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伏笔:晚清铁路筹资中商民的税负分担

2024-10-27 00:00:00岳鹏星
社会科学动态 2024年10期
关键词:晚清税负

摘要:晚清时期铁路筹资是决定铁路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清政府在国库空虚的情况之下,通过多种途径筹资,其中通过征收铁路捐税来增加财政收入,是为铁路建设增加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对于商民而言,“税外加税”成为常态,同时这也给商民增加了沉重的税负。在巨大的税负分配之下,在清政府实施干路国有政策之中,商民抗粮抗捐,官逼民反,引发了官民之间的革命性冲突,最终成为辛亥革命的导火索,深深影响了近代中国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晚清;铁路筹资;商民;税负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晚清铁路与税制变迁研究”(20FZSB017)

中图分类号:K8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4)10-0111-08

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困难和西方列强的经济侵略。甲午中日战争后,清政府决定大力发展铁路交通。然而,由于国库空虚,清政府不得不寻求各种筹资方式来筹集铁路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在这一背景下,商民成为了铁路筹资的重要负担者之一。清政府曾通过发行铁路债券来筹集资金。这些债券通常由商民购买,成为他们的一种投资方式。然而,由于清政府财政状况的恶化和铁路建设的巨大风险,这些债券往往难以按期还本付息,给商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清政府还通过征收铁路捐税来增加财政收入。这些捐税通常按照商民的财产或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也给商民增加了沉重的负担。此外,清政府还通过征收铁路沿线土地的地租和房租、盐斤加价等方式来筹资,这些收入也往往被用于铁路建设。晚清铁路筹资过程中商民的税负分担是非常沉重和复杂的。他们不仅要购买铁路债券、缴纳铁路捐税,还要承担铁路建设的经济风险和工程责任。这些负担使得商民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也阻碍了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探讨晚清铁路筹资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商民的税负分担问题,以更全面地了解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背景。鉴于此,笔者主要以铁路筹资运作中的部分环节为切入点,窥视外在的税负分配对于铁路事业的影响。

一、“税外加税”:税收融资运作中的民众负担

晚清时期,政府不断加税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特别是在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面对新支出的事项,苦于财政不足,常常向民众摊派税项。例如,1905年5月时任户部尚书张百熙“查检库存现款”,居然“不满三百万两”(1),其中还有一半需要在该月中支出,足见国库之捉襟见肘。财政不足,清政府自然不断尝试征收新税,于是,民众的反抗可谓此起彼伏。1905年,山东潍县民众“见地方官贴出征收烟税告示,哗然而起,登时聚集数千人,手持利器将税厂焚毁,委员亦被驱逐”(2)。同一时期,山西省永靖县“因征税不善,有五十余村、民三千余人斩木揭竿,蜂拥入城、焚毁县署”,清政府派员“前往弹压,亦为瓦砾掷伤,势甚汹汹”,不得已被迫“请将县令革职,以慰民心”。(3)

对于清政府不断加增税项,时人对此曾有过专门论述:“中国举办新政以来,若预备立宪,若地方自治,皆不过涂饰耳目、敷衍众听,曾未尝有尺寸之成效。而惟理财一事,心思则层出不穷,进步则一日千里。今日添某项,明日增某数,窥其用心,几有取之不穷用之不竭之势。”同时,清政府“每加一进项,必汹汹以立宪国民有纳税之义务为言,使人民不敢稍事反抗”,可谓“敲骨剥肤”,不可停止。(4)“杂捐之多,为中国从来所未有,真可谓水银泼地,无孔不入”。(5)“若房捐、若亩捐、若糖捐、若烟酒捐、若鱼虾捐、若牲口捐、若加倍当捐、若茶税、若婚帖税、若田房契税、若盐斤加价、若规复浮收银两、若钱粮带征各捐,凡一地之所出,一水之所煮,一物之足以利用者无不税,一物之足以厚生者无不捐。搜括之重搜括,剥削之重剥削。”(6)

与其它新政事项相同,清政府在铁路建设事业的过程中,亦注重通过加税来满足铁路建设的需要。针对加税筹资造路的行为,美国人李佳白曾以告诫的口吻说,“请加米捐,盐捐,以充造路之费,此非明哲者所为”。之所以不是开明者所为,主要在于“民已出重税,以供政府所需。又从而加捐于米、盐之中,是绝民之生命,其乱源也”。就铁路建设事业而言,此举会“使民疾视铁路”,自然不利于铁路建设事业。(7)但是,清政府并没有听从李佳白的告诫。在商办铁路运动中,试图一味撇除外债,官方色彩比较浓厚的铁路公司通过向普通民众派股、盐斤加价、加捐等进行铁路建设资金的积累。例如,川督锡良曾试图“抽收地亩捐为铁路经费”(8)。正如美国人李佳白所言,由于实行了各种加捐、加税的措施,结果民众的反抗情绪不断高涨。

