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诈骗国家“粮改饲”补贴案

2024-12-04 00:00柏立席
检察风云 2024年22期

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胆大妄为,联手实施了一起特大诈骗国家“粮改饲”项目补贴案,每人涉案金额均高达近200万元,最终获刑领罚。

青贮玉米是“粮改饲”项目中的重点饲草

经侦大队收到线索

“粮改饲”是农业农村部开展的农业改革项目,其核心内容之一是引导种植全株青贮玉米,同时因地制宜,在适合种植优质牧草的地区推广牧草,打造“粮仓+奶罐+肉库”模式,将粮食加经济作物的二元结构调整优化为粮食、经济作物、饲料三元结构。近年来,中央财政投入“粮改饲”项目的资金逐年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把手伸向“粮改饲”补贴。

2023年3月上旬的一天,安徽省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泗县纪委监委发来的线索:经实名举报,本地有人员假冒辖区内种植户的名义骗取国家“粮改饲”项目补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泗县公安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以经侦大队骨干为主要力量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工作。

在专案组的案情分析会上,大家纷纷表态:“再难也要查个水落石出。要对组织负责,对得起一方百姓。”专案组负责人要求大家尽快进入角色,调整好心态。要做好从源头査起的准备,不辞劳苦寻找蛛丝马迹,以实际行动打赢这场硬仗。

攻艰克难查明真相

会后,专案组到相关乡镇了解情况,接着马不停蹄地奔赴泗县畜牧水产局核实相关情况。为了获取更详细的一手信息,专案组还到当地多个农户走访。

面对警察,一些人出于种种顾虑,不愿意说出实情。侦查人员没有气馁,发扬锲而不舍的“钉子”精神,找一切机会与群众沟通。他们与干农活的农民面对面交流,一边帮他们手撕玉米棒,一边像拉家常那样聊起与案件相关的话题。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就这样,侦查人员经过多日走访,收集了大量相关信息,终于厘清了案情的全貌,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沈某某。

2018年,沈某某在某公司没有实际销售给泗县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贮玉米的情况下, 帮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某某(另案处理)伪造材料,谎称销售了800亩青贮玉米,每亩获取国家补贴167元。此举共骗取国家“粮改饲”项目补贴资金13.36万元。

2019年,沈某某结识了陈某某。陈某某听闻沈某某的上述“生财之道”后,认为这是“小打小闹”,应该谋划把“生意”做大。于是两人注册成立了璟旺公司,频频虚构项目,骗取国家相关补贴。

两人得知,石某某在泗县某村收购了种植户梁某某的330亩青贮玉米。于是他们谎称这笔收购交易是由璟旺公司主导的,再以璟旺公司的名义申报国家“粮改饲”项目补贴款。

后来陈某某、沈某某得知,石某某又在泗县草沟镇草沟村收购了5个种植户共计2380亩青贮玉米。于是两人谎称璟旺公司主导了上述收购,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申报国家“粮改饲”项目补贴款。

2019年底,种植户张某某、王某某和孙某某共计有2062亩青贮玉米被别人收购。陈某某、沈某某如法炮制,谎称这些青贮玉米系璟旺公司收购的,以该公司名义申报国家“粮改饲”项目补贴款。

到2020年,胆子越来越大的陈某某认为,没必要等到有真实的收购交易后再申报。于是,他指示沈某某伪造了璟旺公司收购泗县草沟镇街南村种植户王某某青贮玉米1100亩的相关材料,并以该公司名义申报国家“粮改饲”项目补贴款。同年,两人又伪造了璟旺公司收购泗县多个种植户青贮玉米共计375 亩的相关材料,并以璟旺公司名义申报国家“粮改饲”项目补贴款。

两被告人认罪认罚

经侦查取得大量证据后,泗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6月,泗县人民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通话录音、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陈某某和沈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为了骗取国家“粮改饲”项目补贴资金,由被告人沈某某联系石某某,让石某某将收购青贮玉米的钱款打到陈某某经营的璟旺公司账户上,再由陈某某支付给种植户;或者由陈某某先行垫付,石某某再将钱款打到璟旺公司账户上,以制造璟旺公司收购青贮玉米的假象。

陈某某、沈某某除采取上述手段外,还伪造虚假材料,虚构璟旺公司收购青贮玉米的事实,多次以璟旺公司的名义申报国家“粮改饲”项目补贴款。其中2019年,陈某某、沈某某共虚报收购青贮玉米7152亩,申报成功7037亩,每亩国家补贴184元,共骗取国家“粮改饲”补贴资金129.48万元;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虚报收购青贮玉米4715亩,申报成功4200亩,每亩国家补贴166元,共骗取国家“粮改饲”补贴资金69.72万元。被告人沈某某参与虚报收购青贮玉米4415亩,申报成功3900亩,每亩国家补贴166元,共骗取国家“粮改饲”补贴资金64.74万元。

以上,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为199.2万元;被告人沈某某涉案金额为194.2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和2023年4月13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退赃100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跟踪核查表、申报材料、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均表现良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2024年8月2日,泗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和沈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某某诈骗款199.2万元,沈某某诈骗款207.5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余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