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南大工加价论析

2024-09-22 00:00:00裴丹青
史学月刊 2024年9期
关键词:河工巡抚嘉庆

清代因黄河决口而进行的大型堵口工程即大工,其物料和人夫开支以部定例价为准。乾隆中后期河南大工物料自官收民运改为官办官运,超过部定例价外的脚价及其他开支,以加价银的名目令百姓补贴,即为大工加价。与清代岁额河银体制先征后用、量入为出模式不同,大工加价银是先用后征、量出计入,较难受到清廷的监督,加价幅度为例价的二三倍不等。大工加价银先自国库借垫、工后摊征归款的操作方式给清廷留下财政隐患,摊征则伤民,豁免则亏国。嘉道年间大工加价银七成多的征解率,造成长期加赋于民的事实。乾隆、咸丰两朝平均近六成的豁免率,无论是乾隆帝的主动恩免,还是咸丰帝的无奈放弃,均使国家成为巨额加价银的最大承担者。大工加价银实为清朝国帑之漏卮。

清代;大工加价;河南

河工经费是清代财政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主要包括岁修经费与大工经费两个部分。目前学界讨论较多的是清代岁修经费沿革潘威等认为,清代东河(以河南为中心)定额河银制度确立于康雍至乾隆前期,动摇于乾隆后期至嘉庆朝,道光朝后几近崩溃(参见潘威、张丽洁、张通:《清代黄河河工银制度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72~73页)。关于岁修经费的拨配,参见陈桦:《清代的河工与财政》,《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33~42页;郑林华:《雍正朝河政经费研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17~20页;朱任东:《清代河政述论:以南河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6年,第39~59页。、大工经费来源殷继龙认为,乾隆中后期以来大工经费暴涨,与帮价(亦称“加价”)摊征银的延期、取消以及河官贪冒盛行相关,指出嘉道年间大工经费来源由单一途径逐渐转向多元[参见殷继龙:《清代黄河大工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22年,第142~155、179~196页]。毛娜指出,道光二十一年祥工用款主要源于清廷特批的经费,地丁银、商业税银仅占小部分份额[参见毛娜:《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祥符决口及其大工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22年,第29~32页]。以及乾隆中后期至嘉道年间河款支用翻倍增长学界多持河政腐败、河员贪污侵蚀的观点[参见世博、伯钧:《道光朝的水灾及有关问题》,《历史教学》1989年第9期,第13~17页;郑师渠:《论道光朝河政》,《历史档案》1996年第2期,第88~94页;许大龄:《明清史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周魁一:《中国科学技术史(水利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6页;王振忠:《河政与清代社会》,《湖北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第39~45页;金诗灿:《清代中期的河工弊政及其治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20~23页],也有学者从物价上涨与银钱比价变动的视角探讨其经济诱因[参见郭成康:《18世纪中国物价问题和政府对策》,《清史研究》1996年第1期,第8~19页;兰道尔·A.道金:《驾驭黄龙:帝国晚期儒家工程师与黄河》(Randall A.Dodgen,Controlling the Dragon:Confucian Engineers and the Yellow Riv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檀香山:夏威夷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153页]。等问题。自雍正六年(1728年)开始,东河和南河实行分治参见光绪朝《清会典事例》卷九○一《工部四○·河工》,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406~407页。,河款筹集和支销均表现出较强的地域特色参见光绪朝《清会典事例》卷九○四《工部四三·河工》,第435、438页。,河工财政研究必须与地域紧密结合。

具体到以河南为中心的东河来说,河工物料征自民间,百姓自运,不像南河自宿迁以下以苇柴为主,河料来自官苇,由河兵代运。东河以官收民运的方式,由百姓运输物料,可谓清初河役折银后残存下来的一种徭役。乾隆中后期河南河工物料的采办与运输自官收民运改为官办官运,百姓承担的物料运输徭役被折征为银,东河河款支出随之增加,尤以大工经费的增长最为明显。河工役法变革,当是理解乾嘉道年间河南大工经费增长的关键所在。然而,对于这种变化与河工财政及黄河治理之间的关系,学界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乾隆中后期至嘉道年间,黄河下游决溢中心始终位于河南参见张健、严思琪、张莉:《清代嘉道时期(1796—1850年)黄河下游决溢时空格局与河工治理响应》,《地理研究》2023年第1期,第280~296页。,频繁的堵决工程加剧了河南百姓的物料采办、运输负担。为保证大工的正常进行,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的仪封大工大幅加价办料,开始将加价银摊征于民。咸丰五年(1855年),鉴于河南民生艰难、正赋征解不起,清廷被迫豁免所有的大工加价银,并且宣布永远禁止将大工加价银摊征于民。因此,本文拟选取乾隆四十四年至咸丰五年这一时段,考察河南大工物料自官收民运改为官办官运后的加价办工以及加价银偿补方式的变革过程,分析其与大工用款剧增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探讨大工加价银征解实效与影响刘文远认为河南河工加价银征解是一种加赋,着重探讨了加赋正当化的途径与清代财政症结所在(参见刘文远:《从河工加价摊征看清代加赋的正当化困境》,《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2期,第80~98页)。。

一 乾隆三四十年代河南大工经办方式的渐进式变革

清初河工夫料折征为白银后,国家发银购买物料、雇募河夫。这在乾隆帝看来,属于不劳民、不累民的“仁政”《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六○,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己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533页。。实际上,河南百姓仍然承担着沉重的物料运输和河夫应募之役,因为官方发办的料价不包含运输费用,河工人夫价格也不包含赴工路费。这种河役,随着物料采办方式在乾隆中后期自官收民运改为官办官运之后,转化为一种田赋附加税,以岁料帮价银、大工加价银的名目摊征于民。

1.乾隆三十年岁修物料从官收民运改为官办官运

河工物料采办价格以官定例价为准。河工例价,一般是指雍正十年(1732年)工部颁行的河工物料价值则例,是河款支发与奏销的依据。据河督奏报,基于漕规漕规,即漕运规例,包括黄运两河工程做法、用料标准、物料规格与价格、土方工价等(参见佚名:《淮徐淮扬河工漕规条例》,中国古籍珍本丛刊·河南大学图书馆卷第28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6年影印本,第332、345、383页;陈潢:《天一遗书》,续修四库全书第84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259页)。夫料旧价而定的河工例价与当时的市价基本相符参见《豫东河工拟定成规》卷上,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藏雍正十三年刻本,第6~8、10、17~18页。。但是部定物料例价仅供买料使用,并不包括物料运输费用。河工物料粗重难运,运输成本较高。岁修秸料料价与运费,每斤共需银三四厘不等,其中运费为秸料例价银(9毫)的3倍多参见黎世序、俞正燮等纂修:《续行水金鉴》卷五,《行水金鉴 续行水金鉴》第11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年影印本,第394页。。如遇大工,道路不畅,舟车难行,“一金之柳,十金运之”陈于豫、孙宗彝:《河防一览纂要》卷六,上海图书馆藏清康熙三十九年刻本,第41页。。乾隆中期以前,河南物料采办以官收民运为主,官方按例价发放料钱参见傅泽洪主编,郑元庆纂辑:《行水金鉴》卷五一,《行水金鉴 续行水金鉴》第3册,第1846~1847页。,河料采办、运输则借助民力,由州县派令里长、甲长牵头办料,运交工地参见朱之锡:《河防疏略》卷三,续修四库全书第493册,第643页。,交给河员秤收。这意味着百姓必须自己承担物料的运输。这种徭役的长期存在,实乃苦累沿河百姓的根源所在。

