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西走廊与河岷洮地区契约文书的类型及其区域性差异

2024-09-25 00:00:00谢继忠李林海
丝绸之路 2024年3期

[摘要] 清代河西走廊与河岷洮地区契约文书,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土地买卖、土地出租、土地出典、林木买卖、土地捐赠等类型。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各自区域的特点。其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契约文书要件相同;契约文书的内在精神相同;尊崇佛教的意识相同。其差异主要表现为:区域治理模式不同;寺庙与民众的关系不同;河岷洮地区民众环境保护意识较强;河西走廊民众的水权意识较强。对上述两个区域的契约文书进行比较研究,对于深化清代甘肃历史文化以及丝绸之路契约文明的认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清代; 河西走廊; 河岷洮地区; 契约文书

[中图分类号] K877.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5-3115(2024)03-0077-12

[作者简介] 谢继忠(1962-),男,汉族,甘肃山丹人,本科,教授。研究方向:明清史、西北区域史。

河西走廊位于甘肃西部,是丝绸之路的必经通道,至清代,该区域仍然是发达的灌溉农业区,农业为其经济支柱。清代河岷洮地区,主要包括河州(今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岷州(今甘肃岷县)、洮州(今甘肃临潭县等地),是丝绸之路和唐蕃古道必经通道,该区是汉、藏、回、东乡、撒拉、保安等多民族聚居地区,是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的交汇区域。清代时期,这两个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结构、水利开发、区域治理模式、宗教信仰等因素都对契约文书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形成了两个区域契约文书的不同特点。

在明清以来河西走廊契约文书的研究中,笔者在《清代至民国时期黑河流域的水权交易及其特点——以新发现的高台、金塔契约文书为中心》中对新发现的甘肃高台、金塔部分契约文书进行了解读[1],在《从新见契约文书看清末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西部乡村社会治理及其特点——河西走廊社会经济史研究之一》中,利用新见契约文书对清末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西部酒泉、敦煌、玉门、金塔的乡村社会治理及其特点进行了探讨[2]。在河岷洮地区的契约文书的整理和研究中,甘肃省临夏州档案馆整理出版了《清河州契文汇编》[3],收录临夏州档案馆藏清代契约文书588份。张润平在《大崇教寺所存明清时期文书》一文中,整理了甘肃岷县大崇教寺32份契约文书[4]。彭晓静在《甘肃岷县大崇教寺明清契约文书研究》中,分析了岷县大崇教寺契约文书的特点、性质及其来源[5];在《岷州大崇教寺经济与民众社会生活的互动》一文中,又对明清时期大崇教寺对岷州区域文化的影响作了探讨[6]。武沐、王敬伟在《清代河州契文中的土地买卖》中,对清代河州的土地买卖进行了研究[7]。付永正、金圆恒在《清代后期甘肃河州土地买卖中的中人现象初探》中,对清代后期河州土地买卖中的“中人”现象进行了研究[8]。

本文整理了19份契约文书,最早的为清康熙四年(1665)《清改建东岳台增创庙貌碑》[9]中记载的契约,最晚为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甘肃高台《盛廷斈卖树文契》,时间跨度达240余年。本文就清代河西走廊与河岷洮地区契约文书的类型及其区域性差异作初步探讨。

一、清代河西走廊与河岷洮地区契约文书类型

清代河西走廊与河岷洮地区契约文书类型多样,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土地买卖、土地出租、土地出典、林木买卖、土地捐赠等契约。

1.房屋买卖契约

房屋是民众的重要资产,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轻易出卖,这是历史时期乡村社会的传统。至清代,河西走廊和河岷洮地区都存在房屋买卖现象,这说明不能轻易出卖房屋的传统已被打破,乡村社会生活出现了新的波动。如例1、例2、例3:

例1.康熙六十年(1721)“盛积官绝卖庄房田地水分文券”

立绝卖庄房田地水分人盛积官因为无力耕种,缺乏使用,兄弟父子商议妥确,今将自己旧损庄房壹处,庄内上下堂房陆间,南北厢房陆间,随代锅棚粮房陆间,小房弍间,西北角墩壹座,墩上小楼房叁间,圈路门道通行,庄外大门壹合,大门院内小房肆间,场圆(院)壹处,涝池壹座,小杏杨树叁棵,并周围围墙。古城渠田地,水壹分,随地官粮壹石肆斗,草壹拾肆束,在于红崖仓周斈名下上纳;二坝渠田地,水壹分,小庄壹处,涝池壹个,随地官粮柒斗,草柒束,在红崖仓刘彩名下上纳,央亲中说合,情愿绝卖与本渠住人王万世名下,永远耕种为业,当中言明,作时值绝卖价银伍佰两整,内外画字银壹拾伍两,二项共银伍佰壹拾伍两,酒食在外,其银即日同亲中交足,毫无亏短拆算情由。其古城渠地,东至丁应选,南至蒋伏有,西至闫为让,北至六漾坝沟,四至分明;其二坝渠地,东至申国鼎,南至杨玉,西至杨玉,北至古城沟,四至分明。自卖至后,凡一应粮草差役,随地应纳。若户亲并异姓人等争论者,盛积官父子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绝卖文券,永远存照。