以江西省铁路为例。筹款建设江西省铁路的过程中,摊派各县股款的现象层出不穷。“各县捐银自五万两至二万两不等”,预想中正常的劝股逐渐变味为勒捐。为了防止强制性勒捐,江西“抚宪及藩臬宪会同铁路总局,先后分别出示晓谕,劝导绅商附股,并不限令某县若干万,亦不提及前派某县若干万,原恐有勒捐情事”。不过,此举并不能真正遏制勒捐的情势。比如,“广信府属某县因铁路章程有九成实兑作为十成等语,如捐得二万两即可入己二千两,爰札令各户摊捐巨款,颇为雷厉风行,并称奉铁路派捐银二万两,现奉严札催令赶紧劝办”。时人评论此举,“可谓善于藉端牟利者矣”。(9)有一些县份没有能力上缴捐款,便思各种敛财的方法。如,“饶州府鄱阳县绅董程梅轩,以本县奉派铁路捐款五万元无从筹划”,特邀集各乡绅董同县令李榆农商议,“将征收银米一项,改收洋钱。除敷银米解款外,所有盈余,概行提归捐款,以资凑补”。(10)此举无疑增加了底层民众的额外负担。

盐斤加价之外,赣省铁路公司还抽收米捐作为融资渠道。1906年,“南浔铁路总局定于十月初一日在湖口设局开办米捐。凡由湖口出口者,每米一石抽收龙洋二角,谷则减半”(11)。铁路局还企图和赣省商会联手,公举商会坐办修思永前往湖口择地设局、定期开办。(12)再加上“湖口统税局每米一石亦须抽收二十八分,计钱六百文左右”,这样“两局共约八百文”。是年“冬可运出数百万石,明春如之两局可得一百余万串,诚为入款一大宗”。时人则发表评论说“惟米价恐不免因之愈贵矣”(13)。增抽米捐自然会提高米食的价格,无形中增加了米商和民众的负担。米捐侵扰到了米商的利益,于是“赣省各属米商,近以米禁虽弛,捐款太重,日又益以铁路抽捐作股,实属力不能支。遂联名禀请赣抚,量予核减”。(14)但是铁路公司却认为此举亦是“援照安徽、湖南等省铁路劝集米谷商贩入股办法,……湖北出省米谷,每米一担酌收龙洋二角作为路股,谷则减。照章周年七厘行息,路成之后得有盈余、一律分红,以酬众商之谊”。保息分红似乎已经做到了让利。铁路公司认为“即使议抽稍重,然散之各贩所出究属无多,况复给股分红非如他项抽捐可比。此时虽觉竭力尚可取偿,将来且米谷既贩运出省自必有利可图,酌分赢余以济本省地方之用,亦属义不容辞”(15)。铁路公司明显否决了米商的请求,反而劝说众米商积极配合。

江西铁路公司甚至还加抽某些商品的货捐来充当路政之用。所涉及到的商人对此甚为不平,认为“铁路招股,各省皆同。独江西另抽货捐,商实受害”。商人们甚至在《申报》上持续发表启文广而告之。当时有旅浙的河南、福建商人经过江西广信地区,便有人“奉公司差委请铁路需费甚巨,经过玉山豫闽纸货议照厘金章程加二成抽捐,以济路用”,该商人认为“抽厘助饷”原本是“朝廷实不得已之举,是故商民踊跃输将”,可是如今“公司仿行,我中国无此路政,且近年豫闽之纸大半被洋货抵去,所留不过三四分,自顾难支”,如此征抽,未免“不平”。(16)商人们的税负痛苦情绪得到了自然流露。

鉴于江西景德镇瓷业之发达,1907年下半年始,江西铁路总局甚至还“抽收磁商路股”,“勒抽磁税”。其中,规定“无论何项磁器,按照该运商完纳统捐数目,每钱一千抽钱五十文”。对于这一点,时人则发表评论,认为当时的世界为“铁路大造之世界,均皆就地筹款,绝无巧立名目、税外加税,以剥削于商人,而背乎路政之条约也。所可怪者,江西兴筑铁路于景德镇,大设捐局,勒迫磁商,税外加税,各绅员假公益之名图私囊之饱,且先行关税总局朦禀西省乎?抚宪瑞谓业己会议各磁商均皆诚心输纳,究竟会议者系何帮何人天下?岂有诚心输纳而反于景镇税局及分防府浮梁县各处禀上哀怜不允缴此铁路之税者。此皆不明商律、不悉商情、不恤商命,逞强硬之手段而为此也。值此商家困惫之际,税务短少之时,亦何必立此重征之苛政,贻误国家之税款,主江西之路政者。其亦可以废然返矣”(17)。江西省铁路总局利用景德镇生产瓷器的特点,专门征抽瓷器税,引起了瓷商的反感和民众的厌恶情绪。

