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化解相邻纠纷的法律智慧

2024-11-21 00:00:00宋伟哲
检察风云 2024年21期

在民事纠纷中,相邻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纠纷类型。由于当事双方多为共同工作或生活的邻里,矛盾的化解不仅要厘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要让双方服判息讼,做到“案结事了”,以免因讼结怨,影响之后生活。纵览古今,非诉是处理这类纠纷的良好途径。在具有息讼传统的古代中国,人们处理相邻纠纷有一套独到的法律哲学,可以为当今社会相邻纠纷的巧妙化解提供宝贵的本土法治资源。

以和为贵

在传统中国,调解是处理相邻纠纷的最常用手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法律对这类问题没有规制。以中国古代最优秀的法典《唐律疏议》为例,在“杂律”篇的“侵巷街阡陌”条中,立法者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在立法解释“疏议”部分,立法者对上述条款作了进一步解释,“‘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由此可见,唐朝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并作了较为严厉的禁止性规定。该条后半部分的免责规定尤为引人注目,勤劳俭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百姓们总喜欢在房前屋后的空地上种植一些农作物来补贴家用。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基层民众的现实需求,将这类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允许人们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利用空闲土地耕作,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光芒。该款之后,立法者进一步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也就是说,唐朝法律禁止穿墙向公共空间排放污秽之物,但是正常向外排水则不在法律禁止之列。主管机关如果不尽责管理,将受到与犯罪者同等的处罚,可见立法者十分重视相邻关系与环境保护的问题。

古代中国,人们处理相邻纠纷有一套独到的法律哲学

《论语》有言,“德不孤,必有邻”“礼之用,和为贵”。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谦逊内敛、睦邻友好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处理相邻纠纷时,推崇体谅对方,互让一步,以求长久和谐。据《南齐书·孝义传》记载,有襄阳人韩系伯,侍奉父母非常孝顺。襄阳当地风俗,相邻田地之间,种植桑树用来划分界线。韩系伯觉得自家桑树的枝叶挡住了阳光,影响邻居作物的生长,于是主动将田界向内收缩数尺。韩系伯的主动退让非常难得,可没想到邻居却得寸进尺,将韩系伯退让的土地全数侵占。韩系伯见状,也没有争辩,而是继续退让。久而久之,邻居感到羞愧万分,主动向韩系伯归还了土地,并且亲自前往韩家道歉谢罪。后来,韩系伯受到朝廷表彰,得以蠲免租税,高寿而终。

在中国法律史上,互相退让完美解决的相邻纠纷不胜枚举。但是最著名的故事,莫过于清代安徽桐城“六尺巷”的典故。康熙年间,大学士张英的老家因宅地界限与邻居吴家产生纠纷,双方互不相让。于是张英的家属千里修书到京城,希望张英利用自己高官的身份向对方施压。不久,张英回书一封,内有一首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家人读罢,立刻明白了张英的意思,于是主动退让三尺。吴家见状,也退让三尺。于是两家之间,留下一条六尺街巷,传为千古佳话。

民事习惯

传统中国处理相邻纠纷,大多主张调解结案。然而调解矛盾,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否则随意处置,很难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就成文法规范而言,传统中国的法典虽然对相邻关系有所规制,但是总体而言比较粗疏,并不成体系,无法为矛盾的化解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在这种情况下,古人多用民事习惯来定分止争,以弥补法律规范之不足。清末法制改革,清廷以及后来的民国政府曾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在相邻关系方面留下了宝贵的法律史料。

在土地界限划分方面,安徽省的习惯是“土地、山林、房屋四至界限,有天然界限与人为界限两种,天然、人为两种中以人为重,人为中又以石与契为重。皖南北大都皆然”。江苏省的习惯是,“土地房屋之界限大抵以界石为凭,民间习惯凡买地,矛定界石”。河南邓县的习惯颇为独特,“该县田地多以界标为凭,如界标丧失,只须挖出灰印,亦无争议。该县栽界必于界下先撒石灰,为日后界标丧灭之准备。若无灰印可考,即凭丈量”。安徽蒙城县的习惯是,“两地相连,中隔一沟,各以沟心为界。盖沟道系邻人双方公共之地,彼此地内积水之所由出。以沟心为界公共管理,彼此互商于农务颇有裨益”。在黑龙江省景星,则“本镇地广人稀,地价甚廉,故此等事向无争议,亦未发生诉讼事件”。由此可见,同类纠纷在不同地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它提醒人们要想妥善处理好这类纠纷,必须对当地的风土人情、民事习惯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

