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古代事实性“破产”不同,现代“破产”更多建立在财务统计意义之上,与债务存在特定联系。“破产”现象从“实”到“虚”的转变,奠定了现代“破产”概念新词义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19世纪中后期,源自本土新词“倒”字词群、泰西译词“报穷”和日语借词“破产”三类词汇,均具有成为现代“破产”概念新词义载体的潜质,且有着不同适用空间。起初,日语借词“破产”并不占优势,但借助清末商事立法,被统合到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之中,才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同时,“破产”与部分具有“生命度”的抽象名词搭配,还延伸出“事情失败”的比喻义。概括看,晚清时期“破产”概念新词义是以社会经济变革为前提,以多元知识交融为源泉,以制度变革进行统合,以词法结构转变为延伸,逐渐演化而成。
晚清;破产;倒行;倒账;报穷
“破产”是社会经济领域中广泛使用的词语,拥有多种词义且用法较为复杂。从权威词典解释可见,现代“破产”词义有三种,即破产的本义,表示“丧失全部财产”的客观经济状态;破产的引申义,指涉及破产债务清理的规范或程序;破产的比喻义,比喻事情失败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7版,第1013页。。从适用空间看,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破产”的本义和比喻义;而“破产”的引申义属于学术专有名词,法律界或知识界使用较多。其实,古代汉语中已有“破产”一词,与现代“破产”的本义较为类似,也表示特定经济状态如《宋会要辑稿》中记载:“按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有之,自余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壮丁未闻破产者也。”(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第6169页),但古今汉语“破产”词义存在“实”和“虚”的区别。在具体语境中,古代汉语“破产”是一种事实性破产,而现代“破产”更多表现在财务统计意义或资产负债表之上,其实质是处于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并且,现代“破产”概念与债务问题存在特定联系,基本是外部因素作用下的结果。
现代“破产”概念的词义复杂且使用领域多元,学界对其词义形成过程有较大分歧。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有学者指出“破产”是日语来源的汉语外来词,即“先由日本人以汉字的配合去‘意译’(或部分的‘音译’)欧美语言的词,再由汉族人民搬进现代汉语里面来,加以改造而成的现代汉语外来词”高名凯、刘正埮:《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北京: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年版,第88、91页。。也有学人提出异议,指出“破产”是汉语中本来就存在的,其含义“与今法律上的‘破产’义稍不同,与一般的所谓‘破产’义同”《评〈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中国语文》1958年第7期,邵荣芬:《邵荣芬语言学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99页。。近年来,随着概念史研究的兴起,也有学者重新探讨“破产”概念的形成问题,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代表性论文有汤维建:《破产概念新说》,《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第48~53页;余甬帆:《中西语“破产”一词之源流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4期,第118~123页;陈夏红:《近代中国的破产法制及其命运》,《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第57~68页;史洪智:《古今转换与中外对接:近代“破产”概念的形成》,《近代史学刊》第9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54页等。。但检视既有研究,发现其对古今汉语“破产”一词的区别认识不清,主要从“破产”概念出发,勾连清末法制变革与商业实践,未能注意“破产”概念新词义形成过程中存在多源演化情况;并且,忽视对“破产”概念词义、词法的分析,史料挖掘和解读上也有待深化。基于此,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从较为基础的词语史入手,深入挖掘史料,通过跨文化交涉视野,结合晚清时期外贸、商事和法制变革背景,借用语言学相关理论,将“破产”概念置于词义、词法及语境的“三维空间”展开分析;侧重从语义方面阐述晚清“破产”概念新词义形成中的多源演化格局,及制度选择的主导作用,窥探其与社会经济结构、制度变动之间的联系;进而,指出晚清“破产”概念新词义是以社会经济变革为前提,以多元知识交融为源泉,以制度变革进行统合,以词法结构转变为延伸,逐渐演化而成。
一 本土新词:“倒”字词群的出现
现代“破产”概念的本义表示在外部因素作用下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唐代之前未见概括该类现象的专有名词,唐以降,律例中较为类似的用法是“负债违契不偿”或“负欠私债,违约不还”参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六《杂令》,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2页;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九《户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清代前中期,京城钱铺亏欠普通百姓的钱债案件中,多使用“闭歇”“关闭”“歇业”等词语参见张世慧:《秩序变动与律例增订:19世纪前中期的“京城钱铺关闭例”》,《史林》2016年第6期,第81~89页。。但这些词语较为中性,并未能明确表示受外力因素而不能偿还债务的含义。直到19世纪中后期,逐渐出现三类来源不同的词语,均具有成为现代“破产”概念新词义载体的潜质,其中较早的是中国本土出现的新词——“倒”字词群。