同弟 盛积桂(画押) (盛)积宝(画押) (盛)积寿(画押)

康熙陆拾年拾壹月弍拾肆日立绝卖文券人 盛积官(画押)

同子侄 盛天爵(画押) (盛)天秀(画押) (盛)天德(画押) (盛)天序(画押)

同嫡子 盛天永(画押)

代书人 常钟秀(画押)

同亲中人 成章(画押) 裴彩(画押) 段红 闫一江(画押) 陈善道 王建康(画押)

申谟 杨加涵(画押) 安国珍(画押) 荫凤羽(画押) 杨加濡(画押)

文仲选(画押) 万世杰(画押) 王廷尉(画押) 闫三畏(画押) 闫三玉(画押)

这份契约为“红契”,钤有高台县印,现存甘肃省高台县博物馆。契主所卖房屋一院和田产二处,都标明了房屋坐落、数量和田产四至,以及买卖时价等契约要件。

例2.康熙十九年(1680)“张元辉、张元耀出卖店房文字”

立永远吉卖店房文字人张元辉、张元耀因为官事使用,今将祖遗买到包千户家和政街店房一所,门面六间、店门半间,通后土司三间,东至店墙,西至店墙,南至官街,北至店墙为界,并出入道路,原价银一百六十八两整,今凭中情愿卖与土司赵永远为业,照依原价,一一交讫,当日两交无欠,或有远近房亲人等争言,元辉兄弟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此文约存照。封。原约失落无存,后日查出不用。封。(花押)

其店后有小三间空地,辉故祖先捨于梁戏。今辉兑中包启龙等应入卖店原约内,亦系赵廷贵父子之业。

兑中人:张联碧、孟环尺、朱庸章

康熙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立吉卖店房文约人张元辉、张元耀

代书人:张环碧

这份契约现存甘肃省卓尼县档案馆,其中批注,“原约失落无存,后日查出不用”,说明这份契约是唯一的有效凭据。

例3.同治十三年(1874)“后玉桂卖房文字”

立写卖约文字人后玉桂,因为使用不足,今将自己瓦房三间,上下瓦片(一)应在内,央令中人贺玉信有来往说合,问到二家情愿,失卖于郎寺堂里众僧后罗汉名下等,卖价大钱二十三串五百文整,约至来年三月内台娃(抬瓦)。若有房亲人等言词者,有后玉桂一面承当,不干众僧之事。恐后无凭,立此卖约为据。

中人:杨玉昌、贺玉信有、三娃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立约人后玉桂

代书人:漆呈文

这份契约现存甘肃省岷县崇隆寺(又名郎寺)。

2.土地买卖契约

土地是乡村社会的根本,民众的生计完全依赖于土地。至清代,甘肃形成了完整的土地市场,土地交易频繁,河西走廊和河岷洮地区的契约文书,能够反映甘肃土地交易的基本状况及其特点,如例4、例5、例6、例7:

例4.乾隆四十五年(1780)“明伏升杜卖田地文契”

立杜卖田地文契人明伏升因为官粮系急不便,今将祖遗宣政西渠中号明家城寨西北田地壹段,上纳明伏升名下,均坝官粮叁斗,板坝官粮叁斗肆升并草,兄弟商议妥确,情愿杜卖与范德福名下,永远为业,当中言定,作卖价银贰拾玖两整,其银当交不欠,并无货利私债折算情弊,自卖之后,随渠按粮使水、当差、上纳粮草。若有户族人等反言争论者,伏明升一面承当,其地东至史建英,东上至毛宗贤,南至花寨路,西至石河,西上至巴成武,北至横边沟,四至分明。内画字在内,外画字在外。恐后无凭,立杜卖田地文契,永远为照。

乾隆肆拾伍年十一月十六日 立契人 伏明升(画押)

同兄 明大宠(画押) 明大奇(画押)

同弟 明大爱(画押)

同亲邻中证人等 史宏道(画押) 段泽东(画押) 郑明诗(画押)

这是一份“红契”,钤有张掖县印,现存甘肃省高台县博物馆。

例5.光绪二十三年(1897)“盛立孝等杜卖田地粮草沟日文券”

