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47年7月27日晚,国民党宪兵与警察在上海金都戏院因处理票务纠纷而爆发武装冲突,酿成了金都血案。该案是民国时期宪警间极为严重的一起武装冲突,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和国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案件后续的调查和处理中,国民党高层与地方军政当局、军民司法机关、宪兵与警察、商业者、市民均牵涉其中。该案不仅展现了相关各方展开较量的繁复情状,也暴露出了国民政府在社会重大事件处理中存在的心余力绌、法政纠结,以及事件处置不当产生的恶劣影响等系列问题。通过对此次国民党基层军政组织宪警冲突的研究,有助于加强对处于命运转折时期国民党后方政局的认识。
〔关键词〕国民政府;蒋介石;宪兵;警察;金都血案
〔中图分类号〕K2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24)06-0183-08
1947年是国共命运的转折时期。在该年,“时局逆转,人心动荡”,国民党“军、政、经、社,均濒危殆”。①关于此时期国民党统治所面临的危机,学界主要围绕国民党在前方战局的失利、国统区的通货膨胀与此起彼伏的社会运动外部因素等方面展开②,而国民党内部维持社会秩序的基层军政组织宪兵与警察间的纷争却鲜有学者关注。在涉及此时期国民党宪兵与警察的相关研究中,研究者多将宪警视为同一个群体,强调其在国民党暴力统治中的反动性。③实际上,宪兵与警察并非“铁板”一块,彼此间也存在着矛盾与冲突,金都血案即能够从另一个视角更全面地审视宪警间的复杂纠葛,以及国共战争后期国民党政权在基层统治所面临的危机。
金都血案系1947年7月27日晚国民党宪兵与警察在上海金都戏院因处理票务纠纷而爆发的武装冲突,冲突导致警民数十人伤亡。事件发生于国际观瞻所在的上海,肇事双方为国民党均负有治安之责的宪兵与警察,可谓“贻笑中外,伤失国格”。①事发后,蒋介石闻讯大怒,立即作出了严惩相关人员的决定,并亲自介入事件的处理之中。
既有研究对金都血案有所论及,但多为简单的案情陈述,缺乏坚实的史料支撑和严谨的学术论证,专题研究尚付阙如。②有鉴于此,本文以此次民国时期宪警冲突的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将事件置于特殊时代背景下,展开全面的梳理和考察,以期理清该事件的案情始末,揭示出涉案各方较量的繁复情状,进而考察国民党在应对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政治运作逻辑,也可以加强对此时期国民党后方政局的认识。
一、案情回顾与社会舆论
1947年7月27日21时许,上海市政府(简称“市政府”)工务局科长刘君复与朋友前往金都戏院观剧,因补票问题与检票员发生争执。适逢宪兵23团8连排长李豫泰率兵查勤至此,遂前往调解;恰巧此时新成警局警员卢云衡也路过此地,见此情形即出面劝导。李豫泰令卢云衡不必插手,由其处理;卢云衡以事关治安系其本身职责为由拒绝,二者由此产生口角。李豫泰掌掴卢云衡,卢亦用脚踢李。随之,卢云衡遭到在场宪兵的围殴。
卢云衡被殴打的消息很快传至新成警局,该局警员闻讯后前往戏院与宪兵“理论”。宪兵见警员来势汹汹,于是退往楼上,向空中开枪一响以示自卫,并电告连部前来支援。警察因手无武器,退出戏院。在此期间,其他分局的警员仍不断赶来,宪兵8、9连也相继到场。宪兵到场后迅速占据有利位置,在戏院窗口、屋顶端枪向警察瞄准,形成对峙的态势。双方长官见此局面,正在协商处置方案之际,一辆民用卡车经过,有警察欲搭车离去,被宪兵阻拦,双方再起争执。部分宪兵见状,上前包围卡车,以刺刀刺穿卡车轮胎。车胎破裂声响起后,有宪兵误以为是警察开枪,遂开枪射击。枪击造成警民11人死亡,10余人受伤。③民国时期,宪兵与警察时生摩擦、爆发冲突,但像此次造成数十人伤亡的惨案实属首次,一时间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