针对派股衍化为勒捐的弊端,江西省的部分民众甚至成立团体与之对抗。江西铁路劝股总会于1908年冬开“发起会”之后,“数月来,各府厅州县报告设立劝股分会者,蝉联不绝”。该会“组织劝股员演说练习所,……一俟练习员毕业后,即拟分派各府实行劝股”。但是,铁路公司为了筹款实行的派股方法,却成为“勒捐”的弊病,这与劝股会的“劝股宗旨相背”。于是该会认为铁路公司“自非先行停止派股,不足以起人民之感情而收劝股之效果”,请求铁路公司“先行停止派股”。该会还认为江西全省路线数千里,“其成功正未易期,且派股、劝股同时并行,诸多窒碍”。该会甚至要求与南浔铁路划清界限,所谓“另指路线实行劝股,并呈请抚宪改本会名为某路劝股会,则名正言顺,庶可分头办理,两无窒碍,既于南浔派股不相混杂,且可促全省铁路之速成,而人亦得早享铁路之利,少受派股之累”。(18)铁路劝股会表达了对于铁路公司派股勒捐的疏离,可见南浔铁路公司的派股已经形同陌路。

虽然南浔铁路通过盐斤加价、派股(勒捐)、米捐、加抽货捐乃至瓷税等方式来融资,希望可以解决款项不足的问题,但是截至1911年下半年,“赣省南浔铁路办理不善,中外啧有烦言。而工款奇绌又达极点”。再加上办理铁路事业的绅董内部还“久分两党即路内绅保守党、路外绅破坏党”相互争斗,“颇为激烈”。(19)最终并没有实现预想的筑路实绩和影响。此种情境之下,路政最终成为扰民之举。从中可以窥见,在支付大量行政成本的情况之下,铁路并没有修筑多少,反而造成了普通民众沉重的负担。

除了赣路之外,晚清政府主导下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筹款,对民众正常生活的骚动很大。盐斤加价几乎是各商办铁路均采用的筹资办法。它的最大缺点是按一致的税率征收,结果贫民的负担,远过于富人,以致常常引起人民的反抗。例如,河南西华县,“盐价每斤制钱三十二文,次因兴筑洛潼铁路,每斤加价二文,人民犹誓死抵抗”(20)。除了盐斤加价之外,史料记载清季商办铁路公司主持者“皆徒手号召,不名一文,不得已乃议捐派,闽、蜀亩捐最苛;皖、蜀票捐最琐。经芳(注:即皖路总理李经芳)议抽米捐,芜湖商惊徙远避,几酿大变。江西试办盐捐不到一年,短销官引十余万,乃改办九江米捐,百物滕贵,穷民轻弃乡里,游食四方,盗乃盛于斯时矣”(21)。此正是当时具体历史情境的真实写照。湘路在租股之外,还有米捐、盐捐、房捐等名目,“层层剥削,不惟取之富户,且致扰及贫民。”(22)闽路的随粮捐造成了严重的民众负担,虽然度支部对于由政府主导下的闽省铁路公司向民间摊派款项,比较注重防止加重税收负担,希望“于民间无甚扰累,于款项有可挹注”(23),“不得稍涉强迫致酿事端”(24),并规定“丁银每两内加收钱二百文完纳粮米者,勿庸加抽,其每户完纳钱粮,不及银一两者一概免抽”,以实现“此项粮捐,皆系取自有业之户,于贫民尚无所损。以地方公出之财办地方公益之事”的目的。可实际上,闽省的情况是“山多田少,花户零星粮额不清,或一人而分数户,或一户而分数串零,数多而整数少”。“不及一两者一概免抽,则章程歧异,奸书蠧吏转得以多报少,致滋流弊,办理诸多窒碍”。粮米一项,“各属本与地丁并征,开有仅征粮米者。若粮米毋庸加抽,则银米并完者,须加丁银捐款,向完粮米者,不加分文,未足以昭平允”。可见,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流弊不少。何况,清政府还一直强调,“目下铁路已经兴工,在在需款,未便遽行停止有碍”(25),一再延长铁路随粮捐的派征期限。这自然会加重民众的负担。陕西因为修筑系统铁路,意图通过征收募捐的办法来筹措款项,结果引发了民变。

一般情况下,税负越重的地区,民众的怨愤情绪越强,表现为正相关联。就铁路建设事业而言,“盖路政大要不外筹款、修路两端。筹款不便于民,则民不堪其扰,势必相聚为乱”(26)。此种情况中以川汉铁路最为典型。

川汉铁路公司征抽租股作为筹措资金,取得了不小的筹款绩效,几乎可以保证川汉铁路公司每年有20万两的进账。由于租股属于强制性的捐款,普通民众“糊口已不敷,更从而征收之,其生计必益艰窘”(27),因此,民众所表现出来对于铁路的关切和自身的情绪更为明显。时任度支部主事杜德舆经过系统调查川路的筹款和修筑工程之后,曾上奏清廷论述了自身对于川路的看法,认为“四川筹款以抽谷为大宗”,租股乃是“敲骨吸髓而得之者”,他的看法可以作为“旁观者清”的有力论据。其中提到:

其尤害者,各州县嫌抽谷之烦琐,每加入正粮同征,谓之铁路捐,而其实与加赋无异。凡纳粮者,均勒令先上铁路捐,而后准其粮。若小民无力上捐,只能纳粮,各州县敢以所纳之正粮,硬派为铁路捐,而严科以抗粮之罪,鞭笞棰楚、监禁锁押。藉抗粮之题目,办愚柔之百姓,复可爱惜?惨无天日,无县无之。以此卖妻鬻子、倾家破产者,不知凡几。故民之视铁路也,不以为利已之商业,而以为害人之苛政。(28)

杜德舆还明确指出,当时四川不少州县官员凭借义和团红灯照流毒的名义,“每遇有逆已等事”,“朦报捏诬,以为升官发财之秘诀”,因此四川甚至有“要想做大官,除非加以义和团。要想保府道,除非加以红灯照”的俗语传播。1906年的“平武县以谷捐苛扰之故,激成民变,该县令遂以拳匪作乱,朦报巡警局,闻之不分虚实,率警兵驰往剿办”,以至于时人“人人称冤”。1907年“开县又复闹事,闻亦因抽捐使然,相传亦指为拳匪。虽此事之起结,不可预知,而实由于官逼民变,有可断言者”。杜德舆认为长此以往“谷捐之苛扰,诚恐年复一年,全川半是穷民,其驯良者,虽颠连困苦,死无异言。其强黠者或因抑勒太过,无计谋生,难保无聚众抵抗挺而走险之虑”。而“各州县规避处分,复艳心于邀功列保之可图,不惜以拳匪红灯照名目,动辄请兵剿办。以禽狝而草剃之四川,僻处西陲,传信传疑,何暇查询,亦只人云亦云,目为拳匪之蠢动,而其实皆铁路之股东也”(29)。杜德舆亲身调查四川租股事宜,可谓将租股征抽所产生的弊病淋漓尽致地呈现出来。铁路股东成为“拳匪”,政府鱼肉人民之情形尽显。此点,时为川汉铁路的股东邓代聪曾呈都察院奏稿说:“谷捐苛虐,川民受枷杖锁押监禁破家者,何县蔑有?其无力缴捐,加以拳匪之名……时有所闻。”(30)

针对杜德舆的上奏,邮传部为了推脱责任,却言“川省办法与部章尚无不合”。至于针对杜德舆提出的“平武一案”,邮传部说此“系梁谈两姓因讼狭嫌私斗仇杀”,“开县一案系邪匪谭汝霖等”传播“邪教”,“藉土行教堂学堂为名煽众肇乱”,与租股并没有关系。针对杜德舆的意见,邮传部说其“凭空结撰,开莠民借口之端”(31)。虽然邮传部的说法与杜德舆不同,但是从实际材料上可以看出,租股征收过程中的弊端是常见现象,而引发民众的不安和反抗的情绪亦是多有。

政府办理租股的过程中,鱼肉民众之事多有发生,租股几乎成了弊政的代名词。官方色彩浓厚的租股局委托各乡保正清查地主之多少、按数抽谷,而保正乃借此为收受贿赂、报复仇怨之手段。如地主为其亲戚、胞族或受其苞苴,则收租多者可以少报。如地主与之有嫌怨,或未行贿赂,则收租少者可以多报。或地主的土地位于两保正交界之处,则两保正皆开列之。或地主将田佃户,而佃户又将招小佃户者,保正则将原佃户所收及小佃户所收一并开列,而不知小佃所收者即在原佃所收之内。以上四项情弊,“十室八九皆然”。及至收谷之时,“地主知其错误,呈请地方官更正,官则惟保正之言是听。虽再四具呈皆不准更改,且饬令照保正所报之数完纳。稍有迟延,势逼刑驱,无所不至”。(32)

“扰民”与“中饱”几乎成为租股征收过程中的普遍情况。《川汉铁路改进会涪州征收租股纪略》中记载:“租股之害,莫大于扰民;租股之弊,莫甚于中饱。”至于扰民,“小农下户,糊口维艰,无股东之能力,必欲强迫为之,而十室空其九”。至于中饱,“豪衿滥绅,倚恃官威,攘股东之资本,且以巧诈弥之,而十人亦肥其九”(33)。租股所造成的民众负担可以想见。“铁路原是交通惠利、极善极美之要政,彼辈施之川省,实酷且虐之至也。……中有之户,勒捐股本,按亩抽谷,捐作股本。官吏借事刁难……搜刮殆尽,民不聊生;日用物价,陡加数倍。中有之家,官吏任取其肥;贫苦之辈,刁者不免流为盗贼,拙者全家冻馁,死于沟壑。”(34)

