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实现路径

2024-12-06 00:00:00吕亚汝邵晶晶
检察风云 2024年25期
关键词:翼城县监护权高质

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是民事检察部门依法能动履职,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及其他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要求。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检决策部署,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特殊群体救济渠道,凝聚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合力,全力做好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交出一份厚重而温暖的民生答卷。笔者以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某申请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案件为例,就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实践及发展路径浅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赵某支持起诉案基本案件事实:赵某的儿子赵某某与崔某某于2010年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过结婚证),育有赵某甲(11岁)、赵某乙(10岁)。赵某某后因交通事故去世,崔某某于2018年2月借故离家再未回来,两个孩子暂由其祖父赵某抚养。赵某因年高体弱,无力承担抚养责任,起诉崔某某要求其承担抚养责任。

2022年7月,我院民事检察部门干警在驻法院便民服务点值班时发现本案线索,主动接待赵某并了解情况,赵某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讨要抚养费提供法律帮助,我院审查后受理该案。

经走访赵某及崔某某所在村委会,并通过对当事人及知情人进行询问、调取村委会证明,我院确认赵某某死亡后崔某某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的事实。后因缺少赵某乙的出生证明,我院又向翼城县某镇卫生院调取其出生记录,确认崔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的母子关系。因赵某不具备作为该案抚养费纠纷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崔某某又处于失联状态,我院认为若仅以支持赵某追索抚养费为由起诉崔某某,难以解决孩子的实际困难,案件最终效果极为有限。经查询民政部门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简称“事实孤儿”)相应的帮扶政策,认为撤销崔某某监护权更有利于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保护。因改变案由涉及赵某和两个孩子的切身权益,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我院于2022年8月邀请人大、政协、司法、民政、妇联等各界人员参加听证会。经听证员合议,一致同意应以撤销崔某某监护权的方式支持赵某起诉。赵某对听证结果完全认可,并变更诉求。

2022年8月,我院向翼城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赵某申请撤销崔某某监护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我院未放弃寻找崔某某,并于2022年10月与崔某某取得联系。崔某某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职责,明确表示放弃监护权。我院及时与县法院进行沟通,提交了崔某某放弃履行监护权的证据材料。

2022年10月,翼城县法院开庭审理,我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并出示相关证据。同年11月,翼城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崔某某的监护权,并指定赵某为赵某甲、赵某乙的监护人。

针对赵某作为监护人却无能力抚养问题,2022年11月,我院派员赴赵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沟通“事实孤儿”申请事宜,镇政府查验无误并经会议研究,报翼城县民政局确认。2023年1月,翼城县民政局通过了赵某甲、赵某乙的“事实孤儿”申请,并决定每月向二人发放基本生活费共2340元(后续具体金额根据政策进行调整)直至两个孩子都满18周岁;若其继续求学,则发放至学业结束。至此,两个孩子的抚养难题得到圆满解决。

该案于2023年4月30日同时被《法治日报》《检察日报》刊登,后又作为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下发的内部学习文件中的典型案例予以转发,入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批参考性案例。

近几年来,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我院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拓展高质效办好支持起诉案件的思路。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优化检察履职方式。在该案中,我院从解决未成年人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通过支持起诉与未成年人保护两项工作的有机结合,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寻找相关法律依据和救济政策,研究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解决方案,最终化解未成年人抚养困境。我院坚持人民至上,把服务大局、司法为民融入支持起诉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司法为民理念融入支持起诉工作全过程,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体验到公平正义。

2.坚持精细化审查案件,着力提升办案质效。一是精细化审查案件事实。本案中,我院始终坚持对案件事实全面审查,还原事实本身,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推动案件事实每一部分都环环相扣。对案件的疑难点、模糊点突出精细化,本案的关键点并非撤销崔某的监护权,而是要真正抓住主要矛盾,将维护孩子的利益作为最终目的。通过多次前往村委会、卫生院、民政局等多个部门,确定两个孩子为“事实孤儿”,最终两个孩子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社会矛盾得以化解。二是精细化审查证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提高证据审查的精准度,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案件证据材料,必要的情况下主动调取相关证据,避免偏听偏信影响检察监督的公正性。三是精细化规范案件流程。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据收集的程序和形式要求,规范调查核实的范围和程序;秉持工匠精神制作法律文书,确保法律适用准确、说理充分严谨、文书格式规范。

3.扩大公开听证适用范围,让办案有温度。在办理赵某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中,赵某最初的申请事项是支持其向不知所踪的母亲索要抚养费。虽然我院已查询到“事实孤儿”相关的救济政策,对当事人来说以撤销监护权为由起诉更为适宜,但公权力不能介入私权力,并不能依职权改变其申请事项,所以我院决定通过召开听证会方式,对案件办理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详细论证,引导当事人做出恰当选择。不难看出,适当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对明晰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表达诉求是极其有利的,能够真正做到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尤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和拟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查清案件争议事实,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参与,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达到消除疑虑、解开心结的目的。

4.建立长效机制,积极作好疏本清源“文章”。为准确领会和落实好最高检“三个善于”,努力提供优质“民事检察产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我院出台《关于高质效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推动民事检察精准化、规范化监督;为凝聚支持起诉工作合力,畅通特殊群体救济渠道,与县法院等九部门共同会签《关于建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细化了支持起诉案件范围、办案流程、矛盾化解等内容。通过组织召开圆桌会议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开展磋商,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主体责任,形成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共识;为进一步深化检律协作,与县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检察检律协作的实施意见》,不断拓宽律师参与民事检察监督范围。通过建章立制,全面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高质量开展。

5.强化监督效果跟踪,让权益保护落地有声。为加强对支持起诉案件的跟踪、跟进,努力作好“后半篇文章”,我院实行支持起诉案件台账式管理,能动开展案后跟踪,协助弱势群体依法申请执行,协调法院执行部门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真正得到维护。“事实孤儿”案尽管已经办结,但是为保障案件效果落实,今年4月份,我们再次前往赵某家中,真正看到孩子安心上学,生活有了保障,干警心里的石头才落了地。近年来,通过案后跟踪专项工作的开展已针对法院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消极执行、执行措施违法等情形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向司法救助部门移送案件线索7件,发放救助金8万余元。

6.健全矛盾化解机制,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支持起诉中,诉不是目的,办案不能止于程序结案,而要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贯穿于工作始终,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作用,深度聚焦主责主业,以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支持起诉等民事检察业务为基础,以人民群众诉求为核心,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民事检察和解的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具体类型、当事人认知水平、矛盾争议焦点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将矛盾隐患化解在检察环节,努力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至上,是掷地有声的誓言,更是念兹在兹的行动。下一步,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厚植司法为民的情怀,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扛实为人民司法的检察责任,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支持起诉案件绘就检察为民的时代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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