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变异态势及打击治理智慧应对探究

2024-11-02 00:00李丹宋秀芬

摘 要: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普遍呈现出骗术套路升级、技术对抗升级、地区转移升级、黑灰产业升级等变异态势。 打击治理高压之下,电信网络诈骗变异不绝的根源有诈骗分子认知因素,受害人心理因素,也有社会外在因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伴随时代发展下新型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产物,需要一个系统化、体系化的应对方略,建议从打击、治理、防范、立法等层面予以回应。

关键词:跨境诈骗;智慧博弈;治理能力现代化;协同共治;法律规制

一、引言

在互联网深度融入社会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背景下,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向网络空间传导、渗透的广度和深度加速扩大,以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为代表的新型信息网络犯罪逐渐取代传统犯罪,已成为近十年来我国增长最快的犯罪类型,每年造成数百亿元的经济损失。虽然近年来公安机关自上而下高度重视,打击整治力度不断加大,但全民反诈的格局尚未形成,加之犯罪基数过于庞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峻性、复杂性、顽固性决定了打击治理与违法犯罪之间博弈对抗的艰巨性、挑战性和长期性。笔者结合调研实践、专家咨询及文献分析等,试就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变异态势、打击治理困境及应对体系等问题谈一点管孔之见。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变异态势

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普遍呈现出骗术套路升级、技术对抗升级、地区转移升级、黑灰产业升级、洗钱方式升级等变异态势。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样态和骗术套路维度的变异态势

为了增强骗术的迷惑性,犯罪分子还不断利用新的技术和热点翻新变化作案手段,紧跟社会热点翻新诈骗套路,针对不同人群定制“诈骗脚本”,迷惑性极强、套路极深。公开数据显示2022年新出现的代表性诈骗样态扫描(见表1)。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途径和技术维度的变异态势

据公安部门统计,2022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中网络诈骗的占比达到80%,其中通过APP实施诈骗的占比达到60%以上,目前,贷款、代办信用卡、虚假博彩、网络婚恋交友是诈骗APP的主流套路,诈骗分子通过私自搭建分发平台,诱使用户误以为下载正规APP。电话诈骗伴随着“断卡”“打猫”行动的不断深入,从最初的直接拨打电话,发展到传统GOIP,后演变为简易组网GOIP、固话GOIP,诈骗手法持续升级演进。诈骗消息随着对短信治理、社交APP治理的不断深入,从最初的境内短信,演变发展为境外短信、互联网消息(Imessage即时通信、社交软件消息),消息引流诈骗手法不断升级[2]。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和分布维度的变异态势

通过对2022年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诈骗网站URL主要来源于境外,其中,美国、港澳台合计占比超97%,刷单返利、网络婚恋及交友是诈骗网站的主流套路。随着“断卡”行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趋势明显,比如菲律宾、也门、缅甸等东南亚、阿拉伯国家地区诈骗窝点增多,超六成使用电话冒充电商、客服等套路。境外诈骗短信中超七成来自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冒充ETC、虚假贷款、冒充养老保险为主要套路[3]。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维度的变异态势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呈现职业化、专业化特点,逐渐衍生出以其为中心、涉及多种违法犯罪的灰黑产业链条。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犯罪形势的发展,灰产链条在不断延长[4]。以冒充客服实施诈骗犯罪为例,诈骗团伙需要事先购买用于作案的电话黑卡、微信、QQ、钓鱼链接、即时网购订单数据信息,联系洗钱团伙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相关上下游环节均已形成黑灰产业,且与其他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交叉[5]。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机理

打击治理高压之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何激增井喷、屡禁不绝?究其原因,有诈骗分子认知因素,有受害人心理因素,也有社会外在因素。