立杜卖田地粮草沟日文券人盛立孝、子长寿哇(娃)因为缺乏使用,今将祖遗永丰渠宋家沟下岔路北科地壹段肆亩,东至子渠,南至葛文英,西至本主,北至子渠,四至分明,水道通行;又将中盛沟路北科地壹段贰亩,东至马子中,南至子渠,西至杨永春,北至子渠,四至分明,水道通行,父子商议妥确,情愿立契杜卖与堂弟盛立德名下耕种,永远以为己业,呈嗣(司)在案,县堂卢公作时值大钱柒拾壹串壹佰文整,即日交足不欠,并不短少分文,随地官粮叁斗玖升陆合,正草陆束,沟叁日。其地自卖之后,差役粮草沟日过割到本名赔纳,不与卖主相干,买卖俱系两情意愿,并无私债拆抑,更无靳逼情由,倘有族人异言争论者,卖主承当,恐后无凭,立杜卖田地粮草沟日文券为证。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杜卖田地粮草沟日文券人盛立孝(画押)

子长寿哇(画押)

代书人 黑泉保文生许攀桂(画押)

这份契约现存甘肃省高台县博物馆。

例6.康熙三十七年(1698)“洮州卫发给卓尼土司杨汝松契尾”

洮州卫正堂张 为征收税课事。据本卫世袭土司杨汝松呈称用价买到生员杨滋瑄名下拨儿庄田地一处,凭中说合,原约内价银三十二两,仍复地价银又银六两整,前后共价银三十八两,契尾一张,照例应输税契银一两一钱四分收讫,给此钤号印照。

右照给土司杨汝松。准此。

康熙三十七年十月初九日

洮州卫正堂张 契尾

这份文书属“契尾”,但其中涉及土司杨汝松买杨滋瑄一块土地的内容,故列入“土地买卖”类契约,现存甘肃省卓尼县档案馆。“契尾”为洮州卫所颁,即“钤号印照”,纳契税银一两一钱四分。

例7.乾隆四十七年(1782)“官角扎什出卖旱地文字”

立契永卖旱地文字人官角扎什因为缺钱使用,无处拆变,今将自己祖遗拉尕日旱地大小四段、下籽七斗,其地四至:东至且令端主地边,南至鼻亮,西至李家保棱干,北至细路,四至分明为界,同家大小亲房户族人等商议妥确,情愿出卖,央凭中人呵哈麻等在中往来说和,问到东沟上湾子住人却本加名下,卖与永远耕种,任意为业。兑中言明,时值卖价银十四两整,银地当日交割,并不欠少分纹(文),俱系两家情肯意愿,并无强勒逼为。除备酒席画字在外情弊,自立卖之后,如有亲房户族人等争竞者,由本住(主)一面承当,再两家各不许返悔。如有返悔者,罚小麦三石,赴仓上纳,以充军需公用。恐后无凭,立此卖契永远存照。

房亲人:加角尔、卓过、洛洛,三人画字银六钱。

乾隆四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立卖契人官角扎什,同子辛家且令,画字银二钱。

中人:呵哈麻、扎夕且令

代书人:田生义,画字银二钱。

这份契约现存甘肃省夏河县档案馆,其中约定,如有反悔,则要接受惩罚,“如有返悔者,罚小麦三石,赴仓上纳,以充军需公用”。

3.土地出租契约

土地出租,由地主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承租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向地主缴纳租金,而土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仍然归地主。如例8、例9:

例8.乾隆四十三年(1778)“李马家保、李多利肖承租田地文约”

立承租文约人李马家保、李多利肖今佃到禅定寺杨三老爷田地一块,地内约下籽一石,因与坐庄相近,今央中说合,情愿承租佃种,言明每年承地租麦二斗,青稞四斗,大豆四斗,三色共租一石整,约至成熟之日照数交清。若地租拖欠,中保人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此文约存照用。

中保人:王殿宝(押)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初七日立承租文约人:李马家保(押)、李多利肖(押)

这份契约现存甘肃省卓尼县档案馆。

例9.咸丰十一年(1861)“胡长泰承纳租粮差役文字”

立承纳租粮差役文字人胡长泰,今承纳到五帝庙会下原典站上中下袁家沟挨长美科地壹块,纳(约)有壹亩,同众言明,每年承纳租麦豆弍斗,限至秋收一并交还,不能拖欠,倘若拖欠,照例五升行息,其地上纳官粮陆升并草,挑渠上坝杂项差役,种地人一面承当,不与众会相干,恐后无凭,立承纳租粮文字为照。(画押)

咸皇(丰)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立承纳租粮文字人 胡长泰(画押)

同众人 胡万全 胡登仕 胡永福 仝知

这份契约现存甘肃省高台县博物馆。这份契约由胡长泰租五帝庙会土地,其中约定,“倘若拖欠,照例五升行息”,即不能按时交租,则增加超期利息五升,占租粮的25%。这说明五帝庙会也经营土地出租,它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土地出典契约

