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女性王汉伦的三起官司

2024-12-04 00:00郦千明
检察风云 2024年22期

王汉伦像

民国时期的电影演员王汉伦出生于苏州,早年就读于上海圣玛利亚女校,拥有扎实的英语功底。中学毕业后,她做过小学教师、烟草公司职员和洋行打字员。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进入了电影圈,参演了《孤儿救祖记》《玉梨魂》《苦儿弱女》等十多部影片,被评为“中国第一代悲剧女明星”,红极一时。她性格倔强而独立,年轻时曾接连与他人对簿公堂,竭力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控长城画片公司不付酬金

1923年,刚满20岁的王汉伦应上海明星影片公司邀请,首次出演郑正秋编导的电影《孤儿救祖记》并大获成功。不久,她正式进入该公司做演员,相继参与拍摄了多部影片。尽管她参演的电影颇受观众欢迎,公司老板挣得盆满钵满,但她的薪酬却一直维持在二十元不变。她对此愤愤不平,但也无可奈何。这时长城画片公司来人找她,力邀她主演《弃妇》《摘星之女》《春闺梦里人》三剧,答应每剧酬金五百元,拍成一剧即支付一剧报酬。她见酬金优厚,付款方式合理,便爽快地答应下来,当场与之签订演出合同。

接着,王汉伦和其他演员一起,夜以继日地在长城公司的摄影棚工作,《弃妇》一剧很快拍摄完成。该片主要讲述一个追求自由的女子因社会和家庭的迫害病死荒野的故事。因身世和剧中女子相似,王汉伦的表演自然逼真、生动感人。事后长城公司不守信用,没有立即支付酬金。总经理李期道以资金困难为由,谎称待《摘星之女》拍成后一并支付。王汉伦虽心中不快,但也不愿与其计较,便点头默认了。

过了几个月,《摘星之女》也顺利拍完,按理这时长城公司应该履行前约了,可李期道仍以经济不宽裕为借口,继续拖欠酬金不付。1925年夏,《春闺梦里人》摄成,原约定给王汉伦三剧一千五百元报酬仍分文未付。其间,每次王汉伦去催讨,李期道都找一大堆理由搪塞,甚至连确切给付日期也不肯说定。1926年底,王汉伦聘请沪上名律师农复,一纸诉状,将长城画片公司告到法租界公廨,要求其立即支付这笔报酬。法公廨受理这件控案后,马上出票传唤李期道,对方竟置之不理,两次拒不到堂。见多次警告无效,法官便派堂丁上门,将李期道强行押解到公廨受审。长城公司知道这次再难抵赖,乖乖交出公廨要求的一千五百元保证金,李期道这才被释放。随后,这笔保证金被转给王汉伦当作长城公司应付的酬金。

除三剧报酬一千五百元外,长城公司当年还答应王汉伦,若按公司规定参与其他影片演出,每月可得薪水一百五十元。事实上,她从未拿过一分钱薪水。后来公司总经理李期道辞职,代理总经理黄赓一负责日常事务,王汉伦每次上门讨薪,黄都假托外出不予见面。于是,王汉伦再次聘请律师农复向法公廨提起诉讼,要求长城公司偿付薪酬。公廨出票后,她跟随包探到宁波路长城公司总部拘人。这次她长了个心眼,刚到公司门口,便拿出某购片商名片,叫门僮进去通报。黄赓一收到名片,以为有生意上门,急匆匆冲出来迎接,被包探逮个正着。一旁的王汉伦讥讽道:“君若早知不是生意,恐又将以外出拒绝我了!”

1927年6月22日,法公廨开庭审理长城公司欠薪案。原告代表律师首先陈述案情,称原告为电影明星,于1925年间与被告订立合同,摄演影戏多部,每月薪水一百五十元,以后又加至二百元,合同载明“如艺术高妙,受社会欢迎,再另给奖金”。原告摄演《弃妇》《摘星之女》等剧极受各界人士赞赏,观众来信不断,不乏赞美之辞。新加坡某学校一学生来信,内有“吾看了你的《弃妇》,我的心魂如在你的身上,请你寄一张照片与我,使得我见了照片,如见你的本人容貌”等语,可见原告演技之高超。可被告违背契约,一直拒付薪酬,请法堂主持公道。接着,被告代表律师吴凯声起立答辩:说被告黄赓一并非当初与原告订立合同之人,原告现今根据以前与他人所订之契约,请求追索酬金,于法无据,何况合同上并未载明有奖金的约定;经查该公司历年亏损甚巨,有账目可证;至于雇佣原告演戏付酬金一百元,其实包括薪水五十元在内,核计只有五十元酬劳,请法官核判。主审法官与法国副领事商量片刻,随即谕令退庭,听候改日宣判。

