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背景下行政在线庭审制度的完善

2024-10-14 00:00孙波张缘

[摘 要]在数字时代,数字化转型是实现“用数据说话”的前提和基础。在线庭审方式基于其便捷的辅助功能,为城市的数字化转型保驾护航。我国行政在线庭审制度目前主要由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年度案件总量分布零散,并且行政案由存在较大的数量差异。当前行政在线庭审的相关制度存在法律位阶偏低、程序规则不全、适用范围不清以及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为完善行政在线庭审制度,可以考虑将行政在线庭审相关规则纳入行政法典编纂进程以提升法律位阶,规范行政在线庭审程序以细化行政庭审规则,鼓励开展行政在线庭审以扩大其适用范围,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加强权利保障。

[关键词]数字化;行政在线庭审;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4)05-0082-07

[收稿日期]2024-07-20

[作者简介]孙波,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张缘,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为法治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拥有大数据的前提是实现数字化转型。为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迎接数字时代的到来。数据不仅是法治的新型辅助机制,在司法领域当中,大数据更是法官公正执法的校准器,为司法现代化赋能。因此,有必要大力增强在线庭审的功能和作用,为实现中国特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动力。

一、行政在线庭审制度的理论背景和价值基础

明确在线庭审制度的理论背景是完善制度内容的前提和基础。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明确在线庭审制度的相关理论,不仅有助于判断行政在线庭审制度自身的特殊性,还有助于分析该制度的优化对策。

(一)行政在线庭审制度的理论背景

在线庭审也称远程庭审,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审判模式。诉讼参与人通过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借助计算机、投影仪等网络终端设备传递声音、图像,在不同地点实现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从而完成举证、质证、辩论等审判活动[1]。行政在线庭审就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用的在线庭审,与民事在线庭审和刑事在线庭审相同的是,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在线庭审以互联网为依托,使当事人可以在不受时空限制的情况下,随时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行政领域的在线庭审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为行政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托,为司法信息化奠定了坚实的数字基础,为司法智慧化提供了有效的庭审保障。在线庭审是我国2023年建成的全国智慧法院信息系统的一部分,也是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在线庭审到智慧法院,是司法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发展的实践证明[2]。

(二)行政在线庭审制度的价值追求

数字化转型就是通过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实现各种业务线上化、数据化的变革过程。法治领域的数字化以推动法治变革、提高法治效率、维护正义和秩序为目标,也为中国探索自主性的法治发展道路提供了时代动力[3]。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行政在线庭审应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增强公开透明度为价值追求。首先,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线庭审的目标就是为了让争议得到更迅速的解决。行政在线庭审除了能够更好地制约行政主体参与庭审外,最大特征就是便利和迅速。但是,也不能过度强调效率价值,而忽略了诉讼本身的实质目的,要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解决纠纷。其次,行政在线庭审需要以加强审判公开为导向。行政在线庭审的公开透明化,不仅是其价值目标,更是保障数字人权的基本途径。在线庭审作为“数助决策”和全国智慧法院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应充分发挥其价值属性,为实现司法数字化、智能化提供重要保障[4]。

二、行政在线庭审制度的沿革和现状

2013年,浙江省基层法院审理的杨克者诉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登记案,是我国行政在线庭审第一案杨克者诉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登记案,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3)温平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在该案中,第三人王花妹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第三次庭审。尽管这仍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在线庭审,但此案也在一定意义上敲开了行政领域在线庭审的大门。

(一)行政在线庭审制度的沿革

在线庭审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执行案件阶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远程视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探索使用庭审实时录像来精简书记员的法庭记录,创新使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审理案件。第二阶段为电子诉讼阶段。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明确要求建立跨部门大数据平台,拓展电子诉讼覆盖面,此纲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智慧法院建设奠定了基础[5]。同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的改革试点,这一授权大大促进了远程庭审在实践中的适用。第三阶段为在线庭审阶段。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运行规则》)的先后出台,推动在线庭审走向了高点。其中《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在当事人同意并且案件情况适宜的情形下,网上办案的每个环节都可以线上进行;《在线调解规则》中指出,相关人员可以在调解平台上,开展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在线运行规则》中规定,相关人员可以根据有关的技术条件,在人民法院网上服务平台、电子诉讼平台、诉讼服务网等平台上,通过科技法庭、计算机和移动终端进行在线庭审。尽管如此,在线庭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仍需时间的积累和实践的打磨。

(二)行政在线庭审制度的现状

行政在线庭审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整体上特征如下:

