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数字司法蓬勃发展亟须前瞻性政策支持

2024-12-04 00:00刘武俊
检察风云 2024年22期

刘武俊

数字司法是护航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司法保障。以数字司法为标志的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科技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和蓬勃发展,推动司法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亟须数字司法护航

数字司法是护航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司法保障。相对于传统司法,数字司法是适应数字社会全方位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系统性重塑,是传统司法形态的系统性升级和总体性转型。以数字司法为标志的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科技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和蓬勃发展,已经唤醒沉睡的司法数据,催生数字司法新模式新形态,进而推动司法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数字司法的蓬勃发展迫切需要高质量前瞻性司法政策的呵护。进一步加大加快数字司法政策的供给,方能实现数字司法可持续性的发展繁荣。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超过50万亿元,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愈发紧密。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具有决胜的关键作用。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亟须数字司法的保驾护航,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更需数字司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数字司法政策供给和制度支持方面,《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数据协同办案”。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以数字法院助力提质增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等为互联网司法的普及提供了有力支撑。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三步走”,逐渐实现把线下审理搬到线上:第一步是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了三家互联网法院,探索“网上纠纷网上审”,同步探索手机端的“移动微法院”。第二步是制定司法解释,将在线诉讼推广到全国法院,不只限于三家互联网法院。第三步是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使线上诉讼模式跟线下诉讼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突破4500万件大关,这当中有三成实现在线立案,一半以上的法律文书是在线送达,大大提升了审判质效。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3600余个检察院的“一张网”,实现了内外部业务和数据的网上整合,提高了办案效率,还有效提升了检察业务的质效。在“一张网”上,依据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监督办案规则构建起16个业务条线、365个办案流程,将3700余项办案要求内嵌到案件流程,全国检察机关办案都遵循一套标准、按照一套流程开展。数字检察也已逐步深入“四大检察”的全场景、全领域、全流程,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已走上“数字快车道”。

数字司法蓬勃发展亟须政策指引

数字司法的蓬勃发展亟须司法政策的指引,当前数字司法实践主要基于司法政策的指引。诸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以及浙江省制定了《数字法治系统建设方案》《关于推进建设“浙江全域数字法院”重大改革的实施方案》等。然而,与数字司法实践创新相比,高质量司法政策的供给显得仍有不足,司法政策对数字司法创新的指引、支持和保障依然不够到位。数字司法创新实践迫切需要高质量司法政策的指引。

数字司法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司法政策指引正确的方向。从一开始就把握好数字司法科学的发展方向,坚持正确的发展道路,可少走弯路。例如,数字司法必须坚持人工智能辅助而非主导的方向,毕竟AI无法完全取代人类的思维和经验,特别是无法准确感知案件背后复杂的社情民意和风俗习惯。办案绝不仅仅是将案件资料输入电脑由算法得出裁决结果的纯技术化过程,而必须综合考量法律、政策乃至社情民意、风俗习惯等。否则,司法办案将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因此,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人工智能不可能完全取代法官和检察官,人工智能将始终处于辅助而非主导的地位。这一点有必要在数字司法的相关司法政策中作为原则予以明确,也有必要作为数字司法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遵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

在数字时代,司法机关的数字权力如何规范和约束,当事人的数字权利如何保障和救济,如何科学配置和均衡司法机关的数字权力和当事人的数字权利的关系,都有赖于相关司法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并为相关立法创造条件。

数字司法的算法等某些独特领域也亟须司法政策的支持和保障。以算法为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所规制的主要是商业算法服务,并不包括公共领域的算法。而数字检察、数字法院等领域属于公共算法,尚缺乏相应的政策指引和法律规制。数字司法要求研发主体确保人工智能研发过程的算法安全可控,在算法设计、实现、应用等环节,不断提升透明性、可解释性、可靠性,逐步实现可审核、可监督、可追溯、可预测、可信赖。亟须从司法政策乃至相关立法上规制司法公共领域算法的原则和程序,设置公开透明、风险评估、责任可溯、安全可靠的算法审计和公众监督制度,确保算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数字司法的发展必然要求尽快构建与数字司法运行匹配的数字化诉讼规范体系和非诉讼规范体系,作为数字司法运行的制度基石。尽管已有互联网法院在数字化诉讼程序制度上进行了成功的探索,但是依然需要统一、科学、权威的数字司法政策规范和指引。

需要指出的是,数字领域的司法政策需具有更为鲜明的科技性、前瞻性、专业性。数字司法政策的制定,要特别重视主动征询数字科技领域专业人士和专业组织的意见建议,重视运用司法智能大数据、第三方专业组织对有关数字司法政策实效的量化评估。此外,也要重视不同系统数字司法建设的协同协调,打破系统壁垒,形成数字司法的合力。

一言以蔽之,数字司法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高质量前瞻性司法政策的支持和指引。我们要高度重视以司法政策规制数字司法,以数字司法实现数字正义,让人民群众更直观更便捷地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