19世纪前中期,为满足中外贸易和文化交流需求,传教士编写了一系列华英字典。这些字典为翻译英文“破产”的对应中文,出现了一个新词,即“倒行”。1822年,英国传教士马礼逊(Robert Morrison)编的《华英字典》第三部分《英华字典》出版,该书中“bankruptcy”解释为“the breaking of a merchant,倒行”;与之相关的“insolvent”也解释为“to become bankrupt or to fail,倒行”马礼逊编:《华英字典》(Morrison,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澳门:东印度公司印刷所1822年版,第35、231页。。同时期,英国汉学家德庇时(John Francis Davis)在澳门出版的商业字典中也将“bankruptcy”翻译为“倒行”德庇时编:《商贸字汇》(John Francis Davis,A Commercial Vocabulary),澳门:东印度公司印刷所1824年版,第7页。。1847年,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H.Medhurst)编的《英汉字典》,将“bankrupt”翻译为“倒行、退脚”麦都思编:《英汉字典》(W.H.Medhurst,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上海:墨海书馆1847年版,第98页。。1866年,德国传教士罗存德(Wilhelm Lobscheid)编的《英华字典》,将“bankrupt”解释为“an insolvent debtor,倒行者、折本嘅行、亏空嘅”,“bankruptcy”解释为“the act of becoming a bankrupt,倒行、倒灶、败盆”,“bankrupt-law”翻译为“折本律例”罗存德编:《英华字典》(W.Lobscheid,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香港:每日新闻办公室1866年版,第136页。。1872年,美国传教士卢公明(Justus Doolittle)的《英华萃林韵府》将“bankruptcy”翻译为“倒了行”,“bankrupt”翻译为“店倒、倒行”卢公明编:《英华萃林韵府》(Justus Doolittle,Vocabulary and Hand-Book of the Chinese language),福州:美华印书局1872年版,第30页。。由此可见,早期英汉字典翻译中,“倒行”是较为集中的对应译词。
何以如此?道光时期一份奏折有助于探求其缘由。道光九年(1829年),两广总督李鸿宾奏称:“近因内地洋商多有疲乏,屡经倒行,道光七年闭歇同泰行,八年又闭歇福隆行,俱负欠夷人账目,经控官断令,照例分年摊还,奏明有案。”《两广总督李鸿宾奏报英船延不进口及晓谕防备片》(道光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2,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从该奏折可见,具体语境中的“倒行”是指广州十三行商经营不善,亏欠洋商债务,以致倒下或失败,无法正常经营。19世纪前中期广州商行频繁出现“负债无能力清偿”现象,造成严重的“商欠”问题关于广州商欠案相关统计,参见王巨新:《清朝前期的商欠案及其解决》,《安徽史学》2007年第5期,第46~48页。。再结合早期传教士往往在香港、广州及澳门等南部沿海地区活动,可以推断,之所以早期英汉字典把“bankruptcy”译为“倒行”,主要源自传教士对广州行商经营亏欠债务的见闻和认识。这表明在鸦片战争前夕,中外之间历经七八十年广州一口通商体制下的商贸互动,对于商事行为中的破产现象产生较为相似认识,并已形成规范性的文本。
“倒行”仅是“倒”字词群出现的起点,19世纪中后期通商口岸又出现较为类似的新名词,即“倒账”。“倒账”字面意思为账目混乱,不可作为凭证,以致无从清理。从实际语境看,“倒账”是指商号因亏空无法维持、闭歇的现象。19世纪中后期《申报》中有大量报道,涉及钱庄、茶店、杂货店等诸多行业商号。由于倒账频发严重影响地方社会经济秩序,部分通商口岸地方官府还出台规章,专门应对商号倒账问题参见张世慧:《政务活动下的债案审断:19世纪中后期地方官府与倒账案》,《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6期,第86~98页。。即使在内陆如重庆巴县,相关告示中也提到倒账问题,其称“近来渝城风气,往往倒账闭门,自家以为得计,其实害尔终身,债主控官追究,拘禁又要受刑”《巴县奉宪札饬出示晓谕渝城商民人等禁止铺商自行倒闭匿远凡因亏倒帐之人即应自首听审不许胥吏作敝需索卷》(光绪九年二月十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档号:清0063203756。。新词语往往伴随新社会现象而产生,鸦片战争以后垄断性行商体制的崩溃,通商口岸成为中外贸易的新窗口。商业活动在取得革命性发展之际,也伴随着诸多商业风险或不稳定性,以致商人负债无能力清偿的现象频繁发生参见郝延平:《中国近代沿海商业的不稳定性》,《食货月刊》第8卷第7期,1977年11月,第369~377页。。以往发生在广州商行的“负债不偿”问题,开始在长江中下游通商口岸普遍出现,甚至引发严重的金融风潮参见刘广京:《一八八三年上海金融风潮——洋务运动专题研究之二》,《复旦学报》1983年第3期,第94~102页。。在此背景下,指代广州行商的“倒行”一词,已经无法与实际商业状况相契合,顺其自然,“倒账”成为“bankruptcy”的对应翻译。清代报人邝其照编的《华英字典集成》中就开始把“bankruptcy”翻译为“倒账、倒盘”,“bankrupt”译成“倒行、生意倒账、倒盘”邝其照编订:《华英字典集成》,香港:中华印务总局1887年重刻本,第27页。。1885年,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的《佐治刍言》中进一步详细介绍如下:
凡债户积欠既多,所有产业不足清还债款,则谓之倒账。按英国律法,凡遇债户倒账,由地方官派人将产业概行变卖,以其价按债摊还。如变卖之价足还各债之半,即以五折摊分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续修四库全书第129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439页。。
1888年,张德彝追随许景澄出使欧洲期间,其日记中讲述德国审判制度时,记载道:
遇有市面倒欠,即由三等按察院封其余剩之财货、器物。一为料理欠户,一为保护倒账之人。所有被欠各户,由按察院传齐,派一公正绅耆判断。或就现存财产照股匀派,或打折归还,秉公定夺张德彝:《稿本航海述奇汇编》5,光绪十四年三月十九日,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页。。
由上述内容可见,傅兰雅和张德彝使用“倒账”已经与现代“破产”本义较为相近。并且,相关记载已经开始转向介绍债务清理程序,即由按察院或地方官查封剩余财产,然后拍卖变价,进而依照债权比例,秉公归偿。由此可见,“倒账”论述中已涉及现代“破产”的引申义。
1880年,同文馆翻译出版《法国律例》,其中“贸易定律”第3卷实际是法国《商法典》的“破产编”。该编第437条中把“破产者”译为“打账者”,解释为“盖有经商贸易之人,有所欠负之款不能照数清偿,其情节即可谓为打账”毕利干口述,时雨化笔述:《法国律例·贸易定律》,北京:京师同文馆1880年聚珍本,第1页。。该书由同文馆法语教师毕利干口述、宛平人时雨化笔述而成,可能是翻译过程中毕氏口音问题,时雨化误将“倒账”记录为“打账”。
同时期,还出现一个类似“倒账”的词语,即“倒闭”。时人经常把“倒闭”和“倒账”相互替换使用,部分新闻报道标题使用“倒账”,而正文介绍中会使用“倒闭”。如《万国公报》报道称“东洋有一银行倒闭,欠款甚巨,其偿还信息尚未知”,而其标题中使用的是“银行倒账”《银行倒账》,《万国公报》,1875年1月9日,无版面。类似情况,参见《银行倒账》,《万国公报》,1878年11月2日,无版面;《倒账骇闻》,《益闻录》,1883年2月24日,第5版。。1931年出版的《辞源续编》收录“倒账”和“倒闭”,两词都被归属于商业用语,分别解释为“钱业及其他店铺亏欠他人款项,无法偿还,因而收歇,谓之倒账”;“店铺因亏空停业,谓之倒闭”方毅、傅运森编:《辞源续编》丙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初版,第119页。。1935年出版的《实用商业辞典》中也有收录,分别记载为“倒账,商店放出之账,因债务者发生事故,以致无收回希望者之谓”;“倒闭,即商店停止营业之谓”陈稼轩编:《实用商业辞典》,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509页。。从上述解释看,两词均表示商号亏本停业无法经营。“倒账”强调商店存在无法清偿的债务。时人使用“倒账”常常带有部分诓骗、诈骗等故意亏欠的含义,如晚清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象》曾记载“倒账”骗局参见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象》上,北京:朝华出版社2019年影印本,第43页。。相比“倒账”,“倒闭”一词更加中性,不具有诓骗、欺诈等贬义色彩。
