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物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策略探究

2024-10-03 00:00李星
艺术科技 2024年13期

摘要:目的:文章深入探讨AI(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归属与保护问题,分析现有法律体系,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性,明确AI生成物的法律地位,为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机制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方法:文章采用文献综述、法理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梳理关于AI生成物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学术观点及司法判例,把握研究现状与争议焦点,并从AI生成物的创作过程、独创性判断、作者身份认定等角度,深入剖析其法律属性,提出AI生成物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的新思路。结果:传统知识产权框架根植于“自然人作者”为核心的原则,在面对AI生成物的保护需求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创新性地引入“创作者”概念,根据生成物的独特性,以及AI工具的开发者与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分配,赋予AI生成物法律上的主体身份,确保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合法地位,界定其背后实际权利归属,即自然人或组织作为权利主体的清晰界定,从而在尊重创作本源的同时,为科技进步与数字创意领域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结论: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问题是复杂且前沿的法律议题,需要法律界、科技界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逐步构建适应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推动技术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关键词:AI生成物;知识产权;独创性;归属;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4)13-0-03

信息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正逐渐渗透和重塑社会的运转体系,除了在数据处理、自动驾驶、医疗诊断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性能,还在艺术创作、科学研究等人类传统智慧领地开辟了新的边界。人工智能的艺术创作生成,是通过大量数据对生成式AI进行训练,使其学习并理解数据的内在规律和特征,训练完成后,根据输入的指令或参数,自动生成新的内容。由于AI生成物是基于大量公开数据集、用户上传的内容或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库等数据资料,结合算法自动生成的,创新程度难以界定,因此,是否具备独创性以及独创性程度如何,成为一个争议点,也成为制约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基于此,要从法理维度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从而构建适应AI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

1 AI生成物的创作原理

新质生产力要求以科技推动产业生产力全面提升,基于这一战略要求,打造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型成果产出模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大趋势。人工智能的生成需要收集大量的数据作为学习和训练基础,即通过各种渠道,如互联网、数据库、传感器等采集相应数据,构建训练用数据集,去除数据集中的错误数据、重复数据和不相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的质量[1]。同时对数据进行标注,即给数据加上标签,以便算法能够学习数据特征与标签之间的关系,再将数据转换成适合模型训练的格式,如归一化、标准化或特征工程等。

数据集一般分成两个集,一个是训练集,一个是验证集。先运用训练集对模型进行训练,通过多次迭代优化模型的权重,直到模型在训练集上的表现达到一定标准,再用验证集评估模型的性能,即通过验证集评估模型的准确性、召回率、F1分数等性能指标,根据验证集上的表现调整模型的超参数,以提升模型的泛化能力。为防止过拟合,模型还会采用正则化技术,如L1正则化、L2正则化等。训练好的模型可部署到实际应用场景中,如部署到服务器、云平台或嵌入式设备上。

用户使用关键词(提示词)向模型发出生成指令,智能模型根据得到的用户关键词,产生对应的嵌入向量。生成器接收到这个嵌入向量后,会根据学习到的数据分布,输出对应的结果,如AI生成音乐,即根据数据集中的音乐规则和用户给出的提示,抽选相应的旋律与和声数据,生成音乐序列,实现音乐创作。

2 AI生成物的法律属性

2.1 AI生成物的独创性问题

由人工智能技术的成品创作原理可知,AI的一切产出是基于已有的数据信息,运作逻辑是根据用户给出的提示词,选择数据集中对应的数据信息来产出符合用户要求的产物[2]。

从创造角度看,AI自身不具备原创性,它是学习相关数据,掌握并模仿不同风格的绘画语言,从而生成看似具有个性的作品。然而,这种模仿背后,是对已有作品特征的提取与重组,而非从无到有的全新创造。因此,AI作品比起人类的创作,更类似于数据堆砌,算法依靠复杂的计算和分析,将数据集中的元素以特定方式组合,形成新的图像。这一过程虽然复杂且高效,但其核心依然是基于已有素材的创造性重构,而不是如人类一般,用大脑进行独立思考与表达。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AI绘画在现阶段更像是人类创作灵感与技术的结合体,能够在极短时间内生成大量风格多样的作品,但这些作品在本质上是对已有艺术作品的延伸和再创作,如果用户的提示要求超出了算法的解读范围,AI将无法生成满足用户需要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创作者的作品能否被赋予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要看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而人工智能自身不具备思考能力,也无法创作出基于智力而诞生的拥有独创性的成果,AI生成物依靠已有的数据信息产出,因此是否应给予AI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成为一个争议性问题。

2.2 成品的作者身份认定问题

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作者是享有著作权等权利的核心要素,而AI作为非生物实体,无法直接成为法律上的作者。这导致AI生成物的作者身份认定成为一大难题。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如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大多以自然人作者或发明人为核心构建,难以直接适用于AI生成物的情形,这不仅导致成品的作者身份认定存在争议,还牵扯到权利归属、权利行使、侵权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的判定[3]。

AI技术的开发者通过设计算法、训练模型、优化参数等工作,为AI系统赋予了创作能力。尽管作品的最终形式是由AI系统自动生成的,但这一过程离不开开发者的技术贡献和智力劳动,如果缺乏其对人工智能的算法设计、数据选取与处理等,那么人工智能就不具备产出成果的能力。但另一方面,使用者是触发AI创作过程的直接主体,他们通过输入指令、设定参数或提供创作灵感等方式,引导AI系统生成特定风格或主题的作品。因此,使用者是创作的直接参与者,且从程序运行上而言,是使用者为AI系统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计算资源、存储空间等支持条件,这些投入也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因此,如何界定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确保AI产出成果得到应有的保护,是当前AI生产中必须解决的难题。

