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婚生育社会政策:从限制到默许

2024-10-21 00:00:00高碧叶
北方论丛 2024年5期

[摘 要]中国的未婚生育政策正在调整过程中,近年来对于未婚生育者给孩子落户、享受生育保险和津贴都给予了一定政策上的支持,凸显了中国对于未婚生育行为由过去的限制到现在的默许。在第二次人口转型过程中,诸多发达国家出现了未婚生育的高增长率,这些国家在经济、就业、住房、税收、社会救济等方面对未婚母亲进行政策支持,十分有利地改善了未婚母亲的生活质量。随着中国未婚生育人口的增加,对未婚生育者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是大势所趋,也是符合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的。

[关键词]未婚生育 社会政策 社会抚养费

[基金项目]2022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马克思主义性别理论研究”(2022RCW0010)

[作者简介]高碧叶,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化教育中心讲师,哲学博士(北京 100044)

[DOI编号]10.13761/j.cnki.cn23-1073/c.2024.05.004

有学者统计,2005年中国单亲家庭为2115万户,2010年为2485万户,2015年达到2690万户,其中单亲家庭中90%以上是因为离婚和丧偶,未婚生育、同性恋、坚持独身等因素仅占10% [1]。中国对于未婚生育者、非婚生子数量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国家发改委副研究员万海远曾就“黑户”进行调查,发现在全国15个省的1982个有效“黑户”个体中,非婚生育的占10.1%。根据2010年中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黑户”人员高达1300万,若按万海远的调查进行估算,全国非婚生育人口可能超过百万[2]。到了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国总人口为141178万(即14.1178亿);而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1》,2020年全国户籍人口总数为140978万(即14.0978亿),户籍人口比总人口少200万。全国非户籍人口大为减少,非婚生育人口无户籍的则更少了,这自然是政策调整所致。

本文通过梳理有关未婚生育的政策和法律,指出中国未婚生育政策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转型,从过去的限制到现在的默许,凸显了中国在第二次人口转型过程中对于未婚生育行为进行的政策性调整。不少发达国家对未婚生育行为者在经济、就业、住房、税收、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十分有利地改善了未婚妈妈的生活状态。笔者认为,随着中国单身人口的增加、生育率的不断下降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对未婚生育者给予政策上的帮助是大势所趋,也是符合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的。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未婚生育政策

2005年,英国有45%的单亲家庭是未婚生育家庭,远远高于32%的离异家庭;美国的单亲家庭中未婚生育和离异家庭的比例则差不多,都在42%左右[3]。这些国家对于未婚和单亲妈妈出台了不少救济和福利政策,包括直接的经济资助、住房条件的倾斜、工作机会的增加、税收的减少等。

1918年当时世界处于一战期间,英国出现了很多单亲家庭,为了解决单亲妈妈的贫困问题,Lettice Fisher成立了“未婚妈妈和其孩子全国委员会”(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Unmarried Mother and her Child),其成立目标有两个:第一,当时英国存在的私生子法令(the Bastardy Acts)1987年,“私生子法令”(the Bastardy Acts)才被“家庭法改革法令”(the Family Law Reform Act)取代,终于给予了婚外生子和婚内生子同等权利。和归属条例(the Affiliation Orders Acts)使得婚外生子享受比婚内生子更少的权利,该委员会致力于改革这两个条例;第二,该委员会希望通过给未婚妈妈和孩子提供住宿改善婚外生子的高死亡率。1920年,该委员会开始为单亲和其孩子提供济贫院(workhouse)。30年代,济贫院项目被叫停,取而代之的是单亲父母都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资助而不再需要依赖慈善机构。1970年,Tessa Fothergill作为单身妈妈,为了帮助像她一样的母亲克服孤独,成立了社会组织Gingerbread。“未婚妈妈和其孩子全国委员会”也改名成为“单亲家庭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One Parent Families)”。2007年,这两个机构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十分强大的社会基层组织,其主席是英国著名小说家杰克·罗琳(J. K. Rowling),在帮助当代英国的未婚妈妈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4]。