就连清廷自己也承认川省“按租抽股之议,名为商办,仍系巧取诸民。……其中弊窦,不一而足;是贻累于闾阎者不少,而裨益于路政者无多。……新政繁兴,小民之担负已重……除农田岁获,能有几何?取求之而未有已时,其将何以堪?”(35)清政府甚至明确表示,“商民集款艰难,路工无告成之望,川省较湘省为尤甚。且有亏倒巨款情事,腹削脂膏、徒归中饱、殃民误国、人所共知”(36)。

租股局是新设立的专门征抽租股的部门。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其中黑幕重重,时人在《南充某君致川汉铁路改进会述租股舞弊函》中曾有过专门论述:“局士”即把持租股局之绅士“以乡人出钱脱手,于是埋头收纳。上则冒领股息,下则吞减股票。局内暂给民间小票,乃注明应俟凑成股数,另票行息。是未成股以前,不得给息,明矣。且凑成股数,而所谓另票(原注:“非正式股票”)者,既未声言股票,势必另造局票以愚人。而总公司年年所发之真正股票,转为局士所分据”。“况租捐不能久办,铁路告成当即废止。而乡间小粮,内年纳几分者,完至铁路告成,其不足五十两者,何可胜数!公司章程无论亲友可以转售,凡凑成五十两者,均得换成股票之规定。今我邑首士所订局规,必本人凑足五十两,始能换票。是直掯勒花户,不得换票,彼乃落得吞减花户股票也。且民间分纳,其款散,而局内征收,其款聚:聚而解之于公司,有若干银、即发若干股票,而局士领回,名为存局,实则分掌。”(37)更何况四川“举行新政,百物加捐,贫民无以聊生,竟将从前所上之谷捐股票,转卖于各富户,如十两股票只卖得现银二两三两不等”。其结果,则造成“各富户及各县官长争遣人,四出收买此等零星小票,希图将来利益”,甚至“有人集合股份,专做此大宗买卖者”。对于普通的民众而言,“卖妻鬻子,受尽百般鱼肉,力疾上捐,路成无期,落此下场,亦可惨矣”(38)。

在政府的主导下,民众被迫为铁路建设事业的税收融资承受负担,最终酝酿着一股反抗的情绪和嫉视。以川汉铁路为例,可以发现租股征收,对于民众而言,最终的结果是“富者破其悭囊,中户废其事蓄……贫弱乃倍于昔”(39)。在政府的压迫下,承受“税外加税”的普通民众敢怒不敢言,不满情绪日益高涨。(40)

二、“官逼民变”:干路国有与抗粮抗捐

商办铁路通过多种途径主要是增加税款的办法筹集资金,但是由于股本筹集困难、管理效率低下、组织制度也不健全、公司内部人事纠纷不断、铁路工程建设的速度非常之慢,甚至不少路段迟迟不能开工。(41)作为铁路建设事业的主管部门邮传部,对于商办铁路的建设情况自然看在眼中,它的“铁路政策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成立初期其对商办铁路是调查、观察、认识,然后是逐渐认同官办”(42)。对于商办铁路公司的筑路成绩,1908年清廷便已经认识到,“绅商集股,请设各公司,奏办有年,多无起色,坐失大利,尤碍交通”(43)。之后,邮传部便已经有意改变原先相对支持商办铁路的政策。

1911年5月4日,时任给事中的石长信上奏清廷,认为各省已办、未办等路,“或款绌而工程停绌,或因本亏而众股观望。固因民间生计困难,集股不能踊跃。亦由各省绅耆自私乡土,枝枝节节,未能统筹全局。长此因循,实于国利民福大有妨碍”。他请求政府“令邮传部将全国关系重要之区,定为干线,悉归国有。其余枝路,准由各省绅商集股办理”(44)。此即干路国有政策的发源。清廷命令邮传部“按照所奏各节妥筹议奏”(45)。石长信的建议很快得到了邮传部的支持,认为“给事中(即石长信)所奏,国计民生兼筹,明定统一办法,似不可再事因循”(46)。接着1911年5月9日,清廷发布上谕,认为“数年以来,粤则收股及半,造路无多。川则倒账甚巨,参追无着。湘、鄂则设局多年,徒资坐耗。竭万民之脂膏,或以虚糜,或以侵蚀。恐旷时日久,民累愈深,上下交受其累”。清廷进而要求“干路均归国有,定为政策。所有宣统三年(1911)以前各省分设公司集股商办之干路,延误已久,应即由国家收回,赶紧兴筑。除枝路仍准商民量力酌行外,其从前批准干路各案,一律取消”(47)。此即干路国有政策的正式出台,而这一时期的干路收归国有,其实针对的是粤汉铁路与川汉铁路两条线路。清政府将商办铁路收归国有的主要理由即为从速修筑铁路干线,并减轻人民的负担。实际上,以减轻人民的负担作为冠冕堂皇理由,最终还是考虑到减轻绅商力量的羁绊,以利于将干路收归国有。至于干路收归之后,铁路建设经费的来源,清政府则希冀向外国势力借取大量外债,签订粤汉、川汉铁路“英德法美各银行借款合同”。(48)

