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是新潮事物爱好者。因对火热的攀岩运动产生了兴趣,2023年4月的一天,她和朋友相约一同体验攀岩项目。谁知在攀爬了10分钟后,张某某从攀岩区顶部跌落受伤,造成右腿骨折。张某某一纸诉状将攀岩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向法官讲述了事发的经过。当天,她和同伴一起购买了某攀岩馆新人指导门票,并提前致电预约新人指导课程。到店后,张某某和朋友二人被工作人员告知,因是周六,店内顾客较多,无法提供“一对一”教学的新人指导课程,可改为节假日单日门票,或者工作日再来体验。张某某和朋友对比了新人指导门票与节假日单日门票,发现新人指导门票包含教练“一对一”指导攀岩规则及下落姿势,同时有向消费者示范攀爬等服务,更加适合攀岩新手。但是想到已经到店,还是想体验一下心心念念的攀岩项目,于是二人商量后退掉了新人指导门票,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重新购买了节假日单日门票。
进入场馆后,张某某告知工作人员其二人均为新手。工作人员向包括张某某二人在内的共计五名消费者简单讲解了如何攀岩后即离开场地,并没有让他们签署书面告知书,也未指导其进行热身,且在攀岩过程中并未提供安全保护绳,也未在攀岩活动区域内配备相应的教练以鉴别攀爬者的技能、纠正危险行为。仅入场攀爬10分钟,张某某便从攀岩区顶部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远端及腓骨远端多发骨折。
被告攀岩馆的老板到庭应诉,说道,其公司经营的系抱石攀岩,无需配备安全绳,全靠臂力进行攀岩,无力后的下落经常发生,但下方会有保护垫予以保护,姿势正确就不会受伤。且公司取得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配备了教练员。抱石攀岩有其固有的风险,但原告的受伤与设施无关,其公司设置的保护垫符合相关规范,并已设置警示标志并告知了注意事项,教练也向原告进行了讲解。抱石攀岩过程中的下落是瞬间发生的,不可能有教练在下方进行托举,教练也无法纠正参与者的动作。原告受伤是自己脱力且下降的姿势不正确所致。原告跌落后,工作人员立刻上前予以救助,拿冰块冰敷;救护车到场后,陪同原告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其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也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攀岩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认为,抱石攀岩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求参与者自身具备一定的条件。原告作为非专业人员,从第一次进入攀岩馆起,全程没有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安全培训,也未得到任何的危险告知,馆内亦未在醒目位置悬挂任何“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攀岩区域亦未安排固定的专业人员值守。另外,攀岩馆在原告攀岩的过程中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也未作出风险提示,更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巡视,现场拥挤混乱。原告在攀岩过程中未获得相应指导、保护及攀岩装备,致使原告在热身不足的情况下从攀岩区高处摔下受到严重的身体损伤。攀岩馆在服务消费者方面未尽到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未能避免原告在攀岩时受伤,存在防护不力的过错。被告攀岩馆则认为,场馆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公司具备相关资质,配备了教练员,并提供了符合规范的设施,也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告知了注意事项。事发后,其工作人员在现场予以救助并陪同就医,其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当前,高风险运动日益普及,但高风险并非经营者免责的依据。如被告所述,本案中的抱石攀岩运动不仅是一个在国内新兴的极限运动项目,也是一个危险性较高的运动项目,其风险是区别于日常生活中一般活动的风险的,是升高了的特定风险(即从有一定高度的岩壁处下落),并且这种风险极易发生。经过多方考量,主审法官认为对本案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还是应当着重于经营者对上述运动风险的提示和告知,也就是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充分地告知抱石攀岩的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专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消费者受到伤害。本案中,首先,被告攀岩馆仅通过张贴安全警示来告知注意事项,且张贴的警示大多为秩序性要求,并非可能发生的危险,显然不足以让消费者了解抱石攀岩这项运动的相关风险;其次,被告攀岩馆工作人员虽然对攀岩的具体规则、注意事项、掉落姿势等进行了讲解,也知道从岩壁跌落是正常现象,但未向消费者予以充分说明,不足以防止消费者受伤等意外的发生;最后,原告和朋友均已告知攀岩馆工作人员她们是新手,但工作人员未让她们签署任何风险告知书等书面文件,原告对自己所从事的攀岩系高危险性运动项目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不知晓,导致原告不能正确衡量自身是否适合这项运动,以及是否可以接受这项运动的风险。
至于原告指称的攀岩馆设施存在缺陷、未尽到救助义务的过错,法官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攀岩馆已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现并无证据证明攀岩场所的设施存在缺陷,且在高度不超过5米的攀岩运动中可不佩戴安全绳,也可不安排人员在旁指导,所以,原告主张攀岩馆的设施存在缺陷的论点难以站住脚。事后救助方面,攀岩馆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原告受伤后立即给予冷敷,并及时陪同原告前往医院就医,还为原告预付了部分医疗费,法院认为攀岩馆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综合上述几方面,攀岩馆确实未尽到高风险运动场所的风险告知义务,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原告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运动过程中对攀爬情况、自身状况等也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就购票及退票的过程来看,原告和朋友本身购买的是新人指导门票,在当日场馆人员较多无法使用时,又另行购买了节假日单日门票,此举是原告的自主选择,被告依据节假日单日门票提供相应的教练服务并无不当之处。原告在接受教练的讲解以及在现场观摩其他消费者的攀岩过程之后,应该对抱石攀岩运动的规则和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应对自身的运动能力有所衡量,但原告在运动的过程中没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导致自己跌落受伤,原告自身对其受伤也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2024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最终酌定由攀岩馆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40%的责任由原告自负。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
编辑:张钰梅 zhangclaire08@163.com
跳出案件回到生活本身。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奇场馆、高危运动走向公众视野,让大众可以在生活中体验尝试。这无疑不是一件好事,但是由此带来的新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如在密室逃脱场馆中因追逐逃跑摔伤、在蹦床馆内弹跳造成骨折等。新型的纠纷不断出现,需要运用法律去化解。在损害赔偿领域,法律的意义除了明确责任以外,更多的体现为“警示教育”。经营者应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自身义务并严格履行,消费者也应对自身的能力进行全面衡量,更加安全地体验新事物,减少意外的发生。
检察风云2024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