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制度性建设即制度体系、实践操作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是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形成发展完善,本身是制度性建设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局部到全面的演进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逐渐步入确定性、稳定性、现代性的发展轨道,即制度性建设阶段。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经历了关联演进历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7年党的十三大的召开为基础奠定阶段,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后至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前为开局起步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的召开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前为不断拓展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的召开至今为日臻完善定型阶段。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体现出建设体系由点到面、建设内容由表及里、建设内核由浅入深、建设理念由粗向细的鲜明发展特征。在长期实践中,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实现了快速发展与长期稳定的有机结合、政党政治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结合以及权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创生出诸多发展成果,彰显出重要实践价值。展望未来,应在制度主体、体制机制与制度文化三个层面进一步推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使之有效激发制度效能、积聚制度资源、凝聚制度力量,最终实现全面发展,更好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动力和保障。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制度性建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24)05-0028-15
一、问题的提出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有力制度保障。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利益代表广泛、奋斗目标一致、决策施策科学、国家治理有效的显著优势[1],有利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1]35,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制度“有力”,进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提出“发挥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2]39的任务目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站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贯彻“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3]等原则,同时在政党制度建设层面强调了“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3]29的时代要求,为推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锚定了前进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高度重视,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论述为推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是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从结构层面来说,制度建设旨在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与创新,使制度适应客观环境变化,最终实现稳定与快速发展。制度建设有赖于制度化。制度化是将制度的组织方式通过合法步骤明确固定,使政治行为主体广泛接受并形成稳定预期的过程。制度化为制度提供了体制框架,是确保制度权威的基础硬性条件。不过,制度化无法全然涉及制度运转中的具体操作与程序公正等问题。一方面,人是制度的执行者及执行效果的责任主体,必须制定符合制度发展要求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与指导行为主体的具体实践与操作;另一方面,“从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要求来说,作出决策的‘程序规范’是其基础性要求”[5],为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平正义,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程序机制。可见,制度建设不仅要注重制度化,也要通过规范化与程序化进行规章与机制供给。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构成了推动制度建设的关联系统,有利于增强制度结构的权威性、提升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以及保障制度运行的稳定性,这标志着一项制度形成确定性发展状态。本文将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统称为“制度性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是制度性建设的内涵和外在体现[6]。
党的二十大报告有三处提及制度性建设,并全部涵盖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论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2]9;“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2]25;“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2]38。其中,第一处高度概括了制度性建设在过去十年取得的成就;第二处为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指明了方向;第三处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建设提出了相关要求。由是观之,中国共产党高度注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性建设,并将之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科学有效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需要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之前,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尚未完全步入制度化轨道。改革开放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建章立制与机制创新,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逐渐步入确定性、稳定性与现代性的发展轨道,朝着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的方向不断迈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孕育于近代以来中国民主革命的历史进程,形成于协商筹建新中国的伟大实践,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进程,完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本身是制度性建设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局部到全面的演进过程。根据笔者上文界定,从严格意义上看,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始于改革开放之后。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是中国政党政治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与之相应,学界形成了一些成果,研究内容包括内涵要义[7]、实践成就[8]、发展要素[9]、完善路径[10]等。这些成果为进一步研究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奠定了学术基础。不过,自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型政党制度”这一重大论断至今,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整体性上仍有待深入。比如,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宏观演进的研究较多,而细致探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演进历程及其特征的研究较少;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实践成果的归纳性研究较多,而探讨其在国家发展中产生何种实践价值的研究较少;对如何进一步提升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水平的动态研究较多,而动静结合的研究较少。鉴于此,本文力图从历史演进、主要特征、实践价值这三个方面分析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并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提出研究展望,以期形成整体认识。
二、历史演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定型
