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探索

2024-11-06 00:00黄丹旺姆
新西部 2024年10期

作为雅鲁藏布江一级支流,西藏湘河是周边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农村生态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周边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基础。从现实出发,并针对监督机制缺失、周边居民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等困境,提出制定保护条例、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等对策建议,以期为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这一论述强调了运用法治的手段和法治的方式来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的价值蕴含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不仅有利于推进西藏湘河水生态治理走向法治化的轨道,而且能带动南木林县乃至整个西藏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有其自身的意义和价值。

湘河纵贯于西藏南木林县中部,而南木林县属于农村,农村生态法治建设包含农村固体垃圾、生活垃圾的治理,还包含农村林业、草地、土地以及河湖等生态的治理。西藏湘河作为农村生态的内容,其生态法治建设属于农村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战略内容不仅涵盖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的振兴,还包含乡村的生态振兴。战略总目标也涉及生态宜居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宜居,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如《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乡村水系的综合治理。因此,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实现南木林县乡村生态宜居、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是实现西藏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

(二)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保障周边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基础

邹雄教授认为,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活和发展的具有良好生态环境功能的法律权利。[3]公民享有在健康、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活和发展的权利。生活在西藏湘河周边的公民,同样也享有生活在优美环境中的权利。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湘河水生态的环境和质量,从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尤其是湘河周边公民及后代的环境权。

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

南木林县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依法治水,以南木林县总河长令的形式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水生态的修复、水污染的防治和水环境的治理,湘河的生态法治建设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生态法治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内容缺乏针对性

我国关于保护水生态方面的法律主要有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西藏自治区涉水的地方性法规有2013年5月30日公布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10月17日公布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规范水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该法对开发、利用、节约及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作出了纲领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有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质的法律。该法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分别规定工业、城镇、农业农村和船舶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水污染事故处置及法律责任,但没有细化规定如何治理具体水域。

西藏涉水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的内容多是复现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条文的内容,结合地方特色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较少。因此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易出现法规操作性不强,或不符合地方实际的情况。

综上所述,虽然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西藏湘河的生态环境起到了保护的作用,但关于保护水生态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处于散见的状态,并且大多数为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对西藏湘河具体水域的保护和防治。

(二)随意排污,缺乏监督机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后,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日喀则市也制定了《日喀则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并推行河长体系。根据该方案制定了《日喀则市河长巡查制度》来规范河道日常巡查管理工作以及治理河道违法违规的行为。南木林县根据日喀则市河(湖)长制的工作要点制定《南木林县总河长令》,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但是,由于内部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一些河长制公示牌上的信息处于变更滞后的状态,不利于社会公众掌握、了解湘河河长制实施情况的信息。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民、媒体及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是非常有限的。[4]我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该要包括排污单位的名称、污染物的排放口、排放的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布,以便社会公众、其他主管部门等的监督。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与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但是,在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时发现,当前在湘河流域存在的排污企业只有三个,远远少于实际存在的排污企业,并且能查看的企业信息也有限。公开的信息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出入。

总之,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的治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缺乏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三)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意识薄弱

湘河周边居民在岸边丢弃生活垃圾,主观原因是湘河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意识淡薄,客观因素是当地的乡规民约关于环境保护与卫生的部分内容不合理。如《南木林县艾玛乡乡规民约》第二十节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村里的垃圾将于星期一统一运到垃圾站。实际上每周一辆垃圾车运送一次垃圾,不能满足周边群众的需求。因为艾玛乡有恰热村、德村、夏嘎村等18个村庄,每个村庄的生活垃圾比较多,一辆垃圾车装不下。如果村民没有及时赶上投递垃圾车,家里攒的生活垃圾多,就会在湘河边丢弃、焚烧,这种做法不利于推进西藏湘河生态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西藏湘河周边居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意识,一些乡规民约内容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