美国在不同时期也出台了不同的福利政策来帮助贫困的单亲家庭。罗斯福上任后于1935年出台了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政策(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援助),通过政府援助手段帮助贫困单亲儿童及其单亲家长。20世纪七八十年代,第二波女权主义的发展使得美国的家庭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单身母亲数量迅速上升,尤其是婚外生育的女性;青年怀孕数量不断增多;离婚率不断上升[5]。政府管理者逐渐意识到,单凭政府援助没法解决单亲家庭贫困的问题,而且随着单亲家庭的逐渐上升,政府的财政压力也越来越大,要从根本上解决单亲家庭贫困问题还是要靠就业。里根总统上任后实施了《家庭支持法》,将福利政策与推动福利人口就业联系起来。克林顿于1996年签署了“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PRWORA,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又名为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TANF, 贫困家庭的临时救助),用它取代了罗斯福年代实行的“对有未婚成年子女的家庭援助”项目,其目的不仅在于为贫困家庭提供援助还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同时致力减少非婚怀孕发生的几率,鼓励贫困女性通过婚姻组建并维系双亲家庭摆脱贫困[6]。PRWORA项目实行之后,产生了一些积极效果,比如有数据显示福利家庭从1996年的450万下降到2002年的210万,TANF接受者的就业率从1994年的8%上升到了1999年的28%[7]。不过,也有些学者认为该政策是失败的,指出它虽然提升了就业率,但是就业率的提升也许并不是该政策直接导致的。有证据还表明那些通过就业离开了国家福利系统的单身母亲并不比在福利系统时过得好,一方面她们从事着低收入劳动,另一方面她们还要平衡工作和家庭。该政策虽然减轻了财政负担,但是并没有降低单亲家庭和孩子的贫困率,整个90年代前期,职业母亲的贫困率保持平稳,但是从1996年到2002年贫困率却直线上升[8]。另外,该政策还设定了两年的期限,要求单亲父母在这两年内找到工作,有该项目的参与者就抱怨指出对于那些想完成本科学业的人来说,这两年时间根本不够,所以她们不得不放弃这个想法转而从事更为低端的工作。

新西兰是发达国家中单亲家庭比例比较高的国家之一。2013年人口普查时,有子女的单亲家庭数量为201804个,远远高于2006年的19635个[9]。新西兰政府针对单亲家庭急剧上升而单亲家庭在收入、物质福利、就业、教育、住房、安全、人际交往等诸多方面处于劣势的状况专门制定了“单身父母福利”。家庭用途惠益(DPB, Domestic Purposes Benefit)就是主要针对有子女的单亲父母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1974年的《家庭用途惠益法》,无论父亲是否提供抚养费,所有单身母亲都可获得政府财政支出(家庭用途惠益)。

日本的未婚生育家庭占比很少,2005年所有未婚生育的孩子只占整个人口的百分之二[3]。2006年,在所有单亲家庭中,79.7%的单亲家庭是离异家庭,只有6.7%的家庭是未婚生育家庭。如此低的未婚生育率和欧美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样都为发达的工业国家,为什么在日本未婚生育率如此之低而在欧美却如此之高?Hertog通过研究指出,劳动力市场中未婚生育女性具有的劣势、国家福利政策的缺失、社会的歧视、宽松的流产环境等都构成了女性不愿意选择未婚生育的原因[3]。虽然日本未婚生育家庭占比小,政府针对未婚生育家庭依然制定了一系列帮扶措施。首先,单身母亲可以和已婚母亲一样享受产假、儿童保育假,以及日本特有的日托福利政策(日本日托费用在全世界处于低水平,该费用通过缴纳税费抵扣,单身贫困母亲可以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抚育孩子津贴(Child Rearing Allowance),同时单身母亲还可以享受工资税收减免等政策。其次,从2003年起,在健康、劳动和福利部门的组织下,地方政府开始组建单身母亲就业和独立的支持中心,提供一些就业免费培训、就业奖金支持等。最后,日本还有一项对单身母亲开放的福利政策——保护生计项目(Livelihood Protection Scheme),这是唯一可以让单身女性不用通过工作而得到福利的项目。2005年,该项目给予每个单身母亲家庭122,960 到158,650日元(价值1,100到1,400美元),但是由于该项目申请繁杂而且对申请者有非常严格的资质审核,真正申请上该项目的单身母亲并不多。通过大力推动单身母亲就业,实施家庭和工作友好的政策,日本单身母亲的就业率在全世界属于高水平,达到了87.3%[3]。

和日本类似,未婚妈妈在韩国也会受到严重的社会歧视[10]。根据韩国健康与福利部门的数据,只有4%的婚外生育会保留下来,其他的都是被流掉,而这被保留下来的孩子中,有75%都会被其他人所收养。但是韩国政府对于单亲家庭和未婚母亲也实施了一些保障措施。韩国于1999年9月发布了《国民基础生活保障制度》,并于2000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自2003年卢武铉执政以来,提出了“参与性福利”的社会福利政策方向。在儿童福利中,扩大对单亲家庭儿童和未婚母亲家庭儿童的补贴[11]。2005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健康家庭基本法》,使韩国家庭福利政策对象从家庭成员转向了家庭整体,突出家庭福利政策方向的转变,这将进一步有助于单亲家庭享受国家福利。