此时期还存在诸多与“倒”字相连的相关词语,主要有“倒骗”“倒塌”“倒欠”“倒店”等。这些词语的词义与现代“破产”概念的本义也较为接近,但实际语境中各有侧重点。“倒骗”往往指带有“诈伪”“诓骗”性质的破产犯罪案件。1877年,汉阳府告示中称:“有倒骗等事,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将铺东及管事之店伙拿案监禁。”《禁止店铺倒骗银钱告示》,《申报》,1877年6月29日,第3版。另参见《述沪地市面情形》,《申报》,1874年4月21日,第2版;《追缴公款》,《申报》,1880年11月3日,第2版。地方档案讼词中也有使用,如巴县档案中记载:“今蒙审讯,小的与姜富吉伙开正隆药行,不应倒骗刘友于们各号银八千余金。”《储奇坊刘有于等以倒骗究追控张乾纲一案》(光绪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档号:清0060626452。“倒塌”本意是指建筑物受外力而倾倒,此时期也用来表达较大规模的倒闭案,相关报道称:“近因茶市不佳,动致亏本,以致瑞泰仁倒塌八万多金。”《茶号倒塌》,《申报》,1876年8月2日,第2版。另参见《西号倒塌》,《申报》,1884年2月20日,第2版。该词出现较早,据笔者所见,嘉庆末年已经出现[参见《福建蓝祥顺告邱正昌买蚁青靛该钱不给一案》(嘉庆十六年闰三月四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档号:清006024743]。“倒欠”侧重表明倒闭案的亏欠数目,有关报道中称:“六家庄号控昌盛隆倒欠银一万二千余两。”《传讯钱债案》,《申报》,1878年12月19日,第3版。“倒店”指倒闭后的商号,如“倒店涉讼”“倒店亏银”等《倒店涉讼》,《申报》,1879年6月15日,第3版;《倒店亏银》,《申报》,1879年10月8日,第2版。。
总结来看,19世纪出现的“倒”字词群,已经较为切合现代“破产”概念的本义,并且在实际语境中也涉及现代“破产”概念的引申义。普遍印象中,“倒”字词群多被视为国人习惯用语,似乎已经使用较为久远。实际上,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并没有“倒”字,宋代徐铉等人校注《说文解字》时,增添的“新附”中才加入“倒”字,解释为“倒,仆也;从人,到声”。“倒”与“到”声韵俱同,语源相同;古汉语中“倒”字本义为“倒下”,引申为“失败”“颠倒”参见许威汉、陈秋祥主编:《汉字古今义合解字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149页。。据笔者所见,清代之前古籍中并未出现上述“倒”字的双音节词用法。民初《辞源》中收录了截至鸦片战争的古代汉语词汇,其中也未见“倒闭”“倒账”等词仅在解释“倒”字中,指出“俗亦谓商业之破产曰‘倒’,如倒闭、倒欠之类”(参见《辞源》子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初版,第210页)。。直至1931年新编《辞源续编》中,“倒闭”一词才被收录。笔者推断,“倒”字词群是19世纪以后“倒”字和“关闭”“亏欠”等词杂糅而成的本土新词。晚清时期“倒”字词群曾较为频繁地使用,但民国以后使用频率开始降低,并逐步退出汉语常用词行列。“倒”字词群中只有“倒闭”的使用一直保持较高频率,并延续成为当前社会生活用语借助《申报》全文数据库统计发现,“倒闭”共计出现10 600次,其中晚清时期年平均出现频率约90次,民国时期“倒闭”年平均出现频率约为190次。。何以仅有“倒闭”保存至今?相比其他词汇,笔者以为“倒闭”一词更加中性,某种程度反映了社会民众对债务问题从道德谴责到合理接受的转变。
二 泰西译词:“报穷”的传入
19世纪中后期新经济现象不仅催生了本土新词——“倒”字词群,还促使有识之士放眼域外寻找应对之法。在引进域外破产法知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较为集中的泰西译词,即“报穷”。对于“报穷”,较为集中的阐述有三处,分别见于《各国交涉便法论》《时务通考》《盛世危言》。
甲午前后,傅兰雅和钱国祥翻译的国际法著作——《各国交涉便法论》出版,其原作者为英国法学博士费利摩罗巴德。该著共6卷48章,合计985款,内容涉及不动产、抵押及债务等诸多域外法律知识,其中第39章为“论债户欠钱及倒账等事”该著翻译和基本内容,可参见李贵连、俞江:《简论中国近代法学的翻译与移植——以我国第一部国际私法译著为例》,汪汉卿、王源扩、王继忠主编:《继承与创新: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纪回顾与展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9~793页。。该章分前后两部分,即“债主自愿清理”和“债户倒账由律堂判断”,其后半部分内容专门介绍跨国“报穷”案的相关清理程序。详读该文本,能对“报穷”概念得出以下认识:其一,“报穷”与“倒账”的关系。该章标题为“债户欠钱及倒账”,但实际条款中“倒账”与“报穷”经常是可以并列或交替使用的。如第764条指出“此篇下文所论者,出于律堂之判断,即报穷、倒账是也”;第765条“报穷、倒账二者之效验最为紧要”。由此可见,“报穷”与“倒账”含义较为类似。其二,“报穷”的延伸词义。“报穷”比“倒账”含义更加丰富,第766条解释称:“何为报穷?有人所欠之钱浮出于所有之业,因将所有之业尽变为钱,照数摊分也。”同时,对照《各国交涉便法论》英文版原文可见,“报穷”与“倒账”分别翻译为“bankruptcy”和“insolvency”,其英文解释中称“bankruptcy”更多指法律上宣告“破产”,而“insolvency”指事实上的“破产”费利摩罗巴德:《各国交涉便法论》(Robert Phillimore,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r Comity),伦敦:巴特沃思出版公司1889年版,第615页。。由该条可见,“报穷”已经具有了“债务执行程序”的含义,即现代“破产”概念的引申义,而“倒账”论述中尚未出现此种解释。其三,“报穷”的关联词汇。如第767条中“报穷者”,第773条中“穷户”,第777条中“治穷委员”,第779条中“报穷之律”“报穷院”等,这些词汇实际上对应了现代破产法中的“破产者”“破产管理人”“破产法院”等概念参见费利摩罗巴德撰,傅兰雅译,钱国祥校:《各国交涉便法论》第6卷,袁俊德辑:《富强斋丛书续全集·公法》,江宁:小仓山房1901年校印,第1~3页。。
