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孟维,无论作出公司重大决策还是指使下属为己谋取私利,他总是独断专行、不计后果。因滥用职权和贪污导致上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失,他被绳之以法。
云南省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集团”)属省管国有企业,旗下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一家持股49.16%的国有控股混合经济型企业。某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由某控股集团委派。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1975年出生的孟维受某控股集团的委派,担任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执行董事。
云南三七科技某乙有限公司和云南某某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系某科技公司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两家全资子公司”)。2016年10月,某科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同意拟将上述两家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对外出让。会议明确此项工作由时任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罗某某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由时任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孟维负责具体推进落实。
随后,某科技公司对上述两家全资子公司云股权价值进行了第三方评估审计。评估审计完成后,某科技公司向云南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审议股权转让事宜,集团批复同意两家全资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2016年12月,某科技公司在云南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让两家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挂牌期间,昆明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有收购意向,但认为挂牌价格过高,所以在前三次挂牌时,某药业公司都没有摘牌。在第四次挂牌时,某科技公司已将价格调整为云南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价格,也就是按照最低价格挂牌出让,但某药业公司仍认为价格高。
后在无法继续降低挂牌价格的情况下,某药业公司董事长樊某某向孟维提出,可以按照挂牌价格收购两家公司,但某科技公司必须与其另行签订由其公司起草拟订的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补充合同”),孟维表示需要向某科技公司领导请示。
证据显示,案涉补充合同对两家全资子公司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案涉产权交易合同”)变更主要体现在付款方式、过渡期损益、偿还债务处置等几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对产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进行变更;对损益承担进行变更,由约定的某药业公司承担的损益改为某甲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对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作出变更,某甲辛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对标的公司的款项收取利息和资金占用费;约定某甲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停止云南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灯盏花素制剂和原料药,将生产批文、生产技术及资料等相关权益无偿移交某药业公司。
樊某某证实称,其公司之所以提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是因为案涉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有体现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的强制条款是不能修改的,所以其公司只能提出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另行约定。
很显然,某药业公司草拟的上述案涉补充合同,由于对案涉产权交易合同的关键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自然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利益,正常情况下不会得到某科技公司的同意。然而,孟维在向罗某某汇报时,二人一致认为:当时除了某药业公司之外,没有其他公司有摘牌收购两家全资子公司的意向,而且审计评估的期限即将到期,如果仍然未能出让,就要再次进行审计评估;即使与某药业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转让之后出现问题,某科技公司仍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遂拍板决定与某药业公司签订上述产权交易合同和案涉补充合同。
尽管罗某某和孟维是两家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具体协调和推进负责人,但在最终决策时仍需走公司层面的论证和审批程序。然而,孟维在未经某科技公司内部法务审核的情况下,安排某科技公司财务综合主管胡某某与某药业公司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和案涉补充合同。胡某某证实称,其明知案涉补充合同存在明显违规违法的情况,但因孟维是自己的分管领导,所以只能按照他的指示办理。罗某某表示,孟维代表公司签约时,向其进行了汇报,并在经其同意后,使用某科技公司公章和罗某某的法定代表人章履行了合同签订程序,但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和案涉补充合同的会审,没有按规定呈报副董事长、董事长审批。
证据显示,孟维擅自按照受让方某药业公司的要求,安排下属实施上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上述股权违法转让给某药业公司后国有资产损失1693.64余万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称,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孟维在担任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时任某科技公司融资部经理李某爽、综合办公室副主管李某某,采取虚构电商平台仓库临时工劳务费的方式,多次套取某科技公司资金20.54万余元。案卷显示,孟维之所以指使下属套取某科技公司资金,是因为其在此期间经常约下属到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消费,并产生了一些费用。
2017年12月,孟维安排李某某编造虚假电商平台临时用工合同、收条等报账材料向某乙公司套取资金2.4万元。李某某收到报销套取的劳务费2.4万元后,将其中2.14万元转入李某爽的民生银行账户,李某爽又将其中的1.24万余元转入云南某某产业股份公司、将0.78万元转入某科技公司用于支付孟维购买血塞通、三七粉等药品的费用。
2018年,孟维安排李某爽通过某科技公司电商平台仓库物流主管木某某,编造虚假电商平台临时用工合同、收条等报账资料套取某乙公司资金5.54万余元。木某某收到报销套取的劳务费5.54万余元后,将该款项转给李某爽,李某爽将其中的3.84万余元转入孟维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
2018年10月,孟维安排李某爽委托木某某编造虚假电商平台临时用工合同、收条等报账资料套取某乙公司资金8.4万元,木某某收到报销套取的劳务费8.4万元后,将该款转入李某爽的银行账户,李某爽将其中的4.683万元转入孟维的银行账户。
2022年8月12日,被告人孟维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经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2月17日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孟维滥用职权、贪污一案,经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姚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维在担任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执行董事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在与某药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孟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公司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2024年5月8日,姚安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孟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孟维退缴的贪污赃款10.55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孟维未提出上诉。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