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生成并控制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业务数据。企业数据登记在数据要素流通市场体系建设中起着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在目前的数据登记探索阶段,北京、上海、广东、贵州等地已开展相关实践。然而,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企业数据登记制度,各地制度差异明显、衔接困难,阻碍了数据要素价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充分释放,基于此,有必要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数据登记制度。
企业数据登记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牛鼻子”工程,是推进数据确权、流通、分配、治理各环节有效开展的基础,对数字化转型和数据流通交易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当下,社会数据资源分布格局已发生转变,从过去政府数据资源占80%转变为以互联网、金融、电信等企业数据资源为主的“倒28”格局。海量企业数据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然而,我国企业数据登记实践在理念与路径上并未跟上格局转变的步伐,影响了企业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
我国企业数据登记实践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调研显示,企业认为政府鼓励登记旨在掌握“数据资源底座”,为后续监管提供便利。企业数据登记宜遵循自愿原则与“服务本位”理念,从企业切身利益与实际需求出发,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登记体系。仅开展场内登记,范围过小,难以实现登记制度权属界定、流通交易、支持决策、监督管理、公开公示等功能。需要注意的是,可能还存在重数据产品登记、轻数据资源登记的问题。同时,登记制度与服务体系不太健全。企业数据登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规章、制度、机构、平台的协同发力。值得指出的是,企业登记积极性不高。根据调研反馈,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路径依赖与激励不足。长期以来,场外数据交易主要以一对一的方式开展,交易双方无需登记即可开展交易,尚无促使企业打破路径依赖的推动力。另外,企业未能认识到数据登记给其带来的好处,存在驱动力不足的问题。
第一,服务于数据确权与数据流通。企业数据登记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而是数据产权确定与交易流通的前置程序。一方面,数据登记是数据确权的首要依据。数据资源登记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提供了可靠依据,数据产品登记构成了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权利来源。另一方面,数据登记是确保数据安全流通的重要前提。权威性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可赋予企业数据公信力,从而大大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第二,嵌入数据价值链的重要节点。数据登记在数据价值链中起着先导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宜将其有机嵌入数据价值链的重要节点。数据价值链有三个重要节点,分别是数据资源化、数据产品化和数据资产化,前两个节点与数据登记息息相关。数据资源化是原始数据经过加工和独立部署成为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资源的过程,数据产品化是将数据资源经过加工处理包装为可流通的数据产品的过程,二者分别对应数据资源登记和数据产品登记。唯有经过前述登记确权流程,方可实现最终的数据资产化环节,即数据资源和产品随着流通成为可带来持续收益的企业资产。
第三,覆盖场内外多层次数据流通市场。企业数据登记宜覆盖场内场外,且适配多层次数据流通市场。场外交易将是未来数据交易的主要场所,不宜单纯依托数据交易所进行场内登记,应同时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登记服务。此外,应根据两级市场的不同特征,面向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等不同交易标的,分类分级开展数据登记体系设计。
一是制定全国性的企业数据登记规章制度。一方面,宜制定《企业数据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数据登记的法律效力,规定依法登记的企业数据受法律保护。此外,对数据登记八要素设置统一标准,即登记目的、登记者、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对象、登记载体、登记审查和登记效果。在全国形成统一的登记流程与标准,可考虑在上海等地进行相关制度的先试先行,并在实践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另一方面,制定企业数据登记配套制度,使登记服务于数据确权、数据交易与数据资产化全链条,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登记制度体系。首先,通过相关立法将数据登记规定为数据确权的前置条件。其次,制定数据登记与数据交易的衔接制度,尤其是数据登记后的便利化交易制度。再者,探索数据登记支持数据资产化的相关措施,使数据登记可为数据资产化提供可靠依据。
二是设立企业数据登记机构。建议设立辐射全国的中国数据登记公司,主要职责包括接受数据登记申请、审查、核准、签发数据登记证书、接受查询、提供服务等。该公司为独立法人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准公共服务职能,按照规定的登记规范和操作流程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为通过审查的登记者颁发相应数据登记证书。上述登记机构的受理范围应涵盖场内外多层次数据流通市场。
数据登记审查宜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类,形式审查的对象是登记者的主体资格与数据资源或产品的形式要件。实质审查则需要登记者提供详细的数据来源信息,并通过附件上传相关证据材料,方便进行数据权属认定。
三是依托区块链技术建设集成的企业数据登记平台。企业数据登记平台是数据登记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议借鉴上海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交易链”技术体系,依托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等技术,构建融合登记确权、存证防伪、数据溯源、交易监管功能的集成性数据登记平台系统,为数据安全高效流通提供支撑。区块链将为数据赋予唯一的不可篡改的数字编码,发放数据登记凭证,并在后续服务于数据的权属界定、流通交易、监督管理与公开公示。
数据登记平台宜包含账户开立、申请、审核、查询、证书公示、纠纷解决等不同板块。在建设集成的企业数据登记平台过程中,宜高度重视地方登记平台与国家、其他地区平台的互联、互通与互操作性,构建“一地登记,全国共享”的数据登记流通机制,为全国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构建贡献力量。同时,不能忽视对登记平台的技术开发、工程管理、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约束,确保数据登记平台的规范运作。
四是采取登记激励措施。由于企业数据登记属自愿登记,故宜在多个层面采取有力措施,打造企业登记驱动力。
第一,参考对软件产品登记的相关规定,发布相应产业优惠政策。推动将数据要素型企业采购数据费用纳入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范围,享受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探索将数据登记应用于企业数据资产认定与入表、融资抵押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第二,参考技术交易所的有益经验,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数据保”产品,可发放给参与登记的企业。若出现侵权等事由,保险公司可对企业进行先行赔付,优先保障企业权益。第三,鼓励央企、国企率先进行数据登记,引领其他企业主动参与登记,发挥榜样与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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