《时务通考》是仿照《文献通考》体例编写的百科全书式图书,共计31卷,汇编了西学中政治、法律、军事、科学等诸多门类。其中第10卷《律例》介绍域外诸多法律规范,该门类下《户律·钱债》中记述了三类不同“报穷”案件受理情况。首先,“禀檄报穷”。此为普通“报穷”案件,该部分内容阐述了审判机关受理“报穷”案的六种情况;并介绍了“报穷”被受理后的相关法律效力,如“独有保单,则须声明”,“上下议员,报穷则削爵除名”等。其次,“摊还债项”。该门类论述“不愿报穷”者,如何通过和解方式摊还债务的程序及限制条件,具体为“不愿报穷可齐集债主,照例声明,用摊还法。初次或二次集议,即可立权理及稽查者。再议距初议无过七日,权理之职,财业之分,与报穷无异”。最后,“欠债骗罪”。此条目下规定了隐瞒、迁移财物,涂改、伪造账簿等八种“报穷”案件中的“骗罪”行为,并列举出不同程度“骗罪”案件的惩罚方式参见杞庐主人等撰:《时务通考》卷十,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续修四库全书第125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407~408页。。以上三部分内容,用现代破产法概括,实际上就是破产程序启动、破产清理及破产犯罪等内容。相比于其他著述中只言片语的介绍,《时务通考》中阐述较为具体,对“禀檄报穷”“欠债骗罪”的不同原因或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盛世危言》是晚清商人郑观应的著作,其早年赴上海经商,相继在宝顺洋行、太古洋行充当买办。1882年,经盛宣怀、唐廷枢等人招揽,从事织布局的筹建工作。离开太古洋行时,郑观应作为担保人推荐同乡杨桂轩接任太古洋行买办,保人合同记载表明“倘杨桂轩有亏空等情,理应归保人赔偿”《郑观应、李秋坪保杨桂轩保据》(光绪七年九月),中山市人民政府编:《郑观应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8页。。杨桂轩担任太古洋行买办后,私自调用太古洋行款项开办茶栈,不料经营不善,亏欠十万两。依照保人合同,太古洋行向郑观应索赔剩余四万余元欠款。1885年年初,郑观应赴香港期间,因保证债务责任问题被香港当局拘禁。最终,郑观应将存在太古账房、栈房家具等尽数抵债后,按照西例宣告“报穷”,在香港拘留近一年参见易惠莉:《郑观应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363~364页。。此后,郑观应在澳门蛰居,于1890年前后写成了《盛世危言》。在该书中,郑观应从个人亲身经历出发,比较了中西处理债务问题的优劣,对西例中“报穷”制度予以高度称赞。他指出中西方国家对于钱债案件态度不同,即“所在官司亦认真护持追究,不似中国官吏动以钱债细故,膜外置之也”郑观应:《增订盛世危言新编》卷七《银行》下,续修四库全书第95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367页。。并且,西方法律设有“报穷”制度保护经营失败的商人,即“若生意不前折阅负累者,国家许其报穷免究”郑观应:《增订盛世危言新编》卷四《捐纳》,续修四库全书第953册,第318页。。而在中国,“若华商负欠洋商,一经控告,追封产业,扰及亲朋;西人负欠华债,虽饶私蓄,循例报穷,便自逍遥事外”郑观应:《增订盛世危言新编》卷十二《交涉》上,续修四库全书第953册,第482页。。此外,中西方对钱债案处理和惩戒也不相同,“查西律,钱债之案甚宽,凡被人控告,无钱清还者,虽贵如总统,亦可将其存欠账目呈官报穷,摊数了结”;“若不报穷,论欠数之多寡,定监期之短长,大抵至多监禁一年而已”;“凡犯钱债案者,皆同居一处,与犯别罪之人不得同处”。最后,郑观应呼吁“我国如重商务,钱债与别案似宜分别监禁惩办焉!”郑观应:《增订盛世危言新编》卷十四《狱囚》,续修四库全书第953册,第537页。从上述记载可见,“报穷”不仅是指负债无力偿还债务的经济状态,还指应对此类案件审断或清理的程序。由此可见,“报穷”词义和用法已经完全契合现代“破产”概念的本义和引申义。
“报穷”由何而来?时人称:“报穷之法,始于泰西,香港亦援案照办;法如商民有经营亏累,逋负山积,无可补救,则报案经官查明,委非虚捏,例准保护,凡债主均不得控追。”《报穷》,《益闻录》,1880年2月8日,第8版。此处所言不虚,关于“报穷”的相关报道,实际上主要涉及东南亚或香港地区。1892年《益闻录》记载称:“英国律例,凡经商人等欠债无力偿还例有报穷之举,所有家产由官售卖,以偿各欠。新嘉坡地方设有报穷司一员,计上年一年中报穷者有五十三起。”《报穷案叠》,《益闻录》,1892年12月10日,第8版。香港《循环日报》中往往使用“禀官报穷”“报穷案”“报穷之例”“报穷告白”等如《折阅滋讼》,1881年4月27日,第3版;《清查欠款》,1882年2月2日,第3版;《论报穷滋弊》,1882年12月19日,第2版;《报穷告白》,1884年2月28日,第3版等。。除新闻报刊外,华人机构给香港政府信件中也使用“报穷”。1874年,香港东华医院在向总督反映商业问题时,曾声称:“本港行店、铺户迩来报穷或逃匿隐讳纷纷不绝,债账未尝则公然又开别店,而债主莫奈其何。”此处“报穷”对照英文翻译“declaring themselves bankrupts”,即宣告破产[参见《华人合伙登记法》(Registration of Chinese Partners),港英政府编:《1901年香港立法会文件汇编》(Hong Kong Government,Legislative Council of Hong Kong 1901),香港:港英政府1902年版,第14页]。现代语言学研究也指出,“报穷”是马来西亚华人对英语“bankrupt”的音译借词洪丽芬:《华语与马来语的词汇交流——马来西亚文化融合的表现》,《东南亚研究》2009年第1期,第87页。。
总结来说,“报穷”是南洋华语界对英语“bankrupt”的翻译,后传入香港地区,在内地部分涉外著作或报道中有所传播,并没有在近代中国广泛使用。当前国内汉语中几乎不再使用“报穷”一词,但笔者关注到现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华语中仍在使用,并颁布有“报穷法”,设有“报穷司”等机构刘华:《东南亚华文媒体用字用语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页。。
三 日语借词:“破产”“分散”与“倒产”的引介
除本土新词和泰西译词外,19世纪后期现代“破产”概念的本义和引申义在域外也已经出现,其生成与日本有着密切关系。中日之间文化交流源远流长,古代日本受到中国文化影响极大。隋唐时期,汉字已经传入日本,对日本“和语文字”形成有较大影响,据统计,直至明治维新时期,日语中汉语词依旧占比七成以上陈力卫:《东来东往:近代中日之间的语词概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0页。。早在前近代时期,古代汉语“破产”一词已经传入日本,并延续使用至近代。如《太政类典》记载:“兵燹,厄洪水,害穷民流离路头;立者一村,几人且其破产荡家等一□细详查点。”《诸道府县穷民救济办法》(「諸道府県窮民賑救ノ方法ヲ定ム」),1868年6月22日,《太政类典》(「太政類典」)第1编,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检索号:太00082100004。明治维新初期,日本海外商业贸易中商号资不抵债、负债无能力清偿现象开始涌现何勤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19世纪70年代,部分英和字典中已经开始借用古汉语中“破产”对应翻译“bankrupt”,尤其是商业辞典之中柴田昌吉、子安峻编:《附音插图英和字汇》(柴田昌吉、子安峻共編『附音挿図英和字彙』),东京:日就社1873年版,第75页;望月诚纂辑:《英和商语集》(望月誠纂辑『英和商語集』),江户:和泉屋市兵卫1876年版,第5页;田锁纲纪编:《英和记簿法字类》(田鎖綱紀編『英和記簿法字類』),东京:日就社1878年版,第7页。。19世纪80年代初,英和字典使用“破产”更加普遍,日本初级学校使用的英和字典中也开始使用“破产”永井尚行编:《新撰初学英和辞书》(永井尚行編『新撰初学英和辞书』),东京:丸善商社1885年版,第19页;小山笃叙纂译:《学校用英和字典》(小山篤叙纂譯『學校用英和字典』),东京:丸善商社1885年版,第40页。。1884年,“公文别录”也记载东洋银行“破产”后,通过抽签方式支付外国七分公债券的本金《明治十七年公文别录》(『明治十七年公文別録』),1884年5月10日,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检索号:别A03022916800。。