(一)基于犯罪行为人认知层面分析

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整体运作来看,除其中一环需要少数有一定技术背景外,其他环节对学历背景基本是“零要求”,且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规模小的一个人就可以实施诈骗,极大地诱惑学历背景不高以及渴望迅速致富的部分人员“铤而走险”。与此同时,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治理体系不完善,外在控制薄弱,社会控制机制和专业控制机制尚不完善,导致电信网络诈骗实施门槛低,惩罚概率低,惩罚力度低,成为一类低成本高回报的犯罪,对越来越多的潜在犯罪行为人和传统犯罪行为人形成了极具诱惑力的示范效应,成为他们首选或积极转型的犯罪方式。

(二)基于受害人心理层面分析

美国心理学家玛丽亚·康妮科娃在《我们为什么会受骗》一书中称,欺诈游戏始于人类心理学的基础原理。骗子巧妙运用了心理学的知识,通过对人类天性中好奇心、欲望和恐惧的操控,攻破受害者内心的薄弱环节,满足受害者心理需求,从而成功地直取受害者内心,让他们甘愿成为“猎物”。经研究发现,诈骗集团背后不仅有专业和技术支撑,还有深厚的心理学支撑,深谙心理学之道,对待不同的受害人采取不同的话术诱导。

(三)基于社会外在因素分析

个人信息泄密严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根源。一是用户信息不安全。群众在网上进行购物、社交时,暴露出来的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二是网络黑客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网络黑客会将通过违法犯罪等手段非法获取的求职平台、在校学生数据、金融、婚恋机构客户等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形成专门的数据库并不断更新。诈骗分子得到这些详细的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翔实的数据对诈骗目标进行人物画像,从中挑选大学生、单身女性、老年人等辨别性较弱、有经济实力的犯罪对象,实施定制化诈骗,从而实施精准诈骗。三是特殊行业人员监守自盗。掌握着公民个人隐私的个别单位从职人员对法律缺乏敬畏,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沦为诈骗分子“帮凶”。

四、深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的智慧应对体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伴随时代发展下新型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产物,需要一个系统化、体系化的智慧应对方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变异态势及打击治理中出现的困境难点,建议从治理、防范、立法等层面予以回应。

(一)犯罪治理层面的应对路径

1. 以执行反诈法律为契机,深化行业治理

建议以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契机,依法治理两卡问题,对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等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记入信用记录,并对其名下通讯账户、资金账户采取管控措施。对电信营运商、网店等非法制作、销售GOIP等软件设备、无法实名制登记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

2. 以落实“实名实人”为重点,深化技术治理

建议以落实“实名实人”为重点,深化金融、电信、网络行业的技术治理。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推行“语音识别”和“一码终身”。完善金融支付管理体系,增设“多人支付”认证程序和“动态随机刷脸”支付功能。探索建立APP小程序犯罪技术的阻断机制,对APP技术利用下载制定国家标准,提高APP技术利用门槛。同时,对于APP下载利用推行实名制。

3. 以刚柔相济为原则,深化社会治理

对滞留缅北的违法犯罪人员,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亲情因素开展逼投劝返工作,发动家属用情、理、法、德等多种教育形式做好自家亲人逼投劝返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滞留人员及其家属,应及时兑现各地《通告》上限期未回国的惩戒措施。对部分因交不起“赎金”被诈骗集团控制的人员,当其家人确实无力解决时,政府可以考虑帮助解决,或者由政府先垫支,滞留缅北人员回国后再偿还。加大行业监管失信惩戒力度,落实“先行赔付”机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前科人员、重点人员进行精准摸排,依法严格出境审查和证件签发,及时开展拦截劝阻,严防此类人员出境作案。

(二)预警防范层面的应对路径

1. 专业话术的反诈预警

“师夷长技以制夷”,充分运用诈骗犯罪心理学技巧,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不断升级的引流话术,预警劝阻专班团队可积极组织开展系统培训、研究话术模板、开展大练兵比武、创新话术亮点等手段,不断提升预警劝阻专业化水平,以此应对电诈犯罪的职业化、集团化趋势。

2. 重点突出的宣传内容

通过总结近年来的发案规律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具有明显性的季节性特点,应根据季节性高发诈骗案件类型,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防范。通过多种形式反诈宣传,让辖区群众了解境外尤其是缅北的真实状态,提醒广大群众反诈防诈拒诈意识,自觉做到不去境外尤其是缅北务工,不参与电信诈骗,不上当受骗,营造全民防诈反诈的良好氛围。

