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数字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发现,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交易中的应用形成了一种新的版权保护和交易机制,且数字版权模式的出现为数字版权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同时,其应用也存在中央集中的监管模式削弱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优势,数字版权交易法律监管机制不健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特性与法律滞后的冲突等风险。对此,文章提出发挥政府引导与规范作用;调动行业自律机制;引入数字版权交易网格化监管模式的数字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完善路径。
[关键词]数字版权交易;区块链技术;法律监管
在传统的版权登记系统中,作者或版权所有者通常需要通过向版权中心化机构提交一系列复杂的文档来完成作品的登记和确权。这种中心化的版权信息管理模式不仅耗时、成本较高,而且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由于所有版权数据集中在单一的数据库中,一旦中心数据库遭到入侵或破坏,整个版权登记的完整性和信任度将面临严重威胁。区块链技术的引入为版权登记和确权带来了新的变革,其核心在于去中心化的架构摆脱了对单一数据库的依赖,版权信息由原来存储在某个中心服务器上转变为分散在网络中的众多节点上,每个节点都持有版权记录的一个完整副本。这种分布式存储方式显著增强了数据的安全性,从而有效地保护了版权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
区块链技术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为版权作品的登记提供了全网自证的可能性,即作品一旦在区块链上注册,其版权信息就会被永久记录,并且每次交易或版权变更都会被实时更新和记录。然而,区块链技术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监管的新问题。文章探讨数字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完善路径,不仅有助于推动法律理论创新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对维护数字版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版权人和消费者权益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一、数字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区块链由一系列数据区块组成,每个区块包含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当前区块的版本号、时间戳等元数据,以及版权登记信息、交易记录等实际的交易数据,每个新区块通过复杂的加密算法被添加到链上,形成了一个不断增长、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区块链。
(一)数字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运行原理
首先,哈希函数是区块链中用于确保数据完整性的一种加密算法,它将输入数据转换成固定的哈希值,使得任何对输入数据的微小改动都会导致输出哈希值的变化。其次,时间戳为区块链上的每个交易或区块提供了一个精确的时间标记,时间戳的不可篡改性确保了版权信息的历史记录是永久和不可更改的。再次,公钥用于加密数据,私钥用于解密,即持有相应公钥的一方可以对版权信息进行加密,消费者可以使用私钥对作品进行解密并访问这些信息,这样确保了版权信息的安全性。最后,当预设条件满足时,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合同条款,如自动验证交易双方的身份、自动执行支付程序和版权转移等。
(二)数字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的运行逻辑
在数字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前期信息确认阶段。版权人通过注册账户进入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并在上传其作品的同时对作品的原创性和版权归属进行版权确认,最终利用哈希运算获得作品的加密版权数据和对应的密钥。这一加密过程确保了作品的版权信息在上传到区块链之前得到充分保护。第二,数字版权交易阶段。版权人将作品的定价、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等版权信息录入智能合约中,消费者在版权信息公布后可以在作品展示平台上浏览并选择所需的作品。当消费者与版权人就交易条款达成一致时,消费者便将数字货币支付至智能合约以验证流程。当支付验证通过后,智能合约自动触发授权机制,将许可代码发放给消费者,消费者使用自己的私钥解密许可代码,获得访问或使用版权内容的权限。版权人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追踪交易和验证消费者的支付及授权状态。至此,版权的转让过程圆满完成。
总的来说,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交易中的应用形成了一种新的版权保护和交易机制,为数字版权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障[1]。
二、数字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风险
数字版权交易的监管面临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特性与现有中心化监管体系之间的矛盾,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之一是能够在无须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实现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去中心化实质去掉的是信息采集的中心化,并不影响监管节点的监管[2],同时数字版权交易要求监管机构具备跨领域的知识和技术能力,单一的监管机构很难全面覆盖数字版权交易的所有方面,监管风险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中央集中的监管模式削弱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优势
版权交易的转型升级聚焦注重产业链的协同效应,强调通过数字化和网络化手段满足市场个性化需求,同时在国际市场中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3]。在此过程中,创作者、生产者、技术开发商、版权鉴定者、销售商和消费者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版权贸易网络,然而原有的中央集中的监管模式会削弱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优势,从而影响数字版权交易的效率和创新潜力。中央集中的监管模式在版权交易中不仅增加了交易的时间和成本,还影响了版权贸易产业链的优化和提升,无形中限制了区块链技术在版权贸易中的创新应用,抑制了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发展。
(二)数字版权交易法律监管机制不健全
地域性的监管结构导致监管资源分散,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在处理跨区域版权纠纷时,不同地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不健全,进而影响了监管效率和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同时,地方监管机构或许出于保护本地企业利益的考虑,对本地平台的监管相对宽松,而对外来平台或跨区域交易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这种地区保护主义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特性与法律滞后的冲突
