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的】分析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探寻其未来发展方向。【方法】运用统计调查法和典型调查法,通过对相关文献、文件、判例的汇总整理与分析,总结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参考同时期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结果】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主要分为民事诉讼程序及审判团队专业素养两个方面。【结论】未来可通过完善诉讼程序、转移败诉风险、发展技术调查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关键词:郑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17-0120-05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17.025
Research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aking Zhengzhou City as an Example
WEI Zhicheng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0, China)
Abstract: [Purposes] This paper aims to summari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Zhengzhou and explore the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Methods] By the statistical survey method and the typical survey method and through the summary as well as analysis of relevant literature, documents and precedents,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Zhengzhou, and refers to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ities in the same period. [Findings] Prominent problems were found mainly in two aspects: civil procedure and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trial team. [Conclusions] In the future,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by improving the litigation procedure, transferring the risk of losing the lawsuit, and developing the system of technical investigators.
Keywords: Zhengzhou; intellectual property; judicial protection; research
0 引言
2023年12月15日,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张军院长强调,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通过分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2022年的工作报告发现,郑州市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逐年加大,但存在诉讼成本较高、技术事实查明情况受限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探寻其未来发展方向。
1 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从机构设置来看,2018年3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发生在郑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不服郑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2021年4月,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片区)知识产权巡回法庭、郑州中院中原科技城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相继成立,对于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法院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活动的效率具有现实意义,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参与知识产权诉讼。
从政策层面来看,2019、2020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并未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单独列举说明,2021年及之后的工作报告则专门汇报了年度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充分说明针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越来越大,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这与中国和河南省的政策支持是分不开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河南省“十四五”规划响应中央号召,同样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和服务体系,有效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二十项措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郑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等一系列政策充分展现了河南省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视。
从知识产权受理案件情况来看,2019年郑州市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 820件;2020年郑州市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 875件;2021年郑州市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 696件(如图1所示),审结4 456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占比为98.37%,服判息诉率为91.4%。其中,2020年郑州市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偏低,是由于新冠疫情对当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与审理造成了巨大影响。自2019年郑州中院启动技术调查官制度以来,共招聘技术调查官51人、技术专家69人,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并出具调查意见书、进行案件论证达120余件次。
从图1可以看出,2017年和2021年郑州市知识产权案件的受案量并无明显区别,说明当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需要进一步提升。同比中部六省其他省会城市2017年和2021年知识产权受案量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相关数据,并结合其地区生产总值的变化可以看出,经济发达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更为有力(见表1、图2)。其中,虽然深圳市相关数据也出现下降情况,但整体受案量远高于郑州市同期水平,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仍在高水平层次。
从不同案件类型来看,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力度占据绝对优势,行政保护次之,刑事保护最低。2017年郑州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共受案5 256件,而刑事案件仅从裁判文书网检索到19份文书;2021年郑州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共受案4 696件,刑事案件仅从裁判文书网检索到3份文书。公开的文书数量当然无法等同于受案数量,但也能说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远不如民事保护。同时,从网络公开的信息中无法查询到行政保护案件的相关数据,《郑州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行政案件分析”中也仅一句话带过,既无具体数据,也无典型案例,可见郑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无论从制度上还是力度上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从上述事实可以总结出目前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的两大特点:第一,总体保护力度不高。在同等体量地区生产总值的城市中,郑州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尚属一流。但放眼全国,郑州市处于中游梯队,这与郑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较晚、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有关。第二,社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识不强。从近五年郑州市知识产权案件的受案、结案数量可以看出,在地区生产总值稳步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始终在原地踏步,这与社会层面大众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对于很多人来说知识产权仍是个“新鲜词”[1],对于自己的知识劳动成果能否从法律角度进行保护、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保护、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打击侵犯自己知识劳动成果的行为,社会大众仍处于不甚了解的程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识的普及情况并不到位。不过,近年来,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例如,2018年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于2021年入选“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3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2 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2.1 诉讼成本高
诉讼成本高不仅是知识产权案件面临的问题,也是所有民事诉讼的共同问题。具体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主要有诉讼费高、诉讼程序复杂漫长、败诉风险的承担等问题。