乾隆三十年(1765年),河南试行黄河岁修工程物料官办官运、百姓帮贴运费新章。当年五月,河南巡抚阿思哈奏请自藩司闲款内借支料银,委员代买代交物料。官办官运物料的支出,扣除河工应支物料例价银,其余不敷开支部分由百姓帮助贴补,称作岁料帮价银。帮价银于沿河州县地粮内摊征,以归还从藩司借垫的款项参见《河南巡抚阿思哈奏议河工物料交运两端积弊众民请旨饬禁以往不究嗣后倘或故违立予纠参重治其罪事》(乾隆三十年五月十三日),宫中档,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文献编号:403020489。。从阿思哈后来的奏报可知,乾隆三十年河南官办官运物料试行成功:物料按期运送到工地,费用较民运节省很多。每斤秸料除9毫例价银外,百姓仅需贴补运费钱1文,不及过去百姓自己运送物料费用的十分之一参见《河南巡抚阿思哈奏为豫省河工料物自试办代买代交著有成效民情感颂圣恩事》(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宫中档,文献编号:403022164。。此后,河南确立了岁料官办官运、帮价银于沿河32厅州县粮银内摊征归款的制度参见《代行河南巡抚事务杨国桢奏报查明豫省岁料帮价系动用生息银两事》(道光七年九月三十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350954007。。

岁料帮价银“量出为入”的特征,即根据每年办料数量来确定帮价银的征解额,赋予河南官员较大的收支空间。而清廷对河南岁料帮价银的收支、征解缺乏监管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以前,东河总河、河南巡抚动支藩司库款预办来年岁料时,并不提前向朝廷奏明[参见《大学士和珅奏为遵旨酌议豫省河工帮价银数及分别摊征著赔事》(乾隆五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1038016]。,民户对帮价银的支用又无从知悉夫马进认为,清代国家税收依据非公开原则,自下而上地呈交奏销册,没有向民众公开的义务(参见夫马进著,伍跃等译:《中国善会善堂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19页)。,一定程度上使岁料帮价在乾隆中后期的实践中,从单纯的岁料运费帮贴,扩展为物料加价等河工则例不准奏销款项的融销手段乾隆五十一年,经河南藩司江兰批准,大工橛木每根加价3钱,连例价共银3钱6分,交给河厅购办,加价银两并入岁料帮价银内摊征[参见佚名辑:《河壖杂志大工进埽用橛》,上海图书馆藏清抄本(无页码)]。,岁料帮价银的年度用额大幅上涨。乾隆三十年代前期,河南每年办料3000万斤~4000万斤,每年帮价银不过4万余两。四十三年(1778年)以后,工程繁多,每年办料20 000万斤上下,帮价银达20余万两参见佚名辑:《河壖杂志·民间办料》。。每粮银1两的帮价加征额,也从乾隆三十年的69文、三十一年(1766年)的50文参见《河南巡抚阿思哈奏为豫省河工应备明年料物循例借动司库银两委员代办事》(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50038015。增至五十一年(1786年)的近3钱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一,乾隆五十一年三月辛酉,第808页。。近30%的加征率使沿河32厅州县百姓不堪重负,自乾隆五十一年起,岁料帮价银的摊征范围由沿河州县扩至全省参见《河南巡抚毕沅奏为河工岁料帮价酌请于通省州县摊征事》(乾隆五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500670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3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第81页。。

2.乾隆四十年代大工加价银由官赔转向民摊

乾隆中期以前的大工物料,和岁修工程一样,按例价购买。若因工程紧急、料价上涨,超支多用的款项,则由相关官员赔补。乾隆七年(1742年),南河古沟、石林大工,河员高价购买并运输物料,逾例支用银19 345两不能奏销。乾隆帝责令前任南河总督高斌、现任南河总督完颜伟赔补,限期10年完缴参见《南河总督白钟山奏为清理南河河库钱粮事》(乾隆八年十一月初二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00004。。从河工管理角度来讲,清廷坚持多用则赔的原则,有助于从经济层面对河员进行约束。

然而面对多用则赔、少用误工的两难境地,河员们还是选择加价买料办工参见佚名:《河防纪略》,上海图书馆藏沈梅村抄本,第5页。,唯将加价银的赔补由个人转为相关官员集体承担。如在经办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杨桥漫工时,钦差侍郎裘曰修以漫口宽达数百丈、灾后料价比平常昂贵为由,按秸料每百斤1钱8分的价格买料办工,加价银在有漫口责任的河道、河厅名下赔补参见《清高宗实录》卷六四三,乾隆二十六年八月壬午,第188页。。与乾隆七年南河古沟、石林大工加价银由河督赔补相比,杨桥漫工加价银赔补方案则是由督工大臣主动提出的。

杨桥漫工加价办工、相关河员集体赔补的做法,在乾隆四十三年仪封大工(简称仪工。其他大工名称,文中也有简称者,恕不一一说明)时被作为成案模仿。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底,黄河在河南仪封汛和考城汛决口,堵口所需物料较多。奉命帮办仪工的两江总督高晋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六二,乾隆四十三年七月庚子,第205页。,以河南阴雨连绵、运料艰难、例价不足采办为由,仿照杨桥漫工成案奏准加价办工。仪工秸料每百斤加价5分,即每斤加价5毫,加价银在有漫工责任的官员名下赔补参见《高晋奏请于豫省漫口秸料酌加价折》(乾隆四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1988年影印本,第404页。。

仪工秸料每斤加价5毫,仅为平常岁修秸料每斤帮价银1厘的一半参见《代行河南巡抚事务杨国桢奏报查明豫省岁料帮价系动用生息银两事》(道光七年九月三十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954007。。仪工较低的加价,使州县征派夫料时仍循旧例,“按通省地亩分派,责大户承办上供,十束千钱,追呼扰累,民不堪命”康基田:《茂园自撰年谱》卷上,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05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9年影印本,第589~590页。。若民间赔垫过多,轻则办料迟缓、耽误工期,重则会因官方催料过急而招致民众不满,甚至引发地方动乱。据新郑县人司位东言,距大工较近的府县民户尚可自己运料到工地,每粮银1两需帮贴运费100余文。距大工较远的府县民户,则向料贩折钱,委托料贩到工程附近地方买料上交,每领物料例价银(简称料价银)1分需赔贴银9分。四十三年仪工秸料,官方按每百斤例加价银1钱4分的价格支发,与工程当地秸料每千斤值银十三四两的价格相比,官价仅及工地市价的1/10。在河南以卖烟为生的山西民人张九锡,见此情景,便赴京控告河南官员按亩派料之事。经钦差胡季堂到河南调查,方知按例价派买物料是循例行事,民间帮贴脚费在所难免参见《胡季堂等奏报审办河工办料并无侵肥事》(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6辑,第69~70页。。乾隆帝也认为百姓应尽力协办大工,故未追究地方官员派办河料之责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三,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癸酉,第401~402页。。

与此同时,邻省山东被要求向河南协济物料。山东巡抚国泰接到协办秸料1500万斤、苘麻100万斤的指示后参见《山东巡抚国泰奏报添办协济豫工物料折》(乾隆四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第300页。,于邻近河南的曹州府属菏泽、曹、单、定陶等县派办秸料,于产麻地兖州、泰安、曹州、东昌四府以及济宁州派办苘麻参见《山东巡抚国泰奏为遵旨办理豫工料物折》(乾隆四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第234页。。东昌府恩县左家庄监生左都应办运秸料1680斤,每斤例价银为9毫,共领取料价银1.512两。他若自己运料赴工,不仅有长途跋涉、风餐露宿之苦,同时还需贴补运费;若携银赴工程当地买交,则需赔贴18两银子。而这纯粹是因为协济河南物料而多出的一层赔垫。一番思量之后,他缴还了已领料价银,并联合邻近村庄民户一起反抗办料。在知县任钟岳赴庄催料时,左都聚众抗官,掷伤县令,被当即正法参见马世璘辑:《成案所见集》卷一九《军政》,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30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影印本,第201~213页;《清高宗实录》卷一○七八,乾隆四十四年三月丙申,第488页。。这种鱼死网破式的反抗,是对清朝大工物料邻省协济制度的一次挑战。