案发当晚,消息就已传开。第二日(28日),《申报》《大公报》等颇具影响力的报纸在版面显著位置,以大篇幅的文字详细描述了事件经过、警民的伤亡与救治情况。④此时的报界在事件的报道上非常谨慎,“对于本案的责任所在,始终没有一张报纸明白指出的,所报道的不过是事件经过而已,这固然是他们有所顾虑”⑤;少发表意见,反映出“他们怕得罪宪警的顾虑思想,所以有些话虽有所指,而不便明言”。⑥有地利之便且以报道快捷闻名的国民党《中央日报》在事件的报道上则相对迟缓,案发第三天才刊登了一则简短的新闻,简述了宪兵司令部与上海军政当局在案发后采取的措施⑦,并未对事件进行全面的报道,案件细节也没有涉及。
国民党《中央日报》报道刊出后,该事件迅速成为报界争相报道的热点。此时,社会舆论的关注点已逐渐由事件本身转到了对宪警、国民党统治等各方面的讨论。为削弱舆论的影响,国民党的官方报道多是强调已派员处理,尽量避免谈及案情细节,淡化事件的严重性及牵涉的政治问题。如国民党青岛市党部机关报《民言报》有文章对此事件评论道,“金都宪警冲突,虽极为严重,但完全系属私斗。所以严重到如此程度者,是使用了国家所发的武器。动机既然单纯,则派别之分,门户之见,均不应存在于本案以内”。①与《申报》《大公报》、国民党《中央日报》谨慎、温和的态度相比,中共创办的《新华日报》直接将宪警冲突与蒋介石相联系。②《人民日报》更是以尖锐的笔调对事件进行了揭露,在此次宪警冲突中,“宪警使用了全套武器机枪、步枪、手枪疯狂射击,当场击毙警察九人、市民二人,伤警察八人、市民三人”。③
相较于民办报纸《申报》《大公报》,官方报刊如国民党《中央日报》、中共《新华日报》《人民日报》主要只就事件本身的报道,西方《密勒氏评论报》围绕着此次事件刊登了数篇主题鲜明的文章,不但对事件全程进行了报道,而且揭露了宪警间的复杂纠葛、国民党法政勾结与暴力统治等敏感的政治问题。密勒氏报对事件的报道刊出后,素有上海报坛“敢说话”④之名的《大众夜报》对其报道予以高度称赞,“连读关于宪警事件的文字,无任钦折。八月二日的密勒氏评论报有社评痛斥宪兵的非是,盼能译出刊载”。⑤《大众夜报》还呼吁听听外国报人的意见,“有的很中听,有的也许很刺耳,不管怎样让我们都听听”。⑥
宪兵与警察作为国民党基层社会秩序的维持者、民众安全的保护者,非但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反而自相残杀,波及无辜的民众。为此,民众对宪警的作用产生了质疑,“国家出钱养他们,是要他们维持治安,他们的本领除了捕教授捉学生外,现在最精彩的一幕便是自相残杀,以维持治安!”⑦同时,民众对国民政府保障社会安全的能力感到担忧,“在这次事件中,若干老百姓的无辜受伤罹难。他们既无组织,更无武器,平时生命的安全,全赖宪警的保障。今身为宪警的,不但不能恪尽保障民众安全的责任,且反自相冲突,使无辜民众遭受牺牲;这如何能使一般民众不怨恨愤慨”。⑧为避免宪警冲突的再次发生,《大公报》上有文章建议“由国防与内政两部通令,全国警宪原则上不带武器”。⑨因为宪警携带并随意使用武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数千年来官民间的隔阂、不信任、以至敌视,是政治糟糕的重大因素,也是实施民主的障碍……武器除对治安的危险外,还毒化了人民与政府间的心理关系”。⑩
对于社会舆论禁止宪警携带武器的呼吁,处于危局之际、依赖武力戡乱的国民政府并未予以回应,以此表达了对宪警携带武器的默许。对此,有社论戏谑地称:“我们是一个所谓正在戡乱的国家,乱党就是同胞,辨认为难,无地不在,可能就在肘腋之间;照老话,‘宁可枉杀三千,不可走漏一个,’为达到此效果,警宪岂但不带手枪,简直机关枪大炮一齐出动不能算过火……较之这些,我们是宁愿忍耐一下‘金都’门前难得有的枪声,与‘万千人民’未必有的怨怼的”。O1l面对社会舆论的激烈反应,各级政府不得不正视事实,有所应对。
