导和建设、义务和权利、权力和责任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党内法规关系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在表现形态上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具体来讲,党内法规关系的客体包括人、物、行为和活动。
1.作为党内法规关系客体的人。在党内法规关系中,人身是党内法规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人身既是党内义务和党内权利指向的对象,也是党内权力和党内责任发生作用的承载。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有很多的党内法规有关于人身及其内容的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门规定,“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14](P372-373),“严禁所谓揪斗,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诱供逼供”[14](P373)。 党员的人身自由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党员的人身自由绝对不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了留置在程序上的合法性,使其更具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价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党员的人身自由也会因为党的纪律检查措施而受到限制。
党内法规关系中的身份,是作为主体的党员在党内关系中的一种地位或资格。党内法规关系中对身份的规定,主要涉及党员身份的认定和调整,如申请入党的人,在履行必要的入党程序后,要先成为预备党员,经过预备期考察后,才能成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就是一种党员身份,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党的纪律处分也会导致党员身份的变化。
尊重和保障党员人格。党员是党的主体,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都有平等地参与党内各种事务的权利,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的一切重大事务。党内一律平等是党内民主的精髓和核心,也是保障党员人格尊严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坚持党内一律平等,保障党员人格尊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才能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形成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门规定“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15](P31)。
党员人身利益是党内法规关系的重要客体,很多的党内法规的规定内容最终要转化为人身利益才能对党内法规关系主体发生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16](P21)这里列举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都属于党内法规关系客体的“人身利益”的范畴。
2.作为党内法规关系客体的物。物是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物要作为制度关系的客体,首先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其次应得到制度的认可;再次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最后必须是独立的。
“物”是党内法规关系客体的重要要素。《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是党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徽党旗的基础法规,是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的基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17](P114),“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17](P114)。党徽党旗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就成为党内法规关系中的客体。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的很多内容也属于党内法规关系中的“物”的范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领导干部房产情况、工资及各类收入、投资情况、经商办企业的情况等。党务工作中的干部人事档案、党费、公文、办公经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也属于党内法规关系客体中“物”的范畴。党规严于国法,对普通公民是合法的物,对于共产党员就有可能是违规违纪的物,如购买名车名表、名烟名酒等奢侈物品,相关行为就有可能违反党的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
3.作为党内法规关系客体的行为。作为党内法规关系客体的党员行为,主要调整党员个人和党组织之间、党员个人之间的党内关系。党员行为有禁止性行为,也有倡导性行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于党员“廉洁自律”的要求,就是倡导性行为,是对党员的希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就是禁止性行为,是党员不可实施的行为。党员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党章党规党纪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党组织是党内法规关系的重要主体,党组织的活动是党内法规关系的重要客体。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主要包括党的各级各类党组织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过程中所进行的工作和活动。《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定了清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规定,“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16](P7)。
作为党内法规关系客体的精神产品,指的是党内主体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3](P2)《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18](P1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内法规关系客体是构成党内法规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党内法规关系客体,具有客观性、规定性和发展性。党内法规关系客体,不仅使党内法规关系主体有了活动对象,使党内法规关系主体的活动得以具体化、实在化,还使党内法规关系的内容具体化、实在化。认识和了解党内法规关系客体,有助于客观把握党内法规关系发生和存在的条件与前提,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改进和提升党内法规质量。
三、党内法规关系的功能及其实践路径
党内法规关系是一种经由党内法规调整的政治关系。界定党内法规关系内涵、明确党内法规关系边界、分析党内法规关系的内容,既具有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的功能,也具有文化涵养和文明进步的意义,同时具有理论思考和知识生产的价值。
(一)党内法规关系的功能
1.党内法规关系的确立,是分析和讨论党内法规现象的重要视角。党内法规现象,是党内法规的生成、变化、发展和完善的客观事实,通过党内法规关系能够认识这些现象,并且解释这些现象的发展逻辑。
1956年党的八大制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员的十项义务、七项权利,对党员和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1969年党的九大、1973年党的十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则删除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1982年党的十二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八项权利。此后,党章关于“义务”“权利”的规定逐步稳定和规范了下来。200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划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十种行为类型;2015年及此后的修订,违纪的类型明确规范为“六大纪律”。从党内法规关系的视角,来观察党内的义务和权利关系等内容的变化,能够清晰地认识党内法规对于党内关系的调整及这种调整的发展脉络。
2.党内法规关系的确立,是认定违纪违规事实和行为性质的重要遵循。违纪违规的事实认定和性质确定,基本的依据是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是否对某种行为、活动具有明确的调整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而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就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党内法规关系客体的明确规范就形成了客观依据,而党内法规关系客体对于违纪违规事实和性质认定的遵循还包括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人为添加、裁剪和拼凑证据。