龙登高认为:“典是一种占有权形态的财产权,能够形成担保物权的功能。也就是说,典是土地占有权与资本利息之间的交易,既不同于所有权转让的买卖,也不同于作为使用权交易的租佃。”[10]典即地主出让土地使用权,承典人享有使用权,并向地主支付典金的交易。到一定年限,地主可赎回土地,在契约中一般都有“有钱赎回,无钱不拘年限”的约定。可以回赎,这是出典契约的基本特点。如例10、例11、例12、例13:

例10.嘉庆八年(1803)“胡重业典田地文契”

立典田地文契人胡重业因为使用不便,今将站上中下单丁□名下在北开垦沙地壹块,约有贰亩,父子商议情愿典与胡生仁名下耕种,当中言明作典价大钱贰仟贰佰文整,现交不欠,其地官粮陆升并草陆分,差役挑渠上坝每年秋后邦(帮)市升□伍升,有钱回赎,无钱常年耕种,恐后无凭,立典田地文契为照。

中人 胡刚 胡文业 胡世昌

嘉庆捌年十月初三日立典田地人 胡重业

批:此契不用。

例11.同治四年(1865)“胡履中典田地文契”

立典田地文契人胡履中因为无力耕种不便,今将丰下中东沟湾子科地贰块,约有肆亩,父子商议妥确,情愿典与胡开基名下耕种,作典价大钱叁拾贰串文整,限交不欠,随地上纳官粮二斗四升并草,挑渠上坝杂项差役,照亩按粮应当。自典之后,有钱赎回,无钱不拘年限,恐后无凭,立典契为照。(画押)

同中人 胡增祥 胡生品 胡永隆 仝在

同治四年十月十八日立典契人 胡履中

例12.光绪十九年(1893)“胡香廷典田地文契”

立典田地文契人胡香廷因为耕种不便,今将站上中下袁家地壹块,约有壹亩零分,母子商议妥确,情愿典与胡桂廷名下耕种,当中言明,作典价大钱叁仟文整,限交不欠,其地上纳官粮捌升并草,挑渠上坝杂项差役,照亩按粮应当。自典之后,有钱赎回,无钱常年耕种,恐后无凭,立典契为照。(画押)

同中人 胡栋廷 胡崇忠 同在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立典田地人 胡香廷 (画押)

例10、例11、例12契约,现存甘肃省高台县博物馆。

例13.咸丰九年(1859)“本寺首僧等典地土文字”

立典地土文字人本寺首僧、掌坛、压床高僧、众僧等用为汪姓地价不足,今将自己众僧所有田地扎如纳地大小十一段,哈肉纳地一段,白土嘴路下地一段,扎路豆地一段,共下籽六斗,众僧央请中人问到,情愿典于芦挖任沟高僧、芦哈巴高僧、芦奤私、芦拉木次力、包路藏、包路藏扎什、芦旦巴尖初、芦得宋宁主八人名下耕种,得受典价钱一十三千七百六十文整,当日钱地两交无欠。自典之后,随□如地价,罚大钱三千文,本寺费用。不伦(论)年限远近,众僧抽赎,钱到地回。恐后无凭,立此典约存用。

合同典约

对中人:包拉木白愁

咸丰九年六月十七日立约人:本寺压床高僧、长坛、首僧、并众僧等

每年银粮禾三斗,六月交纳本寺坐今(净)

代书人:芦万琳

这份契约现存甘肃省卓尼县石门寺。

5.林木买卖契约

林木也是民众重要资产和生活来源,林木买卖是经济往来的重要内容。在清代河西走廊和河岷洮地区都有林木买卖契约,如例14、例15、例16:

例14.光绪三十三年(1907)“盛廷斈卖树文契”

立卖树文契人盛廷斈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白扬树壹颗(棵),父子商议,情愿卖与堂弟盛廷发名下砍伐,同中言明,作卖树价麦子壹斗肆升,即交不欠,随至秋后廷斈一面作主,伐之无碍,恐后无凭,立树契为照。

同中人 盛廷秀 张应武 仝知

光绪三十三年二月拾五日立树契人盛廷斈

这份契约现存甘肃省高台县博物馆,其价格以实物折算,即所卖树木价格为麦子一斗四升。

例15.咸丰二年(1852)“芦跟称扎什卖林文约”

立卖林文约人芦跟称扎什,因为年岁饥馑,度用不足,今将先年原卖石门寺寺课(窠)四至之外,坟背后松林一处,东至石崖沟湾,南至坟为界,西至叭世口,北至山岭各为界,四至俱各分明,林内杂木不许砍伐,凭中说合,情愿出卖与庆余祥号名下砍伐,当日兑中作得林价大钱六十串文整,即日交足无欠。自卖之后,任从庆余祥号砍伐,其牛路草山路道通行,无人阻滞,林尽交约。恐后无凭,立此卖约为据。

咸丰二年十二月初一日立卖林人芦跟称扎什(押)

说和人:卢万钟(画押)、包大智(画押)、包狗宝喜(画押)

□□□书约(画押)

