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观念引领“检察护企”综合履职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4-11-25 00:00:00丁海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10期

摘 要: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与载体。检察机关须坚持综合履职,将系统观念贯穿于专项行动全过程,综合施策“护”出预期信心。通过提升各成员部门协同护企融入感、强化涉企案件办理履职融合度、融汇其他专项行动和职能部门共建长效护企机制等举措,实现同频共振,凝聚“检察护企”合力,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检察护企 综合履职 系统观念 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对马克思主义系统观念的科学运用和创新发展。[1]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 “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3]“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格局。在这一框架内,各项检察职能在系统观念引领下实现协调运作。系统观念的精髓在于用系统思维分析事物本质和内在联系,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性。[4]通过这一思维方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在不同部门和职能之间实现协调统一,内外资源予以整合,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以系统观念统筹内部协作,增强成员部门护企融入感

构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是系统工程,要通盘考虑、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5],增强发展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 最高检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专项行动成员部门,包括:普通犯罪检察厅、重大犯罪检察厅、经济犯罪检察厅、刑事执行检察厅、民事检察厅、行政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与法律政策研究室,涉及“四大检察”多个业务条线,各成员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打破履职壁垒,提升整体效能,增强“检察护企”系统性与持续性。

(一)在成员部门设置上强调人员协同性

系统观念要求各职能部门之间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在履职过程中强化协作提升整体效能。多部门联合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系统观念的实际体现。检察机关综合履职,对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专项行动是检察系统共同任务,各业务条线、内设部门树立“一盘棋”观念,注重综合履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6]人的因素是专项行动开展的关键,在成员部门设置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结合本土特征与工作基础,确定专项行动成员部门,聚合更强力量释放“检察护企”最大效能。在最高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框架基础上,增加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等职务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以及国有企业内部腐败;增加案件管理部门,为涉企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增加检察信息技术部门,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突破口,增强监督效能;增加宣传教育部门,做实做细法治宣传,提升专项行动影响力。

(二)在日常工作开展上增强工作协调性

检察机关须进一步深化内外协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这不仅是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应勇检察长关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要实践。在内部协同中,强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作用,加强成员部门信息流通和职能互补。建立联络员机制,每月定期沟通工作进展,共同吃透上情、摸清下情,确保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全面掌握,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上报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提高护企工作效率,为跨部门问题解决提供渠道保障。案件管理部门通过专项评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涉企案件常态化、全流程监管。以综合履职为抓手,打破内部条线分工壁垒,各业务条线针对专项行动中共性问题,结合自身职能,通过综合手段同向发力。例如,在知识产权检察领域,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成员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能时,通过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共同调查取证和案件会商等方式,统一办案尺度,强化综合履职,确保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打出检察护企“组合拳”。

(三)在上下一体履职中强化行动整体性

系统观念强调各环节之间的协调与联动,这要求上下级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构建高效协作体系。“依法一体履职”是确保专项行动高效推进和整体落实的关键。“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上下级检察院需树立“一盘棋”思维,保持密切联系。江苏省院积极发挥统筹、指导作用,确保下级检察院在遇到复杂案件时得到及时指导和支持,不断建立健全业务指导、跟进监督和接续监督机制,实现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履职协调。在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的专项整治中,江苏检察机关运用系统思维将三级检察院纳入同一工作链条,对最高检交办的一起涉及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的非法经营案,三级检察院同步介入、共同审查,最终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案。在复杂案件处理上,系统观念要求各级检察院间紧密配合,推动重大案件一体化办理。上级检察院应持续加强日常对下指导,并关注重大复杂案件,如对涉及人数多、跨区域案件或企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一体化办理,跟进监督,协同作战实现案件妥善处理,推动上下级院之间合作更加顺畅有力,确保“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二、将系统观念贯穿办案全过程,强化涉企案件履职融合度

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系统观念不仅指导着整体行动的规划与实施,更贯穿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坚持系统观念,将案件办理与检察监督体系紧密结合,通过全流程协作与信息共享,提升涉企案件的办理质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7]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不仅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还要同时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推动监督职能全面落实,既敢于啃“硬骨头”,又注重问题导向,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一)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

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效用的重要途径。[8]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归根结底是办好案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成果最终也是要体现在高质效办案上。今年上半年,江苏检察机关起诉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726件3928人,同比分别上升40.8%、67.3%。涉企犯罪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尤其多见于法定犯,案件复杂且证据链条繁琐,应坚持法益侵害的实质性判断标准,注重审查涉企行为是否违反前置行政法律规定,准确界定经济犯罪与经营违规、行政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江苏检察机关建立重大涉企案件督办跟踪机制,上下一体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摸排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涉企案件,江苏省院挂牌督办9个业务条线共41件案件,明确专人负责督办案件的跟踪指导与台账管理。