二、中国未婚生育政策:从限制走向默许

中国的生育政策具有人口控制和生殖健康双重导向的特征。尽管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逐渐变得宽松,2015年出台了二孩政策,2021年甚至出台了三孩政策,但是作为人口大国,从法律层面来看,人口控制依然是中国人口政策的目标之一。根据中国2001年出台、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十三条)。

中国也在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服务。2001年中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现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是我国未来母婴工作的重要方针。同时,该实施办法除了强调婚前、孕产期和婴儿的保健之外,还将“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

从生育权角度来看,虽然中国有法律保护女性的生育权,但是保护是有一定前提的,而且女性的生育自由也是有限的。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了生育权这个概念,不过该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五十一条)。也就是说,女性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可是女性生育需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1994年,联合国在开罗召开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中国代表在会议形成的《行动纲领》上签了字,彭佩云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政府应当努力向所有需要计划生育服务的人,提供可接受、可获得并能负担得起的高质量的计划生育服务,帮助所有夫妇和个人自由地、负责地作出有关生育的决定。推行计划生育应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1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表明国家赋予公民的生育权依然以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为义务前提。

(一)早期对于单身生育的政策限制

在中国以往的计划生育政策下,能享受生育权利的公民是有条件的。国家所认可的生育权主体是夫妻而非个人,在过去单身者的生育受到了国家政策一定程度的限制。2001年通过、2002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给予了公民生育的权利,比如在第十七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实际上,夫妻才被认可为合法生育的主体。该法还进一步强调,“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七条,2001),第十八条更加明确地指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2001),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未婚生育者在政策上遭受着种种的限制。

未婚生育者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才能给孩子落户。在承认和保护一夫(男)一妻(女)作为婚姻和家庭合法主体的同时,中国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未婚生育行为(包括未婚生育和重婚生育)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各省对未婚生育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对与有配偶者生育的人征收更重的社会抚养费。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延续了这一惩罚原则,对与有配偶生育者征收更多的社会抚养费,这主要是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性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

第二,有些省份对所有未婚生育者一视同仁。也就是说,不管是与已婚者还是未婚者未婚生育的,都征收相同的罚款,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就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三至八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十倍。”这里统一用“非婚生育的”来指称与已婚者和未婚者未婚生育的人,并对该行为进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三,还有些省份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无具体数额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甘肃、天津、上海、青海、河南等省市也都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进行具体规定。

第四,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些省份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还出台了行政处分的规定。比如《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非婚生子办理户口的重要条件,若不支付社会抚养费,非婚生孩子就无法上户口,孩子无法上户口,就意味着其不具有公民身份,那么公立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都无法享受,甚至连出行买火车票飞机票都成困难。实际上,非婚生子在办理出生证明时也会遇到一些困难,而这也是其办理户口的前提条件。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给予新生儿的出生证明,上面一般有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号、婴儿姓名、户口地址等信息。不同地区对于出生证明的办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需要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等证件。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医院、地区又会有不同的操作办法。有些未婚母亲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也成功地为新生儿办理了出生证明,上面新生儿父亲信息空白,只填了母亲和新生儿的信息;有些未婚母亲则表示出生证明的办理很困难。

未婚生育的政策屏障不仅仅体现在户口办理上,还体现在其他地方,比如医院建档、生育保险费用的报销、生育津贴的领取等。医院建档是孕妇生产的首要步骤。不同地区医院建档的手续不一样,一般来说,对于未婚生育者,在公立医院建档比私立医院更加困难。比如北京地区的孕妇首先要去社区医院办理《母子健康档案》,而办理《母子健康档案》的时候社区医院的医生就会严格审查男女双方结婚证、户口本和身份证,没有《母子健康档案》的女性很难在公立医院建档,也难以在公立医院生产。未婚妈妈无法提供男女双方的结婚征、户口本和身份证,自然也难以顺利办理《母子健康档案》。当然不同省份不同医院的规定不同,也有些未婚妈妈能够顺利地在当地公立医院实现了生产。