二、地方当局与蒋介石的应对
宪警冲突发生后,肇事双方宪兵与警察以及被无辜波及的戏院、市民各方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反应。针对相关各方的反应,中央政府与地方当局也相继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
宪兵作为事件的肇事方自知理亏,案发后表现得较为冷静。宪兵团长官除派员参与事件调查外,命令“全沪的宪兵一概不许出队门一步,免得再使警士受刺激”O12,欲借此缓和与警察的紧张关系。警察方面(简称“警方”)则表现得尤为激烈,“新闸老闸黄埔嵩山四区岗警,遂全体罢勤”O13,导致“十字路口交通,无人指挥,车辆来往,争先恐后,秩序颇呈紊乱”。O14警方还通过发行报刊,以“公理定会战胜强权”“血债要用血债还”“死者的血,生者的力,团结就是力量,抑止强暴,伸张正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①为口号,向社会和政府控诉宪兵的暴行。对于警员的请愿要求,市长吴国桢强调经调查、审判后方可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置。在抚恤伤亡警员方面,吴国桢承诺“死难警士家属给予抚恤金三千万元,伤者根据伤势轻重酌给医药费,但须于愈后办理”。②随之,市政当局决定“重伤每名给予医药费二千万元,轻伤者每名医药费一千万元……俟治疗后就各受伤情形酌给[抚]恤”。③
上海军方最高长官淞沪警备司令部(简称“警备部”)司令兼警察局长宣铁吾为平息舆论的影响,安抚各方不满情绪,指示由“警备司令部、警察局、宪兵团三方面组织调查委员会”④,负责此次事件的调查工作。同时,宣铁吾电请蒋介石“迅派高级官长一员前来查办”⑤,并赴各警察分局劝说警员“安心等待南京方面大员来沪调查”。⑥
在此次事件中,警察为发泄心中的怒火,奔赴戏院将其捣毁。据戏院方面估计损失“约四五十亿”。⑦起初,戏院方面欲通过法律途径向市政当局索赔。后经市政当局官员和杜月笙等社会人士从中“调解”,由“市府向市银行借款一亿元,垫拨金都戏院作修理费用”。⑧对此,戏院方面回应道“戏院被捣毁事,不愿向法院提起诉讼,院方所受损失,不拟要求任何方赔偿……市民银行贷给本院修理费一亿元事,本人深表谢意,惟目前尚不需要,故未领取”。⑨从表面上看,戏院有意放弃索赔,实际上是戏院在诉诸法律途径无望情形下的无奈之举。事件发生后,戏院老板找律师商量对策。“这些律师都洞悉这次狗打〔狗〕lt;相打gt;的内幕,因此不愿管,都劝我们冷静忍耐,几位相熟的律师讲,这事还要很好地应付,现在是秀才碰上兵,有理说不清,而且还坦率地告诉父亲,他们也不愿牵涉在内,因为这是派系之争”。⑩为此,戏院方面转而以弱者的形象登报来博取舆论的同情,以此来向市政府抗诉、施压,以期获得合理的赔偿。面对影院公会团体及戏院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定态度,市政府在原来一亿元的基础上,再次向戏院拨款二亿元。ol
事件中的另一受害方市民家属为替惨遭枪杀的亲属讨回公道,赴市参议会请愿,称此次宪警冲突系“发枪者玩忽职务,害及无辜,是非自有公论。惟死者上有年迈祖父及父母,下有弟妹尚在襁褓,嗣后生活如何处理,而伤者之医药费如何着落”,请其“主持公道,为民申冤”。ol2市参议会以“平民惨死,家属无依,如何善后尚无着落”为依据,敦促市政府“重民命而慰冤魂,赐予厚恤,藉资善后”。ol3对于市民家属的请愿,吴国桢回应道,“在调查责任之所在后,由责任方面负责办理”。ol4
