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具体措施和实践。本刊《聚焦》栏目从系统观念视角反映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最高检统筹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为中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推动完善各项“护企”制度的新成效,探讨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以专项行动的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剖析涉企犯罪宽与严的内在逻辑,助力做深做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摘 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聚焦重点任务,强化组织领导,精准对接企业需求,融合“四大检察”协同发力,依法严惩犯罪,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取得明显成效。当然,各地不同程度存在融会贯通“四大检察”不够有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不够精准、办案周期过长等问题。下一步,需要通过提高认识、聚焦高质效办案、适度加强宣传等,进一步推深做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关键词:检察护企 法治化营商环境 高质量发展 专项行动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专项行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要高质效办理一批涉企案件,切实解决一些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促进建立健全若干工作机制。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最高检统筹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以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为中心,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护企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情况
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聚焦重点任务,依法平等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运用法治方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2024年上半年,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6.2万人,同比上升36.5%。其中,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2万余人,同比上升52.7%;起诉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涉企犯罪5827人,同比上升41.1%。护航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8894人,同比上升45.5%;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837件,同比上升74%;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480件;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38件87人,同比分别上升90%和42.6%。加强涉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办理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8843件、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9000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9亿余元。
二、“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有力举措
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司法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1]自觉融入、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是检察机关重大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在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必须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当前,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但也存在着宏观数据与微观感受之间有“温差”的问题,存在着经济发展信心不足等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解决这些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有助于做实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依法保护,有助于稳定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二)“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
检察权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检察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检察护企”,既是护企,更是护民。可以说,“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的具体实践。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以“检察护企”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引领共同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
(三)“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次专项行动,共有十几项任务,涉及“四大检察”、最高检多个责任部门,覆盖面广,工作要求高。“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绝不是简单的调研走访、发发文件,而是要着眼于坚持“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同频共振,形成合力,具体落在实实在在的检察办案和法律监督效果上,构建“检察护企”长效工作机制。
三、“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主要举措及初步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持续压实工作责任
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下发后,各地检察机关聚焦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最高检关于把“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的要求,大多数省级院检察长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最高检切实加强督促指导,于3月、6月分别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题培训会议、专项行动推进会,进一步明确专项行动重点工作方向、提出具体要求。最高检派出调研组深入十余个省市详细了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就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各省级院检察长制发工作提示函,持续促进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精准对接企业需求
检察办案中,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落实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统一司法尺度和司法标准,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各类企业共生共赢。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问需企业,“有呼即应、无事不扰”。最高检赴全国工商联、国家发改委走访调研,就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助力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等重点问题座谈交流、发现线索、凝聚共识。天津市检察机关由各级院领导分别带队赴部分驻津央企、重点国有企业开展调研、服务。上海检察机关深入辖区产业园区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法治需求,从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犯罪预防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三)加强机制建设,着力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
最高检始终将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作为“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要求各省级院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抓紧抓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管辖监督,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以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加强定性把关,办理跨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由办案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层报至省级院审批决定。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500余件;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不足依法不批准逮捕8000余人,不起诉2400余人。
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最高检“检察护企”工作专班已对收集到的各类可能涉及趋利性执法司法的1500余条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31件重点案件,分四批交由相关省级院办理。这些案件既包括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也涉及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体现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案件督办中发现跨区域抓捕、违规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造成死亡、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严重损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检察机关在交办督办中有力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不仅对个案问题及时纠错,更主动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相关类案问题,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供有力抓手。对跟踪审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10件交办案件,最高检派出工作组分赴江西、云南、甘肃、内蒙古、湖北、湖南等地现场阅卷、督导办理。在最高检有力推动,重点案件涉及的省级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下,交办督办工作进展顺利,部分案件已经得到纠正,问题得到解决,取得良好效果。比如,在第一批交办案件中,安徽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一起因司法解释变化不构成犯罪案件终止侦查,扣押的800万元已返还当事人。各地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也积极摸排、监督涉企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努力保护好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再如,第二批交办案件中,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对2022年10月立案的“没有犯罪事实”的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撤销案件,使拥有多家企业的张某某卸下包袱、轻装前行。