例16.咸丰二年(1852)“芦班麻徒治等卖林文约”

立卖林文约人芦班麻徒治、芦路藏尖绽、仝众僧等,因为官事,钱文无处折便,将本寺扎纳受松林一处,东至地边,南至崖背后,西至嘛呢路,北至暗泉湾,各界四至俱已分明,凭中说合,情愿出卖于庆余祥号名下砍伐,当日兑中得林价大钱四十串文整,即日交足无欠,其林内杂木在外不许砍伐,牛路草山通行,再无阻挡,林尽抽约。恐后无凭,立此卖约为据。

其树兑中言定,开年三月以里砍完交山。

外有瓦窑边倒木黄松树二条,价厘钱九串文,马永清收乞(讫)入公。

咸丰二年十二月初二日立卖林人:芦班麻徒治(画押)、芦路藏尖绽(画押)、仝众僧

例15、例16契约现存甘肃省卓尼县石门寺。

6.捐赠土地契约

捐赠土地契约,是捐赠人购买土地之后,捐赠给寺庙的契约,由捐赠人和受赠方签订的契约。清康熙四年(1665)《清改建东岳台增创庙貌碑》所记载的两份捐赠土地契约,是清代凉州(今甘肃武威)的特例,其目的是以刻石立碑的方式,“晓谕民众”,便于各方遵守。如例17、例18、例19:

例17.康熙五十一年(1712)大崇教寺分归地土合同[4]

立写合同、分归地土、修建寺院、永报皇恩文约人大崇教寺住持、寺主后录扎达节、后奴卜登住因昔年始祖后法王,用价于宣德元年一约内,置买闾井常住地名古城田地壹分,所有四至:东至章大滩水渠为界,南至古城上路为界,西至泥那沟口为界,北至章大滩各河为界。文约内地名古卜田地壹分,东至沟边水渠为界,南至沟边为界,西至三山班的卜松山为界,北至别人外地为界。两处田地四至分明。缘因闾井有敕建进贡拱卜寺壹座,内有招中额马壹匹。年深坦(坍)塌,无力修建。其敕书前已缴投在部,俟此寺修建完日讨领敕书。屡蒙严缴催修。今祖师法王正流徒孙,赐名常郎爵巴,原经名常录藏扎什,发心修建寺院,报效皇恩。寺主后录扎达节弟兄,将昔年法王用价置买此前项地名地土贰分,分归与常郎爵巴,修建拱卜寺院。俟修理完日,颁领敕书,仍前与大崇教寺进贡招中。

自今以后,着常大喇嘛师徒永远修寺住持,报效国恩。恐后无凭,立此分归合同文约,永为存照。所有原买文契并新旧印照共肆张,寺主后录扎达节收存此照。封

□□写合同分归地土

寺主:后录扎达节、后奴卜登住

大喇嘛:常郎爵巴

中见人:赵国辅□、董土策、高文进

书约人:米君宝□

康熙伍拾壹年肆月十九日

例18.同治十三年(1874)“后有德舍地土文约”

立舍地土文约人后有德,因为祖父于佛门典当地土数段,至今世乱,文约失遗,价值不明,今将牌嘴上路上地两段、路下地一段,共下籽不等,自己央令中人李生华往来说合,情愿舍于佛门永远香粮田地,耕种为业,自舍之后,或有房亲内地邻人等言者,有后有德父子二人(一)面承当,不于佛门相干。恐后无凭,立此舍约为据。

(每年粮三升)

中人:李生华、杨四喜、后四娃

同治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立舍约人:后有德、仝子七十一

代书人:贺世禄

这份契约现存甘肃省岷县崇隆寺。

例19.康熙四年(1665)“清改建东岳台增创庙貌碑”[9]

……是庙也,旧无香火田地,其供奉赡无所倚赖,抚院内标王元德等捐资五十两,凭中立二契约买金塔寺区左六坝桥儿沟屯民郭升基科地三段,二段在庙后,一段在庙西,约下籽种壹石五斗,该纳官粮壹石壹斗捌升,草玖束半,用使山水三昼夜。一契买本坝屯民郭怀仁科地二段,一段在庙南,一段在庙东,约下籽种贰石叁斗,纳官粮壹石捌斗,草壹拾捌束,使山水三昼夜。二地四至,各契载明,施与东岳台住持,□□□□作为供奉香火赡养之资,勒石以志永久。