针对上海军政当局对事件的处置,有文章指责其缺乏魄力和毅力,“地方政府不但未作临时紧急有效措施,事后且大都推卸责任,听候各出事之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上海市政府和警备司令部就有负责全权处理的责任和义务。不应事事请示中央,更不应事事由各个上级机关分别处理,而地方最高军政机关不予过问”。ol5特别是市政当局在警民抚恤、戏院赔偿问题上的区别对待激起了民众的愤慨和社会舆论的责难。有市民诘责道,“奖励他们再来一次?不处罚而得奖励岂有此理;恤金是否市长腰包还是我们民脂民膏;受伤受死市民等于死了只狗,并无半些慰问”。ol6《密勒氏评论报》有文章更是毫无避讳地指出,“不幸市民的尸体被交还给他们家人,政府连一句道歉都没有,更不用说补偿了,老百姓总要为公职人员的不良行为买单。暴行的责任在于宪警,而不是无辜的戏院与可怜温顺的民众”。该文还对市政府赔偿戏院损失一事进行了谴责,“故意破坏戏院的警察应受到惩罚与赔偿损失,而不是由民众的纳税款来赔付”。①
在事件的处理上,上海军政当局除了对警民抚恤、戏院损失的赔付事宜区别对待有失公允外,其他各项处置都能够做到坚持以案情调查清楚,经司法机关审判后对相关人员予以究办的原则。事实上,市政府也并非没有对伤亡市民家属予以抚恤。1948年初,蒙难者家属再次向市参议会请愿,经参议会呈请市政府“从速拨发金都案件无辜惨遭伤亡市民之抚恤金”。②后来,经市政当局批准“一次发给抚恤金五千万元”。③
上海军政当局的处置虽有失妥当,饱受争议,但也实属无奈。在此时期,“淞沪驻军繁多……惟查在沪之陆海空军,各有军法设置,每遇官兵犯法,以各有军法机构,藉词提回自办,处理不同,量刑各异”。为避免淞沪警备司令部处理涉及中央驻沪军人案件时出现事权分歧,国防部规定“上海市区内,凡与地方治安秩序或与军风纪有关案件,除法令别有规定外,由淞沪警备部处理,其涉及刑事范围者,应按规定级职及管辖权分别由各该部或送由各该主管机关依法办理;被逮捕拘禁之行为人,如系中央驻沪各军事机关部队学校校级以上人员,应即按其所属,分别解送该管军法机关讯办报核。如不属于各该军法机关管辖者,应解送国防部军法处或报请指定由该部讯办;被逮捕拘禁之行为人,如系中央驻沪各军事机构部队学校尉级以下人员或士兵,均由淞沪警备部依法讯判报核”。④虽然驻沪宪兵系配属淞沪警备司令部“使用指挥”⑤,但是根据国防部的规定,警备部仅有权处置宪兵连长、排长及士兵。⑥由于此事件涉及范围极广,警备部作为军事机关不仅无权处理案件中的警察、市民、商业者,而且对宪兵连长以上军官的究办也已超出其权限。再加之上海军政当局“不敢针对现实”⑦,不愿介入宪警两大势力的纷争之中。因此,上海军政当局除对警民抚恤、戏院赔偿问题有所回应外,其他事项只得请示中央处置。
事件刚刚发生时,蒋介石就已获悉,气愤不已,“军警开枪互击,国体丧失,不胜愤激,大怒二次”。⑧当即,蒋介石作出了严惩相关宪警人员的决定,“宪兵司令张镇,统驭无方,训导不力,淞沪警备司令兼上海市警察局长宣铁吾,对本案处置失当,各记大过一次。宪兵连长……对所属疏于管教,予以撤职。宪兵第二十三团团长及该管营长,教练无方,各降一级。肇事宪兵罗国新等分别处以死刑与有期徒刑”。⑨当蒋介石得知警员有罢岗、游行请愿行为时,大为恼怒。“团体丧失无遗,忧患中更增此不测之耻辱,悲愤盍极!部属无知无耻亡国之像已成,如上帝再不加援救,则危亡无日矣”。⑩同时,为了处理此次事件,国防部次长秦德纯、国防部军法处法官相继赴沪调查与审理该案,内政部警察总署、国防部宪兵司令部、监察院等部门也先后派要员赴沪调查案情。
民国时期,宪警冲突在各地时有发生,为何此次冲突案发初时就迅速引起了蒋介石的重视、亲定指示,并参与事件的后续处理?这固然由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也与此时国民党面临的严峻局势有着密切的关系。截至1947年夏,国民党对中共发动的全面进攻和重点进攻皆以失败告终,军事的失利招致国民党于政治、经济、社会、外交均陷入不利的局面。在此特殊时期,作为国民党“神经中枢”ol的上海必须保持稳定的秩序。在该案中,警察的罢岗、请愿活动暗中有中共地下组织的鼓动和领导,一向对中共十分警觉的蒋介石对此特别重视。如果事件处理不当,还容易引起宪兵与警察群体更大规模的冲突,从而动摇国民党在后方地区的统治。
