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职权促进公正司法,既要借助传统的引导职能为侦查活动提供监督,又要依托传统的诉讼监督职能发挥权利保障作用,还要通过利益保护等新兴职能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刑事诉讼公正司法的实现,需要依靠各项具体职能之间的横向联动与各级检察院之间的纵向协同,从而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定检察职权。
“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公正司法中依法履职,具有坚实的法律来源和权力基础。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出台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中国特色法律监督机关的道路上进行了深入探索。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的检察制度在国家权力结构调整过程中进一步稳定、成熟,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更加凸显,检察机关在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司法中的“护法者”角色更加清晰。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职权促进公正司法,既要借助传统的引导职能为侦查活动提供监督,又要依托传统的诉讼监督职能发挥权利保障作用,还要通过利益保护等新兴职能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刑事诉讼公正司法的实现,需要依靠各项具体职能之间的横向联动与各级检察院之间的纵向协同,从而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定检察职权。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行使引导的基本职能,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司法。检察机关对侦查、调查活动进行引导,其含义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宏观把控,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建议,从而提高侦查的质量和效率。这是在刑事诉讼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阶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抓手。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于检察机关运用引导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对退回侦查进行引导具有正当性,其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具言之,检察机关行使引导权,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利于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地收集重要证据,避免程序回流。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理应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引导侦查赋予了检察机关介入、补充侦查活动的权力,拓宽了对侦查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在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方面,检察机关具备独特的专业优势,因此,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可以将此优势提前转化至侦查阶段,由此为侦查活动提供智力支持。当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全国部分地区展开了相应的实践探索,并在刑事诉讼公正司法方面积累了一定的改革成功经验。比如,检察机关在立案之初就引导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侦查活动,通过旁听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通过严格把控逮捕的条件,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行为,有助于把控证据搜集方向和质量,更好地发挥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前置作用,统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助力刑事诉讼公正司法的实现。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侦查程序的监督主体、强制措施的审查主体、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错案与执行的抗诉主体,通过诉讼监督职能发挥着重要的权利保障作用。检察机关与法院虽同属国家司法机关,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类似的法律职能,但是其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方式却并不相同。区别于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适用国家法律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追求,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诉讼监督职能来促进公正司法的。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诉讼监督职能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诉讼政策,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侦查环节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刑事诉讼法层面的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诉讼请求权的方式,通过纠正程序违法、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错误等再审、抗诉的方式发起诉讼,以行使诉权的方法请求获得具有终局性的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
具体而言,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是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长期积累与司法实践不断探索中生成的,具有坚实的理论正当性和丰富的实践正当性。检察机关审慎行使公诉权,通过行使不起诉裁量权落实刑事政策、平衡国家与社会利益,为检察官应尽之责、检察权应有之义。以非刑罚方式处理案件,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避免公民受到审前拘留、起诉和定罪的污名及监禁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保障刑事诉讼司法的公正性。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司法的重要抓手,其直接的理论基础就是在强制措施制度中坚持贯彻人权保障理念,其设立是为了从程序规范上切实贯彻公正司法理念,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羁押程序中提供权利救济。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行使利益保护这一新兴职能的过程中,与各级政府行使行政权参与公共利益保护具有本质区别。作为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检察机关区别于更加强调社会发展职能的行政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过程中的执行能力更强。这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国有土地与资产流转等社会综合治理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检察机关更好地站在人民立场行使利益保护职能,既是丰富检察职权、坚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依据,也是结合新时代发展需要对检察职能的探索与突破。
在履行保障个体利益的基本检察职能方面,检察机关要做到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并重,具体表现如下: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让其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通过着力推进刑事案卷电子化进一步为辩护律师提供阅卷保障,打通公检法三机关卷宗资源,着力将证据电子化制作程序予以规范化,最大限度保障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家属的阅卷权。二是健全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通过代替补偿等有力制度尽可能地追赃挽损,降低被害人损失。同时加强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与近亲属阅卷权的保障。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具有强烈的追赃挽损需要,被害人方的需要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需要具有内在一致性,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有时可以减轻办案机关的工作负担,应当将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关键一环系统推进。三是通过健全证人保护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保障制度,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制度,多措并举,进一步拓宽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
在履行公共利益保护的检察延伸职能方面,要注意运用好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通过建立健全不诉之后的行政处理机制,尽最大可能发挥检察机关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检察职权,助力社会关系的多元修复,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司法理念。
奉法者强则国强。只有坚持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运用好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职权,加强司法制约监督,才能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中的积极作用,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张钰梅 zhangclaire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