时康熙四年岁次乙巳李月吉旦。

甲午科武举徐斌谨撰,诸山散徐英俊书丹,云峰剞□散人徐守玄篆额。

……

都纲司刘经□,僧正司玄净,官纪司徐从。

……

在庙诵经众僧:竟优、妙景、妙焕、广玉、海清、净行、清澄、净岩、玄云。

……

该碑现藏甘肃武威市大云寺内。

二、清代河西走廊与河岷洮地区契约文书的异同

清代河西走廊与河岷洮地区契约文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各自的区域特点。

(一)契约文书的相同之处

清代河西走廊与河岷洮地区契约文书的相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件相同

以例5为例,河西走廊土地契约的要件包括:契主(地主)姓名、卖地缘由、土地来源、土地位置、土地四至、买主姓名、土地数量、土地价格、赋税(主要是粮草)数量、地钱过割、纠纷责任、签约时间、契主(地主)签字、画押、代书人签字画押,惟缺“中人”“画字银”两个要件。例7为甘肃省夏河县契例,契约要件与例5完全相同,其中“画字银”“中人”要件也是齐备的。同时还约定了反悔的惩罚内容:“如有返悔者,罚小麦三石,赴仓上纳,以充军需公用。”其他契例要件都大同小异。可见,河西走廊与河岷洮地区的契约要件基本相同。

2.内在精神相同

从上述契例来看,河西走廊契约9例,河岷洮地区契约10例,总体特征是,普遍使用契约,信用意识强。从契约涉及内容来看,凡从事房屋买卖、土地买卖、土地出租、土地出典、林木买卖、土地捐赠等,都要签订契约,这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惯习和基本规范。正是因为普遍使用契约,这就有效地维护了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契约中的签字画押、“中人”见证、甚至反悔的惩罚条款的约定等等,都有效地保证了契约的执行及其权威性。这都反映出清代河西走廊和河岷洮地区人们较强的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正如彭晓静所说:“在社会秩序的维系上最具关键意义的无疑还是契约。”[11]

3.尊崇佛教的意识相同

为寺庙捐赠土地,是人们对佛教虔诚的信仰,也是在做功德,亦即积阴德,反映了人们对佛教的尊崇。当然这也是以经济实力为前提的。

在上述契约中,河岷洮地区有2例。如例17康熙五十一年(1712)“大崇教寺分归地土合同”,早在宣德元年(1426),后氏土司始祖后法王,即岷州大崇教寺的创始人班丹扎释就购买了二分土地,捐赠修建寺庙。彭晓静认为:“大崇教寺是由岷州高僧班丹扎释创建于永乐十三年(1415),扩建完成后,遣当时名僧住寺主持,但并未言其人名号。”至景泰三年(1452),班丹扎释被奉为“大智法王”。“‘后’是钦赐姓氏。”大崇教寺的“住持一直为后姓族人所把持而传承延续”[11]。契文载明,“闾井有敕建进贡拱卜寺壹座,内有招中额马壹匹”。“闾井”位于岷州城东部,“拱卜寺”是明代岷州规模较大的藏传佛教寺院[11]。因“年深坦(坍)塌,无力修建”,应指原闾井的拱卜寺被毁坏。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寺主后录扎达节弟兄,将昔年法王用价置买的地土二分,交给法王“正流徒孙”常郎爵巴,重建拱卜寺院。“所有原买文契并新旧印照共肆张,寺主后录扎达节收存此照。”可见,280多年之后,后法王购买的二分土地仍然在其后人寺主后录扎达节手中,再次被捐赠出来,用于修建寺庙。

又如例18同治十三年(1874)“后有德舍地文约”,后有德“今将牌嘴上路上地两段、路下地一段,共下籽不等”,“情愿舍于佛门永远香粮田地”。后有德也是岷州后氏家族人。一方面,说明后氏家族至清末仍然具有雄厚的财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对佛教的虔诚信仰以及他们和佛教寺院的密切关系。

河西走廊捐赠土地契例,即例19清康熙四年(1665)“清改建东岳台增创庙貌碑”记载,“抚院内标王元德等捐资五十两”,购买屯民郭升基科地壹石五斗土地和本坝屯民郭怀仁科地贰石叁斗土地,“施与东岳台住持,□□□□作为供奉香火赡养之资,勒石以志永久”。从参与刻碑者“都纲司刘经□,僧正司玄净”和“在庙诵经众僧:竟优、妙景、妙焕、广玉、海清、净行、清澄、净岩、玄云”来看,东岳台庙为佛教寺院。王元德等应为凉州官员,他们对佛教也有执着的信念,所以才捐赠土地,作为寺庙香火的来源。

从上述契例来看,在河岷洮地区后氏宗族捐赠土地给寺庙,这是因为他们和佛教寺院的密切关系和虔诚的信仰;而河西地区的官员捐赠土地,也是出于对佛教的尊崇和慈悲的情怀。这都说明清代甘肃民众与佛教信仰的密切关系,这对理解丝绸之路佛教文化传播及其影响提供了又一个视角。

(二)契约文书的差异

清代河西走廊和河岷洮地区的契约文书,也呈现出区域性的差异。清代河西走廊和河岷洮地区契约的区域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治理模式不同