从历时性角度分析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有利于厘清发展过程,洞悉主要特征,把握事物前进趋势。关于该问题,有学者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相关重要文件为依据对应划分了若干阶段。比如,于小英以1989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简称1989年《意见》)、200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简称2005年《意见》)、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这四个文件对应划分了四个阶段[11]。有学者采用中共中央全会以及相关重要文件相结合的方式对应划分了若干阶段。比如,可玥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89年《意见》和2005年《意见》为节点划分出“发起—开展—深化”三个阶段[12]。这些观点虽有差异,但存在一个共识,即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始于改革开放之后。本文亦赞同这一观点。202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也指出:“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走上了制度化轨道。”[1]12-13同时,本文认为相关中共中央文件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在制度性建设中形成的重要文本成果,而中共中央重要会议作出的顶层设计与战略部署则代表着党和国家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理应成为划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历史阶段的重要参考。基于此,本文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一)基础奠定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7年党的十三大的召开
制度性建设标志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完全步入确定性、稳定性、现代性的发展轨道,是制度建设层面“质的跃升”。质变由量变引起,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的开启必然要进行“量的积累”,奠定建设基础。基于此,本文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三大的召开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的奠基阶段。这期间,中共中央立足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明确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相关要求,为制度性建设的顺利开启奠定了政治、法律与理论基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即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以来的“左”倾束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组织与政治路线。与此同时,全会公报首次提出制度性建设的相关要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13]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别召开了全国政协会议与统战工作会议,形成的相关文件、具体政策及政治实践打开了多党合作事业新局面,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奠定了坚实政治基础。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会议重申了制度性建设要求,即“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4]。党的十二大报告还明确将“长期共存、相互监督”与“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联结在一起。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十六字”方针正式确立,并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同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首次被写入宪法,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概念,明确了完善这一制度的原则、方向与目标,并将这一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之中。可见,党的十三大报告已将多党合作制度的若干发展问题上升到制度化层面,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的正式起步奠定了扎实理论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各民主党派与工商联分别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今后工作重点并在实践中主动作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开局起步阶段: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后至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前
党的十三大报告作出的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新论述,标志着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沿着更高层次的制度性建设方向得到了推进,在一定意义上也标志着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探索性建设”时期的结束。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是对应“探索性建设”而言的,但是,在奠定其制度性建设基础过程中,探索性建设时期仍未结束,直到党的十三大的召开[6]。在党的十三大召开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水到渠成般地进入了崭新的“制度性建设”时期[15],这也标志着制度性建设正式进入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最重要的成果是1989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89年《意见》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进行了规范化阐述:一是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二是首次提出“参政党”概念,并对其属性与定位进行了科学界定;三是首次提出民主党派的“参政”和“监督”职能,并明确了参政的基本点和监督的总原则;四是对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机关之中合作共事的各项安排进行了系统规定;五是对相关合作与协商形式加以制度化与规范化。1989年《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完全走上制度化轨道,从此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上升到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建设高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1989年《意见》颁布实施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稳步推进。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将“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写入党章,确保了这一制度在贯彻与执行中的连续性。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6],这使多党合作制度拥有了明确宪法依据。1995年1月,全国政协八届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制定了专门委员会通则等工作制度,使政协工作实现制度化与规范化发展。中共中央对这一文件十分重视并发出《通知》,明确规定相关问题要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这实际上是把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职能纳入了国家和地方决策程序,推动了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发展[15]234。总体观之,这一阶段多党合作事业万象更新、稳步推进。
(三)不断拓展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的召开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前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这次会议对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具有重要影响。会议的最大贡献,就是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继续前进的旗帜和道路。会议第一次鲜明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政党制度建设方面,会议不仅把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还将之列为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任务,并首次强调要“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17]。对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来说,邓小平理论指明了发展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发展方针,为其他规范化要求明确了发展着力点,系统回答了为何推进、如何推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为标志,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扎实推进,步入不断拓展阶段。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18],并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提出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的一系列要求。整体上来说,党的十五大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下一步要发展什么、拓展什么;党的十六大则拓宽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的程序化维度,维度的拓展自然以明确“向什么方向拓展”“要拓展什么”为基础。
