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化改革中企业执行转破产的价值研究

2024-09-17 00:00:00汤二子王馨悦
理论观察 2024年8期

摘 要:在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中,企业法人在作为被执行人时,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其所确定的民事责任。如果企业法人仅仅因为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导致其经营失败,进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时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有助于化解执行难以及破产启动难等问题。从治国价值层面而言,执行转破产有助于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经济与社会关系。在协调保护个体私利与维护社会公益的关系上,执行转破产能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包括被执行人在内所有个体的合法权益。在强化市场配置资源效率这一层面上,执行转破产有助于释放被束缚在没有发展前景企业中的资源,进而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执行转破产的应用价值对应着重要的法理意义。探索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转破产、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中确立执行转破产条款以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等,均是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中执行转破产在法理上的价值指向。

关键词:执行办案;破产审理;市场化导向;执行转破产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4)08 — 0126 — 05

一、引言

自人类社会产生之始,规则就成为约束行为,协调人际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必需品,其中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成为文明社会里最重要的规则。自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政权以来,在带领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使得司法成为修复因为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人类社会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司法化解纠纷与修复矛盾的程序与结果是否实现了公平与正义,代表着国家对社会实施强力统治时是否尊重社会价值。在新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建立在人民强制力之上的司法必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目标导向。为了避免冤假错案,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司法案件的处理分别隶属不同的国家机关,其中人大享有立法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公安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承担案件的侦查以及行政处罚职责。这种分工制约模式是公平处理案件的制度性设计,进而能够确保司法程序与结果的正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中,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案件的最后裁决者,是确保司法能否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最后屏障。

因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经济关系与社会秩序要想得到修复,秉持程序与结果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结果依法严格得到执行是关键的步骤。在司法案件中,犯罪是破坏社会秩序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唯有刑罚才能修复被破坏的人际与社会关系。就刑罚执行而言,对被宣判有罪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以剥夺生命权与处以自由刑以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执行,因为执行主体明确,所以几乎不存在“执行难”问题,但处以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剥夺财产权的财产刑存在“执行难”甚至执行不能问题[1]。在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中,因为经济利益纠纷而形成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以及公共利益,司法成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同时因其强制力而具有权威性。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裁决者,即使按照公平正义原则审理与判决民事案件,但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会使司法判决形同虚设,也就遑论以司法来修复社会经济关系。难以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问题,成为人民法院长期面临的棘手问题。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明晰执行办案的思路与方向。2016年11月,最高法执行局梳理汇编《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并于2017年4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为基层一线执行人员提供了办案的具体指导。在人民法院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并迈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执行办案中面临很多与自然人不同的问题,使得执行问题变得相对复杂。

在市场化改革中,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主要政策目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微观力量,自负盈亏责任以及追求利润最大化动机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驱动因素。依法成立的公司拥有企业法人资格(营利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市场配置资源之所以在效率方面显得非常成功[3],就是因为市场自发奖励生产经营良好并拥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惩罚乃至淘汰生产经营糟糕的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下,为了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在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民事偿债责任时,如果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债能力,则应该启动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即使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也应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使之成为执行不能转破产的衔接依据[4]。民事执行与宣告破产均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执行转破产的衔接涉及到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5]。强制执行与宣告破产均是为了修复因为民事行为而被破坏了的经济秩序与社会关系,但是两者发挥司法效能的机理与路径是不同的。在市场化改革中,依法及时地由执行转破产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与法理意义。接下来,着重分析与研究执行转破产的司法实践价值与法理意义价值。

二、治国价值

法律作为建立在强制力之上的国家机器,其在纠正与约束社会成员行为以及修复社会秩序时,要以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为宗旨。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中,政治统治要以执行各种社会职能为基础,同时只有通过执行这些社会职能才能使得政治统治持续下去[6]。司法机关处理各种案件并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去执行办案,就是在履行司法职能并为政治统治服务。中国自古以来,法治目标都在追求善治,例如在《尚书·大禹谟》中,记录道“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即刑律处罚的最终结果是为了减少刑罚,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商君书·去强第四》指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其中“以刑去刑”理念言明了古代中国刑罚执行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国治”。对于古代统治者与基层民众的法治关系,《管子·任法》中的“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概括的较为形象与具体。简言之,在古代中国的法治逻辑中,从立法到司法再到守法,无不体现着司法与法律要为治国服务这一宗旨。