在河西走廊,明代实行卫所制,清代则设府、县,进行治理。

在清代河西走廊治理中,官方普遍介入土地、房屋交易过程,有效保证了土地、房屋交易的秩序。清人秦国英《火神楼碑记》云:“其地八亩,正粮六斗六升,俱有印契可凭。”[12]这说明甘州府给火神庙的土地发放过执照。据《重修肃州新志》记载,清代高台县“契税并无定额,尽收尽解”[13]。这说明征收契税是高台县管理地方的重要内容,“红契”就是纳税的有效凭据。

从例1康熙六十年(1721)“盛积官绝卖庄房田地水分文券”和例4乾隆四十五年(1779)“明伏升杜卖田地文契”两份“红契”可以看出,清代甘肃张掖县和高台县官府对房屋、土地交易的介入,即这些契约由官府征税、登记存档、钤印、发给契尾,从而使民间的契约得到了官府的认可,获得了权威性和合法性。例5光绪二十三年(1897)“盛立孝等杜卖田地粮草沟日文券”,盛立孝卖与堂弟盛立德的土地,“呈嗣(司)在案,县堂卢公作时值大钱柒拾壹串壹佰文整”,也就是说,由县堂卢公为之商定卖价,这是河西走廊仅见的一例由官方确定卖价的契约。

河西走廊的其他契约,多为“白契”,都是农户与农户之间的交易。

在河岷洮地区,明清时期实行卫所制与土司制,通过朝廷册封土司,对地方进行治理。

河岷洮由土司治理,如例2康熙十九年(1680)“张元辉、张元耀出卖店房文字”,张元辉、张元耀的一院房屋,“凭中情愿卖与土司赵永远为业”,约内载明:“其店后有小三间空地,辉故祖先捨于梁戏。今辉兑中包启龙等应入卖店原约内,亦系赵廷贵父子之业。”可见,赵土司即赵廷贵。土司赵廷贵买入张元辉、张元耀的房屋,反映了岷州房屋地产向土司家族集中的情形。又如例3同治十三年(1874)“后玉桂卖房文字”,后玉桂的房屋,“卖于郎寺堂里众僧后罗汉名下等”。后玉桂系土司后氏宗族人,买者后罗汉亦系后氏宗族人,这宗交易系土司后氏宗族内部的交易。

又如例6康熙三十七年(1698)“洮州卫发给卓尼土司杨汝松契尾”“本卫世袭土司杨汝松呈称用价买到生员杨滋瑄名下拨儿庄田地一处”“价银三十八两,契尾一张”、纳税“契银一两一钱四分”“给此钤号印照”。甘肃卓尼杨土司也是世袭土司。土司杨汝松购买土地,反映了土司在当地经济生活中的优势地位。“契尾”也反映出洮州卫官府对土地交易的介入,这与河西走廊的“红契”有相同之处。

上述契例说明,土司在河岷洮地区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们控制着当地的经济生活。

2.寺庙与民众的关系不同

在河西走廊分布着众多寺庙,大多为佛教寺庙,但在契约文书中,极少见到寺庙与民众的土地交易契约,多为农户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其主要原因在于河西走廊人口以汉族为主,其中只有部分民众信仰佛教,故寺院经济力量影响有限,这种情形与河岷洮地区有显著差异。

而在河岷洮地区,寺庙或僧人与民众土地交易的契约文书较多,说明寺院经济发达,寺院经济在当地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与信仰佛教的人口众多有着密切的关系。

如例8乾隆四十三年(1777)“李马家保、李多利肖承租田地文约”,李马家保、李多利肖“佃禅定寺杨三老爷田地一块,地内约下籽一石”,“每年承地租麦二斗,青稞四斗,大豆四斗,三色共租一石整,约至成熟之日照数交清。若地租拖欠,中保人一面承当”。禅定寺为甘肃卓尼土司统治的中心,寺院和土司统治密不可分,杨三老爷系杨土司一宗,这份契约表明,禅定寺向民户出租土地,收取租金,说明它在当地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份契约的另一特点是,如果拖欠地租,则由“中保人承当”,即由王殿宝承担赔付责任。

又如例13咸丰九年(1858)“本寺首僧等典地土文字”“本寺首僧、掌坛、压床高僧、众僧等用为汪姓地价不足,今将自己众僧所有田地”扎如纳地等大小十四段,共下籽种六斗,“典于芦挖任沟高僧、芦哈巴高僧、芦奤私、芦拉木次力、包路藏、包路藏扎什、芦旦巴尖初、芦得宋宁主八人名下耕种”,并且约定“不伦(论)年限远近,众僧抽赎,钱到地回”。这宗交易系寺庙与僧众之间的交易。

3.河岷洮地区民众环境保护意识较强

在河西走廊的林木交易,仅限一次性交易,而不涉及其他林木保护,如例14光绪三十三年(1907)“盛廷斈卖树文契”,盛廷斈将自己白杨树壹颗(棵),“情愿卖与堂弟盛廷发名下砍伐”,“作卖树价麦子壹斗肆升,即交不欠”,秋后砍伐。