在相邻关系中,因邻地通行时常产生纠纷。甘肃省的习惯调查显示,“凡毗连通驿大道之地亩,于驿道有障碍而不便通行时,得绕行其地上,虽蹴损禾稼,亦不负赔偿之责。若捷径僻途,则不得借口道有障碍,蹂躏他人禾稼。”安徽省的习惯是,“盖筑房屋修理墙壁时,必须与邻人协商得其承诺方能使用及走入,若遇损害邻地及邻宅时,亦有负赔偿之责者”。在农业生产中,引水灌溉时常发生纠纷。直隶清苑县处理这类纠纷的习惯是,“地主变卖园地,两邻如不欲留买,新留主仍照旧用水灌溉,以园地未有无水道者,使用水道,园邻无阻止之权”。江西赣县的习惯是,“赣邑农民灌溉田亩,如取水必须经过他人禾田时,则有两种方法,即提禾挖沟过水,或提禾筑盆过水。是以行使此两种方法,毋须得供役地所有者之承诺,但须择于供役地损害最少之处所为之”。

法本乎情

在传统中国,情理是必不可少的裁判依据。古人常说“法本乎情”“法不外乎人情”,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则把传统中国的法律比喻为情理大海上漂浮的冰山,可见情理在古代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作用。相邻纠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情感色彩较一般纠纷更为浓厚,情理便有了更大的作用空间,成为传统中国处理相邻纠纷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巧妙运用情理处理的案件,往往能出奇制胜,令人拍案叫绝。

明清之际,明朝已故宰相吕本(谥文安)的老家发生了大火灾。城南有一个石建牌坊,是为纪念吕本所建。火灾之后,牌坊遭到重创,“两柱摧崩,其不绝者如线,途人之过其下者,咸惴惴焉有生命之虞”。这时,有人提议把牌坊拆毁,以消除安全隐患。于是一唱百和,众人很快把牌坊拆除。吕本的后人吕师敬等人听闻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以百年芳迹一旦乌有,未免过而伤心”,要求严惩肇事者。主审此案的法官接到诉状后指出,“去年腊月某日,郡城惨遭回禄,居民岁暮流离,此本府所目击者……但倡议者原非一人,附和者亦非一姓,既非仇吕氏报怨,亦非盗石而营私,天灾之后,继以讼累,茕茕孑遗,奚能堪此?”“至若毁危坊以便行旅,文安有灵当亦首肯其庙貌,岂忍坐视子孙与桑梓为难乎?”不难看出,法官内心对拆除牌坊以避危害的行为予以认可。然而情理断案的精妙之处,就在于考虑利益平衡,不能只让一方受益,另一方完全吃亏,否则难以息讼。本案中,法官也照顾到了吕氏后人的“难平之气”,指出行为人“罪不在毁坊,而在不与闻于吕氏,是可罪也”。于是找到首倡拆坊者张十,处以杖刑,余众皆不问罪,并让吕氏后人重建牌坊,“居民无得侵占”。

宋代判例名著《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南宋法官胡颖(号石壁)的一段判语,作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化解相邻纠纷的东方法律智慧讲解得清楚明白,“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才自不和睦,则有无不复相通,缓急不复相助,疾病不复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害。今世之人,识此道理者甚少,只争眼前强弱,不计长远利害。才有些小言语,便去要打官司,不以乡曲为念。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钱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报,何时是了。人生在世,如何保得一生无横逆之事,若是平日有人情在乡里,他自众共相与遮盖,大事也成小事;既是与乡邻仇隙,他便来寻针觅线,兴风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如此,则是今日之胜,乃为他日之大不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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