与此同时,此时期美国在援华问题上犹疑不决,以国务卿马歇尔为首的国务院人士对援华一事顾虑重重,国会中的亲蒋人士则要求扩大对华的援助。在此情形下,美国总统杜鲁门任命魏德迈为特使赴华,“研究中国实际情形回国报告,以决定美国对华政策”。ol2国民政府驻美人员得知情况后,建议蒋介石“我政府对此宜早有准备或于事先消灭其可能之根据,或于其建议提出后,择其能接受者立即接受。一面可因此取得美方好感,一面亦可使美政府对其议会有所措辞”。①蒋介石对于魏德迈使华一事极为重视,提前准备“对魏德迈谈话要点与方针及目的”。②同时,为了防止各方人士向魏德迈作出不利于国民政府的报告,“中央方面尽量策动民间力量来包围魏德迈使团,使有利于政府的人士得到更多的机会和魏德迈使团接触。并布置严密的情报网,使魏德迈使团在中国各地的活动,都能随时有报告到达中央”。③
蒋介石十分清楚魏氏来华使命重大,“对今后美对我政策有决定性之意义”。④巧合的是,案发时魏德迈一行正在上海进行调查。在此关键时期,蒋介石决不允许出现任何动乱影响到美国对华援助的进行。为平息金都事件产生的不利影响,蒋介石迅速作出了严惩的决定,希望尽快结束该案。
三、案件调查与审判
在事件后续的调查和审理中,冲突中第一枪(指引发实质性武装冲突的第一枪)系何方所开是本案主要责任划分的关键。在此问题上,宪警双方争执甚烈⑤,聚讼纷纭。
冲突中何方首先开枪一事本不难查清,地方与中央政府各部门调查人员却未能就此问题达成统一的意见。据上海市参议会调查,认为“肇祸第一枪之责任问题,据调查结果,则并非属警士方面”。⑥江苏监察使严庄在调查时,吴国桢与其谈话表示“冲突之际,警察确未开枪,而宪兵则以快慢机射击,故曲在宪兵队无疑。”⑦后来,据严庄现场勘查发现,戏院墙上“枪弹射击角度,均自上而下”。⑧此勘查结果意味着在冲突中警察确实没有开枪,因为案发时警察在戏院楼下;如果有警察开枪,墙上应有自下而上形成的弹痕。为此,严庄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宪兵方面应负相当责任,因宪兵之枪弹自上向下射击,而警察均为徒手”。⑨
在此问题上,国防部次长秦德纯与上海市参议会、江苏监察使严庄的观点一致。秦德纯离沪时明确表示系宪兵率先开枪,“此次冲突之关键,谁先发步枪一节,已调查明白。宪兵开枪,殊属不是,该开枪之宪兵责任人,现已被扣”。⑩对此,负责案件审判的国防部军法处包启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何方首先开枪等问题,已完全明了。在‘金都’勘察时,证明金都楼上有枪痕,系由下向上射击者。”ol1包氏言语暧昧,未表明首先开枪系指何方;戏院楼上弹痕是从下向上射击所致,暗示当时警察携有枪支并开枪。国民政府监察院调查员范争波则有意对该问题进行了回避,表示其“所注意者,非在何方开第一枪之问题,因双方均有错误,故此案应以法律解决”。ol2
8月6日,国防部参谋总长陈诚向蒋介石汇报案情时,提及宪警双方争执的问题,称最初赶到的新成警局警员“内有手持木棍或手枪者”,第二次枪响后(系指引发实质性武装冲突的第一枪),“子弹擦过外事宪兵之钢盔,于是各方枪声大起”。ol3陈诚的表态含糊其辞,提到新成警局警察中“或”有携带手枪者。陈诚还提到了引发武装冲突的枪声,却没有具体指出是何方所开。如果仔细推敲,宪警任何一方都不会对己方开枪,陈诚所述的开枪者显然是暗指警察一方。殊不知,宪兵团最初发表的声明中曾明确表示新成警局警察均为“徒手”ol4,并未携带武器。