第一,规范行政在线庭审的规则体现在零散的司法解释中,尚无专门规定。如上所述,目前能够作为行政在线庭审依据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和《在线运行规则》中,这三个规定都是在线庭审的一般性规则。然而,行政庭审有其自身的特点。行政庭审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其与国家行政活动直接相关,以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争议为最终目的,与民事庭审的最主要区别是二者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民事庭审实行当事人分担原则,而行政庭审实行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行政庭审与刑事庭审最主要的区别是参加主体不同。刑事庭审的起诉人主要是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是被指控犯罪的人;而行政庭审原告是作为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主体。

第二,年度案件总量分布零散。截止到2024年7月14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行政案件”类别栏,以“在线庭审”、“在线诉讼”、“在线视频方式”、“远程视频方式”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经过排除重复以及不相干的文书后,共得到56篇文书,其中包括行政裁定书20篇。通过将全部裁判文书归纳整理,笔者发现年度行政在线庭审案件的总量呈现先骤增、骤减后缓增、缓减的趋势。如图1所示,以x轴为审判年份、y轴为案件数量构建的折线图中,可从整体上观察到自2017年到2023年的案件适用情况。具体来说,2020年的裁判文书的数量最多,共26篇;2018年裁判文书的数量最少,仅有1篇;其余年份的裁判文书的数量都在10篇以内。究其原因,我国在2018年才发布相关远程视频办理案件的规则,而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适用,在实践中无法大范围展开在线庭审,所以2017-2019年案件较少。到2020年,法院才充分适用行政在线庭审,因此2020年出现较多在线庭审案件。2020年之后,未对行政在线庭审进行完备的规范和大量的推广,导致案件规模缩减。

图1 2017年—2024年行政在线庭审的案件量

第三,行政案由存在较大的数量差异。将检索到的文书以不同行政行为的案由筛选后,笔者在其中发现行政在线庭审中各类行政纠纷的数量分布有明显差异。如图2所示,以x轴为行政案由、y轴为案件数量构建的折线图中可从看到,占比最高的行政案由为行政处罚,共12件;占比第二高的行政案由为行政征收,共10件。数量在5件以内的案由,包括行政强制、行政监督、行政登记、行政规划、行政处理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中以行政规划为案由的案件数量最少,仅有1件。然而,对比庞大的行政案件总量可知,当前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庭审方式仍然是线下的庭审模式。

图2 各类行政在线庭审案由分布

三、行政在线庭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司法数据是法律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法官对真实案件做出的回答,是可以被检验的公正产物[6]。通过分析行政在线庭审的相关规则以及客观数据,笔者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总结出以下四个问题。

(一)行政在线庭审的法律位阶偏低

总的来说,行政在线庭审所依据的法规的位阶偏低且呈现碎片化的现象。首先,《行政诉讼法》对在线诉讼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在该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35条规定了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电子送达制度。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在线诉讼规则》进行解释时明确说明“案件适用在线庭审的,可依据《在线诉讼规则》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7]。由此该解释也可以在行政领域适用。但无论如何,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完全相同。正如沈福俊教授在采访中指出,在线庭审需要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庭审方式列入诉讼法中,通过法律来固定在线庭审这一形式才是相对可靠的[8]。反观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相关内容的调整和适用的说服力不强。

(二)行政在线庭审的程序规则不全

对于审理行政在线庭审所适用的规则来说,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依据的是《在线诉讼规则》。由此产生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该规则在实践中的落实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行政在线庭审缺少一套更为详细的、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首先,实践中存在当事人认为程序违法的相关情形。例如,在2024年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姚某行政确认一案中,上诉人认为法院通过线上开庭方式进行的一审庭审存在严重违法的程序,并指出一审法院在第三人未提供证据原件、证人未出庭,且在上诉人已提供明确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作审查便认可了第三人证据的真实性,严重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姚某行政确认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行终161号行政判决书。。再比如,在2020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侯国平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中,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的程序存在瑕疵,即未组织当事人签字确认在线庭审同步生成的电子笔录。尽管该瑕疵最终对该案事实认定不构成实质影响,但由此也体现了实践中对在线庭审程序的落实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侯国平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行终15号行政判决书。。其次,《在线诉讼规则》虽然包含了一些原则性和方向性的指导,但还缺少一套具体的规则体系。各地方法院对在线庭审做出的规定也无法统一,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规则(试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广州法院关于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实施细则》、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等等。以上地区都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关补充细则,由此也说明《在线诉讼规则》并不具有普适性。此外,对比在线庭审与传统庭审,有观点认为在线庭审的非面对面交涉会架空传统的直接言辞原则[9]。因此,细化在线庭审的相关规则能够打破与传统庭审之间的壁垒,大幅提升在线庭审在社会中的认可度,从而真正实现线上庭审与线下庭审双渠道推进。