而在河岷洮地区,同样是林木买卖契约,但其中约定“林内杂木不许砍伐”,这些约定反映了当地民众保护林木的意识,如例15咸丰二年(1852)“芦跟称扎什卖林文约”,芦跟称扎什“将先年原卖石门寺寺课(窠)四至之外,坟背后松林一处”,“出卖与庆余祥号名下砍伐,当日兑中作得林价大钱六十串文整,即日交足无欠”。契内约定:“林内杂木不许砍伐。”又如例16咸丰二年(1852)“芦班麻徒治等卖林文约”,芦班麻徒治、芦路藏尖绽、仝众僧等,“将本寺扎纳受松林一处”,“情愿出卖于庆余祥号名下砍伐,当日兑中得林价大钱四十串文整,即日交足无欠”。同时约定,“其林内杂木在外不许砍伐”。庆余祥号应为商号,说明商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上述二契限定“林内杂木不许砍伐”,则是缘于当地民众保护树木的传统和浓厚的环境保护意识,这种环境保护意识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4.河西走廊民众的水权意识较强

河岷洮地区强调“旱地”,不涉及水权,如例7乾隆四十七年(1781)“官角扎什出卖旱地文字”,官角扎什“将自己祖遗拉尕日旱地大小四段”,卖与却本加名下,“永远耕种”。这里的“旱地”,没有水利灌溉,故不涉及水权。

而河西走廊农业完全依靠灌溉,故在土地交易中,特别强调水权,水权意识更为浓厚。

这里的水权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有明确的水权约定,如例1康熙六十年(1721)“盛积官绝卖庄房田地水分文券”中,“古城渠田地,水壹分”,“二坝渠田地,水壹分”,这里的“水壹分”,就是灌溉水权。又如例5光绪二十三年(1897)“盛立孝等杜卖田地粮草沟日文券”,“随地官粮叁斗玖升陆合,正草陆束,沟叁日。其地自卖之后,差役粮草沟日过割到本名赔纳,不与卖主相干”。这里的“沟叁日”,系修渠、疏浚渠道等义务,它是与灌溉水权一体化的。再如例19清康熙四年(1665)“清改建东岳台增创庙貌碑”中的两块土地,一契买屯民郭升基科地三段,“用使山水三昼夜”。一契买本坝屯民郭怀仁科地二段,“使山水三昼夜”。这里的两块土地灌溉水权都是“使山水三昼夜”,即三昼夜水权。

另一种情形是,没有具体的水权约定,但都有水权义务的约定,契文中大都有官粮缴纳、“挑渠上坝杂项差役,照亩按粮应当”的内容,如例4乾隆四十五年(1779)“明伏升杜卖田地文契”,“自卖之后,随渠按粮使水、当差、上纳粮草”。又如例9咸丰十一年(1861)“胡长泰承纳租粮差役文字”,“其地上纳官粮陆升并草,挑渠上坝杂项差役,种地人一面承当”。又如例10嘉庆八年(1803)“胡重业典田地文契”,“其地官粮陆升并草陆分,差役挑渠上坝每年秋后邦(帮)市升□伍升”。又如例11同治四年(1865)“胡履中典田地文契”,“随地上纳官粮二斗四升并草,挑渠上坝杂项差役,照亩按粮应当”。再如例12光绪十九年(1893)“胡香廷典田地文契”,“其地上纳官粮捌升并草,挑渠上坝杂项差役,照亩按粮应当”。这里的水权义务是以享有的水权使用权为基础的,也就是说,随着土地交易程序的完成,所交易土地的水权使用权、应承担的义务等统统转移到新地主手中,新地主享有灌溉水权的使用权,承担官粮缴纳、“挑渠上坝杂项差役”等义务,可称之为“水随地走”[2]。之所以在河西走廊的土地交易契约中,特别标明水权的内容,是因为河西走廊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对农户而言“生死攸关”,如石羊河下游的镇番(今甘肃省民勤县)最为干旱缺水,方志多有“镇邑十地九沙,非灌不殖”的说法[14]。故河西走廊民众的水权意识尤为浓厚,这与河岷洮地区有着明显的区域差别。

三、结语

清代河西走廊与河岷洮地区契约文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各自的区域特点。契约文书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契约文书要件相同、契约文书的内在精神相同、尊崇佛教的意识相同。契约文书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区域治理模式不同、寺庙与民众的关系不同、河岷洮地区民众环境保护意识较强、河西走廊民众的水权意识较强。对上述两个区域的契约文书进行比较研究,对于深化清代甘肃历史文化以及丝绸之路契约文明的认识,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契约文书所包含的诚实守信意识、契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研究,对当代人们树立信用意识、契约意识,敬畏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等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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