上述材料表明,此时日语中开始使用“破产”描述银行、商号等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现象,此点已经非常契合现代“破产”概念的本义值得注意的是,同时段香港华文报纸中也出现类似用法,《循环日报》曾记载“穗垣各行店受其株累破产倾家不知凡几”(《羊城新闻》,《循环日报》,1880年2月18日,第2版),“花会破产”(《羊城新闻》,《循环日报》,1883年5月19日,第2版)。现代汉语“破产”本义的出现可能存在日本和香港两个源流,但日语“破产”对国内影响更大。。“破产”新词义逐渐在日本形成与大规模传播起来,与明治维新时期商法变革密切相关。1890年,日本明治维新政府参照法国起草完成商法编纂,即“旧商法”。由于日本国内商界、司法界争议,“旧商法”被搁置,但其中第三编“破产法”被抽出来单独实施赵立新:《日本法制史》,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212页。。这是日本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伴随破产法的制定和颁行,一系列相关概念也随之产生,如破产宣告、破产决定书、破产主任官等内藤加我编:《商法》(内藤加我編『商法』),东京:滝川三代太朗1890年版,第213~214页。。由此可见,随着成文法颁布,“破产”表示债务清理程序的引申义开始在日本确立。同时期,日本英和字典中已经出现相关新词汇,如“破产法”“破产法”对应翻译是“bankrupt-laws”[参见高椙东一纂译:《英和新国民大辞书》(高椙东一纂譯『英和新國民大辭書』),东京:尚书堂1888年版,第83页]。。
“破产”新生成的本义和引申义从日本得以传入中国,黄遵宪的《日本国志》是重要媒介。《日本国志》卷31《刑法志》中对“家资分散之罪”进行了介绍。该罪名有两条内容,即第388条“家资分散之际,有藏匿脱漏其财产,又增加虚伪负债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知其情而承诺虚伪契约,或为其媒介者,减一等”;第389条“家资分散之际,所有簿记之类,或藏匿毁弃,至分散决定之后,依托一债主或二三债主,私偿于人,以致害及他债主者,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黄遵宪:《日本国志》第4册,北京:朝华出版社2017年影印本,第1281~1282页。。据有关学者研究,《刑法志》内容实际上是翻译了明治维新政府1880年颁布的《治罪法》和《刑法》,而“家资分散之罪”是日本《刑法》第388、389条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350~351页。。从条文内容看,“家资分散之罪”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破产欺诈犯罪”。“分散”为何意?在该部分夹注中,黄遵宪做了详细阐释。概括看,有两方面:其一,介绍“家资分散”概念及处理程序。在该部分内容中,黄遵宪明确把“家资分散”定义为一种清理程序,即“分散者,破产歇业不能偿债,倾家所有,分之与人,故曰分散”。并指出,此程序为“中律所无,而西律所重”。接下来,他又介绍了“泰西通例”中“分散”案的处理程序,即“凡营业耗折,身负重债,力不能偿,则请之于官,倾家资所有分与偿人。官为立一经理人,先检点其货财,搜集其契约,并悬示限期。凡负某人债者,悉数缴官,其某人所欠之债,各呈凭据,以待分给,然后悉索所有,按数计成,一一分派,产尽而后已。其人已报破产者,不许再营生业,此通例也”。其二,阐述中国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状况。他指出:“中国以追债告官,每日钱债细故,实因沿用旧律。而古来贸易未盛,借贷较少,即有负债,多出于亲属之情不容已,朋友之义不容辞,势难以负债之故没人家产。自商务大兴,有无相通,如银行、商会之类,乃有以日积月累所得寄而取息者,亦有举盈千累万之数借以谋生者。一人破产,万众嗷嗷,若无法以维制之,则隐匿逃遁、窃人脂膏而自润,与白昼大都杀人而夺之金何异?而受害者糊口无资,茹辛含苦,又不待言也。”鉴于此,他呼吁“迩来中国亦有此事,恐亦不能不设此律矣!”参见黄遵宪:《日本国志》第4册,第1281页。从上述黄遵宪论述看,“家资分散”或“分散”乃是一种债务清理程序,这已较为契合“破产”的引申义。
除了“家资分散”外,《日本国志》卷31《刑法志》中还使用了“破产歇业”“已报破产者”及“一人破产”等话语。同时期,黄遵宪也使用了“破产”,其称:“明治七年小野组既破家(小野为豪商之首,组者谓组合为商,即商会也),岛田组又报倾产(亦豪商,当时二家破产,连累甚广,官库亏损亦及九十六万余圆)。”黄遵宪:《日本国志》第3册,第855页。据此,部分学者认为“中国最早使用现代意义‘破产’一词的,当属黄遵宪先生”余甬帆:《中西语“破产”一词之源流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4期,第120页;段宝玫:《近代中国破产法制流变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0页。按,以余甬帆研究成果为肇始,学界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概念,源自黄遵宪的《日本杂事诗》,实际该书正文中并无“破产”二字,余氏引用时错把“注释”当作了原文。。但仔细考察黄遵宪对“破产”一词的使用,其含义很大程度是表示一种经济状态。这种用法与古代汉语“破产”用法较为一致,即使从较为宽松角度也仅可视为“破产”的本义,没有表示债务清理程序的“破产”引申义。相比而言,黄遵宪使用的“家资分散”或“分散”,更契合现代汉语“破产”表示程序的引申义。黄遵宪为何区分“家资分散”与“破产”两种概念呢?此与日本实行的“民商分立”的立法原则有关关于近代“民商分立”起源和发展,参见郭锋:《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第42~50页。,如前文所述明治维新时期日本颁行破产法,但该破产法实行“商人破产主义”原则,即该法适用于商人。而对于非商人,明治维新政府又以江户时期“身代限规则”关于“身代限规则”,参见根本敬彦:《瀧川叡一著〈明治初期身代限制度〉》(根本敬彦『瀧川叡一著「明治初期の身代限法制」』),《法制史研究》第43卷,1994年3月30日,第331~333页。为基础,颁布了“家资分散规则”《制定家资分散法》(『家資分散法ヲ定ム』),1890年8月20日,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检索号:类00537100006。。对于“家资分散”和“破产”的区别,曾任清末法政学堂法学顾问的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称:“家资分散,指普通人财产尽绝而言,破产,指商人倒闭而言,均对于他人债务不能偿还,而受裁判所之宣告者。”参见冈田朝太郎口述,熊元翰编、何勤华点校:《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由此可见,“家资分散”与“破产”的引申义基本相同,但适用领域不同。