国防部次长秦德纯与保密局局长郑介民所报告事实与陈诚所述相反,“警士被殴伤后,嗣有一部分青年警员拟夺取宪兵武器。当时宪兵为自卫计,即发枪阻止,戏院内一部宪兵误会,即以汤姆生枪扫射云云,由此判断足见宪兵先开枪,似亦无疑义”。宪兵开枪应为车胎破裂声引发,此处省略了民用卡车经过及宪兵以刺刀刺穿车轮胎一事。对此,蒋介石批示从严究办,“该地团长及有关各级主管应严惩不贷”。①
案件审判重在证据,在调查结果不明的情况下,9月27日国防部军法处在京对涉案宪兵进行了审判。军法处遵循了陈诚暗示警察开枪的观点,“警方发枪二响,一弹自后擦过车上中国外事宪兵钢盔,并击穿车前玻璃风板。当因一部分警员欲攀登装瓜卡车开行,宪兵恐其回局纠众再来,阻止开行。适闻枪声冲突遂起,互相枪击”;枪击发生后,“楼上宪兵杨燮开、彭光浩向窗外各发一枪,罗国新发二枪,顾明辉、鲍开良在院外各发一枪”。军法处据此情形判处罗国新死刑,其他开枪士兵及排长李豫泰各处有期徒刑,宪兵排长以上官长无一人受到究办。
军法处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追责。“宪兵二十三团连长王廷鋆、任亚夫平素对部属教练无方,新成警察局长卓清宝听任部属聚众滋事不能制止,致酿成惨案,拟将该王廷鋆、任亚夫予以撤职,卓清宝予以撤职,永不叙用”。时任国民政府参军长的薛岳遵照蒋介石的指示,在军法处判决的基础上拟定了新的方案,“宪兵二十三团团长及该管营长平素教练无方,拟各记大过二次”。然而,蒋介石对此处置办法甚为不满,“此事应由宪兵司令与上海警察局长负最大责任,对于连长、分局长等撤职了事,仍于军警纪律之整饬毫无影响,此种判决实属不当”。②11月28日,陈诚在先前处置的基础上,又以“宪兵司令张镇对于部属统驭无方,训导不力,淞沪警备司令宣铁吾在兼任上海市警察局长任内对于本案处置失当,拟各予记过处分”。此时,薛岳已洞悉蒋介石严惩的决定,按照其决定拟定了惩处议案,“宪兵张司令对于部属统驭无方,训导不力,致生巨大祸乱,拟予记大过一次。当时兼上海警察局长宣铁吾对于本案处置欠当,拟予记大过一次;宪兵廿三团团长及该管营长平素教练无方,各降一级(原文中有涂掉‘各记大过二次’的痕迹)”。③此方案提交后,蒋介石对此处置表示同意,最终达到了其严惩的目的。
在对宪兵的审判中,陈诚作为宪兵、军法处直属的最高官长暗中袒护宪兵的意图明显。有趣的是,最初表示宪兵率先开枪,是责任一方的秦德纯返回南京经陈诚“指示处理意见数点”④后,其态度发生了变化,称“至于谁首先放枪,现仍在严慎研究中,此不幸事件发生之原因,系由于双方执行任务时,缺乏合作诚意所致”。⑤作为宪兵主审机关的国防部军法处也没有“严惩宪兵的决心”⑥,不但没有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调查及听取各方的证词,而是遵循了陈诚暗示警察首先开枪引起冲突的不实观点。在冲突中仅死亡警民就有11人,从尸检中取出的子弹均能证明系宪兵所发。对此,军法处却称宪兵罗国新等五人只开枪六发,此判决依据显然与事实不符。
案件并未随国防部军法处对宪兵人员的宣判而完结。30年代,“我国宪兵素质之佳,与世界任何国家军人比拟,亦毫无逊色”。⑦此时期的宪兵,“民众对于宪兵的印象,是比普通一般军队好,在主观上,也是因为我们宪兵的纪律精神,尚能相当的克尽自己的职责,所以能够取得大多数民众的同情与爱护”。⑧到了40年代,“各地之宪兵渐生骄矜,且多流弊,对于人民与警察之态度屡多傲慢无礼,动辄随便打人且任意开枪,而对本身职责反多疏误”⑨,“宪兵不但不能对革命有所贡献与保障,即对维持军风纪、示范部队,亦失其作用,以致信誉低落,萎靡不振”。⑩国民党宪兵的蜕变,作为宪兵司令的张镇显然难辞其咎。案发后,为平息蒋介石的愤怒,张镇以退为进,在主动担责的同时亦为己开脱,以身兼宪兵、首都卫戍及防空司令,“责多而心难专其成……稍一疏忽,遗〔贻〕误滋多,为免顾此失彼之虞”ol,请辞首都卫戍及防空司令职务。随后,张镇又以“整顿宪兵似宜自宪兵教育着手”为由,拟请“以宪兵司令兼任宪兵学校校长”。①蒋介石对张镇避重就轻的做法十分不满,同意张镇辞去卫戍、防空司令并兼任宪兵学校校长,并且考虑预定“宪兵司令人选”。②据传宪兵司令由李宗仁或张发奎充任③,由于此二人非蒋介石心目中的理想人选,最终只得作罢,仍由张镇任宪兵司令。
