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断专行的粮食局局长

2024-11-21 00:00:00凌杰
检察风云 2024年21期

一个粮食局局长利用其兼任国企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私自决定对外借款以及向合作企业提供资金,并借机大肆收受贿赂,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最终被法院数罪并罚。

私自出借公款

重庆市北碚区粮食局原局长黄继全,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兼任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食公司”)党总支委员、执行董事,主持工作。

2014年下半年,重庆速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奔公司”)负责人庹某经人介绍找到黄继全,提出速奔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希望从粮食公司借款150万元,并承诺支付利息及给予黄继全“感谢费”。事实上,庹某以速奔公司的名义向粮食公司借款,是供其个人使用。

黄继全对庹某不了解,所以只同意先借80万元,并要求庹某支付利息。后粮食公司财务人员按照庹某的要求,将80万元汇入四川省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江裕丰公司”)账户,再由合江裕丰公司汇入庹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庹某解释称,之所以不让钱款汇入速奔公司银行账户,是因为当时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拖欠银行贷款较多。如果钱款汇入速奔公司账户,可能会被银行划走用于归还贷款。

为应付上级单位的业务检查和财务审计,黄继全安排粮食公司人员与合江裕丰公司签订了虚假的粮食购销合同,并伪造粮食入库凭证、借款申请单等。

2016年初,庹某再次找到黄继全,提出再借70万元。黄继全安排粮食公司工作人员与重庆穗花食为天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花食为天公司”)签订虚假粮食购销合同,并伪造粮食入库凭证、借款申请单等,向穗花食为天公司支付70万元。2016年1月12日,穗花食为天公司将70万元转入庹某个人账户。

为规避上级单位重庆粮食集团严禁对外出借公款的规定,以及确认庹某从粮食公司借款150万元的事实,庹某先后于2016年3月23日、11月29日与粮食公司签订价款共计150万元的虚假粮食购销合同两份,落款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16日、2016年1月8日,归还期限均为2016年12月31日。

粮食公司财务部甘某某证实,粮食公司两次向庹某转款,都没有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是黄继全私下要求其操办的。后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代某某和公司业务部工作人员李某某办理了相关业务。粮食公司与合江裕丰公司、穗花食为天公司的合同都是虚假的,目的是通过这两个公司把150万元借给庹某。

代某某证实,之所以找合江裕丰公司、穗花食为天公司帮忙,并签订虚假粮食购销合同,是为了让相关业务看起来真实可信。粮食公司工作人员贺某证实,由于庹某没有按时把150万元还给粮食公司,粮食公司与庹某签订了两份粮食购销合同,把庹某借走的150万元资金变成了粮食公司的应收账款。这两份合同不是真实的粮食交易,只是为了确认庹某借款的事实。

庹某仅支付利息14.4万元,其他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及支付。相关证据显示,庹某支付的这笔利息并未进入粮食公司账户。黄继全与甘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私分。黄继全分得3万元,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因庹某未能按期归还上述150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粮食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以速奔公司、庹某为被告,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8年4月11日,该案经法院调解结案,但两被告未能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同年7月13日,粮食公司向北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至2019年3月,尚有149.63万元欠款未归还。

黄继全在案发后供述,将粮食公司的公款借给庹某,没有经过粮食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都是由其个人拍板的。

变更联营模式

2012年10月,粮食公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与黑龙江省密山市中远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共同经营粮食贸易,由粮食公司出资与中远公司一起去东北地区收购粮食,由中远公司提供场地、设备及销售渠道。待粮价上涨后,中远公司利用人脉联系第三方买家,把粮食运到有港口的地方销售。销售利润按粮食公司55%、中远公司45%的比例分配。

本案被告人虚构粮食购销业务(图文无关

2013年3月,中远公司负责人孔某某找到黄继全,私下提出变更联营模式:粮食公司直接将资金转给孔某某,不再参与其他经营业务。中远公司到期归还粮食公司本金,并支付“包干利润”。黄继全表示同意。

2013年3月7日,黄继全安排公司人员蒲某某与中远公司签订《粮食联营协议书》,约定粮食公司每年提供2000万元资金给中远公司使用,中远公司每年支付230万元“包干利润”。粮食公司拥有粮权和资金管理权。该协议书未报粮食公司的上级单位重庆粮食集团审批。

2013年11月,孔某某向黄继全提出资金需求。黄继全违反上级单位严禁对外借款、严格限制预付款支付比例和大宗粮食交易须备案的相关规定,安排公司人员采取签订虚假玉米采购合同、伪造入库凭证、拆分合同等方式,向孔某某指定的关联公司支付380万元。

2014年1月,孔某某再次向黄继全提出资金需求。黄继全如法炮制,向孔某某指定的关联公司支付479.22万余元。

2014年7月,粮食公司的上级单位重庆粮食集团下发《关于责成北碚公司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指出粮食公司与中远公司的联合经营存在资金风险。2014年12月,为掩盖虚假交易,黄继全安排公司人员与中远公司签订虚假玉米销售合同,将3610余吨玉米虚库销售给中远公司,然后用应收账款应付上级单位的检查。

2017年2月,因中远公司未归还欠款,粮食公司向北碚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中远公司尚欠粮食公司827.37万余元。经调查中远公司资产和经营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资产。

三罪并罚获刑

黄继全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2年1月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7月11日被逮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继全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2年8月26日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被告人黄继全上述挪用公款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了被告人黄继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中远公司、速奔公司及孔某某、庹某等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处置、项目合作、资金出借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共计119万元贿赂款(另有30万元尚未收取)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继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9万元(其中30万元尚未收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继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50万元供他人使用未退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黄继全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经营活动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827.37万余元无法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24年4月,北碚区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黄继全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黄继全违法所得11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黄继全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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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