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仪工堵口工程合而复开,急需物料。督工钦差阿桂拒绝了乾隆帝令山东、直隶协济物料的美意,坦言河南办料难,难在料价高与运费贵,并非无料可买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九六,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辛酉,第700页。,请求按秸料每斤例加价银8厘、麻每斤例加价银7分5厘的价格采买,加价银于工竣后在全省地粮内摊征参见《河南巡抚富勒浑奏报筹办青龙岗漫口工程之物料夫役事》(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8辑,第444页。。阿桂之所以奏陈加价办工、摊征归款,或有官员赔补负担过重方面的考虑。其一,四十三年仪工决口,按大工销六赔四的规定,河员与沿河官员需分赔四成仪工用银。其二,四十三年底仪工堵口合而复开,参与堵口官员需按股分赔此次堵口失败的河款。其三,四十三年初办仪工时,高晋奏准每百斤秸料5分的加价银,于河南山东河道总督、河南巡抚、河南藩司及有漫口责任的河道、河厅名下分摊赔补参见《高晋奏请于豫省漫口秸料酌加价折》(乾隆四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第404页。。仅这三项,河南巡抚郑大进就需赔银三四万两参见《新调湖北巡抚河南巡抚郑大进奏报臣河工堵筑工料应赔银两于应得养廉内扣缴事》(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二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6辑,第530~531页。,其他相关官员也都有一定数量的赔补。此外,引河多用土方加价银779 098两,也于全省州县、河厅以上官员养廉银内分作10年扣还参见《东河总督李奉翰、河南巡抚杨魁奏为遵旨核办河工加价购料并土方夫工加价雇用各情形事》(乾隆四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50061004。。河南官员的区区廉俸,难以承担仪工的累累赔补。

阿桂加价办料、工竣摊征归款模式,打破了河员办理大工时多用则赔的成例。在随后的河南大工中,河南官员视之为可资模仿的成案。这是因为,加价银于全省地粮内摊征归款,可使官员从保固赔修、多用则赔的重累下解脱出来;加价办工有物料速集、大工速成的功效,而官员没有办料迟误遭受处罚的担忧。对此,乾隆后期在河南南北两岸河道、河厅做过30余年的河幕进行过分析:

每办大工,动用夫料急紧,例价总有不敷,土方料价必应加增,方能速集,须先请上游具奏。若照四十三年不奏加价,派之通省,诚为累民。宁可加增办起大工,再将加价奏明摊征,或奉恩旨豁免亦未可定,造福无穷。即或不准,亦系有数之项,尚可支持,不受追呼、胥役舞弊种种深害佚名辑:《河壖杂志·大工夫料加价》。。

河幕认为,大工所需夫料,或按例价派买,或加价购用。若按例价派买,民户易遭胥役追呼、舞弊之苦。若加价办工,事后虽有摊征的困扰,但是尚有侥幸豁免的可能。即便不能恩免,大工加价数额有定,分年摊征,民力尚可支持。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七月,黄河先在仪封北岸曲家楼段决口,后来北岸水势全部移注到青龙岗,集料办工,迫在眉睫。但因乾隆四十三年、四十四年河南黄河大堤连续决口,地方屡被水灾,河工物料“价增数倍,民间办运不前”《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一三,乾隆四十九年八月壬子,第273~274页。,督工大臣很为难。开封府知府康基田主动向河南巡抚富勒浑请缨,领银5万两,分道昼夜采买物料。旬日间,如期运至的秸麻竟有千堆之多⑤ 参见康基田:《茂园自撰年谱》卷上,第590、591页。。有鉴于此,河南巡抚富勒浑向乾隆帝请求改变派买旧例,推行官办官运物料:

兹当大工伊始,现值新料登场,购办较易。与其通省分派,致滋多费稽延,自不若就近收买,事易集而民无扰累。当即分委开封府康基田、归德府吴元祺、怀庆府王嵩柱、署卫辉府陈文纬,各于所属附近采办运工。每秸一斤酌给价、脚银四厘,麻一斤酌给价、脚银六分。现已源源到工……所需脚、价银两,一面先于司库借垫,事竣仍照例价报销外,不敷银两于通省各州县摊征还款。

富勒浑以康基田等官买官运、物料源源到工的成功经验,向乾隆帝分析派办与官办的利弊得失:派民办运,扰民滋费,物料运送迟延,影响工程进度。加价官办,物料易集而不扰民,大工可以迅速完工。至于大工料款仍照例价奏销,加价开支则摊征于民,不会对收支有定的国家财政带来额外负担。乾隆帝觉得无可挑剔,便同意加价官办《河南巡抚富勒浑奏报筹办青龙岗漫口工程之物料夫役事》(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8辑,第444页。。康基田因此声称,自此河南得以永远革除大工派料旧例⑤。

青龙岗大工首次全面实现了河南大工物料自官收民运、民间暗贴到官办官运、加价办料、摊征归款的转变。大工加价解决了乾隆中后期以来部定例价不敷时加价款项无法奏销的制度困境:不仅物料运输费用、逾支的料价,甚至其他违规违纪开支,均可列入大工加价项下摊征。也正因为加价办工、工后摊征归款的包容性,使得河员在河款支用上有着较强的灵活性与自主性,但也预示着大工加价有不断突破上限的可能。

综上所述,官方按例价向百姓派办、官收民运的物料筹办模式,有百姓赔累过重而办运迟缓的弊端,甚至会招致民户的反抗;若因物料不齐而违误工期,官员也会遭受行政惩处,物料办运方式急需改变。乾隆三十年,河南巡抚阿思哈开始将岁料自官收民运改为官办官运,岁料帮价银摊征于民。乾隆四十三年,高晋将仪工加价银于有漫口责任的河道、河厅名下赔补。乾隆四十四年,阿桂将加价银由官员赔补改为摊征于民。乾隆四十六年青龙岗大工,最终确立了大工物料官办官运、摊征于民的办工模式。

二 乾嘉道年间大工加价模式下的工用剧增

乾隆四十四年仪工加价银摊征归款的本质,是将原本由百姓暗贴的运输费用、高出例价的料价负担摊征于民。刘文远认为这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徭役货币化的特征参见刘文远:《从河工加价摊征看清代加赋的正当化困境》,第80~86页。,所言不虚。若从长时段来审视河役折征史,明代中后期的河工夫料折银是河役的首次货币化,乾隆中后期的大工加价银摊征则是河役的再次货币化,这是大工物料自官收民运改为官办官运后衍生的结果,即将原本由百姓私下补贴的运价与料价,通过加价银名目呈现出来。自此之后,河南大工用度呈现出急剧增长之势。

1.乾隆后期河南大工援案加价

如果说青龙岗大工加价是乾隆帝怀着工不常有、期盼大工速成的心态而作出的抉择,那么他显然未曾料到大工频发、加价成案被不断模仿以及加价无上限、官民侥幸豁免加价银心理的可怕。四十八年(1783年)山东运河大工,除动用例价银539 400余两外,竟支用津贴银53万余两之多。乾隆帝敏锐地指出,黄、运两河要工“官发例价本属优厚”,即便因物料昂贵、限期稍紧而于例价外稍作津贴,“不过加至十分之二三,至多亦不过十分之五,尽足敷用”,更何况运河工程非河南黄河大工可比,“加价银两何以较正项增至一倍”?他担心地方督抚如果都这样“任意津贴,工竣后即准作正开销”,“将来遇有要工,不但漫无限制、无所底止,且恐不肖工员恃有加价之例,从中侵蚀,浮冒开销,以冀恩免”,于是谕令各省督抚,今后不得援照成案加价办工《清高宗实录》卷一二○四,乾隆四十九年四月甲午,第109~110页。。