除“分散”和“破产”外,黄遵宪论述中还提到一个“倒”字词群中的词汇,即“倒产”。《日本国志》论述“家资分散之罪”设立缘由时,称:“日本近年商会,若小野、岛田之倒产、歇业,官亦负累及百万,故依仿西律创立此条。”黄遵宪:《日本国志》第3册,第1281页。黄遵宪讲述日本官制时也曾使用该词,指出“倒产者”不具有议员选举权黄遵宪:《日本杂事诗(广注)》,走向世界丛书第1辑第3册,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620页。。在日语中,明治维新时期“倒产”一词已经开始使用,1885年“公文别录”记载了日本石川县爆发的北陆银行“倒产”事件《明治十八年公文别录·农商务省》(『明治十八年公文別録·農商務省』),1885年6月3日,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检索号:别00041100007。。此词在近代中国使用较少,清末梁启超书写的政论文章中曾使用过,其称:“试思今日各市镇倒产纷纷,人人皆有朝猗顿而暮黔娄之惧者,谁实使之乎?”梁启超:《饮冰室政治论集》第1辑,上海:广智书局1911年版,第66页。“倒产”为何意?日本破产法学者解释称:“所谓倒产,是指债务者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一般地(在特定的债务之意义上非个别地)无法清偿的状态,即指决定性的经济破绽之状态。”石川明著,何勤华、周桂秋译:《日本破产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从此解释看,日语“倒产”类似于汉语“倒闭”,基本等同于现代“破产”的本义,是近代以降日本社会生活常用语值得注意的日语“倒产”,随着20世纪70年代日本破产法改革,尤其是《中小企业倒产防止共济法》颁布后,日语“倒产”逐渐演变为专有法律名词,即表示客观经济状态,又指代一种程序规范。“倒产法”成为比破产法更加宏大,指代“破产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等与破产相关的法律体系”(参见谷口安平主编,佐藤孝弘、田言等译:《日本倒产法概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总结来看,伴随前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古代汉语“破产”早已融入日本和语。明治维新时期为适应社会经济新变化,借助古代汉语中“破产”一词,生成了现代“破产”概念的本义和引申义。1890年前后,经由黄遵宪编写的《日本国志》为媒介的“破产”本义开始传入中国。对于“破产”的引申义,黄遵宪使用的对应词实际是“家资分散”或“分散”。直至清末新政前,日常用语中“破产”一词尚未发现含有现代“破产”的引申义,而是以“破产倾家”“破产亡家”等古代汉语用法居多,日语中“分散”“倒产”两词出现频率也极低从《申报》全文数据库检索看,直至1900年,“破产”一词仅出现60余次,均未具有现代“破产”引申义,多数为古汉语用法,“分散”“倒产”两词均未出现。。由此可见,19世纪中后期日语借词“破产”使用频率并不高,传播空间和范围也较为有限。
四 清末破产立法与“破产”概念新词义的确立
19世纪中后期,暗合现代“破产”概念新词义的词汇有三种。其一,本土产生的“倒账”“倒闭”等“倒”字词群。其二,中西文化、商业交流过程中,经由南洋、香港传入的“报穷”。其三,经由黄遵宪引介传入中国的日语借词“破产”“分散”及“倒产”。上述三种路径,依次可以概括为“本土新词”“泰西译词”及“日语借词”。在不同区域文化空间中,多源演化形成的三种词汇均有所使用。但三种词汇使用频率差别很大,日常生活中“倒”字词群使用频率较高,而“报穷”和“破产”使用范围较窄,几乎很少使用。在此境遇下,日语借词“破产”何以在20世纪初于现代汉语中流行开来,进而成为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广泛使用的词语呢?实际上,“破产”一词传播发轫与清末新政时期法制变革存在密切关联。
1902年11月,《湖北商务报》刊载了《日本破产律》一文《日本破产律》,《湖北商务报》第125册,1902年11月30日,“商务书”,第20~49页。。该文是继《日本国志》后,第一次完整地把日本破产法译介到中国。该文翻译颇费周折,据陈衍年谱记载:“自去秋筹办《商务报》,订日本人高等商学毕业河濑仪太郎,字长定,专译商务各种书报。是春开始发行,家君仍移寓纺纱局办事,副者惟朱强甫,首译商律五百余条,破产律数十条,两月而毕。其中商务名词多所未识,往往数字之疑,往复笔谈至数百字始悉者。又须简明注出,使阅者易知,幸河濑长定中国文理甚用功,尚易通达。”陈衍撰,陈步编:《陈石遗集》下,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1页。由此可见,陈衍翻译日本破产法时得到了日本人河濑仪太郎帮助,加之前文所述日本商法中本身就使用“破产”,在此情形下使用日语借词“破产”也就理所应当。同时,陈衍还发表了一篇短文,解释了其中部分条款陈衍:《日本破产律发明》,《湖北商务报》第127册,1902年12月20日,“商务书”,第36~43页。。《湖北商务报》是由汉口商务局发行的旬刊,在长江中下游地区传播较广,对“破产”概念新词义形成和流行起到推动作用。但“破产”概念新词义得以广泛传播,正如清末京师法律学堂讲义中所指出的:“破产即中国之倒闭,自去年(1906年)修订破产法后,而破产二字,始通行于中国文字之中。”冈田朝太郎:《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第52页。何以关键性节点是1906年呢?这与《破产律》的颁布和争议有关。
1906年4月,《破产律》奏准颁布后,从中央到地方各大报刊予以报道,并相继刊发《破产律》条文参见《商部奏定破产律》,《商务官报》第4期,1906年5月28日,第22页;《商部奏定破产律》,《东方杂志》第3年第7期,1906年8月14日,第72页;《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天津《大公报》,1906年6月3日,第5版;《商部奏定破产律全文》,《申报》,1906年5月30日,第3版等。。《破产律》共9节69条,据统计,全文共计出现“破产”37次,其中频率较多的用法是“呈报破产”(12次),“破产者”(12次),“宣告破产”(4次)及“出票人破产”(2次)。这些用法基本可分为两类,如“破产者”与“出票人破产”明显是指一种经济状态,即“破产”的本义;而“呈报破产”和“宣告破产”已经具有“清理程序”的含义,即“破产”的引申义。《破产律》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舆论界相继刊发《商部破产律末议》《新订破产律末议》等社论文章,评析《破产律》条文之得失;国内外法学界也从比较法角度评析《破产律》参见《商部破产律末议》,《中外日报》,1906年6月17日,第1版;《新订破产律末议》,《申报》,1906年6月10日,第2版;加藤正治:《读清国新破产律》,东京《东洋》第5号,1907年5月,第5~11页;徐家驹:《读大清破产律》,《北洋法政学报》第33册,1907年7月,第1~8页等。。一时之间,“破产”成为社会热点词汇。鉴于国内对破产法知之不详,《商务官报》刊载杨志洵介绍域外破产法的文章,对“破产”概念进行了深入阐释。该文指出:“法语‘破产’曰‘Faillite’《商务官报》原文误写为“Foillite”,法语“破产”实际为“Faillite”,感谢侯庆斌老师提醒。,即失败之义;德语‘破产’曰‘Konkurs’,即债权者会合之意。法语之意,盖认破产为失败之状态也;德语之意,盖认破产为一手续也。”此处“手续”,杨氏解释称乃是“清算之手续”,而非“诉讼”手续,即“由裁判所对破产者停止其支付,而使各债权者会合,公举清算人为之清算而分配之”。对于日本破产法的性质,杨氏概括称“形式类法,而精神类德”;“德曾以破产律属民事诉讼律之一部,日本据此定制,以绎为学理;故学理上仍认破产为诉讼,故日本学理上所谓‘破产’,其语义为强制执行,盖即国家权力之说”参见杨志洵:《论说:各国破产律之一班(斑)》,《商务官报》第14期,1906年9月3日,第1~4页。。从该文论述看,无论是“清算手续”还是“诉讼手续”,此处已经明确阐明“破产”作为一种程序规范的含义。杨氏明确将“破产”的本义和引申义进行区分,这是“破产”概念新词义形成的重要标志。