3. 枫桥精神的宣传形式

为了拉近和群众的距离,缓解部分群众对公安反诈宣传工作不理解、有所抵触的情绪,应注重疏导群众思想,缓解抵触疲倦情绪。在反诈宣传时,应改变工作作风,破除例行公事的思想,真正贴心为群众办事,将关爱群众落到实处,真正践行“枫桥精神”,以幽默风趣、平易近人的作风走近群众的生活,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形象,唯此才能将反诈宣传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反诈防诈的浓厚氛围,可将打击成效和战果,进行大力宣传,并适时举办冻结资金集中返还仪式,彰显打击治理决心。

(三)法律保障层面的应对路径

1. 实体保障维度:建议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罪”,健全“黑灰产”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明显的链条化、生态化、集团化特点,分工日益精细,各环节独立运行,模块化组织配合,犯罪活动多重交织,在《刑法》中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罪”,对更广泛地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治理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非常必要。建议立法部门跟进研究网络“黑灰产”犯罪的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界定网络“黑灰产”犯罪案件的构成要素、取证流程和证据规格,出台相应法律法规、配套司法解释、执法指导、办案指引,确保一线执法人员有法可循、有据可依。

2. 程序保障维度:建议确立远程数据勘验等秘密侦查措施的证据效力,完善赃款认定规则和追缴返还机制

基于电诈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非接触式作案手段,以及嫌疑人从境外回流时采取手机恢复出厂设置等操作灭失证据,致使传统证据类型中的辨认、搜查、勘验检查等手段已经不适用,造成现实取证的难点困境,建议公安机关牵头和检、法两院会商,进一步统一认识,对公安部门通过技术渗透、录屏、调证、远程数据勘验、犯罪关联性分析等手段形成的侦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探索认定此类报告、证据作为刑事处罚、审判证据的效力。着力通过新的取证方式发现犯罪,明确人财事关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从而不枉不纵打击电诈犯罪,已被基层办案部门高度关注,亟待破题。

建议推动加大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嫌疑人财产刑处罚力度,针对涉案银行卡内资金,只要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建议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7]。贯彻执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全面梳理权属明晰、能够准确判定被害人的合法财产,e72dbf63973f4b82b10a76f4eb1bd8eed03591f06933cd078caf97bb7980de7c将具备返还条件的已冻结赃款及时依法返还受害人。针对部分对方账户、地方性银行、三方支付公司查询难,建议修改完善银行规则、加强行业监管等,提升跨部门协作效能。

五、结语

伴随着我国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我省乃至我国的主流犯罪。打击治理此类新型违法犯罪既是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又是未来长期面对的严峻挑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治安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系统观念,贯彻落实并完善创新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打击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真正实现发展与治理的良性互动,为实现“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乘势而为。

参考文献:

[1] 刘为军.论电信网络诈骗的生态治理——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主要研究样本[J].法学论坛,2023(4):94-105.

[2] 林慧青,邓志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困境与回应——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视角[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5):56-65.

[3] 张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态势及其应对[J].人民检察,2022(16):40.

[4] 李丹.智能博弈视阈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治理体系创新[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3(1):74-77.

[5] 张雯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认定问题实证研究[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3,37(1):91-102.

[6] 鄂州公安信息网. 胡涛: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与思考[EB/OL].[2023-08-07].http://10.75.65.22/index.html.

[7] 智嘉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22(9):168-176.

基金项目:湖北警官学院2024年度院级科研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AI诈骗犯罪治理机制研究”(HJ2024ZD01);2023年湖北省重点人文社科基地项目“我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机制研究”(2023A003)

作者简介:李丹(1979— ),女,辽宁营口人,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新型犯罪打击治理;宋秀芬(1982— ),女,湖北秭归人,湖北警官学院刑事技术与情报系教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物证鉴定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