待乾隆帝意识到加价办工、摊征归款问题严重而打算禁止时,已是禁而难止了。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八月,河南睢州下汛二堡漫口,河南巡抚何裕城仍然奏请援照青龙岗大工成案加价办工:秸、麻按照实价采买,物料运费按每百斤百里1钱支发,河夫除例价4分工食银外,增给银8分,所加增的夫料银两于地粮内分年摊征归款。乾隆帝准许加价办工参见《河南巡抚何裕城奏请加增料价运脚银两事》(乾隆四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录副奏折,档号:031024005;《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一三,乾隆四十九年八月壬子,第273~274页;佚名辑:《河壖杂志·秸麻加价》。。五十二年(1787年)的河南睢工,依然是援例加价办工:秸料每百斤百里给运脚银8分,每斤不超过3厘,苘麻每斤连运价不超过4分参见《河南巡抚毕沅奏为筹办上紧堵筑东西两坝筑圈堤并斜筑挑水坝等要工料物据实奏明事》(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二日),宫中档,文献编号:403051260。。即是说,乾隆中后期的河南大工都是以加价办工的方式完成的。英明如乾隆帝者,在其有生之年,未能禁止河南大工中的加价办工与摊征归款;至嘉庆、道光二帝时更是无力扭转,只能因而行之。

2.嘉道时期河南大工加价的常态化

嘉庆帝准许河南大工加价银分年摊征,“原以事非恒有,按年摊完,小民尚可息肩”《清仁宗实录》卷一七二,嘉庆十一年十二月丁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252页。,却未料到此后河南大工频发,督工大员每次都援引成案,奏请加价办工。

兹以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马营坝大工为例,略做说明。兴工之初,督工大臣与藩司、河道等商议马工秸料采办价格时,办工人员追溯了乾隆四十六年青龙岗大工、四十九年睢汛二堡漫工等加价办工的先例,列举了乾隆五十二年睢工、嘉庆十九年(1814年)睢工秸料每垛银150两以及嘉庆八年(1803年)衡家楼大工秸料每垛银200两(按,每斤合银4厘)的既有做法,以本年马工近工处所物料被冲、运料道路被淹、舟车转运费用较高为由,建议按乾隆四十九年睢汛二堡漫工、嘉庆八年衡家楼大工例,每垛给例价银、加价银共计200两,加价银仿照旧例于全省州县按粮均摊,分年带征还款。至于马工土方价格,办工人员指出,嘉庆十九年睢工因收成歉薄、食物昂贵,所以按每方4钱开支。马工土方是否应照十九睢工4钱办理,还请钦差、河督、巡抚等酌定参见《河南治河工程旧册》卷三八《马营坝大工一切事宜章程》,国家图书馆藏清抄本,第1~2页。。从督抚们后来的奏报知,丰收年份,大工土方每方给银3钱。考虑到当时近堤州县被水冲淹,收成大减,粮价上涨,马工钦差吴璥奏请照嘉庆八年衡家楼大工及十九年睢工方价4钱之例,马工抽沟、引河土方每方给银4钱,坝头土工每方给银3钱参见吴璥:《武陟马营坝奏稿》卷二《吴璥等奏为酌定秸麻土方等项价值事》(嘉庆二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抄本(无页码)。。

嘉庆二十四年马工秸料、土方加价,皆以兴工之初奏请的价格为准。然而随着工程的进展,督工大臣发现原奏秸料(每斤银4厘),抽沟、引河土方工价(方价4钱)不够开支。二十五年(1820年)正月,吴璥奏请追加,按秸料每斤银5厘、土方每方5钱开支。嘉庆帝本拟自河南奉旨之日执行最新加价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影印本,第19页。,但吴璥以秸料时价高于5厘,抽沟、引河土方时价高于5钱为由,请求自二十四年开工以来所用秸料和土方都按新请加价计算参见《奏为奉旨秸料土方准给帮价各员赔累过多请准前后牵算统计事》(嘉庆二十五年),附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010599029。。嘉庆帝也只好同意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5册,第77页。。此次马工加价用银10 710 541两,占工款总额的83.03%;加价银为例价银的4.89倍(参见表1),实为乾隆后期至道光年间加价幅度最大的一次大工。

3.河南大工用度激增

自乾隆后期开始,河南每逢大工,督工大臣便援引历年成案奏请加价办工。加价幅度,向由钦差、河南山东河道总督、河南巡抚根据工料时价与历届加价成案斟酌确定,清廷鲜有核减。加价幅度动辄为料价的二三倍,大工用度随之飞涨。

据档案、河工文献、官方正史记载,乾隆中后期至道光年间河南先后经办过13次大工,历次大工例价、加价详情,参见表1。

表中数据显示:除乾隆四十四年仪工加价银不及例价银六成外,其余大工加价银多在例价银的2倍以上,嘉庆年间的衡工、睢工、仪工则高达3倍以上,嘉庆二十四年的马工加价更是高达4.89倍。13次大工共用加价银56 473 996两,约占工用总额(77 369 116两)的72.99%。因加价银在河南省地粮内摊征归款,河南百姓将承担七成多的大工经费开支。若以乾隆十八年(1753年)河南正赋330万两参见吴廷燮:《清财政考略》,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0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影印本,第351~352页。按,正赋,指地丁税(参见黄六鸿著,周保明点校:《福惠全书》,扬州:广陵书社2018年版,第109页)。核算,13次大工的加价银相当于河南17年的正赋收入。与之相对应,在河南大工开支中,国家财政占比大幅缩减。13次大工共开销例价银20 895 118两,按照漫工销六赔四的政策,国库仅需开销六成例价银,约为12 537 071两,占工用总额的16.20%。

大工加价无亏国计的说法,是基于加价银有效征解之上。其摊征归款的实效,上关乎国帑,下关乎民瘼。至于加价银是免是征,听凭清帝裁断。征之于民,名正言顺——加价银包含了原本应由百姓承担的脚价支出,沿河百姓作为河工的受益者理应协济和贴补。国家豁免,亦言之成理——清代河工以维系国家漕运为重。这正是官僚们的“精明”所在,将原本由百姓暗贴的大工物料运输费用,以加价银形式在全省地粮内均摊归款;加价银先自库款垫支、工竣后摊征的模式,对州县来讲多出一层征解负担,对国家而言则有加价银归款效果不佳、垫款长期悬宕的财政隐患。

三 乾隆后期大工加价银的征解与豁免

关于加价银摊征归款问题,时人和学界多持“有名无实”论。魏源曾言,乾隆后期国库充裕,乾隆帝破格豁免青龙岗大工加价银,“自后遂沿为例,摊征仅属空名”魏源:《筹河篇上》,魏源著,中华书局编辑部编:《魏源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66页。;《豫河志》编者沿袭魏说,认为“河患频数,民力有限,摊征不过虚存其名,于实无补,随时蠲缓”吴筼孙编:《豫河志》卷一九《经费六》,中华山水志丛刊第21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影印本,第450页。。学界为数不多的讨论,也沿袭成说,倾向于免多征少参见岑仲勉:《黄河变迁史》,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43页。。乾隆朝大工加价银征解情况如何,豁免率到底是多少?这些问题的澄清,有助于客观研判加价银征解、豁免与国家财政的关系,于中也可窥见乾隆帝在大工加价银征解与豁免中的心路历程。

1.乾隆后期大工加价银的征解

大工加价银的摊征,需清廷同意。一般由河南藩司根据本年应征大工加价银数目与全省应征地丁钱粮数目,计算出每两正项钱粮应摊征大工加价银若干,各府属州县分别派征若干,造报文册,咨送户部,得到准许后方可开征参见《河南巡抚杨国桢奏报征收河工加价银两数目事》(道光七年十一月初六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062018。。乾隆五十二年睢汛十三堡漫工加价银1 292 385两,自五十三年(1788年)开始摊征。五十三年河南实际应征地粮银3 290 827两,每1两应征地粮银摊派睢工加价银0.392 7两。其中,开封、归德、卫辉三府属分作4年征还,每年实际应征加价银122 971两,每1两应征地粮银摊征加价银0.098 1两。彰德、怀庆、河南、南阳、汝宁、陈州六府与许、汝、陕、光四州分3年征收,每年实征加价银266 834两,每1两应征地粮银摊征加价银0.130 9两。通算下来,五十三年河南共应征解睢工加价银389 805两。各府县据此造报大工加价银征解细册与总征册,送藩司存案。所征加价银两,限令奏销前全部完解② 参见嘉庆《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210~211、211页。。