在新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最显著的政治特色,同时也是最大的政治优势,时任最高法院长的周强,多次强调要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为了充分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参与国家治理,以期实现治国目标。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案件时,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履行治国职责。最高法张军院长强调,要“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促进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近年来,最高法工作报告均以法院履行治国职能来阐述工作情况,例如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服务高质量发展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对于民事债权的偿还而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保障,那么既会扰乱市场经济关系,也会破坏社会运行秩序。法治国家不允许债权人自力救济,而是通过强制执行来确保权利人享受法律对其所确定的权益[7]。为了化解社会纠纷,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债权偿还案件时,在涉及到财产刑的执行时,确立了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程序性规则[8],足见司法确保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对于按照公平正义原则所裁决与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是得不到严格执行,那么就不利于治国目标的实现。人民法院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就是在履行作为国家机关的审判机关所肩负的治国职能。执行办案与审理破产是人民法院履职的组成部分,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均对执行与破产有所着墨。审判机关在为治国目标服务时,严格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及时审理破产案件,是利用司法手段修复被破坏的经济与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

在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中,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面临民事纠纷。当涉企业法人的民事案件依法予以裁决以后,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法院执行办案的重要部分。与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不同,企业法人在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不能转破产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方式。市场环境下企业经营面临盈利与亏损的双重境况,一直亏损进而资不抵债的营利法人理应被逐出市场。为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审结破产案件是健全破产制度的司法保障。然而,作为独立履行审判权的人民法院,需要秉持不告不理以避免主动启用审判权[9]。因此,执行转破产程序成为审判机关履行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种启动机制,因为只有逐出生产经营落后的营利性企业,才能更充分地激发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进而为高质量发展这一治国目标服务。

在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当执行面临困难甚至执行不能而无法修复企业法人所破坏的市场经济关系时,依法及时将执行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也包括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要为治国服务,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能够在化解社会纠纷与修复被破坏的市场经济关系方面产生效力,使其在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中具有显著的治国价值。

三、协调私利与公益的价值

人民法院在执行办案时,为了让被执行人承担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会采取多种举措如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向社会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对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言,其范围几乎囊括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来源,例如银行存款、收入、动产与不动产、股息以及红利收益、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权益、债权与知识产权等。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与划拨。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应的偿还责任,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拘传、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与扣留护照、信用惩戒乃至刑事制裁。简言之,人民法院利用国家强制力推动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的严格执行。然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并非是申请执行人私利的代理人,而是维护社会公益的司法裁决者。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执行办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的确是保护申请执行人的私利,但其根源在于保护社会成员合法私利不受侵犯或者受到侵犯以后及时得到司法救济这种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机制崇尚契约精神,违反市场契约的纠纷与矛盾,多元化解渠道中的司法裁决最具权威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是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前提。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救济申请执行人合法私利所遭受企业法人的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在维护市场契约机制。当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者与企业存在债务纠纷的当事人数量可能有多个,从而依法保障所有当事人的合法私利是司法目标导向。在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如果不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就存在先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裁决的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程序完全救济了其所受损害的私利,其他债权人的私利则无法全部或者根本不可能得到司法救济。此外,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也有可能有选择性地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此,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私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很可能因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而产生巨大冲突。人民法院在执行办案时,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就可以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这种启动破产审查的条件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私利,因为当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清偿债务,通过宣告企业破产可能会按照债权清偿顺序得到更多的补偿。在破产受理以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来协调各自的私利,同时能够对处于破产审查过程中的企业以及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公司法人面临经营失败的风险。在拥有者与管理者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中,企业所有者对作为营利法人的企业所要承担的责任应限定在合理区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在企业法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执行难乃至执行不能的问题必须衔接到破产程序,否则有可能因为执行原因导致企业所欠下的债务越来越多。当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偿还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债务时,该企业继续向其他市场主体与行为人借款来偿还债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企业法人因为经营状况恶劣已完全失去市场竞争力,那么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必将会继续寻求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从而对未来的执行会造成更大困难。因此,及时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可以维护贷款市场的秩序,避免企业法人利用新的借债来应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困局,从而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贷款人的私利。当企业经营不善且执行面临困难时,如果不启动破产审查程序,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因为无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面临强制措施,甚至会因为无法执行而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于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特别是为了追求私利而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向企业法人发放贷款的债权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如果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仅仅因为市场因素导致企业经营失败,那么这种经营风险既要企业承担,作为追求私利的申请执行人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执行办案时,当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执行人也可申请启动破产审查程序。在重整程序以及和解程序无效后,应该依法宣告企业破产,其破产财产在清偿债务时,依法按照规定顺序进行分配。因此,在市场改革导向下,允许企业法人依法申请破产是国家尊重市场规律,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给予的一种司法保障。在启动执行转破产审查程序以后,需要预防企业法人恶意破产以逃废债[10],同时应该保障企业职工的工资清偿以及妥善安置等工作,充分协调个体的合法私利与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强化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价值