作为商事制度建设组成部分,1906年《破产律》将“破产”概念统合进入商业法律体系,为“破产”概念新词义形成和传播奠定了基础。由于《破产律》诸多条款不适合国内商业环境,新法令颁布后,酿成商界对《破产律》的异议和纷争。以钱商为代表的上海商界深表不满,认为《破产律》立法本意良好,但存在很多立法漏洞,缺乏实施的法律环境。对于上海钱业的异议,商部予以反驳。此后数月,上海、汉口、杭州等处相继刊发文章,逐条驳斥《破产律》的窒碍之处参见张世慧:《清末破产法的创设、顿挫与遗产》,《清史研究》2021年第6期,第123~138页。。这场讨论持续近半年之久,经此讨论,“破产”概念新词义进一步被商界熟知。1907年,清政府开启了法制改革。修订法律馆聘请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等日人为法制顾问,编订民、商、刑等法典;同时,担任京师法律学堂教习,培养法律人才参见陈煜:《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段往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6~243页。。在司法改革“以日为师”背景下,日本法制成果源源不断被介绍到中国。同时期,松冈义正的破产法讲义被熊元楷、熊仕昌编辑整理作为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使用并出版,这是近代中国较早出版的一部破产法著作,书中开宗明义指出“破产乃以自债务者财产不足所生之损失使债权者平等分担之手续也”,“亦一种社会政策也”松冈义正口述,熊元楷、熊仕昌编,李彤点校:《破产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进一步重申了“破产”作为一种程序规范的含义。至此,“破产”的引申义明确作为法学术语使用。
伴随清末社会变革,“破产”概念的新词义开始被社会各界接受和使用。字典编纂方面,“破产”开始成为英文“bankruptcy”新译词。1907年,商务印书馆组织编写的《英华新字典》中,“bankruptcy”译为“倒行”“倒产”“破产”等《英华新字典》,上海:商务印书馆1907年版,第37页。。1908年,颜惠庆等编辑的《英华大辞典》把“bankrupt”的名词含义译为“破产人”“倒行者”“倒行”,形容词含义译为“破产的”“倒闭的”,动词含义译为“使破产”“使倒行”;“bankruptcy”译为“倒账”“倒行”“破产”;“bankrupt-laws”译为“破产律例”“倒庄规例”颜惠庆等编辑:《英华大辞典》,上海:商务印书馆1908年版,第154页。。1911年,德国汉学家卫礼贤编撰的《德英华文科学字典》把“bankruptcy”译为“倒账”“破产”及“倒行”;“bankrupt estate”译为“破产财团、破产资财”卫礼贤编撰:《德英华文科学字典》(Richard Wilhelm,Deutsch~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Technical Terms),青岛:德华学校1911年版,第268页。。与19世纪英华字典相比较,20世纪初英华字典“bankrupt”的翻译中基本都加入了新汉语译词,即“破产”。民初编纂的汉语字典——《辞源》中也收录了“破产”的引申义,称“商店负债无力偿还,请官厅干预,以所余之资本财产,分偿债主,名曰‘破产’”《辞源》午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初版,第164页。。文学作品译介中,1907年一篇短篇小说《破产》的译介语中称:“近时商人之道德每下愈况矣,破产而不顾他人之生死存亡者有之,破产而因以起家者亦有之,爰译破产篇以为针砭。”冷:《破产》,《月月小说》第1年第11号,1907年12月19日,第9页。同时,相关司法案件报道也开始使用“破产”一词。1907年5月,上海《时报》刊载了“魏池破产在案”的新闻《法领事照会声明魏池破产》,《时报》,1907年5月5日,第3版。。同年11月,还报道了浙江商号倒闭,破产拍卖图书抵偿债务的案件《派绅赴浙拍买破产图书》,《时报》,1907年11月14日,第3版。。1909年,新民地方审判厅判决书中记载“薛明玉因债多产少不敷开发,自愿破产均分”;“查薛明玉破产还债,不敷甚多,凡原有之产无论当、卖,均应查验”等语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8~100页。。个人记载方面,1907年9月,学者潘承谋的游历日记中称日本银行“开业之时日,废止之事由,或受破产之宣告”,均须通过报纸或其他办法发布公告潘承谋:《瀛岛秋游日记》,东京:三田印刷所1907年版,第35页。。1908年年初,留学日本的法政学生徐兆玮的日记中记载:“午后,至神田有斐阁购《破产法草案》,时方阅《破产法》也。”李向东等标点:《徐兆玮日记》2,合肥:黄山书社2013年版,第838页。上述记载或报道表明《破产律》颁布后,“破产”概念新词义得到了大众化传播。
随着“破产”的本义和引申义传播,现代“破产”概念的比喻义也开始产生。具体看,伴随改革运动兴起,表示域外新事物或概念的汉语新词急剧增加,以抽象名词居多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第20页。。其中部分抽象名词能够适用“名词1+名词2”定中结构,用于表示某种领域或属性类词组;这种结构中“名词1”的功能等同于形容词,也可以看作一个“降级述谓结构”关于汉语中属性类“名词1+名词2”定中结构的用法,参见李绍群:《现代汉语“名1+(的)+名2”定中结构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64页。。如果用“破产”一词将定中结构中的“名词2”替换,就组成“名词1+破产”定中结构。此结构中充当“名词1”的抽象名词有两类,一类是反映某领域知识或组织机构的抽象名词,如“财政”“农业”“教育”等;另一类是表示某类策略的抽象名词,如“计划”“方案”等。这两类抽象名词共同特点是被赋予某种程度的“生命度”关于名词“生命度”的相关研究,参见杨海明:《生命度与汉语语法的若干问题:词类、句式、动名组合与生命度的定位和摆度》,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3~59页。,即能与“好坏”“成功”等反映事物性质或程度的抽象名词搭配。这类具有部分生命度的名词与“破产”搭配,“破产”概念的词义就变为比喻某某彻底失败或衰败。
“破产”比喻义的使用,之所以要与具有部分“生命度”的抽象名词搭配,可能是古代汉语“破产”用法的延续。古代汉语中含有“破产”的句式主语多是“指人名词”,而“指人名词”是“生命度”最高的名词。现代汉语中含有“破产”的句式主语扩展为企业、社团等组织,也具有一定生命度。从语法分析看,“破产”的比喻义出现应该晚于充当“名词1”的抽象名词的形成时间。总体看,这些具有部分“生命度”的抽象名词主要是“日语借词”,其传入中国在1900年前后。由此推断,20世纪初应该是现代“破产”比喻义的产生时间。1907年,一篇译自《英国晨报》的文章称:“虽中国地大物博,富有天然物产,然就近今现象观之,负债重叠,恐离破产不远矣。”《论中国现象之危》,《申报》,1907年7月15日,第10版。此处实际含义是暗指国家“破产”,可以视为“破产”比喻义的萌芽。1910年,《筹还国债之刍议》一文中指出:“强集巨款以委之外国,将必因人民财力之缺乏,而促国家之破产。”《筹还国债之刍议》,《申报》,1910年2月16日,第3版。1910年直隶宪政研究会起草的“速开国会书”中称:“使仍任一班官吏之滥收滥用,及其流弊不至举国财政濒临于破产之势不止。”《直隶宪政研究会致商法讨论会论速开国会书(续)》,《申报》,1910年2月1日,第10版。这些案例表明,清末“破产”比喻义已经被使用。至此,现代“破产”概念的新词义全部形成。
五 结" 语