对大工加价银征解中催征不力、故意延缓、逾限不完州县,河南按未完杂项钱粮例进行处分②,“初参,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完纳;复参,罚俸一年”《清高宗实录》卷一五七,乾隆六年十二月辛亥,第1247页。。嘉庆十年(1805年),兰阳县知县童泰初和前任知县钱鸿诰,因征解嘉庆三年(1798年)睢工加价银尚有未完银107.63两,初参被降俸二级,二参被罚俸一年。嘉庆十五年(1810年)四月初九日,童泰初向藩司解缴了这笔未完银,其降俸二级处分于十六年(1811年)五月开复。前任知县钱鸿诰虽有降俸二级、罚俸等处分,仍照常补官直隶阜平县,其兰阳县内二参处分,照离任官员例于阜平县现任内罚俸一年完结参见《河南巡抚恩长题为兰阳县全数解完嘉庆十年摊征三年河工银两请开复知县童泰初处分事》(嘉庆十六年五月二十日),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419118005。。这与地丁钱粮未完参处例“经征州县官,欠不及壹分者停其升转、罚俸壹年,欠壹分者降职壹级,欠贰分者降职贰级,欠叁分者降职叁级”相比《山东巡抚长龄题为陵县续完嘉庆六年地丁耗羡帮价等项银两请开复原参知县徐绍薪处分事》(嘉庆十一年五月初四日),题本,档号:02010418606013。,加价银征解考成实属宽松,以致地方官不认真对待,如河南巡抚穆和蔺所言,“各该管上司既不严定章程于前,复不及早清厘于后,以致递年积压,民累帑悬”《河南巡抚穆和蔺奏为酌改征收河工帮价章程并请将节年积欠银两分别著赔展限事》(乾隆五十七年二月初四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50076031。。

2.乾隆帝的主动恩免

乾隆朝相对裕如的国家财政、宽松的加价银征解考成政策,使河南大工加价银征少免多。乾隆四十四年仪工物料加价银1 028 638两,自四十六年起分限10年摊征归款参见《东河总督李奉翰、河南巡抚杨魁奏为遵旨核办河工加价购料并土方夫工加价雇用各情形事》(乾隆四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50061004。;至四十八年五月,将近三年时间仅征银83 070余两(未完银945 568两),“每年所完不及十分之四”参见《河南巡抚李世杰奏报历次酌增河工夫料价值请旨分年摊征事》(乾隆四十八年五月初一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6辑,第36页。。

乾隆五十二年睢工,在工程进展迅速、收成丰稔、料价不很高的情况下,竟动用加价银1 292 385两,让乾隆帝意识到循例加价办工、加价银归款无期的潜在风险。为此,乾隆帝要求河南尽快摊征归款,限期于三四年内征解完毕,理由是:“黄河水性迁徙靡常,难保将来竟无要工”,“倘数年内复遇有要工,其加价银两又须分年征纳,则年复一年,此等垫发之项愈积愈多,未免悬宕”《河南巡抚毕沅奏报堵筑十三堡漫口工料费报销事》(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66辑,第753~755页。。然而,该款自五十三年起征至五十七年(1792年)期满,仅征解银223 536两参见《河南巡抚穆和蔺奏呈各案帮价完欠清单》(乾隆五十七年),录副奏折,档号:030625060。,期限内的归款率仅为17.30%。

与有限的征解相比,乾隆朝后期大工加价银以豁免者居多。四十四年仪工未完加价银945 568两、四十六年青龙岗大工加价银9 453 920余两,均因“按年带征,民力未免拮据”而被乾隆帝特恩豁免《河南巡抚何裕城奏报宣布皇仁普免摊征未完之河工夫料银两事》(乾隆四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6辑,第208页。。四十九年睢工加价银2 155 057两,乾隆帝也以款额较巨、民力拮据、部帑充盈为由,循例宽免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一九,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壬申,第350~351页。。五十二年睢工加价银仍以豁免为主:在乾隆五十七年河南岁料帮价分赔案中,乾隆帝豁免了睢工未完加价银1 068 849两的六成,约合银641 309两;余剩四成睢工加价银427 540两与四成岁料帮价积欠银328 274两合并一起,共计755 814两,分作8年摊征。至五十九年(1794年),该笔加价银仅完解163 775两,未完银592 039两被全部豁免参见嘉庆《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第214~215、217页。,豁免率为78.33%。若以78.33%的豁免率笼统推算,五十七年未完的四成睢工加价银427 540两,在五十九年应被豁免了334 892两。由此可知,乾隆五十二年睢工加价银1 292 385两,在五十七、五十九年共被豁免976 201两,占其应征加价银总额的75.53%。

综上,乾隆后期河南先后承办4次大工,共支用加价银14 709 098两。除四十四年仪工引河土方加价银779 098两由官员赔补外,归入地粮摊征的加价银共计13 930 000两。乾隆帝先后豁免仪工加价银945 568余两、青龙岗大工加价银9 453 920余两、四十九年睢工加价银2 155 057两、五十二年睢工加价银976 201两,共计13 530 746两,豁免率高达97.13%。乾隆朝大工加价银的征解,实属有限。

四 嘉道两朝大工加价银征解率考析

若谓乾隆帝对河南大工加价银的巨额豁免,是在国家财力尚能负担情况下对民力的一种顾惜,那么嘉道两朝的情况则与之相反,支绌的国家财政,使嘉庆、道光二帝坚持对大工加价银的征解,必要时缓征、带征,但不轻易豁免。

1.大工加价银征解考成趋严

进入嘉庆朝,国家财政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嘉庆帝自言,因白莲教起义、黄河大工,继位“十余年间所费帑金逾数十千万,国家财赋实有入不敷出之势”(王庆云:《石渠余纪》,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清廷的田赋征解政策,从有蠲无缓转向以灾缓为主、免积欠为辅参见鲍晓娜:《耕耘集》,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81页。,对因灾缓征、积欠未完钱粮,实行逐年带征之法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5册,第386~387页。,以期渐完渐少。大工加价银只准与地丁钱粮一起停征、缓征,不得蠲免参见《河南巡抚马慧裕奏请将新乡等州县摊征衡工加价银两分别展限征收事》(嘉庆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50116016;嘉庆《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第211页。;未完加价银,逐年带征归款参见《河南巡抚杨国桢奏报道光七年上下忙征收新旧钱粮漕项加价等银已未完数目》(道光八年二月初六日),军机处档,文献编号:058786。。然而,因岁料帮价银于乾隆五十七年后改为官员捐廉帮办,不再摊征于民,河南百姓对大工加价银也抱有类似想法,不仅观望不缴,而且还有人多次联名请求不要摊征加价银,致使嘉庆三年睢工、八年衡工加价银均未能按年征解完缴参见《河南巡抚清安泰奏报查办豫省睢工案内加价银两数目事》(嘉庆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录副奏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1836027。。嘉庆十四年(1809年),慑于仓库清查案届期完案的压力,河南巡抚清安泰与藩司议定大工加价银征解章程,“责令各府州严饬所属尽征尽解,按月稽查,逐年清款。如有未完,即系新亏,立即禀请严办。该府州若有徇隐,一并纠参”《河南巡抚清安泰奏为密陈豫省积亏仓库款项吁恳俯准展限弥补以归核实事》(嘉庆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宫中档,文献编号:404012012。。

