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质生产力基本内涵找准检察履职切入点

2024-11-21 00:00:00樊华中
检察风云 2024年21期

新质生产力已成为当前中国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法治在保障与护航新质生产力方面具有独特的支撑功能。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对于新质生产力进行全链条保护,既要推动涉新质生产力的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也要调和涉新质生产力的矛盾并加强风险防范。在立法层面,法治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在执法、司法、守法层面,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相应规则被正确执行和应用。法治能够为这些规则提供有效的指引和保障,从而保证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法治的保障作用

法治护航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其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助推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实现高效的科技创新需要在制度层面打通创新资源供给和整合的现实障碍。有效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可能需要全面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制度藩篱。比如出台必要的产业促进型监管机制或激励性的政策文件,促进形成利于信息技术发展的制度环境。

第二,可助力优化数字营商环境。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当前,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不仅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数据已经成为当前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生产要素。在执法领域,可以利用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领域实现保护与防范两种功能。如通过反垄断规则,鼓励平台实现数据自由流动、协同共享,打破数据要素壁垒,使数据在流通中产生更大价值。同时又可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和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完善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显得尤为关键。发展新质生产力,必然会对有关知识产权传统法律体系和规则提出挑战,这意味着需要在制度规则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创新。知识产权创新的增强意味着围绕知识产权的纠纷会随之增多。司法机关要积极和及时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提供清晰的司法边界。

检察工作的守护职责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新时代,“四大检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盘”,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赋予的根本职责。从具体适用法律的角度,刑事法律是检察机关主要适用的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定位中,刑事法律又是各部门法的最后保障法,相应而言,检察机关自然而然就成为各部门法的保障适用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各部门法的法律适用守护人,发挥守护职责。新质生产力发展对我国既有立法、执法、司法的新要求,也必然给未来的立法、执法、司法带来新要求。据此,作为法治的重要组织部分的检察机关,宜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发挥守护职责,充分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依靠法治、发挥法治,使各类技术革命性突破得以发展,使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得到维护,使产业人才得到保护,使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成果得到守护。

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

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概念的经典性表达为:生产力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的改造自然的能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这充分表明:新质生产力系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据此,作为法治的重要组织部分的检察工作对新质生产力发展要发挥守护职责,笔者认为,可以从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内涵中找准检察履职切入点。

检察机关要关注劳动者变化带来的新要求。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具决定意义的要素,新质生产力必然对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提出更高要求。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人才需求中,在引领世界科技前沿、创新创造新型生产工具的顶尖或拔尖科技人才、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能够熟练掌握新质生产资料的应用型人才得到重视。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更高素质的劳动者,更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突破性的人才不必然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的法律素养。在新质生产力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这些人才里难免会有人越界跨线、踩线破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新质生产力人才刑事案件时,宜注意依法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考如何既惩治犯罪,又保护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要关注劳动资料变化带来的新要求。生产工具的科技属性强弱是辨别新质生产力和传统生产力的显著标志。在当前,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非实体形态生产工具被广泛应用,极大丰富了生产工具的表现形态,智能化、规模生产、规模定制不断出现,促使生产力跃上新台阶。在检察办案中,要加大涉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活创新主体信心。要加大对高新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端芯片、生物医药等新兴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要充分保障劳动资料的民事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先进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等更高技术含量劳动资料的案件要做到确权、明权、护权。对于在实践中已有应用的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非实体形态生产工具案件要全面积极履职。对于已经确权登记、明晰产权的,应依法予以保护;对于尚未确权登记,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难以明晰产权的,要运用实质判定方法,谨慎入罪;对于可促进立法修改的,要充分利用既有的立法提案、立法征求意见等民主立法渠道,建言献策。对于在案件中发现的能够促进制造流程走向智能化、规模化的,要通过社会治理的方式以适当的方式促进企业生产力转化,增加涉罪案件中的追赃挽损价,修补受损法益,实现办案社会效果大幅提升。

在上海重点科创园区,企业法治需求和检察服务保障实现“双向奔赴”

检察机关要关注劳动对象变化带来的新要求。劳动对象是生产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新质生产力劳动对象的案件时,要充分认识、认真研判劳动对象拓展给案件性质界定、公共利益维护带来的难点。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劳动对象的种类和形态大大拓展,如深空、深海、深地;提高生产率的过程中将会产生新的物质资料,包括有形材料、无形材料。作为无形材料的典型代表,数据作为新型的重要劳动对象,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融合,产生价值衍生效应、放大效应。

检察机关要关注生产要素组合形态上的新要求。在一系列新技术驱动下,劳动力、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被共享、整合、协作化开发和高效化利用。近些年,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对各类要素进行充分整合,出现了新产业、新业态、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就业群体,带来数字法治、资本市场的重大变化。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数字法治、资本市场予以高度重视。根据2022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依法积极探索涉新质生产力的公益诉讼机制,进一步厘清案件的管辖、程序启动、诉讼利益、诉讼主体等问题。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更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向度。未来,绿色科技、绿色产业将会大力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机关可以发挥职责依法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总结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办案模式。关注那些由“伪”新质生产力造成的行业、领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通过专项监督促进系统治理,助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将检察工作与国家战略、区域发展深度融合,保障促进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

综上,检察机关需要将新质生产力、生产关系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法治之力推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相关制度改革,促进新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高度契合。与之相适应的,检察人员应更多地对涉新质生产力的工作内容、信息进行处理和加工,需要在犯罪事实认定、证据审查与认定、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大模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提升认知与处理能力。

(作者单位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