在清廷颁布铁路干线国有的上谕之后,为了给予川汉铁路和粤汉铁路相关路段以釜底抽薪的锤击,1911年5月22日,清廷发布了“所有川、湘两省租股,一律停止”(49)的上谕。

同时,为了防止干路国有政策出台造成群情骇异的情况发生,时任御史孙培元上奏清廷提出,“宜速筹办法,或用官本,商股一律给还,或兼集商资,旧股照常给利。明白宣布,以释群疑”(50)。此后,时任邮传部尚书盛宣怀拿出了一整套方案,用于缓解政策带来的冲击。6月,邮传部、度支部会奏,就涉及到的相关路段即鄂路、湘路、粤路和川汉铁路的股票收回方案进行了汇报。其中,对于湘路的规定为:

湘路所收五百数十万内,有米捐、盐捐、租股、房股各项四百万余元,商股约一百万元。……拟定将实在商股一百万两,照本发还;其余米捐、盐捐、租股、房捐,除美国赎约经费三百万两之外,准即另发国家保利股票,长年六息,五年后分作十五年摊还,以充本省实业公用。

对于川汉铁路的规定为:

川路现存款七百余万,如愿入股。应准悉数更换国家保利股票,五年后仍分作十五年还本,亦准随时抵押,并可分得余利。除倒账外,其宜昌已用之款四百数十万,准给发国家保利股票一律办理。又宜昌开办经费三十三万,及成、渝各局用费若干,则发国家无利股票,与粤股一律,悉归本省兴办实业之用。(51)

接着清廷发布上谕,认可了该方案,并“著督办粤汉、川汉铁路大臣迅速前往,会同各该省督抚,遵照所拟办法,将所有收款,分别查明细数,实力奉行”(52)。

就该方案可见,由于湘路股本有限,因此政府照本归还。但是对于川路却有不同的对待,700余万的存款不肯偿还现款,而是要过5年之后才可以分到15年还本的国家保利股票,至于川路款项中“倒账”部分(53),清政府却完全不理不睬。这就为此后爆发的铁路风潮埋下了伏笔。

干路国有政策出台之后,川、粤、湘等省爆发了激烈的风潮。广东省“自定归国有后,舆论颇多反对”(54)。与广东省主要为商股不同,湖南省由于征抽租股、米捐等牵涉面更广。湖南省咨议局、教育会、商会、自治会、湘路协赞会等均积极活动,民众“人心大为愤慨”,“铁路公司长株一带工人万余名,亦一概停工进城,沿途声言如抚台不允上奏挽回,商须罢市、学须罢课,一般人民须抗租税”。(55)1911年7月26日,湘省学界发起团体,“集合同志”,“实行罢市停课,抗缴粮税以为抵制”。(56)

与湖南省相比,四川爆发的风潮更为激烈,其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川省以租股为大宗,对于川汉铁路公司而言,“租股一停,生命立绝”(57),因此川汉铁路公司自身便极力反对。第二,以四川咨议局为代表的绅民,明确反对借债筑路政策。他们认为“租税已穷于征敛,则顷帑藏不足以程功,外债不免抵押,则饮鸩酒不如其忍渴”。借债筑路为“务国有之虚名,坐引狼入室之实祸”,甚至明确表态“四川倒款之施典章,乃出于川督奏派而非商民公举之人”,至于川省路权则“关乎本省权利,存废应由本省咨议局议决”。(58)第三,由于“租股股东,大半出于编氓农户”(59),因此干路国有政策基本上与川省普通民众产生了直接的利益关系。除去清政府在分配方案时对于川省民众不公平侵害了切身利益之外,“路归国有,债自外来。假即迅速告成,其利益非人民所能沾丐,而债款本息,则重为人民负担”。(60)民力疲敝之时,自然不会同意自身的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失。

川省人民的争路风潮起初相对缓和,主要以发还现款为目的,当此目标达不到之后,才逐渐升级,争取“破约保路”,乃至发展到民众抗捐、抗粮的地步。(61) “铁道为全国经济之枢纽交通之机关,尤有无上之权力,使以敷设管理归其权于政府,则政府之利益愈大、权力愈重,压力必由此日增,国民必由此日困。”(62)为了防止自身的利益继续受到侵害,川汉铁路股东会(63)号召“全蜀股东,不完捐税,不纳丁粮;无论政府如何滥借外债,川民概不担负”(64)。针对这样的情形,时任川督赵尔丰曾去电内阁,阐明川省的情形为“国家俯恤民情,川路暂归商办”,否则“举凡一切赋税杂捐,概不完纳”(65)。8月11日,川路特别股东会通过《请勿庸展办新常捐输以宽筹路款案》。针对此案,时任督办粤汉川汉铁路大臣端方,曾致电邮传部大臣盛宣怀、度支部大臣载泽说:“川省蒲(蒲殿俊)议长等组织特别股东会,闻其宗旨”,“要求移每年常、新捐输三百万为修费。……川人此议,手辣而理甚长。”(66)