正如嘉庆九年(1804年)河南仓库清查案所揭示的那样,地丁正项钱粮因每年奏销且关系官员考成,征解的问题不大。唯大工加价银与河南官员摊捐的杂项钱粮,多不能按期完解参见《河南巡抚清安泰奏为密陈豫省积亏仓库款项吁恳俯准展限弥补以归核实事》(嘉庆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宫中档,文献编号:404012012。。清廷于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推出钱粮奏报新例,将大工加价银等杂项钱粮征解纳入国家监控之内。河南巡抚文宁对此新例做有如下描述:

窃照地丁、漕项银两,每年完欠数目,例应于年底截数,开印前具奏。又奉准新例,自二十一年为始,令藩司核明州县每年额征钱粮,上忙征过若干、各未完若干;其已完银内,州县应留支若干,实解司报部候拨若干;并节年缓、带征钱粮征获、未完若干,分别正课、杂项,各归各款造册,依限详报督抚查核,具奏送部等因,亦经遵照在案《河南巡抚文宁奏为查明二十一年上下忙征收新旧地丁、衡工加价并漕项银两已未完数目》(嘉庆二十二年正月二十日),军机处档,文献编号:050451。。

与原先的年终钱粮奏报例相比参见《河南巡抚方受畴循例查明奏闻十九年应征地丁、漕项银两已未完数目》(嘉庆二十年正月初七日),宫中档,文献编号:404017468。,新例重点作出三项调整:一是奏报款项从“地丁、漕项”扩展为“正课、杂项”,将耗羡银、加价银等杂项钱粮的征解增列其中。清廷将大工加价银纳入钱粮奏报新例,等于在制度层面承认了大工加价银的合法性学界多以咸丰军兴后四川为筹措军饷而随粮带征的津贴、捐输,作为清代显性田赋附加税的开端[参见周健:《维正之供:清代田赋与国家财政(1730—1911)》,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5页]。实际上,清代显性田赋附加税的开端可远溯至乾隆中后期河南大工加价银的摊征。。二是奏报频次增加,由原来的一年一次改为一年两次,增加上忙征解数目的奏报。三是除奏报当年钱粮完欠数目外,增加了历年缓征、带征款项的征解与汇报。新例颁行之后,河南巡抚每年两次汇奏大工加价银的征解情况,包括本年应征额,历年带征、缓征额以及上忙、年度完欠额等参见《河南巡抚程祖洛奏报道光六年征收新旧钱粮漕项加价等银完欠数目事》(道光七年正月二十四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061005。,大工加价银征解得到重视。道光初年,河南藩司杨国桢要求各府州县将大工加价银随同地丁钱粮征解。自此之后,大工加价银年清年款者较多,未能如数征完的州县,或是因灾缓征,或是因附征过多而民力不及,并非官员催征不力所致参见《河南巡抚杨国桢奏报征收河工加价银两数目事》(道光七年十一月初六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062018。。

2.大工加价银征解额与征解率分析

嘉庆二十一年钱粮奏报新例的推行,为本部分论证提供了翔实可靠的数据支撑。从表2可以看出河南相关年份摊征加价银的数量刘文远曾用曲线图展示道光、咸丰两朝地丁、漕项、耗羡与河工加价的完缴情况(参见刘文远:《从河工加价摊征看清代加赋的正当化困境》,第93页)。本表与之有异曲同工之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增补了嘉庆朝的征解数据。其二,增补了宫中档、内阁大库档中加价银征解与豁免数据。唯受现存档案制约,表2仍缺嘉庆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道光二年、三年、十八年的数据。其三,地丁、加价银征解数据,以河南巡抚年终汇奏为准,并在同一征解周期内进行比较分析。:嘉庆朝与道光六至八年是五六十万两不等,道光中期在四十万两左右,道光二十二至二十五年为三十余万两,道光二十八年至咸丰四年大体是四十余万两。

据表2数据统计,嘉庆二十一年至咸丰四年间河南应征大工加价银13 308 255两,应征地丁银68 755 586两,大工加价银的平均加征率为19.36%,基本符合河南巡抚“每年所摊不过正赋十分之一二”的估算比例《河南巡抚程祖洛奏请豁免嘉庆二十五年以前旧欠摊征加价等项银两事》(道光五年三月二十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059043。。嘉庆二十一年河南巡抚吴邦庆奏称,豫省额赋325万余两,每年摊征加价银524 000余两,不及正赋的六分之一参见《护理河南巡抚布政使吴邦庆奏报睢工加价银两请分别年限摊征归款事》(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军机处档,文献编号:050231。。按吴氏说法计算,加征率约为16.12%,不仅低于此期大工加价银的平均加征率19.36%,更低于嘉庆二十一年28.77%的实际加征率。表2中低于15%的加征率,如道光四年(1824年)的13.73%、五年的14.55%,是因为安阳等28厅州县多年被水歉收,民力拮据,应征加价银缓征而致全省应征加价银总额减少参见《河南巡抚程祖洛奏为筹议接征河工加价等款安阳等州县请再予分别征缓事》(道光四年正月二十二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661043。。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的11.82%,是因祥符汛河堤漫口,州县被水歉收而缓征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46册,第330页。。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的14.61%,是因修武等州县干旱缓征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2册,第233页。。表2中较高的加征率,如道光二十八年的33.52%,咸丰三年(1853年)的26.57%、四年的28.38%,是地丁银因灾缓征、应征额大幅降低而加价银应征额未适时调整的结果。

嘉庆朝大工加价银的征解,总体上能达到八成左右。因嘉庆朝存世档案相对稀少,无法按年进行动态追踪,但从个别年份来看,嘉庆二十一年的征解率达到82.06%;在马工、仪工叠兴的嘉庆二十五年,大工加价银征解率也达到了71.28%。再从阶段性的征收数据来看,嘉庆三年睢工加价银2 010 917两,自七年(1802年)起分作5年摊征,至十一年(1806年)征解期满时未完银仅105 530两,约占加价总额的5.25%参见《河南巡抚琦善奏为恭呈历年摊征加价银两积欠清单事》(嘉庆二十四年闰四月十一日),录副奏折,档号:032101038;《河南巡抚琦善呈豫省民欠摊征加价银清单》(嘉庆二十四年闰四月十一日),录副奏折附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2101044。,征解率高达94.75%。

道光朝加价银征解率,呈现出自高至低的发展态势。道光元年(1821年)仅征解34 794两加价银,是因为河南段黄河连年漫溢,元年二月,道光帝谕令大工加价及其他河工摊征银两展缓三年征收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6册,第70页。。河南收到谕旨后便停止征解,仅将已征解到的34 794两解缴司库参见《河南巡抚姚祖同奏报查明道光元年上下忙征收新旧地丁正耗加价并漕项银两已未完数目事》(道光二年二月初五日),录副奏折,档号:033048018;《河南巡抚姚祖同呈河南省道光二年分上忙征收过新旧地丁耗羡加价等项银两已未完数目清单》(道光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3049008。。自四年接续起征至道光十年(1830年)止,共摊征大工加价银3 078 115两,期限内完缴2 140 821两,年均征解率为69.55%。另据河南巡抚桂良奏报,道光四至十年间共摊征大工加价并漳、沁河帮价等各项银两3 323 200余两,未完民欠银564 360余两参见《河南巡抚桂良奏请豁免积欠加价银两事》(道光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附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350071036。,故知此期征解银为2 758 840两,整体征解率高达83.02%。整体征解率高于年征解率,是因为未完加价银递年带征的缘故道光元年缓征未完加价银497 033两,各州县分别于四年、六年接征。至七年(1827年)十月底,已征解365 265两,征解率达73.49%[参见《河南巡抚杨国桢奏报征收河工加价银两数目事》(道光七年十一月初六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062018]。。

道光十一年(1831年)至二十年(1840年)的加价银征解率,因目前缺少道光十八年的数据而难以准确统计。不过,据巡抚鄂顺安奏报,这10年间河南共应摊征大工加价及漳、沁河帮价等银4 696 935两,未完民欠银1 633 551两参见《河南巡抚鄂顺安奏请豁免二十年以后黄河漫口积欠加价银两片》(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宫中档,文献编号:405009655。,那么实际征解银应为3 063 384两,征解率为65.22%。道光中期大工加价银的总体征解率,已从前期的八成以上下降至六成以上。