(三)行政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不清

行政在线庭审在适用上的问题是范围模糊不清,包括以下两点。首先,关于哪些行政行为可以适用在线庭审的规定较为模糊。尽管在《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对行政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规定,可以分别录制参与庭审的视频,非同步完成庭审。但是,关于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在该规定第3条中。该条款规定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后,可以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行案件采取在线诉讼。因此,当行政案件采取在线审理的方式审理时,人民法院无从查找更为细致的依据,而只能凭借经验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不利于人民法院同案同判,并影响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目标。其次,对于某一行政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适用在线庭审的规定较为模糊。例如,《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中虽然对行政执行案件做出了格外标注,但却并未对行政案件做出其他限定,对第3条第4项中的“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也很难明确,因为这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证据情况等多重因素。实践中,很难抉择哪种才是“适宜的”。因此,行政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在整体上是模糊不清的,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四)行政在线庭审中权利保障不足

鉴于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行政在线庭审中欠缺权利保障的对象主要是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具体保障内容体现在对选择权和隐私权方面的保障。

第一,对原告程序选择权保障不足。行政在线庭审中的程序选择权,体现在原告选择使用何种庭审方式时的相关权利。在原告是否选择适用线上庭审的方式时,对原告程序选择权保障的不足体现在《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和第4条中。其中,第2条赋予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才可启动在线庭审程序。第4条对征得当事人同意列出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主动选择、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部分当事人同意以及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庭审等四种情形。但是,《在线诉讼规则》中bd92c3c9f92527caad83e675176135af始终未要求法院应当以何种方式告知原告的程序选择权,以及以何种方式征求原告同意的规定。因此,行政在线庭审制度应当对原告程序选择权的保障予以完善。

第二,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保障不足。这里的当事人亦指的是除被告人以外的当事人。在《在线诉讼规则》中虽然规定了对各方主体数据信息的保护,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依旧不够完备。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数字时代,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着比以往更为紧密的联系[10]。信息系统的安全是实现对隐私权的重要前提,而现阶段法院对于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的不足体现在诸多方面,包括病毒侵入、第三方泄露、系统运维的能力不足等等,增加了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的风险。就当前庭审数据来看,对隐私权的保障还远远不够。

第三,对庭审全过程权利保障的不足。对此可以将在线庭审划分为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之后,分别进行权利保障。首先,庭审前的泄露不仅会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还会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有些不需要公开进行的庭审,也就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庭审,则必须保证完全的信息封闭。庭审结束后要预防庭审数据在录制、传递乃至储存过程中出现隐患。其次,网络平稳运行是信息系统安全的基础。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面对的是屏幕,依赖的是网络,法院的软硬件配套设备、技术保障设施、网络运行速度等等,都是庭审安全稳定的前提。因此,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还依赖于司法信息系统的完善。

四、行政在线庭审制度的优化对策

从客观上来说,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以及司法数字化改革的背景之下,行政在线庭审有着不可代替的重要地位。相对于民事、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相关规定,行政案件在线诉讼相关规则仍存在诸多空白。因此笔者从提升法律位阶、细化行政庭审规则、扩大适用范围、加强权利保障等四个维度,提出有助于推进行政在线庭审相关内容和程序的优化对策。

(一)提升法律位阶,纳入行政法典编纂进程

《在线诉讼规则》中涉及民事远程庭审的规范居多,而针对行政远程庭审的规范较少。因此,为完善行政在线庭审制度,需要在《在线诉讼规则》内容的基础上提升法律位阶。

近年来,学界关于行政法典的呼声愈来愈高,不同学者对法典的编纂有着不同的观点。例如王万华教授提出程序主义进路,即形成一个以规范行政活动为中心的《行政基本法典》。该法典囊括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合意类行政行为等六大环节,有利于完善行政法法典的体系,强化基本的行政法治精神,且更有助于克服现代法典编撰当中的“常与变”的困境[11]。杨伟东教授则提出了全新的“1+S+F”模式。其中“1”代表基本行政法典,“S”代表一般行政法的实质法典化,“F”代表部门行政法的形式或实质法典化[12]。而叶必峰教授主张,在行政法学领域内,应当构建一套层级式的行政法学体系。它具有三个层次:一是以一般行政法总则为根本,二是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主体,三是以特别行政法为基础行政法的体系[13]。尽管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但是归根结底都是将散落的程序汇总成体系法典的编纂。将行政在线庭审的相关规则纳入行政法典的编纂当中,能够在中央层面落实行政在线庭审的规则,完善行政在线庭审的内在法理机制,不但可以提升行政在线庭审规则的法律位阶,而且有利于行政法制度的改进、完善和发展。