紧接着,1911年9月1日,川汉铁路股东会正式做出了议决不纳粮税的决定,并将该决议广而告之。该决定的具体内容为:

一、自本日起,即不实行纳正税,不纳捐输。已解者不上兑,未解者不必解。

二、将本日议案提前交公司、咨议局照例呈院,并启知各厅、州、县地方官。

三、布告全国,声明以后不担任外债分厘。

四、恳告全川人,实行不买卖田地房屋。(67)

从通告内容可知,该时期川汉铁路路股东会已经将抗粮抗捐升格为要求保护自身权益最有力的武器。第三条涉及到了将来借债可能产生的负担,第四条则涉及到了田地房产交易税。结合此前的方案,这样川路特别股东大会的斗争便涉及到了清政府在四川征收的三项重要捐税即常捐、新捐和田地房产交易税。(68)针对民众的抗粮抗捐行为,清廷认为,“川人抗粮、抗捐等情,已属目无法纪”(69)。川路特别股东会做出的抗粮、抗捐选择对于当时的清政府而言,影响确实深远。时任成都将军玉昆、副都统奎焕的奏折中曾明言,四川民众“不纳丁粮、厘税、杂捐,二千数百万之岁入顿归无着。四川一切行政固惟束手,而京部、洋偿、解协等款,全无所出,贻误实大。且滇、黔、新、甘、边藏向仰给于川者,亦将坐涸。川一动摇,中央根本,西南半壁,无不受其影响”(70)。这一时期,股东会与政府的斗争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难以有回旋余地的境况。

不过,对于民众的呼声,似乎一些政府要员并不在意,端方便认为“川省集会倡议之人,类皆少年喜事”(71)。该时期,清廷自身并没有收回干路国有政策的意思,甚至一再要求川督赵尔丰“聚众开会情事,立即严行禁止,设法解散,以免滋生事端。倘敢违抗,即将倡首数人,严拿惩办”。即使是在川省风潮最为猛烈的时候,清廷还是要求赵尔丰“严行弹压,毋任再滋事端”,甚至怀疑川省罢市、罢课乃是“匪徒从中煽惑”。(72)这样,在清廷的命令之下,赵尔丰采取了较为强硬的手段,企图将乱象抚平。1911年9月7日,赵尔丰诱捕了时任川汉铁路股东会会长颜楷、副会长张澜、咨议局议长蒲殿俊等主要领导者12人(73),意图瓦解民众的反抗热潮,可是普通民众并没有受到威吓,反而集结人群向赵尔丰请愿,包围了署衙,要求释放被捕者。赵尔丰面对如水的群众涌来,下令开枪,结果酿成了惨烈的“成都血案”。此后,川省民众由和平的诉求开始转变为武装的反抗。为了镇压川省的民众,清廷发部上谕要求端方“带队入川”,“迅平此乱”(74)。恰恰就因端方将部分鄂军拉出武汉之举,造成了武昌城内防备空虚,受革命派影响的新军趁机发动了首义,辛亥革命就此爆发,清政府的铁路建设事业戛然而止。

三、结语

整体上看,外在税负对于铁路建设事业的影响,可以从被动与主动两个维度进行探讨。被动意味着税负的承担者即普通民众是无奈、弱势的一方。民众是被强迫作为铁路事业税收负担者的角色而存在。此阶段里,不管政府的施政行为如何,普通民众还是被强制性地服从政府的意图,而且自身的诉求并没有一个畅达的渠道,只能是各种不满情绪的汇聚。其中,以租股这种形式最为明显,又以川汉铁路最为典型。对于铁路建设事业而言,税收融资带来了资本积累,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此即民众的不满情绪。主动则意味着税负承担者的普通民众能够将自身不满情绪依托于一定的外在团体力量对强势者施加的影响力,主要体现为抗粮抗捐的斗争,也意味着减轻外在的税负。干路国有政策出台之后,四川、湖南、广东能够爆发规模巨大的铁路风潮,一方面是普通民众出于自身的实际与未来的利益受到侵害,因其造成的借债筑路向“四国借款,民间担负甚重”(75)。另一方面也与整个社会前期积累的不满情绪相关,“人民的不满情绪,自然要给革命埋下伏线”(76)。以川汉铁路为例,由于川汉铁路在筹资的过程中,以强迫性捐输要求广大的川民上缴租股,本已孕育着民众的反抗情绪,在清廷铁路政策猝变的情况下,当自身的利益不能够受到维护之时,抗粮、抗捐便成为一种强有力的斗争方式。而这也使得清政府与民众的关系逐渐走向了无法调和的境地,保路运动蓬勃发展,最终引发辛亥革命,导致清王朝的覆灭。