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积极探索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的有效方法。1999年,各民主党派中央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纪要》明确了组织发展的原则方针,提出加强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等目标。中共中央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各主体的共同努力下,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理论不断丰富,制度效能显著提高。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水平,中共中央于2005年2月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年《意见》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在这一阶段最重要的成果。其突出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拓展了各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发展为“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并对参政党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明确规范了无党派人士的性质;三是明确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与程序作出更为科学的总结与规范;四是对如何发挥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与民主监督的作用提出了相关原则与要求;五是系统总结了多党合作的历史经验与实践成果,概括了一系列重要准则。这一文件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进一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的重要标志,富有指导意义。2005年《意见》颁布后,中共中央立足顶层设计与具体实践,继续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中央统战部也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加速推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进程。
(四)日臻完善定型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的召开至今
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9]同时,会议还将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明确,并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9]21等制度建设目标。这些部署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成为步入日臻完善定型阶段的节点。整体上说,这一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论述、新规定、新部署和新举措,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中央文件与党内法规推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实现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通过理论创新以及具体化以往的原则性规定,推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不断向前迈进。
理论层面实现新发展。第一,聚焦我国政党制度概念与内涵。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型政党制度”的重大论断,并将之内涵、特色与优势高度概括为“三个新”和“三个有效避免”,此后通过修订政协章程、实施相关文件与法规,以制度形式将这一概念明确与规范。第二,聚焦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主体建设。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略,大力加强执政党建设并取得重大成就。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认识更为科学,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时代论断,并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列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支持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对其提出“四新”与“三好”以及提高“五种”能力建设的要求。同时,中共中央通过颁布实施《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参政党建设的目标与原则,在整体上推动参政党建设理论体系不断丰富。第三,聚焦政治协商议题。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与属性,规范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义、原则、程序等内容,要求“继续加强政党协商”和“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2022年发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将政党协商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为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予以明确规范。第四,聚焦民主监督议题。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规定为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和其他监督五种形式。
制度层面实现新发展。第一,聚焦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宏观体系构建。中共中央通过颁布实施相关文件与党内法规,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等涉及国家发展的关键领域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搭建起顶层设计框架;另一方面对政党建设、政协工作、政治教育等关于政党制度建设的各方面议题进行制度化规范,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搭建起牢固体制框架。第二,聚焦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中共中央建立了重点考察调研工作机制,创新实施了民主党派直通车机制和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等。全国政协创新实施了双周协商座谈会机制,完善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和委员会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等。各民主党派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号召,创新实施了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等,共同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构建了系统的运行机制。第三,聚焦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参与渠道创新。中共中央与全国政协创新建立了如调研建议直通车、双周协商座谈会、网络议政远程协商会等多样化、有效化与科学化的参与渠道。地方也纷纷进行参与渠道创新,比如湖北省政协搭建“协商在一线”平台,重庆市政协打造“渝事好商量”协商平台等,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逐渐成熟定型,参与渠道日益多样丰富。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会议站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部署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要求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这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将不断向纵深迈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为强大的动力和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主要特征: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具有鲜明时代特色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思想基础,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政治保证,以党际合作为实践方式,以团结、民主、和谐为精神内核,科学回答与有效解决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的若干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推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在历史演进中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制度性建设体系由点到面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即政党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只有实现三者协同并进,才能构成制度性建设的系统集成。