3.党内法规关系的确立,是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重要工具。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是制定党内法规、适用党内法规、完善党内法规的过程。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也在于执行。首先,清醒认识党员和组织主体的角色,认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义务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其次,坚持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破除“法不责众”等错误观念;再则,明晰责任主体,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最后,推动形成清清爽爽、规规矩矩的党内关系。由此,就能够严格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标准,强化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监督,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意识、培育共同的规范预期,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自觉,不断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质效。
4.党内法规关系的确立,是推动党内法规学知识生产的关键环节。党内法规学研究,是对党内法规现象及其内在规律的研究。党内法规关系是对受党内法规调整的党内各种各类关系现象的归纳、分类、概括与抽象。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法规学研究中的重要范畴,是建立党内法规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实践中尚有许多关系还未能及时抽象概括进入规范条文。讨论党内法规关系议题有助于探索更科学的理论概念和构建更完善的规范体系。
(二)党内法规关系的实践挑战与应对
党内法规关系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的关系在制度规范中的表达,也是在理论思维中的抽象和概括,是党内法规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关系是理论的、实践的,更是发展的。以前瞻性视角来讨论党内法规关系,既要直面其面临的挑战,又要推动其走向未来。
1.制度是现实经验的总结,制度一旦制定,就会落后于实践本身。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反映的是过去的现实。
随着实践的发展,基于党内法规的党内法规关系在具体呈现过程中会面临诸多挑战。
实践不平衡。党内法规关系是一种政治性极强、多维度、多面向的党内关系。在党内法规制度实践中,存在着已经纳入党内法规调整的党内关系,如党员义务与权利关系;也存在未纳入制度规范的党内关系,如各类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的党工委设置和运行规范,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等。“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3](P364)系统完备地将实践中的党内法规关系概括为制度规范形式,进入党内法规调整范畴,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一般制度表达。
认知不平衡。党内法规关系是实践和理论非常重要的一个议题,但不管是学术研究,还是法规实务工作,对党内法规关系的关注还不充分。如作为一种经由党内法规调整的党内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还是一种政治关系?经由党内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党内关系,是否可以纳入党内法规关系之中?在党内的各种规矩中,“惯例”也发挥着相当的作用,那么“惯例”调整的党内关系,是否也可以用来分析党内法规关系?诸如此类,需要系统深入的思考。深化党内法规关系研究,需要实现认知聚焦,讨论展开,研究深化。
理论不平衡。从学科维度看,已有关于党内法规关系的研究,基本上是研究党内法规相关议题时附带讨论这个问题,更多是法学学者运用法律关系的方法来分析党内法规现象。而法律关系的研究视角需要回答,在法律关系研究存在各种差异性的认知和观点的条件下,何种路径选择更加规范?这种研究范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应用于党内法规研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代法学是以国家法为中心而形成的、围绕国家而展开的,“法学的很多思想理论无法直接用于分析党内法规,否则会对党内法规产生各种误解”[19]。从学术路径看,党内法规关系的学术研究,在概念界定、理论抽象、逻辑推理等方面还面临着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的挑战。深化党内法规关系的研究,需要寻求包容性更强、具有更多共识的知识讨论。
2.在实践和理论中完善党内法规关系。在实践中完善党内法规关系,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理论上深化党内法规关系研究,是推动党内法规学知识生产和体系建构的重要基础。坚持以形成有效秩序和激发更大动能为指向,能够推动党内法规关系的实践和理论走深走实。
在观念上推动认知转变。“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9](P56)重视党内法规关系,意味着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设计、规划和建构过程中,将党内法规关系作为一个重要思考维度,从政策、实践到制度文本,体现出党内法规关系的结构性存在;意味着在党内法规学研究中,将党内法规关系更多纳入拓展性研究空间,在知识生产过程中,丰富和深化理论体系建构的知识基础。
在经验中推动实践总结。制度是对经验的表达。柏拉图认为:“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习惯的倾向决定其它一切的方向。”[20](P314) 党内法规关系的经验认识,同样与党内各种实践、活动和习惯相关。何种党内关系纳入党内法规调整的视野,需要系统总结党内法规实践探索的创新做法、实践模式和典型实例。经验总结的路径既有对成熟的、稳定的党内关系的观察和思考,也需要对新现象、新做法进行观察和思考。在经验总结中,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关系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分析工具、建设路径和成果评估的价值。
在理论中推动知识生产。学术研究和理论思考的关键,在于知识、事实、材料和严谨的逻辑。人们在讨论问题、解决问题时产生的分歧,更多表现在“向何处去”,而不是“从何处来”。理论是对实践的抽象。党内法规关系研究的深化,需要多学科研究路径的共同努力,形成知识激荡。从方法上,坚持三个维度的推进,即综合运用实证的、经验的,理论的、实务的,量化的、质性的等研究路径,形成多样化的学术积累。从研究原则上,坚持观点在事实和逻辑之后,坚持特殊性与共通性相结合,形成具有时空解释力的一般理论。研究党内法规关系,既要重视历史,更要重视现实。“研究现实和考察历史自有其不同的手段,根据各自的情况,两者各有所长。前者能更贴切地把握现实生活,后者在研究中却拥有前者不可能具备的有利条件”[21](P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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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篆
The Boundary, Structure and Practical Path of Intra-Party Regulation Relationships
Chen Jiagang
Abstract:
Intra-Party regulation relationships involve the political relationships that arise from the adjustment and regulation of Party leadership, Party-building activities, and the interactions among Party organizations and members. These relationships serve as both a reflection and an abstraction of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s within Party politics, as well as a strategic blueprint for the ideals and goals of such political relations. The key participants in intra-Party regulation relationships include Party members, Party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relevant actors. The scope of these relationships includes Party leadership and construction, member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intra-Party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all governed by specific intra-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core focus of these relationships lies in the interactions among individuals, structures, and actions. By focusing on the relationships governed by intra-Party regulation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ternal mechanisms underlying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intra-Party regulation system. The aim is to elucidate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al pathways necessary for advancing and refining intra-Party regulation frameworks.
Key words:
intra-Party regulation relationships, intra-Party regulation adjustment, intra-Party regulation
收稿日期:2024-08-13
作者简介:
陈家刚(1969-),男,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政党理论北京研究基地研究员,北京 100872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一般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研究”(批准号2023JZDZ009)和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工程成果(批准号22XNQ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