当前,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特别是在智能合约、版权登记与交易等方面,法律规范的不足导致了对相关领域的监管难以达到有效执行的效果。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对保护版权交易的完整性和防止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也限制了交易双方在面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时行使撤销权的能力。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特性可能与传统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存在冲突。这使得智能合约一旦被部署到区块链上并激活,就会根据预设的条件自动执行,而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是否发生了变化。此外,数字版权交易的实名制要求交易双方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但同时也对区块链的用户隐私保护机制构成巨大威胁[4]。
三、数字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完善路径
(一)政府发挥引导与规范作用
全国统一的数字版权交易法律监督机构的建立是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版权保护需求的重要举措。以往,我国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家版权局负责,但随着数字版权交易行业蓬勃发展,政府发挥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维护版权交易市场的秩序愈发重要。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归属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包括版权登记、交易、侵权认定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指引,确保版权交易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引入为数字版权交易监管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和透明性特点使得版权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被有效记录和追踪,从而提高了版权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这使得数字版权交易法律监管机构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版权认证、交易记录和侵权追踪,为版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政府通过发挥引导与规范作用能够确保版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版权保护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助于打造数字版权公平交易的环境,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创作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调动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自律和自治机制的引入可以增强法律监管的灵活性和实时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其内在的调节能力为数字版权交易中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能性。同时,市场主体在版权交易中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有助于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政府监管的压力。因此,行业协会通过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对数字版权交易中的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在数字经济领域,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高效协同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关键[5],行业协会应鼓励市场主体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市场参与者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和验证版权交易,提高数字版权交易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通过调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适应区块链特性的监管框架,制订统一的包括数据格式、交易协议等区块链技术标准;发挥市场自律和自治机制的调节作用,引导和促进数字版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引入数字版权交易网格化监管模式
鉴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未对区块链服务平台的资质做出强制性认证要求[6],有学者提议将当前的“申请制”转变为更为严格的“核准制”[7]。基于此,笔者认为引入数字版权交易网格化监管模式作为一种对区块链技术监管的手段确实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适当性。网格化监管实质是一种以地域、责任为单位划分网格,打破层级限制,实现资源共享、跨区域联动的现代管理模式,其特点与数字版权交易的发展趋势相契合。随着数字版权交易数量的增多和内容的多元化,广大群众自创的图文、音乐均可通过数字版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数字版权交易数量的增加、交易内容的多元化都对监管的覆盖范围、精细化程度提出要求,而网格化管理模式则能满足上述需求,确保每一笔交易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同时,网格化管理的网格可以无限延展,与数字版权交易的无国界特性相适应,有助于加强不同地区间的版权监管合作,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可见,网格化监管能够实现各地联合工作,加强地域间信息流通,其无限延展性也为构建全球化的数字版权交易监管体系提供了可能,有助于形成全球化、系统化的数字版权交易区块链法律监管体系。
四、结语
随着我国数字版权交易行业的迅速发展,仅依赖国家版权局的监管力量已不足以应对行业日益增长的管理和保护需求,特别是在数字版权交易领域,区块链技术凭借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透明性等特点简化了版权交易流程,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为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然而,这一新兴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监管风险,行业亟须一个既能够体现政府引导和规范作用,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势的监管体系。网格化监管模式作为核心要素,与政府引导与规范、行业自律机制相结合,共同构建了一个更加全面、高效且适应性强的法律监管体系。此体系不仅为创作者、消费者及整个文化产业提供了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还通过实施多维度的监管策略,确保了技术创新与法律监管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该模式在推动数字版权交易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并有望演化成一种具有全球示范效应的监管新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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