党的十三大召开后,在中国共产党和党外人士协商制定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对民主党派职能、政协职能、政治协商形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制度化安排与规范化要求。但是,这一阶段无论是规章内容抑或实践操作,皆以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为主线,对程序化建设的重视程度略显不足。随着民主发展进程的加快,加强程序化建设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基于此,中共中央不断探索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程序化建设内容:一是党的十六大与党的十七大在纲领与原则层面明确提出了社会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程序化要求;二是2005年《意见》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对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如何发挥参政议政与民主监督职能进行程序化设计,使“三化”实现协调发展。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不仅注重实体层面的制度建设绩效,也十分关注制度运行过程是否民主与科学,逐步构建起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的完整体系。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高度指明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方向。基于此,由中共中央制定的政策规章总体涵盖了政党关系、政党建设、协商民主、政协工作、统一战线等关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的各方面,并对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逐步构建起相互联通、默契配合、互为补充的机制集群,使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呈现出系统性与全面性的发展特征。
(二)制度性建设内容由表及里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涉及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两个主要方面。就多党合作而言,建设内容包括对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性质与职能的规范化界定。一方面,各民主党派的性质经历了“参政党”概念的提出到“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三次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据社会形势变化,进一步认识各民主党派内在特质的科学总结,将民主党派的使命责任、社会基础、职能作用等内容汇聚为一体,赋予民主党派丰富时代内涵。无党派人士的性质首次在2005年《意见》中得到规范化阐述,即“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21]。此后,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无党派人士的性质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的表述,着重突出其政治性、代表性与党派性。另一方面,各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经历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向“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22]这三项基本职能的发展,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就此拓宽了二者作用发挥的实践场域。就政治协商而言,政治协商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起步阶段经历了协商内容与协商形式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发展。此后,中共中央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规章,先是在原有基础上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之后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政治协商与人民政协工作进行全方位规范,并通过微观机制建构以及具体程序设计推动政治协商向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方向全面发展,呈现出由表及里与循序渐进的发展特征。
(三)制度性建设内核由浅入深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以政治现代化为内核。一方面,民主是现代化的政治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23];另一方面,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是民主的体现与保证,“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23]146。从政治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民主与法制是贯穿制度性建设的永恒议题。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作为一种创新性实践,在开局起步与不断拓展阶段,无论是各项规章的形成过程,还是各重要文件的核心要义,抑或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载入宪法,都彰显着民主与法制理念。此后,中共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即法治发展目标。法治是法律正当嵌入社会与政治生活的体现,也是法制的深层次表达。至此,以法制化为基础的法治化,成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中的一条重要脉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民主建设层面,中共中央首先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上升为国家具体制度,之后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将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概括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并明确制度性建设目标,为有效发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拓展了空间。在法治建设层面,中共中央高度注重依规治党,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与根本之策,先后通过三次修订党章,施行若干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实践目标,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实践蓝图,以法规化为实践形式,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相关主体提出了严格的法治要求,实现了民主与法治更为深远的发展(见表1)。
(四)制度性建设理念由粗向细
理念转变是一个长期过程。基于较为宏观的建设理念,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在初期阶段解决了诸多基础性议题,包括秩序供给、政党性质、政党关系等,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锚定了基础框架,建构了运行机制与执行机制。不过,这一阶段其制度性建设存在大而不精、广而不准的不足,比如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都未有明确规定。步入下一阶段,建设理念仍较为宏观。不过,中共中央通过建章立制的方式精细化处理了诸多问题,比如对重大问题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已形成制度、明确规范无党派人士性质、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的复合特质对治理工作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对此,中共中央将原先较为粗放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框架进行精细化设计,一改之前较为宏观的建设理念,转变为宏观、中观与微观并举推进的综合思路。宏观层面表现为中共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擘画了发展蓝图。中观层面一方面表现为中共中央对协商民主、统一战线、政治教育等具体工作进行理论建构,另一方面表现为健全了诸如合作共事、参政议政、沟通反馈等运行机制,有效保障了制度的合理运行与有效执行。微观层面主要表现在政党协商渠道的规范化建设,比如对调研建议直通车机制的内容、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同时要求“加强各协商渠道协同配合”[3]28。此外,中共中央兼顾地方政党制度实践,进一步规范地方党委、统战部门、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之中的工作要求,以全面系统的方式使之愈发有效与完善。