3 AI生成物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策略

3.1 平衡创新与权益

只有平衡AI生成物创作者的权益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才能建立公正合理的著作权归属判定标准。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图像的著作权案件作出裁决。本案中,原告李先生运用AI绘画软件创作了一幅图像,被告刘女士未经许可将该图像的署名水印去除后发布于网络文章中。李先生主张,刘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法院审理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AI绘画软件生成的图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图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美术作品。该图像是通过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且在AI绘画软件设计者放弃对输出内容权利主张的前提下,涉案图像系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据此,法院判定原告李先生为涉案图像的作者,依法享有该图像的著作权。

从这一案例来看,司法判决的依据在于涉案图像虽由AI绘画软件生成,但其线条、色彩的运用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体现了艺术家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因此具有独创性。并且,虽然AI参与了创作过程,但在AI绘画软件设计者放弃对输出内容权利主张的前提下,涉案图像的形成离不开李先生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

在确认涉案图像为作品后,法院进一步探讨了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AI尚不具备法律人格,无法直接享有著作权。因此,这一路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可行。而AI软件虽然是生成图像的工具,但本案中软件开发者已明确放弃对输出内容的权利主张,因此这一路径亦不适用。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图像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李先生。这是因为,在AI软件仅作为工具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图像的创作意图、风格选择、细节调整等均由李先生决定,体现了其个人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劳动。因此,李先生作为实际创作者,依法享有该图像的著作权。

在判定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时,首先要明确这些生成物是否在内容、形式或表达上展现出了足够的个性和创造性。如果具备足够的个性和创造性,那么它们就可以被认为具有独创性。在确认AI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后,要考虑利益平衡和社会价值的问题。一方面,要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励其持续创作;另一方面,要避免过度保护导致的技术垄断和阻碍创新[4]。同时,要考虑到AI技术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对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的积极贡献。唯有如此,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让AI生成物知识产权的归属得到明确。

3.2 法律概念创新

在AI创作兴起的今天,立法创新成为必然趋势。在传统法律体系中,创作被视为自然人的专属活动,其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但AI的介入打破了这一界限,促使司法系统重新思考“作者”的定义。因此,增设“人工智能创作者”的概念,明确AI在特定条件下,如具备独立创作能力、未直接复制现有作品等,可作为法律上的“作者”,此举将为AI创作物的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AI技术健康发展[5]。

鉴于AI创作涉及开发者(提供技术平台与算法)与使用者(输入指令、参与创作过程)的双重贡献,让AI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二者共同所有显得尤为合理。这种共同著作权制度既体现了对双方劳动成果的尊重,也避免了单一归属可能引发的争议。为公平分配权利与义务,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综合考虑开发者的技术贡献(如算法设计、技术独创性)与使用者的创意输入、过程参与度等因素,进行量化评估,确保权利分配的公正性。

在界定AI生成物权利归属时,应综合考虑多个维度。首先,创作主导性强调使用者的创作自由度。若开发者提供的算法足够开放,允许使用者自由发挥,则使用者在作品生成中的主导作用应得到认可,享有较高的作者身份认定权重。其次,技术独创性关注AI技术本身的价值。若AI的算法设计独特,对作品风格、内容产生决定性影响,则开发者应获得相应的作者地位认可。最后,过程参与度强调双方在整个创作过程中的实质性贡献,如根据创意的提出、数据的处理、结果的调整等,明确双方在智力成果中的贡献度,让这些因素作为权利分配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上述原则有效实施,应制定具体可行的细则。首先,成立国家级或行业级的AI创作物注册中心,负责AI生成物的登记、认证与管理工作。该机构应具备权威性、公正性和高效性,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可靠。要求AI生成物的使用者提交登记申请,如作品名称、创作时间、作者身份(包括AI的标识或编号)、创作过程描述、技术细节、权利归属声明等关键信息。同时,鼓励提交作品样本或链接,以便公众查询与验证。对完成登记的AI生成物,发放官方认证证书,并在官方网站、行业期刊等渠道公示,以提升作品的公信力与市场认可度。其次,鼓励开发者和使用者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利用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为AI创作物相关的合同纠纷提供便捷的解决途径。同时,加强与司法系统的衔接,确保仲裁结果的执行力。最后,应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AI创作物法律地位的认识,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4 结语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AI生成物的独创性和作者身份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提出在判定AI生成物知识产权归属时,应平衡创新与权益,尊重开发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贡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增设“人工智能创作者”概念、建立共同著作权制度、制定科学评估体系等一系列创新策略。为确保这些策略有效实施,还应建立AI创作物注册中心,鼓励合同约定,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等,为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AI技术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推动新质生产力在科技创新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殷浓利.媒体AI时代的知识产权公证保护[J].中国公证,2020(6):50-52.

[2] 史鑫鑫,生奇志.生成式AI:ChatGPT爆火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科技传播,2023(9):80-83.

[3] 陈杰. AI表演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23(7):56-75.

[4] 郑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生产与传播范式变革及应对[J].自然辩证法研究,2024(3):74-82.

[5] 王泽. AI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探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4(13):19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