(二)细化庭审规则,规范行政在线庭审程序对策

当前,为解决行政在线庭审相关规则所产生的问题,需有一个高位阶的法典做支撑。除此之外,各省也需要对规则做出符合当地现状的变通,使其因地制宜。实践中,各省分别探索着技术与法院业务的创新融合模式。例如山东全省三级法院整合创新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重庆赋能科技创新“云上共享法庭” 等等,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此同时,各省也应细化在线庭审相关规则,使程序更好地保障诉讼活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广州法院关于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实施细则》中,就分别对在线庭审准备程序以及后续工作做出细化。其准备程序包括注册、认证、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诉讼材料等,后续工作为电子归档等。值得一提的是,细化在线庭审相关规则还包括对在线庭审的适当简化。例如《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规则(试行)》第16条规定,对于开庭前已经完成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誓的,在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对于开庭前已经完成证据交换且无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可以不再举证质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

除此之外,做好新在线庭审模式与传统模式的衔接,尤其是有关直接言辞原则问题的衔接,是行政在线庭审程序平稳运行的必要前提。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和言词两个方面。直接原则是指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证人和辩护人都要在场,并且法官所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在法院而非别处。言词原则就是在庭审活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采用言词陈述的方法。有不少学者主张在线庭审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侵犯,然而仅从语义角度看,线上庭审并不违反“直接言词原则”。这是因为如果在各种技术手段都完备以及网络平稳的运行时,在线庭审所依赖的现代通讯技术完全能够完成面对面实时视频。易言之,采取在线的手段进行诉讼,改变的只是庭审的环境和载体,法官依旧凭借的是直接参与的庭审做出裁判。当事人双方仍然可以就自己的意见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因此,无论线上和线下的审判方式如何变化,求真作为审判活动的根本和核心是不会变的,在线庭审也始终未突破直接言词原则的范围。截至目前,上海、重庆、山东、广东、内蒙古、河南等地的法院做出了一些细化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指出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是能否使用在线庭审模式的前提。第二类则规定了不适用在线庭审的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但总的来说,还缺少对在线庭审与传统庭审相互转化程序的规定。只有将程序转化问题理清,才能更好地衔接新在线庭审模式与传统模式,更有效地发挥裁判的公正。

(三)扩大适用范围,鼓励开展行政在线庭审

首先从行政法的目的来看,行政法的产生就是为了规范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当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时,行政相对人便可以运用行政复议、诉讼等手段寻求救济。然而在庭审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行政机关因公务繁忙无法出席的情形,减弱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行政在线庭审恰恰可以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远程庭审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需要往返单位到法院,可以坐在办公室面对屏幕完成庭审,必然能够提高出席率,从而将行政审判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其次,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内容的模糊不清,可以在行政法典中予以细化。此外,针对该法第21条列举的在线庭审的负面清单,落实到具体案件时,各级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审判,并设立在线庭审的“推荐清单”和“禁止清单”。通过正负两面清单相结合,实现“1+1>2”的效果。这样一来,不仅在一定范围内推动了在线庭审的适用条件的扩大,还可以避免行政相对人利用线下庭审时围观群众多、向公众博眼球进而拖延庭审进度的情况发生[14]。综上,应逐步放宽行政在线庭审的适用条件,使其他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也都适用到在线庭审模式中,鼓励开展行政在线庭审在实践中的应用,方便当事人参与庭审的同时也能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四)加强权利保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双方分隔两地,如何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在线庭审规则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关于程序选择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保障,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第一,为保障行政在线庭审中原告的程序选择权,应重点优化庭审内在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和转换程序。首先,完善庭审程序启动的认证规则时,务必要对“人,案,账户”等信息进行逐一的人工核实。其次,制定行政线上庭审的程序转换规则,包括线上与线下的程序转换和同步审理与异步审理的程序转换。在规范线上与线下转化条件的同时,必须重视其法律效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在于,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到程序转换法律后果的约束。转换后,如果当事人仍然按照转换前的程序实施行为,那么该行为属于无效诉讼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15]。在明确同步审理与异步审理的转换时,要分别明确异步审理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第一步为明确异步审理程序是一种崭新的审判模式。异步审理得益于语音、文字留言等技术,拉长了发问、辩论、陈述等诉讼环节的时间线。但异步审理并非一种书面审理模式,而是一种与德国“斯图加特模式”相同效果的审理模式。具体程序是在一段时限内进行充分的书面准备后进行言辞辩论,最后由法官进行审理和宣判[16]。因此,实践中一旦双方确实难以协调同步参与诉讼活动的时间,可以由法官结合现有证据对案情做大致分析,再结合双方诉求得出调解方案。如果双方均同意则可调解结案,如果双方争议较大则可转为同步审理模式继续审理。第二步为扩大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异步在线庭审的审理必须符合司法规律。具体来说,异步庭审活动仅限于小额诉讼或民事、行政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涉及人员众多以及需要充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才能够查明真相的案件。但结合我国行政在线诉讼的现状来说,行政在线庭审的适用都寥寥无几,更不用说异步庭审了。综上,无论是对启动程序还是转换程序的优化,都是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保障。

