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迈入提质升级的新阶段,全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演进方向,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是引领创造新的社会生产时代的必然条件,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加大科创力度、加速生产力飞跃、加强资源配置,并有赖于形成公正、稳定、良性的法治环境。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始终承担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之基本功能和重要使命,可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面对多样化、动态化的法治需求,司法应当尽快适应并及时调整,持续探寻并逐步建立要素齐全、权利明晰、竞争有序和交易安全的法治化市场,以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行稳致远。
数字法治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而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也对数字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尤其是作为科技链、创新链、产业链之“底板”的数据权利和数据安全问题,乃数字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需要在数字法治建设中予以高度重视。
作为基本要素的数据及其权利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础,居于数字法治建设的首位。数据是信息的重要载体,数据要素是数字信息时代下的基本要素,具有广覆盖、深渗透、强协同、高质量的特征,是决定生产力跃迁的重要因素。就数据要素自身价值而言,通过对数据进行收集与分析,能够强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决策效率,激发技术创新的活力。就数据要素高赋能性而言,使数据要素与传统生产要素、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结合运用,有助于推动生产要素数字化升级,促进产业生产关系形成,促使新质生产力实现。通过对数据权利加以细致规范与精细保护,将明晰数据权利归属、使用和转让路径,维护数据持有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自由流动,优化数据资源配置,鼓励数据开发与应用,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持续不断涌现。
加强数据权利保护的同时,数字法治建设中亦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确保数据合法合规使用。若说数据权利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石,那么网络数据安全则是其稳固之地基。在新质生产力数字化转型和生产发展过程中,网络数据安全关系着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稳定性,是推动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升级的重要保障。从促进网络数据价值发挥的角度看,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将为网络数据的多元收集、规范处理、良性共享和自由流动提供良好条件。从提振企业创新高质发展的角度看,网络数据安全与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紧密关联,并深刻影响着企业的基本生存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创新成果保护,尤其是核心技术与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至关紧要。新质生产力凭借高科技性与强创新性的科学技术与管理模式的突破,以实现生产力跃升。
司法需紧跟新技术与新模式的发展步伐,针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新兴技术与现有法律规则的融合给予精确指引,以达到保护并促进经济基础作用。知识产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关键一环,可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优质的保障,推动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
强化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激发生产者创新活力,促使新质生产力澎湃发展之效用。知识产权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拟制而成,对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予以确认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的确权与保障,可以使其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生产要素发挥作用,承载着引导经济方向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具言之,被赋予知识产权的科创成果将获得法律上的优势地位,促使相应产品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加快新旧生产力融合速度,并实现无形资产的高效利用与经济增值。基于法治的产权保护,乃是企业从事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信心来源和制度保障,唯有产权能够得以充分保障,科技创新方能获得强劲的动力并持久发展。
在高科技核心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加强创新成果保护,具有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转化与应用的直接成效,并间接保障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通过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创新成果可以在新技术全面超越前获得一定时间内的合法“先发优势”,这将有效保障经济利益获取安全,并促使收益投入再创新活动,以形成良性的技术与创新循环。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将得以顺利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从而得到市场认可,加速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尤其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等专利密集型产业更是如此。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以及知识产权注册和管理制度的强化,将有效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并引导各方主动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新质生产力培育和发展的市场环境。
强化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与执法,有助于促进市场主体间的积极互动与良性竞争,并共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从传统生产力向新质生产力发展转型的过程中,数据、技术、算法等成为核心资源,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不断涌现。由此引发的资本无序扩张、肆意掠夺、恶意竞争等情形,给构建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带来挑战。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作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应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进一步保驾护航。
加强反垄断执法与监管,有益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创新资源和生产力要素的高效流动与合理集聚。积极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行为,一方面,可有效消除市场壁垒,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提供平等机会,促使企业通过积极创新以获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这有助于避免资源过度集中于少数垄断企业,确保金融资本能够流向真正具有创新潜力和高效生产力的企业,从而提升整个经济体系的活力。通过打破市场分割与地方保护主义,引导要素资源高效流动,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还能促进金融资源在不同地区和产业间的合理分布。同时,鼓励资本向新质科技领域流动发展,这与金融市场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和资源倾斜相呼应,推动数字经济、绿色经济、智能制造等领域经济结构的现代化、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同时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加强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的监督与执法,有助于促使资本规范健康发展,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活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监管、秉公执法,对违法参与市场恶性竞争的主体加以处罚,这不仅能够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增大企业和资本的违法成本,进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实施总量,还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避免不正当竞争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同时,资本与企业亦获得法律保护,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保障,增强资本持续投入科学研究的决心,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新质生产力形成,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此外,相关组织通过全面落实公平审查制度,积极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文件,发现、纠正、修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落后政策,破除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有助于确保金融资源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流动,保障资本与企业在市场内得以公平、自由、良性竞争,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法治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亦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土壤。司法实践应紧盯前沿变化并加以调整,对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提供精准指引,为行业规则的制定提供有力支持,为新质生产力划定“合法赛道”,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培养法治观念、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排除发展障碍等方式,实现法治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目标。
市场主体通过强化法治观念,跟进法律与政策变化、健全内部管理,可规避经营风险、法律纠纷与经济损失,并提升生产回报、企业声誉与市场竞争力。详言之,诚信履约可确保企业间交易的长期稳定;维护员工权益可提升企业凝聚力与创新活力;参与环境保护可推动企业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确权保护,保障人才流动规范,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人才流失,护航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路径上稳健前行;另一方面,要通过公正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生产经营、抢注商标、剽窃专利、恶意诋毁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企业经营的潜在风险,鼓励优质企业能够持续创新,进而形成有效推进科技进步,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需要指出的是,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应确保民营企业在法律适用上与各类主体地位平等,杜绝任何形式的不公正待遇,切实为民营企业撑起“法治保护伞”。一方面,平等保障民营企业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有益于提升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得民营企业真正成为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生力军。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