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法严守法,避免“无心犯法”之祸

2024-12-13 00:00:00
农村百事通 2024年12期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石,也是每个人应该遵守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多学法,明晰法律的界限与规范,又要严守法,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动,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切莫因一时疏忽而踏上违法之路,使自己陷入悔恨之中。本文,通过几则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占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案例:刘某承包了20亩基本农田,为了开展养殖,他选择在农田上挖池塘、盖鸭棚,并进行路面硬化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和鉴定,刘某非法占地9亩,其中8亩地块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并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15万元。

2.点评:国家严格控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行为。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案中,刘某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开展养殖,改变农田用途达9亩,造成8亩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猎杀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案例:朱某的女朋友患有哮喘,朱某听说猫头鹰能治疗哮喘,就在某乡镇的树林里用随身携带的弹弓猎杀了两只猫头鹰。经鉴定,朱某捕捉的两只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总计价值3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并支付3万元的生态资源损害补偿金。

2.点评:《刑法》中设立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等罪名。其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涉案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猫头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朱某实施猎捕猫头鹰的行为,两只猫头鹰价值3万元,其行为无疑构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随意砍伐自家承包林,构成滥伐林木罪

1.案例:徐某早年承包了村里的荒山造林,现他种下的树苗已成材。为了收回投资,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40立方米林木,在销售时案发。法院经审理后,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6万元。

2.点评:森林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了保障森林生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据此,擅自砍伐自家的林木,也属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滥伐林木的情形包括:一是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三是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的林木。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

本案中,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承包并享有所有权的林木,属于滥伐林木。由于滥伐林木40立方米已属于“数量较大”,故徐某的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安徽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