过了一个月,此案由法公廨再次开庭审理,经双方代表律师反复辩论,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长城画片公司酌情偿付原告薪酬八百元,堂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至此,这场控案才宣告结束。

诉大东南烟公司侵犯名誉

大东南烟公司创设于1925年7月,地址在上海敏体尼荫路(今上海市西藏南路)。为扩大业务,该公司从1928年开始,私自生产王汉伦牌香烟,运往河北、平津等地销售。此事被王汉伦获悉,便写信给河北省烟捐局查问,不久对方复函承认销售该牌子的香烟由大东南烟公司出品。王汉伦认为对方侵犯名誉权,于1930年10月上诉至法租界公廨,请求公廨依法判决三条:一、没收未曾销出的该品牌香烟,二、禁止以后再行制造,三、赔偿原告名誉损失(以该公司营业为标准,查核实际出品数目,每箱以十元计算,共计赔付名誉损失费三万元)。

电影《弃妇》剧照,中立者为王汉伦

1930年10月21日,法庭第一次审理大东南烟公司控案。原告代表律师陈述起诉书后,被告代表律师起立发言。被告声称原告所控并非事实,此项香烟实由某烟公司出品,委托某烟厂转售给被告公司,系属赠品性质;又辩称原告应向制造厂商起诉,与被告并无直接关系,要求公堂明察。双方辩论毕,承办法官宣布改日再核,当即退庭。

一个月后,法公廨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先由被告律师发言,称此种香烟实由建华公司经理陈履浩向福新烟公司定制,系作赠品之用,且经公堂查明确有建华公司,对于原告名誉实无损害,请求法庭驳回上诉。原告律师随后起立发言,称人之名誉具有无限价值,被告何不将自己妻女作为商标而将他人姓名作商标,此非名誉损害?!该律师函询卷烟统税局,证明此烟实由被告公司报税,故被告应负完全责任。该律师又查得前数年某烟公司用“吕美玉”姓名为香烟牌号,经吕美玉本人提起诉讼,曾经赔偿一大笔名誉损失费,有案可证。此案与吕美玉案类同,原告律师请法庭准予追偿损失。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后法官宣布退庭,择日核判。

1930年12月19日,法公廨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及代表律师均到庭听讯。法官当场宣布,被告应将所存之王汉伦牌香烟停止出售,原告请求名誉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讼费由原告负担。

判决宣布后,王汉伦当然不服,立即聘请律师董炽提起上诉。大东南烟公司闻讯,唯恐节外生枝,马上委托中间人与王汉伦联系,请求庭外和解。以后双方各派代表谈判,经反复磋商,于次年1月17日订立和解书。该和解书主要内容有:一、大东南烟公司赔偿王汉伦名誉损失及诉讼费合计四千元;二、即日起停止制作和销售王汉伦牌香烟,已制成的即行销毁;三、王汉伦方即日向法公廨撤回上诉,以示息讼。

请地方法院判决离婚

王汉伦父母早逝,十六岁时由兄嫂做主,与东北张姓煤矿督办完婚。婚后,她发现丈夫经常与一名日本妓女鬼混,屡加苦劝,收效甚微。后来,张督办到一家日商洋行当买办,协同日本人强购土地,她又劝其停止这种卖国勾当,丈夫不但不听,反而拳脚相向。她万念俱灰,坚决与张离婚。

此后,王汉伦一直处在单身状态,把全部精力投入挣钱养家上。朋友徐润身的母亲见她年纪轻轻独自生活,十分可怜,便介绍与杭州青年王季欢相识。王季欢原籍浙江长兴,全家长住在杭州,家境殷实。以后,王季欢经常到王汉伦的美容院探视,诉说相思之情。一个多月后的一天,王季欢提出结婚请求,王汉伦问为何如此着急,对方称不久将赴江西军中任职,恐时间紧迫,希望抓紧落实婚姻问题。王汉伦见其态度诚恳,便答应下来。1933年秋,她关闭上海的美容院,携带细软首饰赶赴杭州与王季欢成婚。