①诉讼费用高。按照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至2 000万元的部分按1%至0.6%缴纳诉讼费,超过2 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在现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涉及知识产权部分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往往通过具体的产品转化为利润[2],如将某电池专利应用在新能源汽车上,或将自身商标LOGO印在外包装以达到品牌效应。在生产过程中,当一批产品侵权时,意味着生产该批次产品的成本已经投入,据此确定该侵权批次的产品标的额将会远大于被侵权企业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例如,A企业花费50万元购入甲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B企业剽窃甲专利并生产出价值1 000万元的产品投入市场,此时A企业起诉侵权的诉讼标的额将按照1 000万元上下浮动计算,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将达到70万元上下,诉讼费甚至比专利本身的价值还高。让企业拿出这样高昂的诉讼费用,且自身还要承担败诉风险,无疑会对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链产生巨大影响。
②诉讼程序复杂漫长。如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立案难”,这受限于目前我国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缺陷,起诉门槛高、立案时间长等都会影响案件的程序正义。即便胜诉,“执行难”也成为无数当事人面临的问题,明明胜诉了却无法及时拿到赔偿,或无法消除负面影响,这些困境都降低了“胜诉”本身的价值和意义。
③败诉风险的承担。如前所述,企业或个人在诉讼费用高昂的情况下,需要自身承担败诉风险。在自身为诉讼投入了诸多成本如诉讼费、律师费、担保金、通勤费等之后,仍需承担败诉的风险。一旦败诉,非但诉讼活动的成本打了水漂,诉讼标的或标的额本身也无法转化为自身利益,这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是巨大的风险,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此放弃诉讼。
2.2 技术事实查明情况受限
法律职业是典型的需要交叉学科背景的职业,尤其是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更需要充足且不断更新的知识储备。具体到知识产权类案件,尤其需要分类明确、细致的不同专业知识。如专利案件,不同专利涉及不同学科甚至交叉学科知识,电气、机械、生物等复杂的专业的知识显然不可能在同一个审判人员或团队中同时具备;又如著作权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些判断本身就具有一定主观因素,更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或团队进行分析。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设立了“技术调查官”制度。自2019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技术调查官制度以来,共招聘技术调查官51人、技术专家69人,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并出具调查意见书、进行案件论证120余件次。根据法释〔2019〕2号文件,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仅提供意见,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且现行法律对技术调查官的适用采取“可以指派”的态度,即是否指派技术调查官、是否采纳技术调查官的意见、何种程度采纳,依然是审判人员的选择。实践中,技术调查官针对某一事实出具意见,将本专业的专业内容转述为便于通俗理解的内容时已经经过了一次主观编辑,而审判人员阅读并转换成自己的理解时又经过一次主观编辑,且该过程受人为表达能力因素的影响极大。一个事实经过两次主观编辑后,在审判人员脑中呈现的状态与原始事实究竟有多少差别,已无从论证,若该差别影响案件的走向,也会影响到审判的实质正义[3]。
3 现有困境的未来进路
在大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我国特色法律制度愈加完善的当下,法律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关系的实质,必须从社会各个层面和角度入手,以联动的意识和方法探寻进路。
3.1 诉讼程序的改善
根据前文所述内容,修改起诉条件似乎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改善诉讼程序复杂、漫长的切入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起诉条件既包含积极要素,也包含消极要素[4]。《民事诉讼法》122条规定的当事人信息、诉求等应当认为是积极起诉要件,127条规定的仲裁、无管辖权、一事再诉等应认为是消极起诉要件。现行案件受理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将实体判决要件不适当地加入了起诉条件当中,若将其后移至诉讼程序中,在诉讼程序也即审判活动中进行审理,并查明是否符合实体判决要件,将有助于缓解“立案难”的困境[5]。诉权是程序上的权利,起诉就是为了启动诉讼程序,使得国家审判机关能够在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判断,降低起诉的门槛,才更加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精神和要求。
3.2 败诉风险的转移
知识产权保险是有效转移败诉风险的一种手段。放眼国际,诸多知识产权保险模式值得我们学习。2004年英国建立“知识产权诉讼互助保险协会(MIA)”,其本质是非营利、互助性、会员制的自治性组织,会员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依风险等级收取会费。内设“知识产权诉讼审查专家委员会”,对会员的知识产权诉讼进行评估,胜诉率高于一定比例时,协会支持会员起诉并提供相应损失补偿,若胜诉则协会从胜诉赔偿金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会费;日本于2003年设立“海外知识产权许可保险”制度,由日本经济产业省下设的独立法人“日本贸易保险(NEXI)”开发,主要承保日本企业向外国企业授权知识产权许可后,外国企业因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等原因无法支付知识产权授权许可金的损失。知识产权保险的运用是构建知识产权全流程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护航企业出海,增加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转移手段。
具体到郑州市,目前全市尚未建立可以投入运行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和体系。《“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国家文件中三处明确提到要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河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第十一条也明确提出“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和服务”,郑州市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可以成为未来发展的重点,此举也将有效增加企业或个人转移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的手段,提高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具体可以参考北京市的做法,即由政府委托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设立三年或更久的试行时间,期限内政府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补助或奖励①。
3.3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升级
我国现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缺陷已在前文简述,郑州市应大胆创新或改进现行制度,将自身打造成试点对象。具体而言,可以参照《人民陪审员法》,考虑将“技术调查官”升级为“技术调查陪审团”。参考《人民陪审员法》第21、22、23条,技术调查陪审团可以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此举将直接提升技术类案件的实质正义程度,提高司法公正程度[6]。但陪审团毕竟有别于陪审员,“技术调查陪审团”制度的实现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第一,陪审团成员数量。可以参照合议庭的设置,技术调查陪审团将由三人或七人组成,根据不同复杂程度或标的额案件采用不同人数的陪审团。第二,陪审团表决权范围。若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则七人庭中技术调查陪审团将无权对法律适用进行表决,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性特征,这一规定是否会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的不一致,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是否可以参考普通法系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仅对定罪或胜败进行表决,审判团队决定具体的量刑或责任比例,同样值得研究。
4 结语
实践证明,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度和体系尚未达到一流的水准,“三合一”②的审判新模式将给知识产权法庭带来更多挑战。在切实落实好现有政策的前提下,努力解决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创新更多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将成为未来郑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工作。
注释:
①《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四章。
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任务,最高法出台《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建立了“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在管辖权上的基础。此为“新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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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荣齐,李明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J].学术论坛,2017,40(1):111-117.
[4]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5,32(3):3-15.
[5]傅郁林.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J].法学家,2011,1(1):99-113.
[6]张玲.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及其借鉴[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121-132.
收稿日期:2024-01-08
作者简介:魏至诚(1995—),男,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