(四)依法严惩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依法惩治涉企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涉黑恶犯罪。最高检对涉及矿产资源企业的云南张某某等人涉黑案、涉及玉器企业经营的河南符某某等人涉恶案进行督办。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法律监督,督促涉案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除风险隐患。二是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全程指导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2·28”专案,切实惩治“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情形,共依法查处6名公安人员和1名检察人员,依法纠正了司法人员联手制造的冤案。山东青岛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后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撤案决定,解除对1.1亿余元冻结措施,并对插手经济纠纷的6名办案民警分别作出党内警告、诫勉等处理处分。针对该案发现的超范围、超时间“查扣冻”问题,青岛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已纠正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21件,涉及资金1.76亿余元。三是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检指导上海检察机关对一起非法获取某公司芯片核心技术,造成3亿余元损失的案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五)依法开展刑事执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查专项活动,对2020年以来已经判决生效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取得良好成效。浙江检察机关共摸排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9262人,其中涉罚金刑执行5341人8.48亿元,涉没收财产执行1191人,没收部分财产1.45亿元,责令退赔2021人,追缴赃款赃物1329人,追缴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211人。二是推动涉单位犯罪负责人依法减刑、假释。通过全面摸排摸清底数,河南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审查办理涉企人员减刑假释案件1600人。江苏26所监狱摸排出涉企罪犯共计2029人,占全省在押罪犯比例为2%。创新工作机制,让减刑、假释落实落地。上海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减刑、假释白名单”制度,通过前移监督关口,让涉罪单位负责人更快回归社会,恢复生产经营。三是推动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案件办理。福建检察机关进一步简化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手续,助力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简化外出手续3068人次。黑龙江检察机关规范社矫对象外出管理工作,监督批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338人次。
(六)强化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服务保障经济发展
一是加强对新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公司法领域常见多发的实控人、高管违规担保、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开展同业竞争等违背忠实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民事检察厅与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同开展培训,有力提升监督能力。二是持续加大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监督办案力度。主动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加快办案进度,提升办案质效。办案过程中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能够依法和解调解结案的努力促成双方和解调解,维护社会稳定。
(七)突出行政检察监督重点,凝聚执法司法合力
一是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对涉企行政诉讼执行和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监督,今年一季度围绕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015件。二是聚焦涉企行政处罚中的“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处罚不当的难题,依法推动涉企罚款系统治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会议纪要,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法律适用标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管部门、司法厅研究会商形成会议纪要,统一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标准。三是协力解决企业在社会信用领域面临的难点问题。安徽、广东等地检察机关针对“新官不理旧账”失信违约行为,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开展行政机关失信违约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内蒙古、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围绕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未依法恢复企业信用等开展类案监督,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四是以检察建议推动加强市场监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开展“幌子公司”“恶意注销”“非法转卖营业执照”等专项整治,推动解决行政监管机关不知情、未履职等问题,促进“放管服”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的跟进。北京东城区、江西景德镇市等地检察机关构建“幌子公司”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整治“幌子公司”等违法犯罪经营主体900余户,实现对“幌子公司”等虚假登记有效监管。
(八)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聚焦违法违规骗取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补贴等情形加强监督履职。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及时对从事农业产业的民营企业发放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审核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减轻企业负担。二是聚焦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饶市商务局对辖区商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消费券政策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垄断行为依法监督,督促商务部门在消费券发放政策制定过程中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保障同类商品和服务商户参与机会的均等性。三是聚焦以监督促治理工作。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对违规利用自备井超采地下水行为进行整治的同时,从企业的需求出发,协调推动用水企业接入公共管网,顺利置换水源,在保护水资源的同时兼顾企业利益。
(九)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依法综合履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是围绕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突出对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检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罗某、孙某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加强对涉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依法惩治民企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和社会创新创造信心。辽宁检察机关办理的沈阳中某钻镗床有限公司、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检察机关引导被侵权企业实质性参加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三是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坚持依职权监督与依申请监督相结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调研,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利用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积极参与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滥用诉权等突出问题的共同治理。多次派员到广西、湖北、重庆等地督办指导重点案件,推动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同时,深挖其他虚假诉讼线索,部分已刑事立案,涉及民事案件上千件。
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下一步工作重点
从前期“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看,各地相关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一是不善于将“四大检察”职能融会贯通、不善于从日常办案中发现监督线索;二是对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涉企案件的司法政策的把握还有待提升;三是涉企案件办案周期过长,影响办案效率和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不少,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归根结底就是办好案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三个并重”,即坚持严格“依法”与做实“平等”并重,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
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主动对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部署要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紧扣“护企”重点工作任务,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走深走实,进一步加强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冻扣”等突出问题的法律监督,持续深入推进护企利民重大举措,确保专项活动能够取得预期成效。
一是坚持“从政治上着眼”,进一步提高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力打造站位更高、举措更实、要求更严,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持续改进升级“检察护企”各项举措,不断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有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聚焦涉企案件办理,提升市场主体对“检察护企”的感受度。“口号喊千遍,不如精准办一案。”[2]要继续紧盯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依法加大对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使用强制措施、涉企“挂案”等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自觉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将“三个善于”贯彻办案始终,依法加强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打破护企业务“壁垒”,形成履职合力。加大高质效案例的培育力度,集中专业力量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性及影响力的案件,切实通过高质效检察监督办案,体现“检察护企”成效。
三是适度加强宣传发动,营造“检察护企”工作良好氛围。检察机关扎实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纵深开展,必须依靠群众,要继续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加大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吸引更多群众、市场主体一起关注、支持、参与“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主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证据材料,为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