婚后,王汉伦发现丈夫是个酒疯子,不仅每天必饮,且饮必大醉、呕吐不止。家里经常被弄得污秽不堪,都得她来收拾整理。王季欢喜欢收藏金石书画,为一件古字画,往往一掷千金、毫不吝啬。他还好面子,有朋辈来访,若赞其某件古董出色,便可能一时性起、当场慷慨相赠。如是种种,很快其家中积蓄被挥霍殆尽,连维持日常生活都发生困难。最令王汉伦难以忍受的是,丈夫还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她每次外出,他必派人骑自行车监视,防止她与陌生男士接触。如此种种,让她十分痛苦,想想自己年过三十,又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内心并不愿意走上离婚的老路。因此,她委托丈夫的好友宋容三律师出面调解,希望丈夫出去工作,改正不良习惯,尊重她的自由。每次宋律师来,丈夫便和颜悦色,虚心检讨错误,还允诺将对妻子有求必应。宋律师一离开,他又故态复萌。王汉伦渐渐对婚姻失去信心,便具状向杭县(今杭州市)地方法院控告王季欢犯遗弃妻子罪。

1934年2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案。那天,王汉伦身穿绿呢大衣到庭,脸上略施粉黛,但难掩神情憔悴。原告代表律师先发言,称被告犯遗弃妻子罪,要求其负责原告终身赡养费,以上海普通人生活费用每月二百元给付,至原告六十岁终止,另加精神损害费等,共计五十二万四千九百元。法官问明被告王季欢家产等情况,以其本人未到庭为由,谕令调解不成立。

不久,王汉伦聘请张韬为代表律师,向杭县地方法院正式起诉离婚。同年4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前,王汉伦出庭的消息不胫而走,许多市民纷纷来到法院参加旁听,准备一睹电影明星的风采。当身穿藏青细花旗袍、外罩淡黄绒背心、头戴法式毛线帽的王汉伦款款走来,观众们便簇拥着她进入审判大厅。那天在法庭上,除原告王汉伦与代表律师张韬准时出席外,被告王季欢又因故未到。主审法官只简单询问双方基本情况及诉求,即以被告本人未到为由,宣布退庭,俟两周后继续传讯。

此后,案件经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存在虐待、欺骗行为进行辩论,法院最终谕令庭外调解。由于双方开出的条件相距甚远,几次调解均告失败。王汉伦坚持上诉,案件再次进入司法程序。同年8月6日,杭县地方法院判决,被告王季欢无虐待确证,但须赔偿王汉伦损害金一百四十元,两人仍属同居关系。

1934年底,王汉伦派人去王家搬运个人物品,遭婆家人阻止。她再次控告王季欢侵占他人物品,法院认为两人未解除婚约,侵占罪名不成立,驳回原告请求。王汉伦仍不甘心,又具状向浙江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决与王季欢离婚。这时,她已重操旧业,进入上海米高明影片公司做演员。每次法院开庭,她都会亲自到场,经常往返沪杭两地,风尘仆仆,十分辛苦。经浙江省高等法院多次居中调解,双方最终于1935年1月30日实现和解。和解条件共三条:一、双方协议离婚;二、由王季欢付给王汉伦赡养费一千元,分四期解付;三、王汉伦的家具、木器由双方代表律师会同点交。此后,王季欢借口物品已不齐全,未按协议将家具、木器交出,王汉伦又聘请律师到杭州交涉,法院下令限王家三日内执行完毕,且将王季欢拘传到院,由他人具保才予释放。

离婚案了结后,王汉伦欠杭县地方法院诉讼费四百元一直未付。同年夏天,法院派人到上海找到她,要求立即支付这笔欠费。她的代表律师称王季欢应给的赡养费尚有部分未收到,可从这笔款中扣除。法院认为这是两件事,不可互相抵扣。王汉伦又向法院书面申述自己中年失所,生活困难,请求酌情减免此款。此事一拖再拖,法院不再追索,结果不了了之……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