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对情侣为骗取他人钱财,分饰不同角色合谋上演诈骗“大戏”,5个月间骗取2名受害人共计15万余元,最终双双落网。
这对情侣中,男的叫马某,初中文化,没有固定职业,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女的叫张某,高中文化,是一名销售员。两人于2020年相识,马某骗张某说自己名下有上千万元的财产,张某轻信马某的谎言后,很快就与其确立了情侣关系。
马某有名小学同学叫陈某甲。2023年5月10日,两人在陈某甲所住小区院子里碰面,陈某甲在跟马某聊天过程中提到孩子上学的事,马某对陈某甲称自己已把女儿马某甲转到了乌鲁木齐市某重点中学上初中。由于该中学是当地的重点中学,陈某甲感觉马某可能有路子,就试探性地询问马某是怎么做到的。马某谎称其在乌鲁木齐教育系统有关系,陈某甲遂请托马某帮忙把自己的儿子代某某办到某重点中学上初中,马某满口答应。
5月12日,马某让陈某甲给其3000元钱去教育局办事,陈某甲遂通过微信向马某转账3000元。5月15日,马某又说需要3000元钱去学校找关系,陈某甲遂当即支付给马某3000元现金。5月底的时候,马某向陈某甲要了2888元现金,说是给办事人的好处费……除了以各种理由向陈甲某索要钱款,马某还要求陈某甲出面请所谓帮忙办事的人吃饭并送礼。
2023年6月,马某提出需要向为办此事跑腿的人支付感谢费。但事实上,马某压根就没有运作帮代某某入学的事。在马某的安排下,这个所谓跑腿的人就由其女友张某扮演的托儿。马某向陈某甲提供了张某的银行账户,陈某甲遂分两次陆续向该账户汇款1000元。陈某甲付了钱,自然要询问办理入学进展情况。为了稳住陈某甲,确保后续继续向其要钱,马某便多次指使张某冒充乌鲁木齐市教育局领导给陈某甲打电话、发短信,让陈某甲误以为此事确实在办理当中。
不仅如此,马某还让张某扮演某重点中学的“杨老师”,并安排张某以“杨老师”身份与代某某见面,聊了关于其入学的相关事宜。
2023年9月初的一天,陈某甲打听到某重点中学已开始陆续发放录取通知书,遂询问马某,自己的儿子代某某什么时候能到某重点中学上学,马某支支吾吾没有明确回复。此时,陈某甲预感自己可能被骗了,遂多次向马某索要此前向其支付的款项,马某遂分4次向其退还了5264元,余款20990元拒不退还。2023年国庆假期结束后,代某某依旧没有接到某重点中学的录取通知,陈某甲遂确认马某炮制了入学骗局并报警。
新疆人陈某乙与妻子在陈某甲所住小区旁边经营了一家茶叶店,同时兼做售卖烟酒的生意。2023年时候,陈某乙违规从外地调拨了一批香烟到店里销售,被当地烟草局发现后,将金额10万元左右的香烟查扣。说来也巧,原本马某并不知道此事,但其在与陈某甲聊天时,听陈某甲无意中跟自己讲了此事。陈某甲未承想,自己随口一说,最终却导致陈某乙被骗十余万元。原来,马某获悉此事后,认为自己又一次发财的机会来了,便再次与女友张某联手演了一出“双簧戏”。
2023年7月17日,马某主动来到陈某乙茶叶店,询问陈某乙是不是被烟草局查扣了香烟。陈某乙与马某并不熟悉,两人素来没有交集,遂当场否认有这件事。然而,执着的马某并未放弃。7月27日早上,马某再次来到陈某乙的茶叶店询问此事,陈某乙禁不住马某游说就承认确有此事。
接着马某就开始忽悠陈某乙说其战友的妻子在当地烟草公司当处长,可以帮陈某乙把香烟拿回来并取消烟草局的罚款。陈某乙一听信以为真,就委托马某帮忙运作此事。陈某乙作为一名生意人,当然知道办事就得花钱,因此自从请托马某帮忙后,对其提出的各种要求几乎有求必应。当天下午,马某就开口向陈某乙索要了5000元现金,说是前期沟通需要先打点打点。在此之后,马某又陆续以请领导吃饭、送礼及消除烟草处罚等各种理由,多次向陈某乙要钱。不明真相的陈某乙均一一予以满足,先后多次通过现金支付、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向马某支付十余万元,加之马某以请客送礼为由从其店里拿走的烟酒、水果等物,以及按马某要求安排吃饭支付的餐费等,陈某乙在短短的两个多月里共为此事花去了13.46万余元。
在此过程中,为了让陈某乙相信自己正在办事,从而继续支付钱款,马某又多次与张某上演双簧戏码,导致陈某乙在此期间一直未能识破骗局。马某先是将张某带到陈某乙店里,向其介绍张某是烟草局的“张处”,就是自己请托的战友的妻子。后来,马某先后三次带陈某乙去当地烟草公司门口停车场见扮演“张处”的张某,张某每次都对陈某乙说一切听马某安排就行。事实上,马某压根儿就没有运作陈某乙请托之事,其编造谎言的目的就是从陈某乙处骗些钱花。当陈某乙发现被骗时,为时已晚,其陆续向马某支付的钱款等费用合计13.46万余元悉数打了水漂。
2023年10月24日,马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张某于2023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马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2月18日提起公诉,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依巴克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依巴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马某谎称有能力办理被害人陈某甲孩子入学乌鲁木齐市某重点中学事宜,并指使被告人张某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及某重点中学教师,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25513元;被告人马某谎称认识烟草局领导,并指使被告人张某冒充烟草局领导,以给被害人陈某乙解除被烟草局扣押的香烟及烟草专卖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共计人民币13.46万余元,上述所骗款项大多被马某挥霍。
沙依巴克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为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对此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经查,本案中马某在要求张某帮助其冒充相关人员身份欺骗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过程中,虽未明确告知张某其是在对陈某甲、陈某乙实施诈骗行为,但从两名被告人的供述来看,张某对马某是在借帮助两名被害人办理相关事宜而从中获利的基本事实明知;在该情况下,张某为帮助马某获利,明知自己不具有教育局工作人员、某重点中学老师及烟草局工作人员身份,仍基于马某的请求,冒充上述人员,帮助其欺骗被害人,且其帮助行为本身亦是一种违法行为,并非普通的合法帮助行为。由此可以认定张某应当明知马某是在实施诈骗行为,仍根据马某的请求多次为其提供违法帮助行为,其构成马某诈骗犯罪的帮助犯。本案中,张某虽未从马某处获得好处费或获利,但两名被告人是基于其情侣的特殊关系而共同实施犯罪,张某是为马某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不能仅依据张某个人是否获利或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认定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公诉人的上述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沙依巴克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辩护人主张其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4年5月30日,沙依巴克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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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检察风云2024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