四、实践价值: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为国家发展凝聚奋进伟力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在长期实践中取得丰硕成果,成就斐然。具体来说,其实现了快速发展与长期稳定的有机结合、政党政治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结合以及权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从而激发了巨大发展潜能、积聚了深厚发展资源、凝聚了强大发展力量,有效提升了“制度硬实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凝聚了奋进伟力。
(一)实现了快速发展与长期稳定的有机结合
中国式现代化是后发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决定了各领域的发展是相互叠加的,也决定了这一过程会喷涌出大量利益诉求。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进行制度性建设,有效提高了政治体系的参与吸纳力,有利于妥善处理现代化进程中快速发展与政治稳定之间的关系。
吸纳政治参与的力量与制度获得支持的广度息息相关[24]。中国新型政党制度通过制度性建设使支持广度得到了质的提升。首先,稳固的结构是提升支持广度的基本前提。制度性建设以制定、实施政策规章与约束、强化政治行为的方式加固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整体框架,即以中国共产党为圆心,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的“一体多元”结构。这种结构可以使不同主体将利益诉求有效输入到政治系统之中,进而转化为推进国家高效发展的惠民政策,为容纳大量社会活动提供了有效保证。其次,吸纳不断涌现的新社会阶层是制度获得支持的重要方面。中国新型政党制度通过制度性建设将新社会阶层纳入统一战线范畴,有效扩充了社会基础。比如,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明确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列为统战工作对象,并在此后对相关工作进行系统规范。如此不仅扩充了制度体系容纳社会活动的范围,也有效激发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再次,政治制度获得支持的现实手段是参与渠道的拓展与创新。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在制度性建设进程中,通过对宏观、中观、微观制度机制与中央、地方层面参与渠道的创新与拓展,为各阶层、各群体有序参与政治提供了可靠路径,为保持政治稳定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秩序保障。
政治制度的吸纳力量和参与的有序性呈正相关[25]。保障参与的有序性,对于协调好发展速度与政治稳定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制度信任作为一种认知与情感,意味着主体成员明确这一制度的基本思想,“如果这种思想对人们完全合理,它就会激发人们对制度的支持和对规则的顺从”[26]。制度信任可以通过信任产生的规约性保障参与的有序性,增强制度吸纳力量。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过程,也是培育、增进和深化各主体信任这一制度的过程。通过合作、参与、协商精神的深度嵌入以及团结、民主、和谐属性的充分彰显,为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参与党和国家的决策过程提供了专门性渠道以及支持保障机制,在此过程中各主体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认知水平大幅提升、情感不断加深,并有效转化为促进制度发展的实际行动。比如从2018年至2021年6月,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围绕重点协商议题开展联合调研22次,共同举办协商活动24场[1]34;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按照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要求积极履职尽责,为中国式现代化的迅速推进提供了有力智识支持。这表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各主体根据制度安排,通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联合行动,彰显出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充分信任,在实践中有效提高了政治参与的效度、广度与深度,实现了快速发展与长期稳定的有机结合。
(二)实现了政党政治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结合
属性问题是政党政治的“元问题”。政党作为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具有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政党政治性与政党社会性是有机结合的,政治性在于执掌国家政权与整合社会力量,社会性在于反映社会与服务社会,这种“一体两面”的属性特征缺一不可[27]。然而在政治生活中,实现两种属性的有机结合是较为困难的。比如2016年的美国大选中,共和党与民主党为获取选举胜利抛开整合功能,通过刺激族群对立不计后果地拉选票,最终导致否决政治猖獗、社会撕裂严重。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在制度性建设中,通过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以及衔接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实现了政党政治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结合。
政治协商是多党合作的核心机制。中国新型政党制度通过完善政治协商机制,实现了政党政治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明确规定政治协商的对象与内容、流程与形式、成果运用与反馈保障机制等,推动政治协商的体系日益完善、机制日益健全、方式日益丰富,在实践中有效整合了社会各界力量与各类资源,形成了同频共振的合力机制,以智慧凝聚、力量凝聚、资源凝聚的方式为国家发展集智增效。另一方面,在政治协商中,中国共产党认真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使“每个参与者完全可以陈述其利益,提出理论并加以论证,不断修正参与者最初的偏好,以趋向于政治共识的达成”[28],而后将吸纳的广泛民意与理性意见嵌入到决策形成、执行与反馈的全过程。如此既强化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又提升了社会参与的广泛性,确保政策制定符合社会需求并服务于社会。以政党协商为例,据统计,党的十八大至2022年7月底,政党协商会议共计召开185次,中共中央就重大问题同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党外人士坦诚交流,诸多反映民意的意见和建议有效转化为党和国家决策[29],充分彰显出政党与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
治理是发挥政党政治性与社会性的主要实践场域。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系统衔接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实现了政党政治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结合。2019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不仅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也提出了社会治理的具体任务,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系统衔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30]因此从根本上讲,在治理过程中,党的领导及相关领导体制是政党政治性的鲜明体现,方式是党的组织和工作全面覆盖治理实践。和西方国家政党“脱嵌”社会不同,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供给的相关机制,使中国共产党不仅全面嵌入国家,更能够深度嵌入社会,方式是党组织逐步向基层延伸,通过扎根基层引领社会治理。这一过程中,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逐步推动治理思维转换,通过和各参与主体协同共治,有效解决了传统治理因科层制导致的横纵沟通性障碍,以高治理绩效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与深切认同,充分彰显了社会属性。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三项基本职能,以勤监督、广协商、深调研等方式在国家治理中主动作为。三项基本职能也是民主党派的政治职能,是其在政治层面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有效彰显了政治属性。与此同时,各民主党派在社会治理中也踊跃发挥社会服务职能,实现了政党政治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结合。