在宪兵审讯期间,市政府以失职罪对相关警局分局长拟定了处分方案。“新成分局长卓清宝以率属无方,本应予以撤职,姑念该员平时工作勤奋,操守廉洁,特从宽予以记大过一次,降调服务;老闸分局长施思兼,黄埔分局长张人佑,嵩山分局代分局长李松,亦以管束不严,防范未周,各予以记大过一次”④,然而此方案并没有得到国民政府的批准。1948年8月8日,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作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黄浦警察分局长张人佑,老闸分局长施思兼,各降一级改叙。新成警察分局长卓清宝在逃,且在首都地方法院列为被告,已属刑事审判,暂不惩戒”。⑤
与此同时,涉案警员交由南京地方法院(简称“地院”)进行审理。1948年3月12日,地院以该警员“触犯刑法第一百五〇条后段之罪刑,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〇条提起公诉”。⑥其中,刑法第150条之后段内容为“公然聚众……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⑦17日,地院开庭审讯。对于地院的指控,警员予以否认。在此情形下,地院宣布“改期再讯”。⑧5月14日,地院开庭审讯,涉案警员再度对地院的指控予以否认。19日,地院以警员证据不足作出判决。“被告等之有公然聚众下手实施强暴胁迫之行为,昭然若揭,否则何致引起宪兵实弹射击。被告空口否认,要无足采……被告等共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后段之罪无疑,惟念系激于义愤,从轻各量处有期徒刑十月”。⑨警察在冲突中确有过激、违法行为,但是对于涉案警察是否为聚众首谋及有无实施强暴的事实,地院并没有充足的证据,当然也难以排除警员确有此行为的嫌疑。最后,地院在没有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下,对警察作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决。此时该警员被关押已达9个多月之久,所判刑期接近关押时间,于是选择妥协。6月3日,涉案警员“自首都地院看守所移送首都监狱执行,再过六日刑满后,即可重得自由”。⑩
结语
金都血案作为民国时期宪警间极为严重的一起武装冲突,案发后国民政府面对声势浩大的社会舆论,不但没有及时地疏导舆情和对民众的质疑作出有力的回应,还试图弱化事件的严重性与舆论的影响,结果反而招致社会舆论更猛烈的抨击。此次事件处置的失当,对国民政府的威信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宪警同在一地,相亲如手足,本无仇恨之可言;竟乃逞一时之念,残杀如此残酷……其对于政府威信之打击,比之警察方面所受之牺牲更重大”。ol民众经此事件后,不仅“感觉生命无保障,随时有发生危险的可能;对治安机关失却信仰,他们喜弄枪支,忘却自己本身是治安的职务;对于主管长官,推诿责任,不引咎自罚,不为百姓,反为互相偏袒,使人民心中发出无限的怅惘”。ol2战争不仅是军事、经济等实力的较量,“人心向背的深度和广度,是决定战略进程和战争结局的一个根本因素”。ol3民众与国民政府关系的疏远,对处于命运转折时期的国民政府来说,要比军事上的溃败、经济上的通货膨胀更为致命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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