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支持起诉制度价值的实现,检察机关应积极、稳妥地探索其在劳动仲裁领域的扩张适用,建立“支持仲裁+支持起诉”全流程工作模式,将检察助力覆盖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端与后端,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闭环。
第一,支持起诉案件数量与劳动维权需求程度尚不匹配。参考上海人社部门2023年全年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数量,以及上海法院2023年1月至11月间已审结的劳动合同案件数量,上海检察机关2023年全年办理的支持起诉案件中,劳动纠纷占比偏低。就上海而言,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发展迅猛,但与劳动者司法维权的需求仍存在差距。
第二,支持起诉介入滞后性影响劳动维权的法律效果。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原则实行仲裁前置,检察机关如待仲裁程序完成后方介入,司法保护力度明显削弱。其一,对于有维权意愿但无能力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无法提供实质帮助,而这部分人群恰恰迫切需要法律帮助,弥补他们诉讼能力的不足也是支持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其二,诉讼阶段介入的往往是劳动者诉求没有得到仲裁支持的案件,尤其以证据不足而败诉情形居多,此时检察机关可发挥的作用有限,因为从举证层面来看,距离纠纷发生的时间越长,取证难度也就越大。
第三,检察机关支持仲裁目前缺乏明确授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虽然对支持起诉的对象范围、办案程序等予以细化规范,但也仅仅针对支持原告向法院起诉的工作。除此之外,当下并无其他可以适用的法律或工作规范。
一是检察机关支持仲裁有助于补足劳动者维权保障力量。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后,一般会先向相关职能部门等寻求法律救济。而相关职能部门因监督对象、受案范围等限制,可能会存在对劳动者个体法律方面的需求关注不足的困境。检察机关的介入将有助于补足劳动者维权保障力量,构建更加全面、更加具体的支持体系,通过实现真正的当事人抗辩,切实提高仲裁程序解纷有效性。
二是提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行使诉权的必要方式。对劳动者而言,提起劳动仲裁是其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是其行使诉权的必要方式,与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并无二致。《民事诉讼法》第15条虽规定可以支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处应作扩大解释,当事人按照立法引导至其他诉讼前置程序的,视为起诉行为。此时劳动者若在行使诉权过程中,存在不能、不力情况,检察机关当然应当提供支持,以公权力的介入维护诉权平等。
三是检察介入劳动仲裁有利于发挥支持起诉制度的最大优势。劳动仲裁是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起点,诉求质量、举证能力、谈判技巧等因素都会对其权利实现产生影响。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在补足劳动者的诉讼能力和谈判能力、化解群体矛盾纠纷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首先是专业优势,突出关注劳动者的法律需求,在诉讼请求的提出、证据标准把握、法律适用选择等方面可以提供更多支持。其次是手段优势,调查核实程序的启动有助于查清事实,协助收集关键证据。再者是机制优势,能依托与其他部门间的衔接配合机制,发挥协调作用,为弱势劳动者争取到更大的维权协商空间和司法救济关怀。
一要明确支持仲裁的功能定位。“协同治理”应是支持仲裁的主要功能。劳动仲裁制度以“治理”为导向,设计初衷主要是发挥诉前解纷功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检察机关在支持仲裁中的角色也应与劳动仲裁的功能定位相适应,更加主动融入劳动争议预防调处化解大格局中。“法律支持”是支持仲裁不可或缺的功能。纠纷发生后,是否及时固定证据、合理确定诉求将直接影响劳动维权的后续法律效果。在劳动者能力欠缺,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其法律需求关注度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如能“托底”,能为劳动争议化解导入法治化轨道提供助益。
二要健全支持仲裁的立法保障。支持仲裁的对象、范围、方式,以及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衔接机制均有待明确。建议立法部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单列支持仲裁原则,从正面确立检察机关支持仲裁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可通过总结归纳检察机关支持仲裁履职中的有益探索,制定支持仲裁工作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指引,使支持仲裁工作更加符合民事诉讼的法治化要求。
三要完善支持仲裁的具体程序。
明确支持仲裁的主要方式,包括督促履职、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协助取证、参与调解等。
(1)督促履职。针对劳动争议中存在的相关单位履职不力、怠于履职情况,加强沟通磋商,依法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堵塞监管漏洞。针对用人单位管理问题,发挥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或行业经营管理风险问题提出切实解决方案。
(2)提供法律咨询。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文书撰写等协助,释明可能的结果、风险,促进其在个案中有效行使合法权利。
(3)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比如协助提交申请材料、协调开辟申请绿色通道等,以弥补劳动者在仲裁程序中应诉能力的不足。
(4)协助取证。检察机关应当秉持“有限介入”的原则,仅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该证据对行使诉权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协助取证,不能对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造成破坏。
(5)参与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在支持仲裁案件中协同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居中进行调解,通过前期释法说理工作,可降低劳动者维权心理预期,释明用人单位管理漏洞存在的风险,寻找双方都能接受并迅速解决问题的方案和途径。
规范支持仲裁的办案流程,主要聚焦于线索管理、受理程序、审查程序、跟进程序等方面。
(1)支持仲裁线索管理。建立“线索发现/移送——线索评估——分流处置——线索反馈”机制。
(2)支持仲裁受理程序。无论何种案件来源,检察机关均应明确当事人具有申请支持仲裁的意愿。
(3)支持仲裁审查程序。一是协调行政履职前置。案件受理后,应首先了解相关部门是否已对用工单位启动劳动监察,研判是否可以督促行政履职及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是明确支持仲裁方式。对有支持仲裁必要的案件,根据前期线索评估情况,采取各有侧重的支持方式,提供精准帮助。三是调解优先。审查过程中应注重劳动关系修复和矛盾化解,自行搭建平台引导和解,或参与工会、街道等组织的调解程序。四是审查决定。对无法和解或调解的争议,检察机关亦应维护诉权有效行使,作出是否支持申请仲裁的决定意见。
(4)支持仲裁跟进程序。一是跟进仲裁裁决执行监督,即通过对非诉执行的监督实现对仲裁裁决效力的间接监督,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胜诉权益得到实现。二是跟进支持起诉。对于劳动者不服裁决的,将支持仲裁与支持起诉制度相衔接,实现对劳动者全链条的诉权保护。
(郑琰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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