(三)实现了权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37党的领导即权威,人民当家作主即民主,依法治国即法治,三者有机结合、层层递进,构成了我国政治发展的主线。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在制度性建设中实现了权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在制度性建设中,通过加强执政党建设水平实现了权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通过制定、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执政党建设与政党权威的强化指明了方向。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中央文件与党内法规,内容涵盖党的建设各方面,执政党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执政能力与领导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党内民主作为人民当家作主宏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民主具有示范与带动作用。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中,作为核心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一方面,通过坚持与健全民主集中制,增进了政治的可靠性与信任度,彰显出中国共产党的“权威意向”与“行动意志”,以集体领导与决策民主的方式维护与加强了中央权威[28]121。另一方面,通过印发实施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法规化的形式明确与规范了党内民主的法治化发展方向,推动其民主发展与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党内政治文化积极健康,党内政治生态风清气正,实现了权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在制度性建设中,通过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契合互动,实现了权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正如有研究指出:“以党的坚强领导为轴心构建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一方面适应了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主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则保持了推进现代化所需要的基本秩序。”[31]从生成逻辑角度来说,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是践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民主的产物。制度性建设所供给的体制机制实现了党的领导体系与各项民主制度的交汇贯通,既能实践党的领导,也能践行人民民主,“既能整合社会各方力量,也能创造各政党、各阶层、各团体平等协商的政治局面”[32]。从结构功能角度来说,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内嵌于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系,“通过一核多元的结构安排、完备的民主机制保障和民主功能发挥将鲜明的民主优势落地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效能”[33]。这一制度的结构功能安排与民主保障机制是通过对体制框架的锚定、对实践操作的规范、对运作程序的完善,即制度性建设达成的,这就使得公共资源能以最正义和最有效的方式进行权威性分配,从而增进民主绩效。同时,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中,中共中央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的文件与法规,使相关机制与工作内容更为具体化与规范化,实现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化互动,为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复合结构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系统衔接了权威、民主与法治这三大发展要素。
五、结论与展望
制度性建设是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各主体共向发力、主动作为,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进行了制度性建设,历经奠定基础、开局起步、不断拓展与日臻完善定型四个阶段,推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等制度性要素逐步走向成熟定型,实现了快速发展与长期稳定的有机结合、政党政治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结合以及权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创生出诸多发展成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了强大动力。在中国道路、中国制度、中国实践、中国话语的世界意义日益突显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赓4RqfZpLZf33xWsIfY61w7g==续发展的紧要方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动态过程,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已有制度需要不断健全,新领域新实践需要推进制度创新、填补制度空白。”[34]为此,新时代新征程可以围绕主体、机制与文化这三个方面,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推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为强大的动力与更为坚实的保障。
第一,强化主体建设。政党是政党制度的主体,加强政党建设并提高政党治理现代化水平是政党制度完善的首要环节。首先,不断强化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是领导其他主体积极参与政治的根本。要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线,持续、全面、有效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在党内与国家政治体系之中强化“权威—民主—法治”三位一体的结构。其次,加强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履职能力建设是推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的关键环节。要以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为方向,着力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党整体与队伍整体优势,广泛组织成员参与到调查研究、献策建言、民主监督、社会服务等实践之中。再次,更好发挥无党派人士的作用。“要加强对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支持无党派人士将个体优势和群体智慧结合起来,更好发挥作用。”[4]当前,参政党建设已形成专门性文件进行规定与保障,但对于无党派人士队伍建设及其履职能力建设的机制仍需深化。比如,全面规范无党派人士的履职内容、形式与流程,完善无党派人士参与渠道。最后,加强廉洁自律能力建设。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同廉“是实现多党合作的共同目标、任务和使命之所需”[35]。要系统构建同廉的运行机制,打造专业队伍,搭建平台阵地,使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中国共产党一道反腐同廉,夯实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根基。
第二,优化体制机制。优化体制机制是推进完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的关键层面,是激发制度效能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要优化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机制。首先,应构建各项运行机制的共进系统,比如可以有效衔接民主监督、政党协商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实现“机制合作”,进而提升监督与协商效能。其次,以各项规章政策为范本,进一步深化中观与微观的采纳、落实与反馈机制,使之与宏观设计相耦合。另一方面,要完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保障机制。首先,各制度主体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体制机制存在的不足,制定、修订和实施符合党和国家发展要求的政策规章,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推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其次,推进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智慧化。现有实践中搭建“智慧党建”“智慧监督”等线上平台,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建设提供了发展范例。未来应加速构建更为成熟的智慧运行机制,努力消除制度“上中下”结构的数字鸿沟,实现“智慧之治”与“协商之治”的有机结合。
第三,塑造制度文化。制度性建设虽是指向体制机制的目的合理性议题,但背后必然有文化作为精神力量支撑。为此,应塑造并不断深化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文化,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性建设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首先,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精髓要义,推动其实现现代转化。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逻辑起点在中华文明,中华文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长、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丰厚的历史和文化基础[36]。与此同时,对待世界各国的先进文明成果,要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做到为我所用。其次,要综合打造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文化的研究、宣传、交流、实践阵地,并通过各阵地的有机联动凝练有利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发展的制度文化,一体构建系统完整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37],提升制度话语权。再次,要加强制度文化教育,比如文化认同教育、制度伦理教育、制度审美教育等,打造系统培训机制,不断创新制度文化教育形式,增进各界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了解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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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