未婚妈妈共同会遇到的另外一个困难是难以领取生育津贴,有些还不能正常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中国颁布的《生育保险办法》《劳动法》里面都没有明确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必须要提供计划生育内生育证明。《生育保险办法》(2012)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十一条)。也就是说,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职工,都应该有权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由于该条中包含了“按照国家规定”,有些省份在制定具体的保险报销办法时,就规定只有计划内生育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比如,2009年修改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津贴、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三)属于计划内生育;(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了妇女生育后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二)本人的身份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很明显,只有“计划内生育”才能申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2005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不仅如此,中国单身女性也不能在境内使用辅助生育技术。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对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予以了限制。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十三条:“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在关于“社会公益原则”的描述里,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二)近期对于单身生育行为的默许

目前中国正处于“第二次人口转变”的过程中,人口的诸多指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第二次人口转变的特征,比如初婚推迟、同居增加、离婚率小幅上升、生育水平走低等[13]。但是,在第二次人口转变的过程中,和国外婚外生育率不断增长不同,中国并没有出现未婚生育率的大幅增长。根据学者的预估,中国生育过子女但始终未婚的情况不超过0.5%[13]。而在德国和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早期到21世纪初期,未婚妈妈的数量几乎翻了三倍,到2004年,未婚妈妈占比在英国达到45%[14]1。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未婚生育人口并不少。正是在这样的人口转变条件下,中国的政策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松动,对于未婚生育行为给予了政策上的默许。

对于无户口人员,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意见》也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措施:“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这一《意见》的出台对于未婚妈妈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福音,有不少未婚妈妈在2016年后在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陆陆续续成功地为孩子办理了户口登记。

2020年10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就提道:“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有学者在解读该份文件的时候指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既意味着包容三孩四孩家庭,又意味着包容非婚生育孩子和单亲家庭[15]。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再次提出了“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在此之后,上海和广东地区悄悄放开了对于未婚生育的管控,不少该地区的未婚妈妈在2021年之后都表示通过网上的申领拿到了生育津贴。

2022年8月17日,在国家卫建委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问及“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在办理生育津贴时可能存在障碍,有关部门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对此,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提问中说的那些材料(结婚证)。由此可见,未婚女性的生育限制正在逐渐松绑,未来未婚生育女性在领取生育津贴方面所遭遇的政策阻碍会进一步减少。此外,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这一规定取消了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前置条件。

另外,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没有给予单身公民生育权力,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也基本沿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将夫妻而不是单身公民认定为合法的生育主体,但是唯一例外的是2002年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三十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项规定认可了单身妇女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的权利,在国内开了先河。目前中国已经启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在2022年的两会上,有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允许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等相关提案。针对这些提案,国家卫生健康委也公开进行了答复,称将研究制定卵子冷冻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科学客观审慎推进冷冻技术的临床应用,切实维护妇女和子代健康权益,相信未来关于单身女性冻卵权益的问题也将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妥善处理。

三、政策建议

中国法律对非婚生子的权益是有所保障的,比如中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1127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定继承权。但是中国却同时存在对于非婚生育的种种政策限制,包括向非婚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剥夺其生育津贴与保险权益,在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和户口办理等事宜上设置政策障碍,再加上社会对于婚外生育女性以及非婚生子的歧视,非婚生育并非大众所愿意作出的选择。

根据民政部统计,2018年中国的单身成年人口高达2.4亿,其中有7700万人独居,而这一数字到2021年上升到9200万。与此同时,中国生育率跌破警戒线,2020年新生儿人口仅仅只有1100万,比2019年新生儿人口低了三百多万,出现了断崖式下跌的状况,而东北的生育率下降更是令人担忧。近年来,中国还存在着结婚率不断下降、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状况。2019年,有关中国人口离婚率超38%,部分地区甚至超过一半的说法流行甚广,而民政部2020年公布的数据也显示,2019年我国结婚率为6.6‰,比上年降低了0.7个千分点,离婚率为3.36‰,比上年增加了0.2个千分点。基于中国单身人口不断上升、生育率不断下降、离婚比率上升这些基本社会现实,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生育政策放松婚姻和生育的联系,默许未婚生育者的生育行为是符合新时期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的。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在不断提高,大城市高学历单身女性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统计监测报告显示,高等教育女生占比超过一半,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研究生人数为144.8万人,占全部研究生比重达到50.6%。而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城市未婚女性主要是文化程度高、职业相对较好、收入相对较高的群体。这些高知单身女性完全有能力在不结婚的条件下抚养孩子,赋予她们生育机会也是未来增加中国生育政策包容性的题中之义。

