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数电发票的普及标志我国进入“以数控税”的时代,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高发态势。公安机关面临着线索来源单一和侦破难度大的两难境地以及“三流”查证取证难、证据认定难度大等困境,亟待从情报导侦,主动侦查,精准落地虚拟身份;税警联动,完美勾勒犯罪行踪;多维出击,精准查证“三流”;数据引领,研发涉税预警模型;精准解读,破解定性难题等多方面提升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公安新质战斗力。
关键词:数电发票 虚开发票犯罪 侦防困境 侦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10-093-03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数电发票逐渐取代传统纸质发票,成为商业活动中的主流凭证。税收征管部门借助各类数据分析工具全面掌握企业涉税数据,税收征管也由“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转变。然而,在数电发票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也出现了组织化、智能化、专业化、暴力化等新态势,由于数电发票可非接触性地开具,不仅导致此类案件侦办难度增加,而且还存在一定数量的犯罪黑数。本文拟对数电发票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侦防困境及对策进行梳理,以期提升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新质战斗力。
一、相关概念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1]。2024年3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必要的限缩,并对定罪量刑标准做了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凭票抵扣税款的功能,只有利用该核心功能进行虚开抵扣,即骗抵税款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释》按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虚开类型,将虚开的类型归纳为“无货虚开”“有货虚开”“虚构交易主体型虚开”和通过篡改发票电子信息虚开等类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精准解读。
“数电发票”是指数字化形式的电子发票,以电子数据为储存介质,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将发票票面信息全面电子化,并集成原先分散多样的票种为统一票种[2]。数电发票有着便捷、节约、高效、合法的特性。然而数电发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安全问题,数电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依赖于稳定的网络和电子设备,不法分子可利用网络漏洞进行犯罪。人员识别问题,开票时通过AI换脸术等技术来逃避监管达到犯罪目的。网络的不稳定性也可能会影响到发票开具的及时性。
二、数电发票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新态势
(一)犯罪手法日益隐蔽
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层层伪装隐藏幕后,加大公安机关侦查难度。犯罪团伙勾结代办公司作为中介,雇佣“票农”担任挂名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通过“在线注册企业”“非接触办税”等方式,大量获取注册地具备“数电发票”开票资质的空壳企业。并指使“票农”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后,利用授信额度短时间内大肆虚开发票[3]。犯罪团伙通过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严格控制开票金额和开票总额,一旦达到一定金额后就走逃失联,并重新注册公司开始下一轮的虚开犯罪,如此循环来逃避税务监测、银行资金监测和公安机关资金查控等各类监测系统。更有甚者,利用黑客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非法入侵其他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和“金税系统”,进而对数据篡改完成虚开,通过数字科技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二)风险隐患日益突出
利用“宽松授信制度”高额虚开易复制。由于“数电发票”通过设定开票总额的限额,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采用总额度内不设开票期限的“宽松授信制度”,犯罪团伙可短时间集中对外虚开发票,甚至可仅用一张发票就开出全部发票金额,大幅缩短犯罪周期,降低犯罪成本。
利用“全程线上操作”隐匿身份难追踪。领票环节,数电发票取消了发票验旧、票种核定、购买税控盘及发票领用等线下环节,犯罪团伙无需雇佣他人作为办税员前往税务部门办理。在开票环节,用户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端在线开具,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APP随时随地开票,导致MAC地址不再具有稳定性与唯一性,无法从后台开票痕迹串并可疑企业。
