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23年间,时任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党委书记,眉山市东坡区政府副区长等职的余鹏,在砂石开采、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受贿2000万元,单独受贿271万元。2024年7月3日,受贿2271万元的余鹏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余鹏,1974年8月出生于四川省青神县,1996年9月参加工作,他曾在青神县原青城乡畜牧兽医站,青神县兽医站、畜牧局工作13年。2009年7月起,他任青神县农机局副局长,青城镇镇长、党委书记,青神县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2021年1月调眉山市东坡区任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东坡区古称眉州,河滩、河沟、河坝较多,砂石资源丰富。砂石作为东坡区的宝贵资源,对支撑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有群众反映,当地存在偷挖盗采砂石、破坏农田河道、运砂车辆抛洒滴漏等问题。2023年以来,眉山市纪委监委聚焦群众反映的偷挖盗采砂石、占地堆砂制砂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在违规批地采砂方面,眉山市纪委监委立案查处了余鹏违纪违法问题。
2017年,眉山市东坡区政府与成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开发某文化村综合体项目,成都某公司为此成立了下属公司——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和四川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置业公司”)。后因政策调整,该项目规划设计的一所民办学校未获批准,东坡区政府需退还成都某公司下属四川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土地出让金及利息、前期投入等资金。同时,按照投资协议,东坡区政府负责完成一部分项目外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但东坡区政府财政紧张无力退还某咨询公司资金。
2021年,余鹏作为东坡区政府副区长负责协调处理上述事宜。他与时任某置业公司和甲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程某栋以及时任某置业公司和甲置业公司项目经理、该项目负责人张某初定了一个解决方案:甲置业公司提供所取得的部分地块用于开采砂石并对外销售,砂石购买商向政府缴纳砂石资源费,政府再将收到的砂石资源费用于解决甲置业公司土地退款和项目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程某栋,男,1987年5月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研究生学历;张某,男,1991年1月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本科学历。
按照此方案实施,余鹏、程某栋、张某三人测算需要开采150万立方砂石,而150万立方砂石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扣除砂石资源费及其他成本后有4000余万元利润空间。三人商议,以此机会捞取回扣。随后,余鹏利用其副区长职权推动东坡区政府批准该方案,协调完成审批手续,并积极联系砂石购买商以及安排他人注册眉山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以便控制该项目。程某栋、张某则不遗余力向甲置业公司汇报,从而推动该方案获准。
余鹏先后联系砂石购买商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最终确定由曾某某承接该项目并告知其需要先支付2000万元好处费,曾某某同意。接下来,程某栋、张某代表甲置业公司向经余鹏安排由曾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建材公司出具全权处理150万立方砂石的委托书,并向有关部门申报方案。为了咬紧这块肥肉,程某栋、张某要求砂石购买商进场开采砂石前先支付二人好处费2000万元,余鹏认为还剩余2000余万元利润可供自己获取遂同意。经余鹏安排,曾某某多次送给张某共计现金1800万元,程某栋分得1100万元,张某分得700万元。其间,余鹏向程某栋、张某谎称公司过账需要税费200万元,二人同意,余鹏指示曾某某扣下该200万元欲自己获取,截至案发曾某某尚未向余鹏支付该200万元。
2014年至2023年间,余鹏利用担任青神县青城镇镇长、党委书记,眉山市东坡区政府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砂石开采、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8起,收受财物共计2271万元,其中单独收受黄某乙、梁某等人所送现金271万元。余鹏受贿案中的关键人物曾某某,和余鹏有过多次合作。2014至2023年,时任青城镇党委书记,眉山市东坡区副区长的余鹏,为曾某某在砂石开采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2022年、2023年收受曾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
2014至2019年间,余鹏利用担任青城镇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梁某在承接该镇搬迁项目、某公园竹木回购项目上提供帮助,2015年、2021年收受梁某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2016至2019年间,时任青城镇党委书记的余鹏,为工程承包商贾某某在承接镇政府办公区域维修维护工程、该镇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标段工程上提供帮助,2017年至2019年间,余鹏收受贾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2019年,时任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余鹏为时任某镇副镇长的吴某某在承接青神县某小区住宅防水业务上提供帮助,2020年至2023年间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2万元。
2021年1月,余鹏担任东坡区副区长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受贿共计190万元,受贿金额也水涨船高。
岷江干流汤坝航电枢纽工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苏祠街道上游村,工程开发以航运、发电为主,兼顾城市环境建设、防洪、灌溉、供水等,是省、市、区三级重点项目。2022年,余鹏在黄某甲、黄某乙共同承接汤坝航电某料场砂石处置项目与眉山某建设有限公司砂石供应合同转让上提供帮助,2022年5月至8月间,余收受黄某甲、黄某乙所送现金共计120万元;2022年至2023年,余鹏承诺为工程承包商王某某在承接某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2023年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23年6月14日,眉山市监委对张某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9月8日,眉山市监委对程某栋立案调查。同月13日,程某栋经眉山市监委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案调查终结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鹏、程某栋、张某犯受贿罪一案,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余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砂石开采、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曾某某、黄某甲等人所送财物共计2271万元,其中单独收受黄某乙、梁某等人所送现金271万元;余鹏与被告人程某栋、张某共同收受曾某某所送财物2000万元,其中曾某某承诺送出的200万元尚未兑现。
2024年4月23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程某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被告人余鹏违法所得271万元,追缴余鹏、程某栋、张某共同违法所得2000万元,上缴国库。
余鹏、程某栋、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余鹏与程某栋、张某共谋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名上诉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应当对曾某某所送的2000万元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分赃,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程某栋、张某在被调查期间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尚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2024年7月3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