注释:

(1) 盈:《户部库款支绌》,《申报》1905年6月3日。

(2) 《山东收税闹事》(山东),《申报》1905年2月17日。

(3) 《山西征税滋事》(山西),《申报》1905年2月17日。

(4) 嫉:《论近日捐税之繁》,《申报》1908年7月3日。

(5) 《论政府拟减各项杂捐》,《盛京时报》1908年2月19日。

(6) 《论邮传部议借外债》(照),《申报》1907年7月13日。

(7) 《续论中国之铁路》,《申报》1905年8月27日。

(8) 《川省官绅反对卾督借债筑路》,《申报》1907年1月4日。

(9) 可:《广信府属仍派铁路捐款》(江西),《申报》1905年10月27日。

(10) 《弥补铁路捐款之计划》(江西),《申报》1908年11月2日。

(11)(13) 用:《南浔铁路抽收米捐》(江西),《申报》1906年11月16日。

(12)(14)(15) 田:《批饬劝谕米商捐助路款》(江西),《申报》1906年12月11日。

(16) 《萧文明藉江西铁路抽捐害商》,《申报》1907年10月10日。

(17) 《江西铁路勒抽磁税广告》,《申报》1907年10月14日。

(18) 《江西铁路劝股总会致南浔铁路公司坐办函(请停止派股)》,《申报》1909年4月19日。

(19) 《赣路拮据之近状》(江西),《申报》1911年6月11日。

(20)(21)(30)(34)(36)(39)(40) 全汉昇:《清季的商办铁路》,《中国经济史论丛》,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85、501、502、502、502、504、503页。

(22) 南开大学历史系编:《清实录经济资料辑要》,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65页。

(23) 《度支部奏覆闽省加征铁路粮捐》(京师),《申报》1907年2月1日。

(24)(25) 《闽省展办铁路随粮捐》(福建),《申报》1909年7月24日。

(26)(28)(29) 《度支部主事杜德舆为川汉铁路事呈都察院代奏折》,《申报》1907年10月11日。

(27)(32)(33)(35)(37)(59)(70) 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51、59、61、139、61、168、293页。

(31) 《查复四川川汉铁路公司奏案》,《申报》1908年1月25日。

(38) 《川路股票跌价之原因》(四川),《申报》1910年3月11日。

(41)(61)(76) 全汉昇:《铁路国有问题与辛亥革命》,《中国近代经济史论丛》,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82、404、507页。

(42) 苏全有:《清末邮传部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66页。

(43)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晚清经济史事编年》,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5页。

(44)(46)(50)(52)(54)(55)(56)(57)(58)(60)(64)(65)(67)(69)(71)(72)(74) 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三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233-1235、1236、1237、1248、1262、1257、1261、1268、1269、1269、1282、1285、1286、1293、1289、1289、1295页。

(45)(47)(48)(49)(5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宣统朝上谕档(宣统三年)》(第3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93、104、105、135页。

(53) 商办川汉铁路股本金的丧失主要是存于上海各钱庄的存款因钱庄倒闭而所致血本无归。截至 1911 年 6 月 16 日,商办川汉铁路因钱庄和银行倒闭形成的呆账(倒款)计有 200 万两以上。同时,驻沪办经理施典章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也因为股灾而造成血本无归。根据清朝邮传部的稽核结果,驻沪办经理施典章以公司投资形式购买的 485 股格兰志股票,亏损 55 万两。参见李际、陈勇:《商办川汉铁路的租股与保路运动》,《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2011年第4期,第389页。

(62) 《就中国现势论铁道国有之不能实行(续)》,《申报》1908年5月29日。

(63) 1910年11月,川汉铁路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按时在成都召开以改选董事。这次大会的结果也是立宪派人士控制了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局。具有咨议局议员或候补议员、铁路公司董事或股东双重新式身份的立宪派主要人物,确立了以咨议局为核心的咨议局、川汉铁路公司股东大会、川汉铁路公司董事局三位一体制。既是倡导宪政的政治利益集团,亦是以川汉铁路为中心的经济利益集团的四川立宪派人士,崛起和活跃在四川乃至全国的政治舞台上。因此,立宪派主导的川路股东会成为领导民众开展斗争的组织核心。参见鲜于浩、张雪永:《保路风潮——辛亥革命在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95页。

(66)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史料中心1971年版,第438页。

(68) 鲜于浩:《略论“破约保路”宗旨的提出及其实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5期。

(73) 蒋松:《辛亥年“成都血案”史实考辨》,《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

(75) 《电二》(北京),《申报》1911年4月14日。

作者简介:岳鹏星,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副教授,河南开封,475001。

(责任编辑 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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