目前中国各省和地方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对与已婚者生育的对象一般给予更为严重的经济惩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这种关系往往被人认为是传统纳妾制度的复兴,女性是男性经济霸权制度下的附属物。二是因为其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破坏了已婚者原有的家庭感情。但是问题在于并非所有与已婚者生育的女性经济上都完全依靠男性,有些女性实际上自己独立地抚养孩子,并没有或者很少依靠其伴侣;有些甚至在和已婚男士意外怀孕之后男士不知所踪,自己不得不独自承担照顾孩子的重任;有些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生下了孩子[16]。婚姻关系复杂而多元,对与已婚者生育的人并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不同人的具体情况来看待其生育选择。

中国家庭福利政策并不完善,对单亲母亲并没有特别的救济和扶助政策。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原来由国家和单位承担的社会福利比如教育、医疗、养老和照顾儿童等逐渐弱化,加重了家庭的责任和负担。与此同时,我国的家庭福利政策并没有体系化、系统化。家庭福利制度面临着很多挑战,包括儿童照料与教育的支出加大、家庭养老功能渐趋弱化、家庭经济保障作用“被强化”,而家庭福利政策则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政策内容过于狭隘、政策功能比较单一、理论缺乏指导、视野偏重短期、政策体系碎片化明显、政策保障政府缺位等[17]。在当前的生育政策下,很多未婚妈妈由于缺少社会和家庭支持,独自抚养孩子十分艰辛,有些甚至面临失业的风险或者处于无业状态。不少未婚生育女性在贫困线上挣扎,她们在平衡工作和养育孩子上显得捉襟见肘。如何制定更为友善的政策使得未婚生育女性尤其是贫困的未婚生育女性得到政策的支持是未来中国家庭福利政策亟须考虑的。

[参 考 文 献]

[1]任静远.我国单亲贫困家庭社会救助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6.

[2]李钰桦.“生”不由己:中国单身女性生育之困[EB/OL]. https://www.huxiu.com/article/367360.html.

[3]HERTOG E. Tough choices:bearing an illegitimate child in contemporary Japan[M].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4]Gingerbread, our history[EB/OL]. https://www.gingerbread.org.uk/what-we-do/about-gingerbread/our-history/.

[5]SIDEL R. Unsung heroines:single mothers and the American dream[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6.

[6]吕洪艳,梁茂信.公共价值与20 世纪末美国女性单亲家庭福利改革话语的构建[J].历史教学, 2018(16).

[7]U.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EB/OL].2002, https://www.hhs.gov/.

[8]REESE E. Backlash against welfare mothers:past and present[M].Berkeley: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2005.

[9] 张萌萌.浅析新西兰单亲家庭现状及相关福利政策[J].现代交际, 2019(2).

[10]HU E.South Korea’s single moms struggle to remove a social stigma[EB/OL].(2015-05-11)[2024-02-06].https://www.npr.org/sections/parallels/2015/05/11/405622494/south-koreas-single-moms-struggle-to-remove-a-social-stigma.

[11]高春兰,金美英.韩国家庭福利政策的范式转换:健康家庭基本法[J].社会政策研究,2017(6).

[12]彭佩云.在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上的发言(摘要)[J].人口与计划生育,1994(5).

[13]於嘉,谢宇.中国的第二次人口转变[J].人口研究,2019(5).

[14]KLETT-DAVIES M. Going it alone?:Lone motherhood in late modernity [M] . Aldershot, England?:Burlington, VT: Ashgate, 2007.

[15]梁建章.解读什么叫“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2424852078732956&wfr=spider&for=pc.

[16]高碧叶.“羞耻感”的语言学超越:基于未婚妈妈的个案研究[J].天府新论,2021(1).

[17]刘中一.我国现阶段家庭福利政策的选择——基于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思考[J].党政干部学刊, 2011(8).

[责任编辑 于光大]

The Social Policy of Unmarried Procreation in China:from Constraint to Acquiescence

GAO Bi-ye

Abstract:The unmarried procreation policy of our country is under adjustment. Recently the policy gives support to unwed mothers in terms of the children’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nd reproductive insurance and allowance. It indicates that with regards to unmarried procreation, our country has changed from past constraint to recent acquiescence. In the process of the second population transition,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experience high rate of unmarried procreation, and these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supportive policies to unmarried mothers in terms of economy, employment, residence, taxation, social relief, which has greatly improved the life quality of unmarried mothers.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with the increase of unwed mothers, it’s an irresistible trend to give unwed mothers support in policy, and this is also in alliance with the change of population structure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Unmarried Procreation Social Policy Social Maintenance F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