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困境的突破路径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从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针对法律内容缺乏针对性,随意排污、缺乏监督机制,周边居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意识等困境,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探寻突破困境的路径。

(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西藏湘河保护条例

对于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缺乏法律针对性的问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由日喀则市人大制定《西藏湘河生态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保护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的细化方案和内容。

制定《西藏湘河生态保护条例》时,可以充分利用西藏的“本土资源”,吸收、借鉴优秀的藏族传统生态文化。[5]藏族传统生态文化是藏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关于人、自然和宇宙和谐发展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生活方式、法律规范等的总和。藏族传统生态文化包括传统的游牧和农耕文化,万物平等的和谐观,藏族民间生态保护的思想和藏族环保习惯法等。比如:西藏传统的游牧观认为,要遵循大自然的规律,按照春夏秋冬四季的转换进行轮牧轮场,藏北流传的“春来水边放、夏来山上放、秋来山坡放、冬来滩上放”的谚语,就能够生动地体现藏族人民按季节进行轮牧轮场的游牧观念。这不仅与西藏自治区的草原多属于高山草甸和高寒草甸,不宜进行大规模的集中发展畜牧业的自然因素高度契合,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的“适当进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的规定相吻合。藏族传统生态文化不仅是藏族人民经验和智慧的体现,也具有时代的价值。

(二)建立保护湘河生态环境的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建立严密的西藏生态环境监督机制,有利于推进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监督机制的主体有政府、企业和周边居民。政府作为环境监督的主导者,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依法公开湘河生态环境的质量、排污行政许可及环境行政处罚、河长制实施情况等信息。河长变更情况后,应及时更新河长公示牌,让周边居民和社会组织及时、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保障周边居民对于西藏湘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政府要建立健全激励与惩罚机制,来激发乡镇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企业是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的主体之一,同时也是排放污染物的主体之一。企业在树立生态文明法治理念的同时,要按照规定达标排放排污。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才能排污;未达到排放标准而排污、破坏湘河生态环境的,应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其采取积极措施恢复环境。同时,政府、社会组织可以帮助企业引入净化设备,从源头解决排污问题。

周边居民要积极参与到西藏湘河生态环境保护中,要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对于破坏和污染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勇于举报。具体而言,村委会可以在村口等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电话,针对举报环境问题的个人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奖励。同时,对举报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打消举报者担心被打击报复的顾虑。

(三)加强宣传,提高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意识

针对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意识薄弱的问题,要加强关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的宣传。可以在村委会设立生态法治文化长廊和法律小屋。在新媒体时代下,除了采用传统的发传单、手册,实地宣讲环保和环境法治知识等手段外,还可以依靠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网络媒体平台,宣传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周边居民的生态文明法治素养,让周边居民自觉学法、懂法、守法。针对乡规民约内容不合理的问题,有必要结合实际修改相关规定,如可以将《南木林县艾玛乡乡规民约》第二十四节第四十三条第五款“村里的垃圾将于星期一统一运到垃圾站”的规定改为一周三次。

结 语

西藏湘河作为雅鲁藏布江一级支流,是周边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湘河存在污染问题。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农村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周边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基础。针对当前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的困境,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西藏湘河保护条例》,建立保护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的监督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意识,将有助于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有助于推进西藏乡村生态振兴,保障西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30):4-27页。

[2]《习近平2018年5月18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载《资源开发与市场》,2020,36(08):929页。

[3]邹雄:《生态法治需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石》,载《中国环境监察》,2023(01):41-42页。

[4]李志浩、白雪:《乡村生态振兴的理论指引、现实挑战与实践路径》,载《安徽乡村振兴研究》,2024,3(02):106-112页。

[5]王亚妮:《美丽西藏建设的法治保障探究》,载《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4(01):26-31+154页。

作者简介

黄 丹 西藏民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西藏法制

旺 姆 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藏法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藏民族法治文化与基层司法实践研究——以习惯法转型为视角的考察”(项目编号:20YJC8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