道光朝后期,大工加价银征解率日趋低落。道光二十一至二十九年(1849年),共摊征大工加价银3 118 447两,期限内完缴1 065 550两,年均征解率降至34.17%。咸丰帝在位的道光三十年(1850年)至咸丰四年(1854年),共摊征加价银2 088 370两,期限内完缴367 457两,年均征解率只有17.60%。而咸丰三年8.60%、四年5.81%的年征解率,则是加价银征解不起的明证。

加价银征解走势,与地丁银自高至低的波动基本一致,唯其减落幅度甚于地丁银。根据表2中的数据,可以计算出道光四至十年地丁银年均征解率为89.08%,十一至二十年为81.72%,均高于同期的大工加价银征解率。道光后期至咸丰初年,两者间的差距日益加大。道光二十一至二十九年,地丁银年均征解率降为78.63%,大工加价银则降至34.17%。道光三十年至咸丰四年,地丁银年均征解率为64.65%,大工加价银年均征解率只有17.60%。

在明晰大工加价银年征解率自高至低的发展趋势后,还拟对嘉道两朝加价银的总体征解情况进行研判。因缺乏直接数据,必须借助文中的统计数据来推算嘉道两朝应征加价银、实征加价银与未完加价银数额。从表1可知,嘉道两朝河南9次大工共用加价银约41 764 898两。这些银两需在全省地粮内分年摊征。从表2可知,嘉道年间每年摊征加价银四五十万两不等,4176万余两的加价银需要近百年的时间才能摊征完毕。那么,嘉道两朝实际摊征了多少?这需要借助咸丰五年的加价银豁免数据进行反向推算,即用大工加价银总额减去咸丰朝已摊加价银与余下的未摊、未征加价银,便可估算出嘉道两朝的摊征额。表2中道光三十年至咸丰四年已摊加价银2 088 370两,应从嘉道两朝9次大工加价银总额中剔除。另外,咸丰五年豁免了马工、仪工未来得及摊征的加价银3 759 678两以及祥工、牟工尚未启征的加价银13 207 186两(参见表3),也应从大工加价银总额中剔除。由上可知,嘉道两朝实际摊征的大工加价银约为22 709 644两。而清帝先后5次豁免嘉庆七年至道光二十九年间民欠加价银6 311 485两(参见表3),这样嘉道两朝实际征解银16 398 179两,征解率高达72.21%。据此可知嘉道时期大工加价银是征多免少的状况,说明在民力尚堪支撑的嘉道时期,清廷和地方官员可以通过调整加价银征解政策,实现加价银的有效征解。当然这种有效征解,对河南百姓而言,则是一种额外的税收负担。

五 大工加价下的国计与民生

加价办工、摊征归款,作为乾嘉道年间河南筹措大工夫料的因应办法,起到了周转资金、减轻百姓负担、完成堵决重任的积极作用。大工加价银的合理用度,应基于河工夫料的实用实销与河款的三成融销上限参见裴丹青:《嘉道年间河款到工率探析》,《清史研究》2022年第2期,第138~149页。。一味地追逐市价、加价无度,无论是加价银征解于民,抑或由清廷豁免,其结果只会使河工成为国帑民财“漏卮”魏源言:“河工者,国帑之大漏卮也。”(魏源:《筹河篇上》,魏源著,中华书局编辑部编:《魏源集》上册,第367页)之所在,河工也会因国穷民困而走向不治。

1.大工加价银摊征病民

大工加价银先用后征、量出计入的筹措方式,使其容易脱离加价初衷,逐渐演变为河南官员融销非法开支的手段,导致大工加价用度屡增不止。民国时期《豫河志》的编者、河南固始县人吴筼孙分析道:

时价开销亦不得不然之事,民生日艰,物力日啬,乘急取利,又非令所可禁。当乾嘉之时,已难比康雍之例价,况在道咸以后乎!故如土料诸价,或一倍以至数倍不等,岂皆出于浮冒哉!时有不同耳。然则费之屡增而未已也,乌足怪哉?吴筼孙编:《豫河志》卷一九《经费六》,第450页。

吴氏认为,河员不得不加价办工、照时价开销,有其合理的方面:一则兴办大工,需料甚急,料户贩夫趁机获利;二则乾嘉以来,河南料价上涨一倍或数倍不等,不可全部归因于河员浮冒。但他也有疑惑:大工用款为何屡增不止?显然,另有他因。道光时期河款拨多少用多少,即便无工可办时,河厅也照例请拨河款南河岁额河款300万两,各河厅每年所用河款数目基本固定,不因工程减少而减省。道光二十一年黄河在河南祥符汛决口,南河桃南以下九厅已无工可办,依然请拨河款十几万两、几十万两不等,未能稍有核减(参见袁英光、童浩整理:《李星沅日记》,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51、765~766页)。,这意味着河款存在虚糜与浪费的情况。这些开销皆与夫料加价等款项一起融入大工经费当中,转嫁于民,成为地方社会的赋外之赋。

据表1数据可知,嘉道两朝河南大工加价共用银约41 764 898两,按年分摊,此工征完,彼工接续起征。嘉道年间,河南经常有一千多万两、两千万两不等的加价银需要摊征:道光五年(1825年)应征大工加价银2000万两参见《河南巡抚程祖洛奏请豁免嘉庆二十五年以前旧欠摊征加价等项银两事》(道光五年三月二十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059043。,道光七年约有1600万两加价银等待征解参见《代行河南巡抚事务杨国桢奏报查明豫省岁料帮价系动用生息银两事》(道光七年九月三十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954007。按,据档案中较为笼统的数据,可算出睢工、马工、仪工加价银共计1598万余两待征。为尽可能准确,计算时参考了表1中的马工、仪工加价数据,约为1600万两。,道光九年(1829年)启征马工、仪工加价银14 620 960两参见《河南巡抚杨国桢奏报豫省摊征衡、睢等工加价银两》(道光八年八月十二日),军机处档,文献编号:061181。。河南每年平均征解加价银四五十万两不等,民户每缴纳正项银1两,即需缴纳1~2钱的加价银。《淮宁县志》记载了嘉庆年间几次大工加价银在该县的摊征情况:嘉庆三年睢工加价银,每粮银1两,加征加价银0.123 3两;八年衡工,每粮银1两,先后加征加价银0.228 1两(嘉庆十二年至十六年)、0.217 6两(嘉庆十六年以后);九年衡工善后,每粮银1两,加征加价银0.154 1两;十九年睢工,每粮银1两,加征加价银0.158 2两参见道光《淮宁县志》卷五《籍赋·加价》,国家图书馆藏清道光六年本,第5~7页。。

更有甚者。因灾摊派的大工加价银本无加耗名目,不少地方官征收加价银时,却像正项钱粮那样折钱征收,浮加钱文。道光九年,新郑、禹州、许州、灵宝等州县,每两加价银折收钱2000文或2300文不等,不仅较当时河南的银钱比价1∶1400高出很多,而且比道光八年的加价银征解也增加了200余文。百姓私下称大工加价银为“小粮”《河南巡抚杨国桢奏为遵旨查明据实复奏豫省征收钱漕加价等实在情形事》(道光十年正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档号:034038013。,说明它已成为河南地丁正赋外的一种附加税。

然而,即便加征了大工加价银,河南百姓依然未能完全摆脱大工办料出夫的重累。嘉庆二十四年马营坝大工用款高达1290余万两,“并非不征河银、绝无派夫”民国《封丘县续志》卷6《食货志》,国家图书馆藏1937年铅印本,第18页。。道光二十一年祥工采办秸料8000垛,每垛发银170两,大工总局派令距离祥工较近的40个州县采办运交。祥工料价虽已是岁料价格的一倍多,但州县每办运一垛秸料仍需赔贴一半,即85两左右参见袁英光、童浩整理:《李星沅日记》,第284页。。鄢陵县绅民对祥工派民办料表示不满:

《文献志》按:堵筑黄河漫工,采办物料,事竣归于通省地粮内摊征,名曰加价。是加价银两,即采买物料之银两也。民既纳加价银两,则物料不应复派之民间,审矣。乃有不惜民隐者,遇堵筑漫工之时,仍复派买民间。夫派买民间,民非不愿也。而远在二百里之外,运送工次,吏役因而刁难,勒掯不收,以致守候时日,则民间受累无穷。犹忆道光二十一年黄河决祥符张湾,派买鄢陵物料二百垛,民间运送守候,其所费几倍于地丁银两。因之民情拂戾,骚怨大作民国《鄢陵县志》卷10《政治志》,第854页。。

他们认为,官方既然向百姓摊征了大工加价银,就不应再向民间派买物料。然而,道光二十一年祥工仍然派民办运,致使百姓赔累颇多。这说明嘉道时期大工加价的常态化,并未使河南百姓摆脱运料赔累、胥役追呼舞弊之苦;乾隆中后期开启的河役折征,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大工物料佥派于民的特性。河役货币化改革,难以逃脱“黄宗羲定律”的魔咒参见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2年第3期,第6~7页。。

2.大工加价银豁免累国

大工加价既然未能免除百姓输纳物料之苦,又徒添赋外加赋之实,国家是否可以不受加价重累?非也。嘉道两朝坚持未完加价银递年带征归款,最初几年带征的效果尚可,三五年后则大打折扣参见《河南巡抚牛鉴呈豫省道光二十年分上下忙征收新旧钱粮并加价漕项银两完欠数目缮具清单》(道光二十一年二月初九日),单,档号:033083016。,带征加价银陷入未完—带征—积欠逐年增加的困局郭永钦认为,随着未完情形的增多,绝大多数情况下带征数字总体上只会增加(参见郭永钦:《清嘉道时期地丁数字核算模式初探——兼论财政地丁类抄档使用问题》,《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4期,第165~180页)。。清廷不得不择机豁免积欠加价银,在嘉庆、道光两朝征解的加价银中,共豁免了约6 311 485两(参见表3)。

咸丰五年清廷对河南大工加价银的全额豁除,是综合考量河南民力、社会秩序后的被迫放弃刘文远指出,彰、卫、怀三府联庄会抗粮运动,使清廷考虑豁免既有河工加价银,永远革除加价银摊征于民的制度(参见刘文远:《从河工加价摊征看清代加赋的正当化困境》,第96页)。。当时,户部以河南民力拮据、地丁钱粮屡征不起、加价银征解更属寥寥为由,专章奏请豁免河南加价积欠银,蠲除未摊、未征加价银参见《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贾桢等奏为河南省摊征河工加价等银拟请豁免事》(咸丰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录副奏折,档号:034497065。,咸丰帝旨准照办,且永除大工加价银摊征之制参见《清文宗实录》卷一八一,咸丰五年十月癸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025页。。马工、仪工、祥工、牟工未征未完加价银18 723 293两全被豁免,约占嘉道时期大工加价总额41 764 898两的44.83%。

综上所述,乾隆朝与咸丰朝是河南大工加价银豁免最多的两个时期。其中,乾隆朝豁免银13 530 746两,咸丰朝约豁免18 723 293两,共计银32 254 039两,约占大工加价银总额55 694 898两(从表1大工加价总额56 473 996两中剔除乾隆四十四年仪工引河土方官赔银779 098两)的57.91%。若把嘉道两朝豁免的加价银6 311 485两纳入,国家共豁免加价银约38 565 524两,豁免率高达69.24%,国家财政承担了近七成的加价银开支。

河南大工加价银总体近七成的豁免率,基本符合和文凯的研判,即19世纪上半叶地方水利工程借项大多数未按时归款,最终被清廷取消;国家对地方社区的水利贷款,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水利工程支出。至于清廷为何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仍然会对地方水利工程进行财政支持,和文凯将之置于提供公共产品使国家合法化的角度来解读参见和文凯:“清代地方水利工程的公共利益与资金筹措(1750—1850年)”(Wenkai He,“Public Interest and the Financing of Local Water Control in Qing China,1750—1850”),《社会科学史》(Social Science History)第39卷第3期(2015年秋),第409~430页。。然从河南大工加价银征解的长时段分析来看,乾隆朝的豁免可在国家合法化的脉络下理解,嘉、道、咸三朝的豁免,是官方征解不起后的无奈放弃。这种放弃固然减轻了百姓的负担,但对国家来讲,则意味着巨额的财政垫资归于无着,而国家财政的拮据状况势必影响到清廷对河工的持续投入。

六 结" 语

清初进一步将河工夫料全部折征为银,确立了清代河工岁额河银体制,即利用河役折征银与国家盐课拨款以维持河工的常规修防。乾隆三十年河南岁料帮价章程与四十四年以后仪工、青龙岗大工加价,使河工物料采办方式完成了自官收民运到官办官运的转变,民间运输物料的徭役被以摊征归款的方式折征为银,可谓河役的再次货币化。

加价办工在提高物料办运速度、河夫工作效率参见戴维·艾伦·佩兹著,姜智芹译:《工程国家:民国时期(1927—1937)的淮河治理及国家建设》,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0页。以及减轻百姓办运物料负担上,固然有其积极作用。然而,我们不可小觑河役货币化所带来的民生压力与国家财政隐患。与清初先征后用的岁额河银体制不同,乾隆中期以后的大工加价计用度而派征额,暗含工用无上限、加价无底限之弊,其结果是大工用度的飞涨。

巨额大工加价银的摊征归款实效,上系国帑,下关民瘼,于民于国,均不轻松。嘉道两朝七成以上的加价银征解率,造成长期加赋于民的事实。而河工舍佥派无以办工的特征,使河南百姓既有大工加价银之摊征,复遭办运夫料之苦累。

大工加价银先借垫后归款模式,使之与国家财政紧密相关。在官员说辞中,国家财政仍维持六成例价开销,加价银摊征归款模式不会对收支有定的国家财政带来过多压力。然先自藩库垫支的加价银,但凡归款不力,则会紊乱清代收支有定的财政体制。乾隆朝九成以上的豁免率,咸丰朝近五成大工加价银的豁免,无论是乾隆帝的主动恩免,抑或咸丰帝于征解不起后的无奈放弃,均是对国家财政的隐性损耗,国家成为河南大工加价银的最大买单者。

大工加价银的最终归款渠道,虽有输自民间、出自国库之别,实皆出自民间。其征之于民,累及河南一省百姓;免之于国,则是以他省课赋来承担河南大工经费。乾隆中后期以来的河南大工加价、嘉庆十一年的南河加价,就像漏斗一样不断地消耗着全国的财赋,这大概是魏源将河工视为清朝国帑漏卮的原因所在。

An Analysis of the Surcharges of Major Works on the Yellow River Conservancy of Henan Province in the Qing Dynasty

Pei Danqing

When the official budget for the Yellow River conservancy did not cover the actual expenditures,the surcharge emerged.In the middle and late period of Emperor Qianlong’s reign,the local government of Henan changed the practice of local people preparing and collecting construction materials required for the Yellow River conservancy to a business of the government.The surcharges were about three times as much as the statutory prices.They were borrowed from exchequer in advance,and then paid back by counties in Henan province.The more than 70% levy of the surcharges in the Jiaqing and Daoguang periods were an additional heavy burden on the people of the Henan province.The exemption rate of the Qianlong and Xianfen periods accounted for nearly 60% of the total surcharges.No matter it was remitted graciously by Emperor Qianlong,or helplessly abandoned by Emperor Xianfeng,the Qing court covered the most part of the surcharges.The surcharges of the major works of the Yellow River conservancy were a leaky way of the state funds.

Qing Dynasty;Surcharges of Major Works;He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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