(二)建立涉企案件监督线索协同发现机制

涉企案件监督线索直接关系“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推进与成效。江苏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监督线索协同发现机制,聚合各业务条线力量精准捕捉监督线索。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通过控告申诉部门渠道反映的违法“查扣冻”、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当等有价值线索逐条梳理、会商研判。办案过程中及时审查有无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做好在办案中监督。强化“四大检察”协调配合,加快案件线索移送,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工作合力。江苏检察机关要求办案单位落实“一案四查”,各部门在办理本条线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有涉及其他检察业务的线索。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线索发现作用,了解公安机关涉企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是否存在违规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趋利性执法等重要线索。江苏省院以“挂案”清理为抓手,加强涉企案件立案监督,调取全省立案1年以上且犯罪嫌疑人在案未侦查终结案件明细,排查刑事“挂案”,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精准分类处理,目前清理进度已达70%。江苏省院还与省公安厅共建“挂案”预防机制,在加快去存量的同时积极推动减增量。

(三)持续优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结构比

综合履职的首要之义,是在检察履职过程中注重整体办案效果,实现各检察职能协调互补与同向发力。系统观念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注重整体布局,实现各检察职能的有机联动与互补,做到“十个指头弹钢琴”。扎实办好涉企刑事案件,坚持严格“依法”与做实“平等”并重,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江苏省院组织开展涉企强制措施监督小专项,梳理排查出2023年以来对涉企人员适用强制措施3095人,对涉企财产适用强制性措施491件次,并逐一开展合法性审查。在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领域,系统观念要求打通各业务条线,实现全方位监督与履职协同。江苏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办理力度,聚焦破产案件监督,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通过院领导包案、公开听证、民事行政争议一揽子化解等方式,积极推动涉企纠纷解决。今年以来,江苏省已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11件,其中涉民营企业305件,已提出抗诉3件。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益心为公”志愿平台,督促惠企政策落实,保护企业财产权益,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助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目前已摸排线索5条,已立案2件。

三、运用系统观念整合内外资源,构建常态化“检察护企”机制

系统观念强调事物间的有机联系、动态平衡与全局协调,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深入推进中,检察机关应将内外部资源有机融合,以实现对企业常态化司法保护。通过整合内外资源,提升专项行动整体效能,确保司法保护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实现检察工作与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进而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良好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

(一)系统协调“两大专项”相互支撑与同向发力

在“检察护企”与“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中,系统观念为统筹经济发展与民生保护提供理论支撑。企业经营与民生保障之间的交叉领域往往涉及复杂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审慎平衡企业与公众利益,确保案件处理既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公众正当诉求。在劳动纠纷、金融风险等领域,企业经营活动与社会民生间存在深度联系,在办案中必须坚持既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又严守法律底线,防止侵害劳动者和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在“两大专项”中的统筹协作,为建立企业保护与民生保障长效机制奠定基础,确保对应领域司法保护的持续性与有效性。

(二)融合本地区特点因地制宜护航新质生产力

江苏检察机关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中,有机结合本地区经济特点,因地制宜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司法保障。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各地产业结构各有侧重,如常州的新能源产业、南通的船舶和纺织业及泰州的医药产业等。江苏检察机关针对不同产业特征,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推动地方产业创新发展。连云港、南通、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聚焦自贸区、现代家纺、大健康等重大发展战略、重点产业,主动靠前服务。检察机关通过结合本地产业优势,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精准护航。在护航新质生产力过程中,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关履职机制。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等关键问题,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办案指引,强化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确保创新驱动型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作方面,推动与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与行刑衔接,提升整体保护效能。凝聚保护合力,构建“1+13”南京都市圈检察保护联盟,江苏检察机关联合安徽等地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案件办理、协同保护工作机制。通过了解企业的需求与痛点,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提供针对性法律支持,为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融通内外资源做实长效“检察护企”机制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作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不仅要着眼当前,还需立足长远,系统整合内外资源与职能部门协作,确保护企工作常态化、长效化运行。江苏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三企一融”护企长效机制,即检护国企、民企、外企及金融四个领域。检护国企方面,与国资委加强合作,围绕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推动解决国企在机制改革、资产盘活等涉法问题。江苏省院联合省国资委开展国企领域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邀请驻苏央企、省属国企观摩庭审并座谈交流。检护民企方面,与工商联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回应民营企业的法治需求,提供便捷的权利救济和意见反馈渠道,助力民企法治保障的双向互动。如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工商联探索“法治副会长”制度,扩大服务覆盖面。检护外企方面,与商务局、贸促会等机构合作,为外资企业提供公开、公平市场环境,确保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侨联、市场监管等部门走访外企侨企20余家,帮助解决法律问题50余个。检护金融方面,深化与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协作,推动金融资源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同时,共同防范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如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统筹联合司法行政、工商联等单位,创新设立“企检服务中心”,通过“专人派驻+部门轮值”“线上全天候+线下预约”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法治服务,目前已面向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行业,举办活动20余场,办理企业咨询、诉求260余件。

江苏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省委部署要求,强化系统集成,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于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各个环节,以实实在在的检察履职,“护”出公平正义、“护”出信心预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