利用“自动交付入账”税务监管难落地。数电发票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无需人工收发。这增加了监管难度,使得在锁定虚开发票后难以进一步追踪幕后主谋。
(三)暴力虚开日益盛行
犯罪分子利用数电发票可线上异地开具等特点,借助网络发布广告寻找潜在客户建立联系,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好处费”和“开票费”,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一定金额后迅速走逃。紧接着犯罪分子会迅速启用新的空壳公司继续进行暴力虚开,使得暴力虚开不断升级,虚开总金额直线上升,导致虚开暴力化日益盛行。
三、虚开面临的侦防困境
(一)面临线索来源单一和侦破难度大的两难问题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税务机关的移送,由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调查权力有限,往往涉案企业走逃或者税务异常情况下,税务稽查部门才会启动调查程序。而且不法分子披上“合法”的外衣,通过中介代办公司、找人挂名法人等方式操纵多个公司虚开票据,合理化票据流、货物流,很难第一时间发现犯罪线索,掌握虚开犯罪人的相关信息。而且移送公安机关又花费宝贵的侦查时间,使得公安机关错失最佳时机,难以锁定关键证据。在资金回流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掌握的“银行卡四件套”的傀儡卡进行资金回流,对锁定实际控制人带来了重重困难,导致公安机关面临着案源单一和侦破难的两难境地。
(二)面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查证取证难问题
“发票流”是开展“三流”查证取证的原点,但是在实际办案中,发票流由税务机关提供,一般只能提供已经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信息,而面对犯罪团伙大量控制的“空壳”公司,往往发票流只能面临少量的发票信息,导致即使犯罪分子归案后也只承认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很难对全部犯罪事实进行一网打尽。
“资金流”是开展“三流”查证取证的基点,资金查控是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DNA”[4],然而在资金取证过程中却面临重重困难。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化整为零”的作案手法,通过小额入账、多笔涉及多账号的入账、现金出入账等多种方式使得资金流断裂,增加资金查控难度。二是不法分子通过“群狼战术”的作案手法逃避资金追踪。不法分子通过实际控制大量涉案银行账户来进行转账交易,导致面临银行信息查询地区跨度大、查询手续繁琐、查询时间长、数据不完整等问题。三是公安机关面临“技术瓶颈”困境,虽然公安机关已利用资金流向分析工具对资金流进行分析,但是前期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清洗和整理等诸多程序,才能进行资金穿透,导致实际办案中还是以手工分析为主,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货物流”是开展“三流”查证取证的支点,货物流取证困难是公安机关面临的无证可查的困境。一方面,犯罪团伙利用各种中介机构和代办公司完成税务登记、代理记账领购发票等业务,中介机构在不法分子的遥控下进行开票,导致在企业走逃失联后无账可查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上下游企业的真实货物出入库情况难以查证,对于大众商品的货物核实购进渠道较为困难。
(三)面临证据认定难度大的问题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准确认定是未来办理此类案件面临的一个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而且常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给证据的认定和案件的侦办带来了困境。在工作实务中,如何认定骗抵税款的目的将给证据的认定带来挑战,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虚开”的目的和动机也会变得更为复杂,也是证据认定所面临的又一难题。所以在侦查阶段固定案件证据至关重要,唯有对案件关键证据进行抽丝剥茧深入分析才能固定有用证据。如在资金流水、物流信息、会计账目等内容进行分析研判,寻求有用价值证据才能提升侦办效率。
四、数电发票虚开犯罪打击对策
(一)情报导侦,主动侦查,精准落地虚拟身份
依托情报导侦,向主动侦查方式转变。由于税务机关移送案源的单一性,唯有主动侦查以点带面查处更多的未被及时发现的犯罪事实。做到在已受理个案上进行深挖,上下游进行全链条打击,在类案上进行类罪模型分析研判,在类案打击中提升办案质效。经侦民警应充分运用经侦应用云平台、资金查控平台、涉税类罪研判模型等平台,以情报数据引领案件侦办。
(二)税警联动,完美勾勒犯罪行踪
积极探索共治模式,健全行刑处罚衔接机制,税务人员和公安人员共同研判分析,实现税警全面协作、资源深度整合,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完美勾勒犯罪行踪。
经侦民警在案件侦办中,应充分加强与税务稽查部门沟通,在案件受理后及时与税务稽查部门协作,相互配合。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空壳公司进销项走逃企业,为公安机关提供侦办取证方向。通过深度融合及行刑共治,做好行刑衔接共同提升联合治理质效,有效规避风险,为国家税收安全保驾护航。