社会语言学家认为语言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交际工具,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发展,语言与社会的“共变”现象是新词汇产生的源泉陈原:《社会语言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4页。。古今汉语“破产”概念词义和用法变化背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古代中国是一个小农社会,以家为基本财产单位,信贷活动并不发达。因此,古代“破产”更多是指家庭固有财产的丧失殆尽,是一种纯粹事实意义上的破产。从历时性看,古汉语“破产”含义由最初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主动破尽家产,逐渐发展为迫于诸多外部压力的被动丧失家产。19世纪以来,伴随商品经济发展,商业经营风险或不稳定性不断显现,资不抵债和负债不能清偿现象频繁发生。正如黄遵宪所言,古代“贸易未盛,借贷较少”,“难以负债之故没人家产”;而商务大兴之后“一人破产,万众嗷嗷”黄遵宪:《日本国志》第4册,第1281页。。最初,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牙行、行商及钱业等局部行业,后逐渐扩展到诸多领域参见张世慧:《走出细故:清代商业活动中的钱债案与法律调整》,《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2期,第70~80页。。在信贷扩张下,频发的资不抵债和负债不偿问题,奠定了现代“破产”概念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商业领域中的“破产”问题并不是事实性“破产”,更多是财务统计意义上的“破产”,且与债务问题紧密相连。因此,需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建立规范的财产变卖和分配财产程序,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债务问题。破产债务标准化清理模式的形成,促使“破产”概念中作为债务清理程序的词义出现。
孕育固有概念新词义的社会经济沃土出现后,新词义产生也并不是一蹴而就。最初新词义往往会匹配多个语言符号,存在多种来源,不同路径的相似词汇存在竞争,其中一个突出例子就是早期严复译词在日本译词挑战下的失败参见沈国威:《一名之立 旬月踟蹰:严复译词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49~170页。。从现代“破产”概念新词义生成历程看,19世纪中后期源自本土、泰西和日本三种词语都暗合现代“破产”概念的词义,且存在不同适用空间。最初作为日语借词的“破产”并不占优势地位。直至20世纪初《破产律》颁布及该法令的传播及讨论,“破产”概念的新词义才被社会各界所知。再加之,清末法制变革“师法日本”,日本法学术语、名词经由法政学堂大规模传入中国,日语借词“破产”才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从此过程看,固有概念的新词义产生后,能够被法律制定者选择,统合进入国家制度建设之中,可以极大促进新词义传播,进而取得优势地位,类似词语还有商标、著作权、公司等“公司”概念有些特殊性,清末《公司律》颁布之前,清政府官方已经使用“公司”一词。。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家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稳定性,能使固有概念的新词义成为法定或规范用语,使其“标准化”和“政治化”;另一方面,国家制度通过自上而下行政命令传递,可以扩展新词义的传播范围和空间,使其较为迅速地被接受。由此可见,在多源演化中制度发挥着关键作用,是确立固有概念新词义的决定性力量。但也要注意到在国家化话语下,日语借词“破产”取得优势地位后,也并不意味着其他路径产生的新词全部消亡。如前所述,本土“倒”字词群中“倒闭”一词也顽强生存下来,成为现代日常生活用语。相比“破产”,本土产生的“倒闭”更加形象、通俗,这种较为通俗化的词语更利于普通民众接受。这就形成一种“二元”空间,正式的专业知识领域使用“破产”,而非正式或口语话体系中使用“倒闭”,可以视为现代中国“权力集中化”走向之外的异质现象参见王东杰:《“打折”的统一:中国国语运动中的“不统一主义”》,《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2期,第144页。。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探讨相关问题时,需要弄清研究对象的真正所指,以匹配不同历史情境中表示该内涵时的多个类似词汇概念,为开展具体研究奠定基础。
Multi-source Evolution and Institutional Selection:Formation of the New Meaning of “Bankruptcy”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 contrast to the factual bankruptcy in ancient times,the modern concept of bankruptcy is primarily rooted in financial statistics and specifically tied to debt.This shift from the concrete to the abstract has laid the socio-economic foundation for the emergence of the new meaning of “bankruptcy” in the modern era.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19th century,various terms such as the indigenous term “dao” (倒),the Western translation “bao qiong” (报穷),and the Japanese loanword “pochan” (破产) all had the potential to represent the new connotation of the modern bankruptcy concept,each with its own applicable context.Initially,the Japanese loanword “bankruptcy” did not hold a prominent position.However,with the support of the late Qing commercial legislation,“bankruptcy” gradually became integrated into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eventually assuming a dominant role.Additionally,when paired with certain abstract nouns that imply vitality,the term “bankruptcy” also extends metaphorically to signify the failure of endeavors.In summary,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meaning of the bankruptcy concept takes the socio-economic transformation as its precondition,the assimilation of diverse knowledge as its source,the institutional changes for integration,and syntactic structure transformations for extension.
Late Qing Dynasty;Bankruptcy;Dao Hang(倒行);Dao Zhang(倒账);Bao Qiong(报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