第二,优化在线庭审的技术能力,加强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障。首先,可以建立网络专线和统一的远程庭审系统。建立网络专线能够提高审判过程当中网络运行的速度和质量;建立统一的远程庭审系统平台,有利于提高网络庭审的安全性和严肃性,提升庭审的运行效果。在线庭审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主要以线上视频会议等形式代替传统的开庭审理模式,因此,在平台建立的过程中应当优化法庭纪律与布局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设置虚拟背景、电子法槌等,强化在线庭审的严肃性。为了保障网络速度和网络平台的建设,还需对参加网上庭审的所有当事人和法官进行必要的软硬件配置,这样才能满足网上庭审的安全需要,保障在线庭审的所有数据和材料在传输、存储和处理的过程中的安全。与此同时也可以倡导建设“在线庭审律师工作室”,服务于更频繁参与庭审的律师。其次,要加强对拥有信息应用能力的人才以及兼具计算机和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通过组建专门的网上庭审队伍,从内部角度和外部角度分别提升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除此之外,面对人权保障的“信息化”,数字时代背景下“第四代人权”的保障,需要法律支持的同时也需要道德的约束[17]。因此,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人们遵纪守法时,完善在线庭审的智慧体系建设,才能充分保障行政在线庭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在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行政在线庭审的数量骤减,但不可否认的是推动在线技术与司法工作的融合是势不可挡的,行政在线庭审模式同样方兴未艾。面对快速到来的5G时代,行政在线庭审也要跟进网络发展的步伐,尽快解决现阶段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实践鼓励适用,才能促进行政在线庭审的持续发展。

五、结语

数字时代下的行政在线庭审,为开展“数助决策”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支持,也是实现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年度案件总量分布凌乱、各类行政案由分布不均、基层法院总体负担过重等,皆是堵塞行政在线庭审制度的发展的因素。因此,现实迫切需要一个相对完备的行政在线庭审制度。具体优化对策是,在立法时提升行政在线庭审相关规则的法律位阶,规范和细化程序规则,在执法时加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政策上鼓励行政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一个完备的规范才能更好地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服务,进而更好的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践中,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法院运行的不同设备、技术壁垒以及互相协调配合的程度表明行政在线庭审的探索仍然任重道远。另外,如何在法律规则完善之后继续协调和保障各方的权益,仍然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而当务之急要完善的是行政在线庭审的规则,利用在线庭审制度为数字化转型提供元素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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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Problems and Optimization Countermeasures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SUN Bo,ZHANG Yuan

(School of Law ,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Shanghai 201701 ,China)

Abstract:In the digital ag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i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speaking with data". Based on its convenient auxiliary functions, the online trial method escorts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city. At present, China's administrative online trial system is mainly regulated by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he annual total number of cases is scattered, and there are large differences in the number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At present, the releva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online trials has some problems, such as low legal rank, incomplete procedural rules, unclear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of rights.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online trial system, we can consider including the relevant rules of administrative online trial to the compilation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code to enhance the legal status, standardize the procedures of administrative online trial to refine the rules of administrative trial, encourag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online trial to expand its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unterparty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Key words:digitalization;administrative online trial;right protection

[责任编辑 庞春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