(三)多维出击,精准查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
依托税务机关全面收集“发票流”信息开展精准分析研判,公安机关结合涉案企业上下游开票方,进行追踪研判,结合“金税四期”系统分析定位信息,对可疑发票进行重点研判,形成“围点到圆”之势,全链条突破发票流信息。
加速组建“金析为证”资金分析团队,对经侦人员进行资金分析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做好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一方面,借助资金数据分析软件,对不同银行的数据格式进行智能清洗和梳理,进一步对“资金流”可视化分析,通过资金穿透分析资金流动规律,提升资金分析效能[5];另一方面,通过“传帮带”的师徒模式构建人才库,切实提升对涉税案件“资金流”数据的查控人才储备。
提升“货物流”分析质效,税务机关要求一般纳税人依法设立账簿,特别是地区风险较高企业建立健全账簿核算体系,防范无账可查的风险。建立与物流等相关企业的合作机制,搭建物流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物流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信息,核实货物真正购进渠道,提升货物流的侦办效率。
(四)数据引领,研发涉税预警模型
经侦民警应积极与税务稽查部门以及涉税类罪模型研发团队沟通,研讨出税控预警模型,当用于开票的电脑或者笔记本在固定IP地址下频繁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票,系统自动预警并将预警情况及时反映给公安经侦部门,经侦部门接到预警指令后将固定IP地址落地进行查控[6],及时有效打击虚开发票犯罪活动,防患于未然。同时将涉税犯罪前科人员数据库、天眼系统、银行ATM监控系统介入预警模块,当涉税前科犯罪人员频繁在税务局、银行ATM门口徘徊时,设置一定的参数系统自动预警并将预警情况及时反映给公安经侦部门,经侦部门接到预警指令后研判犯罪嫌疑人员轨迹并实时跟踪,预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发生。
在今后侦办虚开发票案件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定、查、收”,即精准定位作案IP、全面查找系统漏洞、及时收网虚开发票团伙。虚开犯罪嫌疑人一旦从事虚开发票犯罪,金税系统就会显示对应的虚开IP地址,若在第一时间能够及时定位作案IP,锁定MAC,则可高效快速打击虚开发票犯罪。在案件侦办中,办案人员应与税务稽查人员多沟通,税警联动,及时有效发现金税系统漏洞,防患于未然。对于虚开发票犯罪团伙要做到“捣窝点、打团伙,及收网”,加大虚开发票犯罪打击力度,为国家税收稳定与税收安全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精准解读,破解定性难题
深入解读新《司法解释》,通过典型案例示范,解决虚开发票行政定性困难的问题,既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等规定,解决相关争议内容,组织开展对于新的司法解释的深度解读,提升办案民警的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在办案实务中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为适应新形势下打击虚开犯罪的需要,提升公安新质战斗力。
参考文献:
[1] 滕伟,董保军,姚龙兵,等.“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24(04):80-101.
[2] 柏建彩.“金税四期”和“数电票”环境下贸易企业的税务管理[J].纳税,2024(03):1-3.
[3] 王珊.论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模式转型的价值与路向[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01):60-68.
[4] 李丽,张凯.大数据背景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打防研究[J].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1(06):120-127.
[5] 唐淑臣,朱政宇.资金查控在虚开发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01):58-64.
[6] 薛鹏.打击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难点与对策[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03):63-67.
[基金项目:2023年度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智慧侦查视阈下会计资料勘验的困境与对策研究(2023W199)。]
[作者简介:1.苗文远(1989—),男,汉族,山西平遥人,工商管理硕士,山西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2.郝建伟(1988—),男,汉族,山西平遥人,硕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经侦民警。]
(责编: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