资源的稀缺性意味着某些市场主体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源以投入到生产与经营中,甚至某些已经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因为经营业绩原因而被逐出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是要利用伴随市场所存在的激烈竞争机制以实现优胜劣汰,让生产与经营效率低下的企业自我选择退出市场,使得只有经营业绩好以及生产效率高的企业才能留在市场中。在传统的经济理论分析中,将企业自由进出作为探讨生产效率的先决条件。然而,在法治国家里,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退出市场所面临的程序很可能要比进入市场时的登记程序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成为协助市场清理落后与淘汰市场主体的法治渠道。当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一般来说其经营业绩以及生产效率均比较低下,否则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责任,应该能够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偿还。在及时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后,如果在破产审理阶段能够通过重整程序让企业寻找到新的发展空间,既能挽救企业,也能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对于应该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法人,通过司法强制措施将这些企业逐出市场,可以将束缚在这些企业中的资源释放出来,有助于提升市场整体效率。

市场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既会造就很多经营成功者,也会形成众多失败者。在中华传统文化的话语体系中,对于失败的容忍程度是非常低的。例如,被称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大儒的曾国藩在其家书中告诫子弟“人败皆因懒,事败皆因傲,家败皆因奢”,这种失败归因方式意味着失败之不可接受。失败文化的缺失与市场优胜劣汰的过程之间存在着冲突,让企业法人不愿意接受经营失败的现实,从而很少主动去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在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中,企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制定决策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主要成员,他们的企业家智慧与企业家精神同样属于重要的市场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明确对存在这些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忠实与勤勉义务,仅仅因为市场因素导致企业破产,那么这些人员就不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与约束。在2020年7月21日企业家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很可能会受到强制措施,并且企业法定代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也会受到强制措施,甚至会因为涉嫌拒执罪而锒铛入狱。当企业家克勤职守,企业法人仅仅因为市场因素而应退出生产与经营过程,那么及时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存企业家精神,使其继续作为经济要素投入使用。

当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并中止执行程序,利用破产清算来出清市场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让资源与要素根据市场竞争导向进行重新配置,在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竞争环境以及市场运行秩序。市场化改革要求竞争性市场秩序,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可以及时消除某些根本不从事任何公司业务的企业法人,以便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构建更加完善的竞争秩序。

五、法理价值

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对于启动审判权的法理要求,意味着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去启动企业破产审理程序。即使人民法院同时承担了执行办案与审查、宣告破产的职责,但在执行面临困难甚至执行不能时,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依然要遵循当事人主义原则,审判机关依职权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在实践中难以开展,降低了利用司法强制力发挥执行转破产的应用价值。当前,执行办案与审理破产分别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的不同部门或者属于不同的人民法院,因而在执行转破产的启动程序上,应该做好执行法院或部门与破产法院或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以便尽快以尊重市场规律为条件处理好民事执行与破产审查。

严格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具有的法理意义是明确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司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正是建立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基础上,民事强制执行是司法解决经济纠纷的屏障。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高院与中院颁布的各种执行规范,尽管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提供了法理依据,但从立法层面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必要的。根据立法机关所确定的立法项目,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被列入了二类立法项目。《民法典》的颁布与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提供了契机。当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鉴于依法及时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价值指向,所以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时,应该将执行转破产程序与规定以及如何依职权启动该程序等理念纳入其中。

对于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确立了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克勤职守,那么企业宣告破产的民事责任边界是明确的,从而让执行转破产程序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破产债务人与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当前还没有制定个人破产法,这让自然人在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冲击自然人的未来生活以及自然人的家庭及其成员。因此,依据针对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所具有的价值,探索制定《个人破产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基础。个人破产立法要估计并解决自然人可能大肆借债并以破产来逃债的问题,这与企业法人相比要复杂与困难,所以对其立法的利弊都很明显。

六、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同时强调“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导向是顶层设计者确立的改革要求,同时也是治国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对维护市场环境以及经济秩序履行司法责任。当企业法人成为被执行人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依然要以信用与法治作为根本。严格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依法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均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强调法治理念以及信用观念的表现形式,其中执行转破产作为执行办案与破产审查的司法衔接方式,其所具备的意义与价值值得继续探究。

〔参 考 文 献〕

[1]赵一戎.刑事案件中财产性判决“执行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9(23):124-132.

[2]陈建华.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实证探寻——基于协同思维的视角[J].法律适用,2021(06):108-117.

[3]尹恒,张子尧.产品市场扭曲与资源配置效率:异质性企业加成率视角[J].经济研究,2021(11):119-137.

[4]孙静波.执行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立案实务研究[J].人民司法,2013(07):16-22.

[5]廖丽环.执行转破产制度的路径优化[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2):146-154.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刘颖.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研究[J].北方法学,2021(06):32-43.

[8]刘东.涉财产刑执行中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困境与出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05):138-148.

[9]卞建林.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审关系[J].人民检察,2016(Z1):56-59.

[10]谢安平.企业法人恶意破产与金融债权保全[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123-128.

〔责任编辑:杨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